中國怎麼處理國際殺人案--國際刑警談江歌案

和國際刑警談江歌案

江歌的案子如今在網上有很多報道和評論。作為曾經在日生活多年的中國人,看到這樣一起同胞相殘的案件,只能說心中百感交集。

涉案的三個中國人,一個已經死去,一個受到死亡威脅的還活著,一個殺人的等待著判決。他鄉遇故知,本是我國人最欣喜的時刻。然而,在我們的國人中,如今已經有一些人習慣以最冷酷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同胞——錯,是以最冷酷的方是對待所有人,而不以為恥。

我想替江歌說句話,但法律層面的真相還在霧裡,想了半天,我想這樣說是沒有錯的——她是這三個裡面我心目中傳統的中國人,無論他們平時的生活是什麼樣的,也無論他們的地位高下、倫理傾向,在關鍵時刻他們總是這樣去做的,又總是這樣結局。

另外兩位我就不評價了,我們可以很聰明地給人講晏子使楚的故事,說:「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大家會對這個邏輯欣賞備至,加上幾句對日本人的諷刺,對沒事兒去日本幹嘛的諷刺,然後哈哈一笑,說不定幾年以後當悲哀不再,還會變成個段子。

可我們很清楚不是這麼回事兒。

生了病就得治,欺騙他人,欺騙自己,都是欺騙一個國家的未來。

遇到一個當國際刑警的朋友,問問他關於這個案子的看法。他說:

「這個案子……相對簡單。」

何為簡單呢?這案子以我的理解的確不能再簡單了,激情犯罪,清晰的犯罪邏輯和證據鏈,明顯的嫌疑人和責任屬性。在刑事工作的領域,似乎只剩下補齊文案,便可以上交檢察院了。正因為真的這樣簡單,我才覺得他的評價話裡有話——這位朋友是法醫出身的老刑警,警齡很長,而且惜語如金,他這麼說,必有特別的道理。

老馮是法醫出身,我找他聊案子多在這個方面,而一直沒有碰國際刑警這個話題。究其原因,他還是現職,我不能因為想找點兒獨家材料就讓朋友違反工作規定。

那麼,他說簡單,卻是相對的,什麼意思?

他的意思其實很明確,他是說,國際性的案件,處理起來沒有一個是簡單的,哪怕你看著非常簡單。

老馮主動給我講起了他作為國際刑警處理的第一個案件——對此,我事後覺得他是有意為之,我想,老馮是在借這個機會,讓我們真正了解一點國際犯罪和司法審判中的一些有價值的常識。

那是一個發生在匈牙利的案件。我國的一個留學生和一個北歐的女孩兒談戀愛,雙方曾經建立親密的關係,但因為價值觀取向不同,終於還是漸行漸遠。後來對方提出分手,這個留學生一怒之下便把對方殺害了,然後在對方警察機關有所動作之前便返回了中國。

基本可以斷定這孩子是屬於殺人後不知所措,才跑回國來的,倒並不是故意逃避。這是因為回國後不久,他的媽媽便帶著他自首了。

缺乏對人情世故的理解,又極端自我缺乏理智,在面對一些應該很容易處理的問題,或人生中常見的挫折時手足無措,一意孤行,最終引發危害社會的極端行為,這似乎是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

雖然生理上早已成年,甚至在學業上早已超越自己的年齡,但卻極端缺乏自控、判斷和理智思考的能力(或極端自我為中心,無視他人感情與利益到冷酷),在正常情況下似乎應該屬於圖靈這些異類的問題,卻在今天我國的青少年中普遍存在,不能不說是今後教育和社會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匈牙利的案件如此,這次江歌的案件也如此,我們的街頭,這樣的案件也不少。

回到匈牙利的案件,殺人經過交代得很清楚,自己也認罪伏法,但公安機關對這個留學生的處理卻是取保候審。對殺人重案的嫌疑人採取如此態度是不是很不正常?你就不怕他乘機跑掉嗎?

這就是國際犯罪複雜性的體現了。

對司法機關來說,你自首,你說你殺了人,我這裡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殺了人,法律是不能懲處你的。而案件發生在東歐,我們的警察既不會接到對方的報案,也沒有殺人的證據,所謂自首隻是一面之詞,在沒有取得對其自首內容進行證明的證據前,嫌疑人哪怕說破大天,警方也不應該採信。

如此,除了取保候審以外,還能做什麼?法律有法律的原則,在這裡便是體現。

按照正常的刑事原則,案件為屬地管理。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應該是東歐那個國家的警察該管的事情。

但這個嫌疑人本身不是匈牙利國籍,他在當地犯罪,又該如何處理呢?

這就是江歌案相對簡單的地方——儘管嫌疑人和被害人都不是當事國國籍,但案發所在地的警察依然可以按照當事國的法律處理這個案件,和處理本地居民的刑事案件沒什麼區別。

而老馮處理的那個留學生殺人案就不一樣了——嫌疑人回國了。

這時我國的國際刑警工作已經在一定範圍開展了,我們是不是可以說,既然他自首了,而且承認是在那邊殺人的,不是政治案件而是刑事案件,那就引渡給對方處理吧。

這是不可以的。

按照我國《引渡法》的規定(案發當時引渡法還在醞釀中,但處理原則也是一樣的),凡我國國籍者不受他國引渡。

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把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抓起來,送給一個外國刑事機構進行處理,這涉及到一國政府對其公民的管轄權問題。

這時唯一可做的,便是我方對此案異地立案,在我國進行審理,而這樣一來,案情的核實(比如當地是否真的死了這樣一個人)等,都要得到對方公檢法部門的協助。

歷史上的確有這樣的事情,兩個某國人在外國殺人,一個跑回本國,一個留在當地,於是兩個國家都對此案立案,並分別按照自己的法律進行審理,最後給以相應的判決。

這時候,便是輪到老馮他們出場了——他們要到匈牙利去作工作,核心問題,便是拿回犯罪證據。

這樣一個聽來順理成章的事情,對方卻合情合理地拒絕合作。

為什麼呢?

在寫下和老馮的交流之前,先說另外一個問題。有朋友給我打來電話,問以我所了解的情況,陳世峰如果被認定殺人罪成立,在日本會被判處死刑嗎?

答案可能是很多朋友不能接受的。

應該不會判死。

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熟悉日本法律的朋友曾經談過,其中主要談及的是能否確立其謀殺罪成立。其實,即便對陳確認是謀殺而不是激情犯罪,即便證明犯罪手段惡劣,民憤極大,推測也不會判處死刑。

這是因為在日本此前30年,還從未有因為謀殺一個人而被判處死刑的先例,其通常被判處的刑期是12至20年。被判處死刑的案例中,均為殺一人以上或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比殺多人更為嚴重)的情況。

這是其司法慣例,並不會因某一案件或某一人群或社會輿論而有所改變。

▲ 2007年,英國女教師林賽在日本被殺,死前慘遭蹂躪和毆打達20小時之久,案犯市橋逃跑。此案引起日本社會各階層的憤怒(最終是日本普通人通過人肉搜索的手段發現其潛逃線索的),而日本警方也極為重視,在兩年中動用了十萬警力才最終結案,但其最終也只「從重」被判無期徒刑

所以,這一推論是從技術層面的分析。一個熱心的女孩子毫無理由地被殺害了,從我們中國人的法律和道德訴求上,是希望為她報仇的。也許分析的結果離我們期待的正義還有距離,但分析就是分析,我們應該有足夠的心理預期。

這是我覺得某些國家允許公民擁槍在當地具有合理性的原因——法律能夠維護的主要是秩序,你無法對它要求更多。

然而……一個中國人殺害另一個中國人的案件,難道不應該按照中國法律來審判嗎?很遺憾,在這種國際案件中,屬地管轄權是具有優先權的,只有當案發地的警方放棄了自己的管轄權,或案犯進入我方管轄範圍時,才有可能啟動我方的司法程序。

老馮到匈牙利處理這個案件,便是這種情況。案件發生後,受害者的母親聯繫中匈雙方,敦促儘快破案,追緝兇手,對其加以法律的制裁。經雙方協定,由於嫌疑人的國籍所在和拘押地所在,最終匈牙利同意由中方實施對這一案件的管轄。

這一決定,在經過一番波折之後,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同意。

老馮因此飛赴國際刑警組織總部維也納,他的任務是與匈牙利方面進行證物移交,包括殺人用的水果刀、DNA檢材等,沒有這些,我國檢察機關無法對這一案件進行起訴。這也是我國第一次和這個國際刑警組織的創始國發生具體業務。

國際刑警組織的創始國是匈牙利?確切地說是奧匈帝國。1914年,國際刑警組織的前身,是在奧匈帝國皇帝約瑟夫(也就是茜茜公主的那位丈夫)的推動下建立的。約瑟夫提出創立這樣一個組織,來進行國際警務合作,解決歐洲的跨國犯罪問題。二戰期間該組織曾停止工作,到1946年重新提出再建這一組織,1952年基本完成架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1985年正式成為國際刑警組織成員的。

關於這個組織存在一個誤區,總有人認為國際刑警的形象類似於詹姆斯·邦德,是職業冒險家。實際上大多數國際刑警的業務,其主要工作對象都是對方的司法機構而不是直接追捕案犯。所以,老馮工作的對象是匈牙利警方的外事國際合作部部長。

這一過程最初很不順利。對方要求於我方的文件極為苛刻,甚至讓人懷疑有沒有合作的誠意,讓老馮很不適應。

事後他才理解,這正是對方具有合作誠意的表現——一旦證物交給中方,萬一中方不了了之或未給予公平的審判,匈牙利方面也無法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審判了。理論上這很容易引起受害者家屬或者輿論對他們的攻擊,因為輿論很難理智地接受司法機關沒有證物便無法工作的事實。所以,在移交物證前,他們必須把功課做足,預先把漏洞堵死。

最終老馮看明白了這其中的奧秘,於是針鋒相對地提出,如果你們再不提交物證,我方無法提起訴訟,只能將嫌疑人釋放,因為已經是超期羈押了。對方這才「被迫」交出了物證。

其實,整個過程中大家合作得十分融洽,並沒有誰強迫誰的問題,只是在工作程序上都必須完成必要的交代,我們也是在工作中逐步理解了處理跨國問題的複雜性和操作方法。

老馮對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頗為經典,或許以後我會專門找時間來寫一下它,便可以體會國際刑警是怎樣一個行當了。

因為物證的取得,這個案件最終在北京進行了審判。

結果如何呢?我問老馮。

老馮問了我一個問題——你有沒有注意到我講過,在同意中國方面進行這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受害者家屬曾給我們造成了一番波折?

當然記得。

這是怎樣一種波折呢?

受害者的母親最初擔心我們不重視這個案件的偵破,曾發動了歐洲五國的社會團體與我方交涉,籲請我方全力破案。但當我們把犯罪嫌疑人已經自首,且有可能在中國對該案進行審理的時候,那位母親卻希望我們做出一個承諾,在滿足這個要求的條件下,她會簽字同意該案在中國進行審理。

她要求我們給一個「非死承諾」。

什麼?最初我聽到這個詞的時候,我以為自己聽錯了。

然而,老馮又重複了一遍——「非死承諾」。

女兒被殺了,母親卻要求不判兇手死刑,為什麼?顯然,這件事對於我們的警方來說,也是一件頗有些意外的事情,老馮對我講述這件事的時候,我覺得他甚至有了一點異樣的感情波動,這對於一個老刑警來說,是很不尋常的。

他說,那個媽媽說,按照他們國家的法律理念,是沒有死刑的。他們認為法律沒有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權利。她希望中國方面在審判的時候能夠考慮這一點。

「她是含著淚對我們提出這個要求的。」老馮說,「她就是一個普通老百姓,也沒有什麼政治目的,就是堅持這個非死承諾。」

最終,殺人者確實沒有被判處死刑,這也是符合我國法律的一個判決——殺人者有自首情節,依律可以從輕。

我想,如果沒有江歌的案件——好吧,即便有江歌的案件,我不敢保證不會有人用「聖母」一類的辭彙評價那位母親。但是,對比一下這個案件中的殺人者和藏在門後面的那一位,什麼是高尚,誰會為自己的民族贏得尊敬,我想每個人心中都有桿秤。

那麼,有人會問,對於江歌案,你是覺得不應該去彙集簽名要求判死了?

我先告訴你老馮是什麼人。他是法醫出身,第一次出現場,遇到的便是一具腐屍。而他就抱著這具腐屍從地下井中走出來——他在那具腐屍的耳邊說了一句當時只有自己聽見的話:

「我是來給你報仇的。」

一個帶著這樣正義感進入司法之門的老刑警,信奉的便是正義之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他不會同意瑞典那位母親的理念,但會尊重她。

他被感動,是因為那個母親的善良,更因為她對自己信仰的堅持。

瑞典的那位母親堅持不判兇手死刑,是因為她信仰人的生命不應由法律來剝奪,這是她對信仰的堅持,我們彙集簽名要求判兇手死刑,是因為我們堅信惡行必當以同等償還,這是我們對信仰的堅持,我們的信仰不同,我們的本心一樣。

也許,在日本的司法體制下,某人不會被判死,但你千萬不要再回到這個國度,在這裡,我們依然有一種權利,叫做追加審判權,中國從來沒有放棄過!

你千萬別回來吧,每天夜裡,那個冤死的靈魂,都在這裡等你!

在我們的國人中,如今已經有一些人習慣以最冷酷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同胞——錯,是以最冷酷的方是對待所有人,而不以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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