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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style="color: rgb(0, 0, 0);">唐代的權力制衡</h3>

作者:趙璐璐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2327

三省六部制是隋代至唐初建立起來的中樞體制,是中國古代繼秦漢三公九卿制之後又一套行之有效、影響深遠的政治制度。  以六部為主體的行政文書制定與處理機構,包括尚書都省的六部二十四司。它們主要以國家法令為依據,制定並處理自己所負責的行政文書。六部各設一名長官尚書,並設侍郎作為尚書的助手。三省的職責  尚書都省是負責行政信息匯總與監督的機構,它統攝六部二十四司,對各司的郎中、員外郎進行管理,並對各司的工作進行監督,這種審核工作,稱為「勾檢」。  尚書都省的左、右丞是專門負責勾檢的勾官。龍朔二年,曾經殺死隋煬帝的隋朝大臣宇文化及的子孫要求享受資蔭,也就是高級品官子孫所具有的特權。負責部門處理後,到了當時任右丞的楊昉處勾檢。訴者自以為事情沒有問題,催促楊昉立即對文書進行勾檢。楊昉曰:「適退朝,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雲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羈旅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弒隋主,子訴隋資,生者猶配遠方,死者無宜更敘。」楊昉本想吃飯後詳細複核,卻被譏諷,於是他立即審核,認為作為弒君的臣子,宇文化及的子孫不配享受資蔭,否決了其申請。這說明作為勾官的左、右丞有權力更改所轄各司的決定。可以說,勾檢製作為一種嚴格的行政複核制度,是行政體制內部區別於御史台的另一套監察系統。  以中書省為核心的國家政令制定機構,主要負責起草以皇帝名義發布的制敕。制敕作為一類特別的行政、政令文書,體現了皇帝在國家政務處理中作為最終決策人的權威地位,而制敕以皇帝的名義發布,可以作為對通行法令的一種補充或修正。  以門下省為核心的行政文書與政令審核機構,主要負責兩方面的事務:一是對上行行政文書的審核;二是對下行政令的審定與簽署。門下省的審核工作,集中在對文書與政令內容的審查上,通過考察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是否有違情理,來判定這些文書與政令是否可以通過。如獲通過,將成為即將執行的具體政策與處理決議,進入到具體的行政環節中,如未通過,則無法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需要決策的事務,宰相議決後,皇帝僅在文書上御畫「聞」,不置可否,也就是只行使知情權而不行使否決權。漢唐間宰相在中央決策當中的謀議權轉變為議決權。開元天寶時期,整個中央決策制度發生了一個重大變化。《舊唐書·姚崇傳》記載,開元四年,針對滅蝗救災一事,時任宰相的姚崇對唐玄宗說:「此事請不煩出敕,乞容臣出牒處分。」說明宰相已具有直接發令權,中央決策權不再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宰相對皇帝最高決策權的劃分,實際上是因為中央集權加強後,皇帝需要處理的政務越來越多,所以只能將權力層層下放,依靠程式化處理來實現對國家的管理。不過從客觀的角度觀察,宰相對最高決策權的分割,在權力運行方面實現了對皇權的約束和制約,這也是唐代前期政治清明、政府效率較高的原因所在。門下省的審核權  由以上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尚書都省的六部二十四司是行政工作的主要處理部門,中書省是國家最高政令製作的主要部門,而對行政文書與最高政令的審核權則在門下省,如無門下省的審核認可,將無法實現政令的發布與行政工作的執行。因而,門下省憑藉著這種特殊地位成為唐初三省六部行政中的最關鍵一環。  武德九年,唐太宗雖未改年號但已即位,當時「上遣使點兵,封德彝奏:『中男雖未十八,其軀幹壯大者,亦可並點。』上從之。敕出,魏徵固執以為不可,不肯署敕,至於數四。上怒,召而讓之曰:『中男壯大者,乃奸民詐妄以避征役,取之何害,而卿固執至此!』對曰:『夫兵在御之得其道,不在眾多。陛下取其壯健,以道御之,足以無敵於天下,何必多取細弱以增虛數乎!……至於點兵,獨疑其詐,豈所謂以誠信為治乎!』乃不點中男,賜徵金瓮一。」按規定,本來是年滿十八歲的丁男國家才可以徵調的,唐太宗聽從封徳彝的建議,未滿十八歲的中男也要徵調。敕旨發到門下省,魏徵時任門下省給事中,堅決不同意,不肯署敕,最終打消了唐太宗徵發中男的想法。魏徵數次違背唐太宗命令,固然與其「以諫諍為心」的信念有關,但他能夠擁有封還皇帝制敕的權力,則得益於唐代在中央政治制度設計中的權力制衡和程序正義對皇權的約束。封駁制度:限制皇權  門下省官員在有關國家政務的公文書上下過程中所擁有的審查和把關的職權,稱為「封駁」。凡是皇帝的命令(實際上也就是最高決策),在中書省起草成文後,頒布下發之前,要經過門下省官員的審查簽署。從一般原則上講,如果門下省官員不簽署,皇帝的命令無法律效力,有關機構可以不遵照執行。  在武則天臨朝稱制時期,中書省、門下省改稱鳳閣、鸞台。武則天曾經未經兩省的起草、審核而發布了一道敕書,對當時的宰相劉禕之進行刑事調查。當負責調查審問的人出示這道敕書要抓捕劉禕之下獄時,他說:「不經鳳閣鸞台,何名為敕?」武則天得知後大怒,以劉禕之對頒布皇帝詔令的官員進行違抗的罪名,將他在家中賜死。儘管如此,劉禕之的言論中,反映出唐代官員的一個基本觀點,那就是不經過中書省、門下省簽署的皇帝詔命,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制敕文書,違反了程序正義,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決議。  唐後期仍有許多給事中「封還敕書」的記載,這種制度一直沿用至宋朝。在宋朝有所謂「給、舍封駁」,除了給事中之外,負責起草詔令的中書舍人也有封還之權,甚至可以拒絕草詔。而明清時期的六科給事中,則是由封駁之職演化而來的、相對獨立於行政體制之外的、對最高決策和國家政務進行議論和監督的監察系統。其制度設計精神與唐代「封駁」之制是一脈相承的。「封駁」作為一種制度,目的之一是實現對決策的糾錯,使決策符合法令規定。而整個公文運作程序,除了糾錯功能之外,還包含著儘可能將皇權納入制度規範之內的努力。通過制度設計當中的程序正義實現對皇權的限制,使最高決策盡量符合公道和眾議,減少皇帝的個人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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