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王慶先生商榷「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命例
06-15
王慶先生的命例原文節錄:「命例3 乾造:辛未 丁酉 乙未 乙酉反饋:殺人犯的八字,殺死兩個,傷了一個。分析:酉月金旺,木是死的。丁酉火克金,天干金也出來了,火克了金以後。本來木先天是死的,但是旺氣被抑制,木氣就自由了,木活了必克土。乙未日柱木克土的組合,自己幹了壞事,不是殺人放火,就是被欺負或被別人殺害。不會看陰陽,殺人不敢相信。陰旺無制傷了土,著魔了。火把金牽制住,抑制了金的作用。木跳出來,只要克了土,馬上是陰旺的八字。這是基礎。」前面是王慶先生的實例。我的質疑:陽月以陽為體,陰為用,為啥例子酉月陽月,正好陰氣出來可以為用,恰恰變成了殺人犯了呢?細看「命例3 乾造:辛未 丁酉 乙未乙酉」:酉月透丁火,當以丁火為體,自然要以癸水為用,此處沒有癸水透出,當然應該以乙木附體為用,咋就理論上如此,到運用中卻反了,又變成了「水陰無制」了呢?再說,此造金如此旺,丁火居長生位,力量遠遠小於金,根本剋制不住金形,更不用說金氣了,乙木處絕位,而且到時柱歸宿時乙木更是自坐絕位了,木在此造中無水來生,火也長生無力護木,更重要的是酉月金氣獨旺,又沒有三合火局形成,土氣受到特殊的保護,誰敢欺侮,誰能來克?由此明顯觀之:木是根本無法來克土的啊!像王慶先生的解釋,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真實現象嗎?做學問者,最忌自圓其說,我在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沒有惡意,只是提出疑問,讓能讓人信服的答案出來,推進命學的真正進步。望同道人,共同探究!更望王慶先生指教!若有不妥不敬處,望見諒!王慶先生理論原文節錄:「三、立體的原則(一)立體的總原則:月令的先天陰陽之氣為體,陽月以陽為體,陰月以陰為體。體用以月令為中心,陰月陰為體,陽月陽為體,不用看通根和透出,透出最好,沒有透出看附體。旺衰只是決定陰陽氣的程度,決定不了體用。體是先天的,天道定好了,就是看十二月氣,體要麼是陰氣,要麼是陽氣。出生在陰月以陰為體,找陽平衡,陰陽平衡得富貴。出生在陽月,以陽為體,找陰平衡。夏天陽太旺,一定要見陰氣,陰有力,必有富貴。冬天陰氣太重,要見陽,先土後火;先火還不行,冬天水陰旺,火出來就幹掉了;土先制水,陰氣有制,火陽才能出來,就有富貴了。港台的調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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