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修改 共識形成於爭論後

「刑九」修改 共識形成於爭論後
本報記者 荊龍
2015.7.4人民法院報

繼去年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之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在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擊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權益的違法犯罪、健全懲治腐敗犯罪法律規定等方面亮點多多,既有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對法定刑的適當調整,還有針對新出現的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增補新罪。

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肯定修法方向的同時,對罪與罰的擴大和限縮,提出了很多細密的修改建議。

刑法修改,茲事體大。在此後近八個月時間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先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赴基層調查研究、公開徵求社會各方意見。在此期間,多次出現的拐賣兒童、網上傳謠、吸毒傷人等個案,引起網路民意對刑法修改的持續關注。

今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在對各種爭論條分縷析後,將修法焦點對準了「毒駕入刑」「減少死刑罪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利用網路實施犯罪」等。

毒駕入刑——

對吸毒的「馬路殺手」零容忍

疑問:快速檢測困難,毒駕入刑難操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當天恰是國際禁毒日,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人員在發言中一致支持「毒駕入刑」,並對公安部門提出的快速檢測困難、毒駕暫不入刑的意見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方新委員介紹說,根據國家禁毒委公布的數據,截至2014年底,全國累計登記吸毒人員295.5萬人,實際吸毒人員超過1400萬,其中吸毒人員中持有駕駛執照的佔20%左右。駕駛員吸食毒品後,駕駛、反應、辨識和身體協調能力明顯下降,會有方向感、距離感和時空感的錯亂,發生事故風險明顯增加。有研究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人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要比正常人慢21%。

她認為,與酒駕相比,毒駕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現行法律,毒駕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明顯輕於酒駕,起不到震懾作用。

梁勝利委員在發言中分析了現行法律對毒駕行為規制的不足,他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人絕對禁止的行為,但由於毒駕尚未列入刑法,公安交警部門對發現的毒駕行為,只能根據禁毒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來處理,力度明顯偏輕。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酒駕列入刑法,毒駕同樣屬於危險駕駛行為,且社會危害性遠在酒駕之上,理應也列入刑法。

對於公安部門提出的因「快速檢測困難」等毒駕暫不入刑的理由,委員們認為,毒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坐等檢測手段完善、成熟再啟動毒駕入刑的程序。立法應以問題為導向,以規範社會行為、維護公眾權益為目標,對毒駕造成大量惡性交通事故的現象,不能聽之任之,更不能因為操作難度大就擱置立法。

如何進行有效的毒駕檢測?梁勝利提出,實行主體應以交警部門為主,禁毒部門協助。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如將尿液檢測作為毒駕的檢測手段,如果呈陽性再通過血液檢測予以結論。

韓曉武委員完全贊同「毒駕」入刑。他認為,目前吸毒快速檢測技術已獲得突破,公安部門採用唾液檢測法,在路邊就可以進行吸毒篩查,整個檢測過程1到2分鐘。

全國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議,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第8條第1款增加一項作為第5項以為完善:(五)吸毒後駕駛車輛或毒癮未戒除期間駕駛車輛的。

買賣婦女兒童同等處罰——

對「買」「賣」雙方絕不寬宥

疑問:收買兒童一律追責,收買婦女網開一面?

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做了細化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不難看出,草案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犯罪的把握和處罰上有所區別,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從寬處理更加嚴格,加大了懲處力度,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量刑上輕於前者。

鄭功成委員對這一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如果因收買人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處罰,將意味著承認人口是可以買賣的。對收買的婦女,只要沒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處罰,這種觀點無疑是站不住腳的。他進一步指出,買賣兒童、買賣婦女都是違背人的意願的,都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造成傷害。既然國家禁止人口買賣,那麼無論收買的是婦女還是兒童,都不能免除處罰。因此,他建議對拐賣婦女也應參照兒童取消免除處罰的規定。

范徐麗泰委員在發言時認為,如果條文中含有「免除處罰」的內容,收買婦女的人就會有僥倖心態。相反,如果明確規定,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人可以從輕發落但不可以免罪,買賣的市場里就少了很多買方,賣方沒有市場就不會拐帶婦女。

她建議,應將草案二中「免除處罰」的規定刪去。「就是說,怎麼輕判都可以,但是不能免除刑罰。如果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要處罰,收買被拐婦女有可能不罰,會給社會釋放不好的信息。」

韓曉武建議,修改完善拐賣婦女、兒童罪,更加嚴厲懲處此種犯罪行為。他認為,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取消「減輕或者免除」的規定還不夠,還應刪除「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的內容。

他進一步解釋說,從具體案例看,「從輕」的規定似乎可以降低公安機關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被拐兒童不受虐待。但「從輕」處罰不利於打擊、震懾拐賣兒童犯罪,不利於徹底肅清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甚至客觀上催生了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

「前一段時間網上盛傳一個帖子,呼籲拐賣兒童的一律判死刑。雖然有些過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希望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期盼。」韓曉武建議,對草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規定應做徹底修改,刪除「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以此明確宣示,收買兒童就是犯法,必將受到嚴厲處罰,從而給懷有犯罪意圖的不法分子以更強震懾,更好地保護兒童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謝小軍委員完全贊同韓曉武的意見,認為,對收買兒童的行為,無論收買以後如何對待,都不得從輕處罰。「有買才有賣,如果不嚴厲打擊買賣雙方,就不能很好地禁絕拐賣兒童的犯罪。如果對兒童收買了以後,又有虐待行為,還阻礙解救,那就應當堅決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甘善澤建議,刪除草案二第十五條「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

取消九個死刑罪名——

不給死刑附加過多社會功能

疑問:減少死刑會不會對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

死刑問題一向敏感而複雜,削減死刑牽動著全社會的神經。繼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個罪名的死刑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一次性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資詐騙罪等九個罪名的死刑。

對取消這些罪名死刑的原因,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進行了詳細的解讀。他說,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九個罪名,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為三種情形:一是,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會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二是,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彈藥罪,即便有相當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後,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符合數罪併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比如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規定的,也還可依法判處死刑;三是,有的犯罪在實踐中完全沒有發生過,行為沒有實際危害,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險性,走私核材料罪就是這樣。據他所知,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出現走私核材料的案件,就更不用說走私核材料判處死刑的案件了。對於這樣的罪名設置死刑,沒有實際意義。

陳建國委員贊同逐步減少死刑罪名。他說,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太多,國際上對此頗有微詞。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個死刑罪名,這次修法又將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等九個罪名的死刑,進一步落實了中央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他同時認為,我們國家現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方面問題比較多,完全取消死刑不可行。

任茂東委員建議,在取消一些犯罪死刑的同時,要嚴格限制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後減刑的適用。

王乃坤委員說,在取消死刑的同時,可設置終身監禁,讓那些不該減刑的罪犯終身在監獄裡待著。

對於取消死刑會影響社會治安的擔心,一些委員指出,取消某一個罪名的死刑,不等於這個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對集資詐騙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刑還可判到無期徒刑。對於那些有謀財意圖的犯罪嫌疑人,如判處無期徒刑,可使他喪失到社會上再次行騙的機會,完全可以實現刑罰的功能。

遏制上網編造傳播謠言——

網上發言不是想說就說

疑問:打擊「網謠」會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楊震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認為,目前在與互聯網上有關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中,製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的現象最為突出。如在網上造謠說某時某地要發生地震,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後果。刑九草案以列舉的方式對利用網路實施犯罪的幾種情形進行了規制,但對網上造謠的行為似乎規定的不夠明確。

他說,互聯網具有互聯互通的功能,信息傳播極其迅速,覆蓋面極廣,影響巨大。在網上傳播虛假信息,並造成重大後果的應該入刑。有人提出保障網路言論自由的質疑,對此,可先作出規定,製作、傳播虛假公共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入刑。

全國人大代表張國暉說,與為犯罪行為提供網路平台相比,更為嚴重的情形是直接利用網路實施犯罪。現實生活中有兩類情形,一類是直接騙取,說你中獎了,需要在哪裡領獎,種類很多,五花八門,即利用網路騙取錢財;還有一類是詐騙。如以銀行卡透支為由,設了一些五花八門的圈套。實際上,直接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處罰的應該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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