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釋義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法律規定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三大類。具體採取哪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調整違法行為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種因素來確定。這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充實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由原來的14條增至21條。主要增加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對新增加的部分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二是加大了對一些違反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在強化行政處罰措施的同時,完善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規定。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這次修訂明確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履行職務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主要包括建設、環境衛生、衛生、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經濟貿易)、對外貿易、海關、質檢等部門。二、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行為1.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具體是指下面幾種違法行為:(1)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等活動辦理申請批准手續的規定。(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關於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的審查許可手續和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作的規定。(3)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4)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關於貯存危險廢物延長期的規定。(5)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關於轉移危險廢物辦理申請批准手續的規定。上述規定對轉移、進口固體廢物和收集、貯存、處置、利用、轉移危險廢物等方面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內容作了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一律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2.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本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監督管理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處,換言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3.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本法賦予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固體廢物管理的各個環節,切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本條規定的前兩種違法行為之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只要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一)行政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而引起的,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制裁的,並且是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了上述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改正,違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責令改正的通知後,必須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承擔法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亦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目前,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給予行政處分大致分為三種情況:(1)對違法行為較輕,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2)對違法行為較重,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給予降職、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3)對嚴重違法失職,屢教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具體給予違法行為人何種處分,應當由其任免單位、監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二)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1.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濫用職權行為只有當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應具備的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過失,在相當多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應當履行法定的職責而沒有履行,導致了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此罪處刑分為兩檔:一是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等特別嚴重的後果,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2.關於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應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2)構成本罪必須是上述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只要具備「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構成本罪。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固體廢物管理有關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規定的了8種違法行為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這種違法行為包括:未申報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未按規定的程序申報的行為和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騙取登記的行為。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沒有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沒有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都是本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3.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違反這一規定,將相關設備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4.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都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5.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為。6.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根據這一條規定,未經上述程序或者缺少任何一項手續,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都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的。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8.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本法第十七條對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進行了規定。三、行政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8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並確認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八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改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機關應當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和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屬於財產罰,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處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不同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兩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八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本條第二項至第七項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八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六項所列的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四、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八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所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二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者使用。投產或者使用的有關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即為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首先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這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避免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同時,還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是一種供選擇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決定是否採用。罰款額度是十萬元以下,具體數額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建設項目根本就沒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規定和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本法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是環保法律中一個很重要的執法手段,被接受檢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必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通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對拒絕檢查、拒不改正或檢查時弄虛作假要給予行政處罰。三、根據本條規定,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首先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查。如被檢查單位拒不改正,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雖然接受檢查,但是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要視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是對違法行為人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撓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畜禽規模養殖環境污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農業法規定,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國家環保總局先後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等制度和標準,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有關規定,畜禽規模養殖,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主要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頭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農戶零星飼養畜禽產生的畜禽糞便,大都被農民用作肥料或沼氣原料,只有規模化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才有必要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因此,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適用於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農戶零星飼養畜禽除外。二、違反本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但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不予處罰。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環境污染程度來確定。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名錄中的工藝。根據限期淘汰制度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對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制度,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快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的一項重要措施。原國家經貿委於1999年、1999年和2002年份三批公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該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產方式落後、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其中包括了部分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生產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否則,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首先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要求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同時,對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企業,還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對其實施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這裡所說的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限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這裡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僅適用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如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舊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或者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因為停業與關閉是兩種程度不同的行政處罰,被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及時改正並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經有關部門允許,可以復業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被關閉的企業事業單位,實際上是取消了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資格,一般不予復業。三、根據本條規定,責令改正的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作出;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作出。停業和關閉是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企業事業單位影響很大,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因此本條特別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尾礦、研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目前我國對礦山固體廢物的處置普遍力度不夠。據統計,全國堆積礦山固體廢物佔用或破壞土地達900平方公里,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遼寧省2002年尾礦產生量達3450萬噸,僅鞍山市尾礦累計存量就達6億噸,佔地17.5平方公里,廢棄礦岩石佔地25平方公里,山西省僅煤矸石歷年堆存量就達8億多噸,佔用耕地7.5萬公頃。大量的尾礦和礦岩以簡單堆存為主,成為局部的風沙源。如果自燃,將散發大量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經雨水淋濕,有害物質浸出,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礦山企業應當在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按照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封場。未封場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場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需要明確: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規定的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五種: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作出的,這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致使生活垃圾不能及時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應當規定法律責任。3.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的。4.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行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建築固體廢物與一般的生活垃圾處置的方法、要求不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利用、處置,否則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行為,不管是否故意,都應按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5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上述5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不同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三種:1.單位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即單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單位有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即單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三、五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兩項所列的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3.個人有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即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三、本條規定的有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五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1.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是一種經濟科學的方法,是有效控制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導致危險廢物不能及時處置,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繳納作了具體規定。5.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作了規定。2004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許可作了規定。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是加強監督管理,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重要手段。違反有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就要受到行政處罰。6.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這一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和未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7.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這一違法行為是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而作出的。8.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行為。本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對於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進行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前,必須採取科學的方式,經過安全性處置;否則有可能使危險廢物的危害性質更為嚴重,或者產生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甚至發生爆炸、火災和其他嚴重事故。因此,必須對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進行嚴格限制。9.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行為。這是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規定的違法行為。10.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11.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12.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13.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本法第六十二條對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作了規定。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應當依據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十三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並強制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罰款。根據違法行為的種類及危害程度的不同,罰款數額分為三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限期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是針對本條第四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的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減少危險廢物造成危害。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一是責令其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二是經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處置能力並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產生者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置活動,並且要承擔實施代為處置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如果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就要依據本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二、行政法律責任。依據本條規定,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危險廢物產生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承擔代為處置費用,並對其處以罰款。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代為處置費用,還要受到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為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將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相應提高了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幅度。二、由於危險廢物是流動的,從產生、轉移、貯存、利用到最終處置,每一個環節均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這些污染有可能是因人為故意排放造成的,也可能是客觀的技術、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可以說,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決定,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必須具備達到一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技術和工藝,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條件。否則,就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因此,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單位在無防治污染環境設施和技術條件下,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導致嚴重污染環境事故的情況,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增加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在這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國務院已於2004年5月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據此,任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申請領取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其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即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為。其中,「無經營許可證」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根本沒有向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另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但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不具備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條件,未向其發放經營許可證,而有關申請人卻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不論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只要是無經營許可證就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無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其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會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作出一定的要求,如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範圍、必要的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如果行為人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也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四、本條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定了以下行政法律責任: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後,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活動。2.沒收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行為人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所得。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有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就不必給予上述行政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不影響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3.罰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大小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如果違法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執法機關可以處以其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即對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高不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4.吊銷許可證。所謂吊銷經營許可證,是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由發證機關將其經營許可證予以吊銷,取消其從事相應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資格。根據本條規定,這種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即它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發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後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一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法律將是否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機關。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因此,吊銷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違法行為人的何種違法行為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實施處罰,應當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發布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同樣,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相應地,對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只能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五、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這也是對本條的修改之一。之所以將原法律中規定的執法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由於本法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中予以管理,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具體處以哪種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及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視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大小決定。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違法進口固體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據本法對進口固體廢物管理體制所作的修改將本條的違法行為作了相應調整,並增加了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刑事責任和進口者不明時固體廢物處理責任的規定。二、由於處置固體廢物的費用高昂,因此,一些國家寧肯花錢將本國的固體廢物運至其他國家傾倒、堆放、處置,轉嫁污染危害。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人可能是中國人,也可能是外國人。因此,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但是固體廢物又具有可利用的特點,可以「變廢為寶」,因此,本法對其進口實行了分類管理的體制。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按照上述規定,首先,不允許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其次,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不按照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包括:一是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二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三款的規定,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三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四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實施了上述行為中的任意一種,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四、對上述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以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執法機關是海關。海關是我國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承擔依法監督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查緝走私等主要職能的部門。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後,責令違法行為人將違法運至關口的固體廢物運回原處,不允許其出關進境。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人,或者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該項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州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海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為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款最低不少於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3.承運人的責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這是本次修改中針對進口者逃避承擔固體廢物進口後的責任,使得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無人負責退運或者無人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的情況,專門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將承運人作為固體廢物退運的共同責任人,一旦進口者不明,無人承擔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責任或者無人承擔該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時,法律將強制承運人來履行上述職責。因此,承運人在承擔固體廢物進口的承運責任時,一定要加倍小心,做好從合同簽訂至履行各個環節的工作,避免為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所利用,否則就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行為人因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是我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刑法的解釋以及其他經濟行政法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就屬於後者。1.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款規定和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為人明知是違反國家的規定而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運進中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在主觀上存有故意;二是違法行為人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三是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四是如果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特別嚴重的後果的,還要加重對其的刑罰處罰。對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違法的故意,即明知其進口的是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卻未經許可擅自進口用作原料;二是違法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即擅自進口了未經許可的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三是其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需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方可進口的規定;四是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上述違法行為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關於走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2.本條第二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將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有關規定予以定罪處罰。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本法對轉移危險廢物區分境內轉移及過境轉移作了不同的要求。對在我同境內轉移危險廢物,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審批制度,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轉移。由於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對過境國造成環境污染,從而危害過境國的環境安全,而危險廢物又存在著一般固體廢物不具備的危害性,因此,原則上應當將其在產生國予以處置。現實中,一些過境轉移危險廢物行為的目的可能就是要轉嫁污染危害,這種行為是許多國家都禁止的。我國對此也要堅決予以抵制。因此,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按照上述規定,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任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無論其是否經過批准。只要發生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就是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行為就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其中,「過境」是指從中國境外某一地點啟運、通過中國境內將危險廢物繼續運往中國境外另一地點的行為。過境轉移危險廢物雖然不在過境國處置,但仍有可能給過境國造成一定的危害。1996年3月22日的聯合國環境會議已經決定從1998年起,全面禁止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同時,嚴格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因此,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在法律上為執行聯合國的決定予以保障。三、海關作為我國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進出境的危險廢物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因此,按照本條規定,由海關負責追究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後,命令違法行為人將違法運至中國關口的危險廢物按原路線退運出中國關口,運回原處。該種處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不退也得強行退運,並且退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海關在要求違法行為人退運該危險廢物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海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要求其退運該危險廢物的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有關海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為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低不少於五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的規定。一、由於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損害很大,而且不容易消除,我國對固體廢物的進口實行嚴格的分類管理制度,把住固體廢物的進口關。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違反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是,多年的實踐證明,由於進口固體廢物有相當高的利益可圖,因此,儘管本法及相關法律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均規定了相當嚴格的行政和刑事處罰,但仍有一些違法行為人將國外的固體廢物非法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害我國的環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也應當堅決予以懲處,不讓違法行為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防止環境污染。據此,本條特別對已經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使處理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有法可依。二、本條規定的「非法入境」是指違法行為人故意採取法律不允許的方式、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將國家禁止進口或者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運至中國境內。本條對非法入境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區分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另一種是對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理。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本條規定的處罰程序有別於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即首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後,再由海關給予處罰。也就是說,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有關違法行為人,只有海關有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其他任何部門,包括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都沒有行政處罰權。這種處罰程序的規定是考慮到固體廢物已經離開關口或者非經關口進入中國境內,其違法行為只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才能查出,海關已經無法檢查到這類違法行為。但固體廢物非法入境本身違反的是海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屬於海關的管轄範圍。因此,法律規定先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再由海關予以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固體廢物有一定的經驗,海關應當尊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雙方互相配合、積極協作,共同查處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這裡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次,海關在接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後,視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海關對此類違法行為可以作出的行政處罰是: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責令退運是指海關命令違法行為人將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退運出中國境內。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罰款的處罰是一種「可以並罰」的行政處罰,在本條中不能單獨適用。同時,對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其處置費用。對已經非法入境並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本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本條之所以規定這項處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是因為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了環境污染,對污染環境者的監督管理權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一般都是大批量的,影響也較大,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比較穩妥。所謂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有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命令違法行為人,在不繼續污染環境的前提下,對已經非法入境並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固體廢物採取一定的措施,減輕污染危害,直至消除其造成的污染。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者限期治理的規定。一、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在審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過程中,常委會會議採納了有些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同時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取消了罰款處罰,而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後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則不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三、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本條規定了「限期治理」和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這兩種嚴厲的處罰。在實施過程中,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執法,對能夠通過限期治理解決嚴重污染問題的,就不要責令其停業,對可以通過停業整頓解決問題的,就不必責令其關閉。1.限期治理。所謂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權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改進能源結構、淘汰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關閉造成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等方式,使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按照本條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這裡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和國務院環保部門。具體造成某一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由哪一級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2.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的規定,對被規定限期治理而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當被停業或者關閉。也就是說,超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務,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仍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就應當由有關政府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不讓其繼續嚴重污染環境。這裡的本級人民政府,是指對違法的企業有管轄權的那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企業的停業、關閉事關企業的生死,關係到將企業停業或者關閉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處理,企業停業、關閉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決定比較妥當。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對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提高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罰款力度,將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改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改為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二是新增加了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增加主要是考慮到,在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鑒於法律規定的限制無法採取有力的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致使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這次增加了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的停業或者關閉的處罰賦予了有關人民政府相應的權力以從根本上遏制和杜絕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使環境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得到切實保障。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與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雜訊污染環境事故、農藥與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一樣,是環境污染事故的一種類型。所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或者受到意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原因,致使環境遭到污染和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等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事故。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就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僅僅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不構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則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本條根據所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程度的不同,區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等情況設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罰款。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本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幅度為不低於兩萬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並同時造成重大損失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的標準將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即處以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但是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即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既規定了罰款的計算標準是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又規定了罰款的最高上限是不超過一百萬元,這兩條標準必須同時滿足。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單處的行政處罰,即一旦發生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執法就要對其處以罰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多少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2.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規定,如果違法行為人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執法機關就應當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這裡需要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按照本條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停業或者關閉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違法行為人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只要執法機關根據事實,確認是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就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否則,不能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二是本條規定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不能單獨適用,而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人是否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結果,在給予其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還要同時由執法機關決定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停業或者關閉。3.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在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及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情況下,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本條不僅要懲罰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單位,還要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既包括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也包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分時,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分別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四、本條根據不同的行政處罰規定了不同的執法主體。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依法進行,即給予行政處分一般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也就是說,國務院規定哪些企業事業單位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管轄,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其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事實決定是否要將其停業或者關閉。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為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其法律責任的規定。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活動。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因此,違反上述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就是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三、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應當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一是違法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本法的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為之,即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二是違法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即存在客觀上的違法行為。三是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中,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否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認定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之一。環境污染事故一般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屬於前兩者,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就應當認為是構成犯罪。同時,要追究違法行為人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不但要求其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要求其上述行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四是根據法院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的認定,認為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全部滿足才能夠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犯上述罪的,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解決及法律援助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增加了一款規定,即「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所謂民事責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他人的財產、人身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分為兩大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權利,或者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本條所規定的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這種侵權的民事責任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其不同主要表現在:其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之中,實行是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沒有過錯的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或者說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只要在客觀上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使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二,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被侵權人在要求賠償時,還要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無需對排污者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應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對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了肯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之所以確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因為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行為,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這種影響直接威脅著人類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應當由污染者對自己的污染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而不能讓這種風險由社會公眾承擔。上述原則有利於促使污染者努力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同時與國際上通行的有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是一致的。三、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這裡所講的「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既包括由於污染者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固體廢物污染而導致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損失。四、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而引起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或者賠償金額的多少產生糾紛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1.行政調解。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請求,作為中間人,對雙方當事人因賠償責任的劃分和賠償金額的多少而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經調解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又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裡需要明確兩點:一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屬於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的民事調解,不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即調解不成的,認為自己受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以作出調解處理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不是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自願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接受調解,也可以直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到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2.提起訴訟。按照本條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環保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的,可以不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屬於以上哪種情況,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起訴都屬於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五、按照本條第三款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條款,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一種無償的法律服務,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是一項為老百姓服務的法律制度。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隨後在一些大中城市進行試點。繼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繼在法律上確立了法律援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之後,2003年7月國務院制定了《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十二萬多名律師、十幾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以及法律院校的法律志願者,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下,積极參与了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一個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要組織者,以廣大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為主要提供者,以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為補充,全社會關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和格局已基本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是圍繞困難群體利益的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向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本法第一次將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的援助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往往涉及的受害人較多,且多為老百姓,如果以個人的經濟能力,是根本無法進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訴訟的。如果受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就得不到懲治,社會公平與正義就得不到實現。因此,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在內的法律服務機構都應當積極地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國家正抓緊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事項範圍和補償標準,相信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公民的環境權益將會進一步得到法律保護。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明確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在受害人排除危害,要求依法賠償損失的同時,突出強調加害人恢復環境原狀的責任。這是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作出的。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也就是說,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加害人就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論環境污染加害人是否主觀故意造成的還是其出於過失疏忽造成的。這也是環境污染損害民事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體現。三、根據本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1.排除危害。所謂排除危害,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停止向環境傾倒、堆放固體廢物,採取相應治理污染措施,以停止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所造成的危害。2.依法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給予其經濟上的賠償,以彌補其損失。包括:(1)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賠償其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中,直接損失是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侵權行為導致的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間接損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得到的、但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侵權行為而喪失的那部分期待利益。(2)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應賠償其人身傷害所受到的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對受害人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也就是說,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同時還要採取相關措施,使環境恢復到沒有受到固體廢物污染之前的狀態,如將固體廢物運至指定的貯存地點,將土地恢復至未受污染的狀態;在堆放固體廢物的地點如果原來有植被的,還應當種上花草樹木使其能回到原來的綠化水平。在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中強調恢復環境原狀,恢復環境原狀的費用對加害人是一種必須付出的較大開支和代價,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因此,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外,還要通過承擔環境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在有些情況下,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比罰款的辦法更為有效。應當說,我國的環保法律對運用民事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正在逐漸豐富和完善。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二、環境民事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無過錯為一般的歸責原則。因為這符合加強對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受害人的保護的目的。原因是:其一,加害人的過錯難以證明,由於現代工業生產的複雜性和污染過程的複雜性,環境污染涉及到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受害人很難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其二,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與加害人相比處於劣勢,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與加害人相對抗,只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才能得到公平對待。其三,適用無過錯責任,有利於強化污染者的法律責任,促使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控制和治理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實踐證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本身就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減輕了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相應地,這一原則的適用必然導致環境民事侵權訴訟在程序法上適用不同於普通民事侵權訴訟的規則。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指這種證明責任在當事人之間如何配置的問題。一般來說,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將處於相對更為不利的地位。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會直接關係到對受害人保護目標的實現。如果預置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通過決定敗訴風險的承擔者,將有利和不利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有效合理地分配,就可以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關於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就正是從在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出發點考慮作出的,與環境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契合的。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三、本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加害人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即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這裡的加害人,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致使受害人遭受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二是加害人的舉證責任在於,其要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就可以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勝訴,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證據不成立,就要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中的受害人承擔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中環境監測數據的取得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本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二、環境監測是開展環境管理和科學研究的基礎。環境監測通過具體描述環境質量和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情況,不僅能夠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評價環境質量狀況,預測環境發展趨勢,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而且也為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案件的公正、合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不斷增加、污染範圍不斷擴大、污染後果不斷加重、污染原因越來越複雜,如果沒有環境監測,就無法得知環境污染損害的具體程度,無法得以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依據和結論,無論是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的受害方還是致害方都難以提供讓對方信服的證據,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就難以得到解決。因此,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環境污染糾紛發生後,應當及時進行環境及其污染監測,獲取環境及其污染程度、範圍等情況的直接證據。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職責主要是通過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進行環境質量監測,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監管和環境執法提供環境監測服務。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當事人無法確定污染原因和污染情況時,當事人往往會尋求環境監測機構的幫助。但是,由於有關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影響法院對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公正解決。因此,在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當事人訴訟時往往沒有環境監測的數據作為訴訟證據。環境監測機構擁有監測數據資料、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專業環境監測技術人才的資源優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為環境污染糾紛提供必要的服務。本條規定就是針對上述情況作出的。三、本條規定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為其提供有關污染損害的監測數據;另一方面,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的委託,如實向其提供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監測數據。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有關環境監測機構,委託其進行監測,提供有關的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負責如實提供獲取的有關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不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有關委託環境監測的問題,本法只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本法規定,使其更有操作性,保護公民環境權益,需要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四、本條規定的環境監測與本法第二章規定的環境監督監測是不同的:其一,後者進行的環境監督監測是其法定的職責,不是因為受某個當事人的委託才進行的;前者是面向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開展的一種環境監測,是通過接受當事人委託的方式就特定事項提供監測數據。其二,後者的環境監督監測的目的是為行政監督管理的需要進行的;前者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為解決某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依據。其三,後者的監測對象具有廣泛性,按照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監測的;前者進行環境監測,其對象是特定的,即是對特定的環境區域、特定的污染者和受害者按照委託的事項等進行監測提供監測數據。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法律規定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三大類。具體採取哪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調整違法行為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種因素來確定。這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充實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由原來的14條增至21條。主要增加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對新增加的部分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二是加大了對一些違反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在強化行政處罰措施的同時,完善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規定。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這次修訂明確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履行職務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主要包括建設、環境衛生、衛生、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經濟貿易)、對外貿易、海關、質檢等部門。二、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行為1.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具體是指下面幾種違法行為:(1)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等活動辦理申請批准手續的規定。(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關於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的審查許可手續和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作的規定。(3)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4)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關於貯存危險廢物延長期的規定。(5)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關於轉移危險廢物辦理申請批准手續的規定。上述規定對轉移、進口固體廢物和收集、貯存、處置、利用、轉移危險廢物等方面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內容作了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一律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2.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本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監督管理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處,換言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3.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本法賦予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固體廢物管理的各個環節,切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本條規定的前兩種違法行為之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只要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一)行政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而引起的,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制裁的,並且是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了上述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改正,違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責令改正的通知後,必須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承擔法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亦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目前,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給予行政處分大致分為三種情況:(1)對違法行為較輕,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2)對違法行為較重,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給予降職、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3)對嚴重違法失職,屢教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具體給予違法行為人何種處分,應當由其任免單位、監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二)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1.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濫用職權行為只有當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應具備的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過失,在相當多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應當履行法定的職責而沒有履行,導致了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此罪處刑分為兩檔:一是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等特別嚴重的後果,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2.關於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應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2)構成本罪必須是上述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只要具備「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構成本罪。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固體廢物管理有關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規定的了8種違法行為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這種違法行為包括:未申報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未按規定的程序申報的行為和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騙取登記的行為。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沒有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沒有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都是本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3.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違反這一規定,將相關設備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4.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都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5.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為。6.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根據這一條規定,未經上述程序或者缺少任何一項手續,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都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的。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8.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本法第十七條對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進行了規定。三、行政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8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並確認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八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改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機關應當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和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屬於財產罰,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處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不同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兩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八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本條第二項至第七項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八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六項所列的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四、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八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所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二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者使用。投產或者使用的有關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即為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首先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這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避免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同時,還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是一種供選擇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決定是否採用。罰款額度是十萬元以下,具體數額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建設項目根本就沒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規定和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本法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是環保法律中一個很重要的執法手段,被接受檢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必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通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對拒絕檢查、拒不改正或檢查時弄虛作假要給予行政處罰。三、根據本條規定,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首先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查。如被檢查單位拒不改正,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雖然接受檢查,但是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要視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是對違法行為人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撓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畜禽規模養殖環境污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農業法規定,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國家環保總局先後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等制度和標準,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有關規定,畜禽規模養殖,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主要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頭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農戶零星飼養畜禽產生的畜禽糞便,大都被農民用作肥料或沼氣原料,只有規模化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才有必要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因此,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適用於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農戶零星飼養畜禽除外。二、違反本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但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不予處罰。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環境污染程度來確定。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名錄中的工藝。根據限期淘汰制度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對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制度,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快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的一項重要措施。原國家經貿委於1999年、1999年和2002年份三批公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該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產方式落後、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其中包括了部分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生產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否則,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首先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要求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同時,對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企業,還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對其實施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這裡所說的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限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這裡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僅適用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如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舊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或者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因為停業與關閉是兩種程度不同的行政處罰,被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及時改正並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經有關部門允許,可以復業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被關閉的企業事業單位,實際上是取消了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資格,一般不予復業。三、根據本條規定,責令改正的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作出;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作出。停業和關閉是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企業事業單位影響很大,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因此本條特別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尾礦、研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目前我國對礦山固體廢物的處置普遍力度不夠。據統計,全國堆積礦山固體廢物佔用或破壞土地達900平方公里,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遼寧省2002年尾礦產生量達3450萬噸,僅鞍山市尾礦累計存量就達6億噸,佔地17.5平方公里,廢棄礦岩石佔地25平方公里,山西省僅煤矸石歷年堆存量就達8億多噸,佔用耕地7.5萬公頃。大量的尾礦和礦岩以簡單堆存為主,成為局部的風沙源。如果自燃,將散發大量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經雨水淋濕,有害物質浸出,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礦山企業應當在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按照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封場。未封場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場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需要明確: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規定的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五種: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作出的,這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致使生活垃圾不能及時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應當規定法律責任。3.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的。4.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行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建築固體廢物與一般的生活垃圾處置的方法、要求不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利用、處置,否則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行為,不管是否故意,都應按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5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上述5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不同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三種:1.單位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即單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單位有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即單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三、五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兩項所列的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3.個人有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即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三、本條規定的有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五種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1.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是一種經濟科學的方法,是有效控制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導致危險廢物不能及時處置,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繳納作了具體規定。5.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作了規定。2004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許可作了規定。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是加強監督管理,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重要手段。違反有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就要受到行政處罰。6.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這一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和未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7.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這一違法行為是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而作出的。8.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行為。本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對於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進行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前,必須採取科學的方式,經過安全性處置;否則有可能使危險廢物的危害性質更為嚴重,或者產生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甚至發生爆炸、火災和其他嚴重事故。因此,必須對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進行嚴格限制。9.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行為。這是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規定的違法行為。10.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11.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這是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12.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為。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13.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本法第六十二條對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作了規定。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應當依據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十三種行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並強制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罰款。根據違法行為的種類及危害程度的不同,罰款數額分為三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限期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是針對本條第四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的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減少危險廢物造成危害。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一是責令其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二是經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處置能力並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危險廢物產生者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置活動,並且要承擔實施代為處置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如果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就要依據本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二、行政法律責任。依據本條規定,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危險廢物產生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承擔代為處置費用,並對其處以罰款。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代為處置費用,還要受到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為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將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相應提高了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幅度。二、由於危險廢物是流動的,從產生、轉移、貯存、利用到最終處置,每一個環節均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這些污染有可能是因人為故意排放造成的,也可能是客觀的技術、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可以說,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決定,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必須具備達到一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技術和工藝,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條件。否則,就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因此,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單位在無防治污染環境設施和技術條件下,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導致嚴重污染環境事故的情況,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增加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在這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國務院已於2004年5月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據此,任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申請領取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其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即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為。其中,「無經營許可證」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根本沒有向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另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但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不具備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條件,未向其發放經營許可證,而有關申請人卻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不論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只要是無經營許可證就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無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其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會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作出一定的要求,如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範圍、必要的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如果行為人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也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四、本條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定了以下行政法律責任: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後,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活動。2.沒收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行為人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所得。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有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就不必給予上述行政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不影響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3.罰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大小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如果違法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執法機關可以處以其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即對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高不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4.吊銷許可證。所謂吊銷經營許可證,是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由發證機關將其經營許可證予以吊銷,取消其從事相應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資格。根據本條規定,這種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即它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發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後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一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法律將是否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機關。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因此,吊銷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違法行為人的何種違法行為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實施處罰,應當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發布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同樣,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相應地,對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只能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五、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這也是對本條的修改之一。之所以將原法律中規定的執法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由於本法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中予以管理,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具體處以哪種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及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視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大小決定。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違法進口固體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據本法對進口固體廢物管理體制所作的修改將本條的違法行為作了相應調整,並增加了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刑事責任和進口者不明時固體廢物處理責任的規定。二、由於處置固體廢物的費用高昂,因此,一些國家寧肯花錢將本國的固體廢物運至其他國家傾倒、堆放、處置,轉嫁污染危害。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人可能是中國人,也可能是外國人。因此,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但是固體廢物又具有可利用的特點,可以「變廢為寶」,因此,本法對其進口實行了分類管理的體制。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按照上述規定,首先,不允許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其次,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不按照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包括:一是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二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三款的規定,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三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四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實施了上述行為中的任意一種,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四、對上述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以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執法機關是海關。海關是我國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承擔依法監督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查緝走私等主要職能的部門。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後,責令違法行為人將違法運至關口的固體廢物運回原處,不允許其出關進境。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人,或者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該項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州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海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為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款最低不少於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3.承運人的責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這是本次修改中針對進口者逃避承擔固體廢物進口後的責任,使得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無人負責退運或者無人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的情況,專門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將承運人作為固體廢物退運的共同責任人,一旦進口者不明,無人承擔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責任或者無人承擔該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時,法律將強制承運人來履行上述職責。因此,承運人在承擔固體廢物進口的承運責任時,一定要加倍小心,做好從合同簽訂至履行各個環節的工作,避免為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所利用,否則就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行為人因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是我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刑法的解釋以及其他經濟行政法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就屬於後者。1.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款規定和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為人明知是違反國家的規定而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運進中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在主觀上存有故意;二是違法行為人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三是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四是如果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特別嚴重的後果的,還要加重對其的刑罰處罰。對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為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違法的故意,即明知其進口的是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卻未經許可擅自進口用作原料;二是違法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即擅自進口了未經許可的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三是其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需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方可進口的規定;四是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上述違法行為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關於走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2.本條第二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將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有關規定予以定罪處罰。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一、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本法對轉移危險廢物區分境內轉移及過境轉移作了不同的要求。對在我同境內轉移危險廢物,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審批制度,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轉移。由於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對過境國造成環境污染,從而危害過境國的環境安全,而危險廢物又存在著一般固體廢物不具備的危害性,因此,原則上應當將其在產生國予以處置。現實中,一些過境轉移危險廢物行為的目的可能就是要轉嫁污染危害,這種行為是許多國家都禁止的。我國對此也要堅決予以抵制。因此,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按照上述規定,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任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無論其是否經過批准。只要發生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就是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行為就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其中,「過境」是指從中國境外某一地點啟運、通過中國境內將危險廢物繼續運往中國境外另一地點的行為。過境轉移危險廢物雖然不在過境國處置,但仍有可能給過境國造成一定的危害。1996年3月22日的聯合國環境會議已經決定從1998年起,全面禁止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同時,嚴格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因此,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在法律上為執行聯合國的決定予以保障。三、海關作為我國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進出境的危險廢物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因此,按照本條規定,由海關負責追究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後,命令違法行為人將違法運至中國關口的危險廢物按原路線退運出中國關口,運回原處。該種處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不退也得強行退運,並且退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海關在要求違法行為人退運該危險廢物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海關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要求其退運該危險廢物的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有關海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為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低不少於五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的規定。一、由於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損害很大,而且不容易消除,我國對固體廢物的進口實行嚴格的分類管理制度,把住固體廢物的進口關。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違反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是,多年的實踐證明,由於進口固體廢物有相當高的利益可圖,因此,儘管本法及相關法律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均規定了相當嚴格的行政和刑事處罰,但仍有一些違法行為人將國外的固體廢物非法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害我國的環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人也應當堅決予以懲處,不讓違法行為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防止環境污染。據此,本條特別對已經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使處理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有法可依。二、本條規定的「非法入境」是指違法行為人故意採取法律不允許的方式、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將國家禁止進口或者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運至中國境內。本條對非法入境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區分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另一種是對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理。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本條規定的處罰程序有別於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即首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後,再由海關給予處罰。也就是說,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有關違法行為人,只有海關有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其他任何部門,包括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都沒有行政處罰權。這種處罰程序的規定是考慮到固體廢物已經離開關口或者非經關口進入中國境內,其違法行為只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才能查出,海關已經無法檢查到這類違法行為。但固體廢物非法入境本身違反的是海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屬於海關的管轄範圍。因此,法律規定先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再由海關予以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固體廢物有一定的經驗,海關應當尊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雙方互相配合、積極協作,共同查處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這裡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次,海關在接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後,視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海關對此類違法行為可以作出的行政處罰是: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責令退運是指海關命令違法行為人將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退運出中國境內。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罰款的處罰是一種「可以並罰」的行政處罰,在本條中不能單獨適用。同時,對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其處置費用。對已經非法入境並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本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本條之所以規定這項處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是因為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了環境污染,對污染環境者的監督管理權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一般都是大批量的,影響也較大,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比較穩妥。所謂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有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命令違法行為人,在不繼續污染環境的前提下,對已經非法入境並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固體廢物採取一定的措施,減輕污染危害,直至消除其造成的污染。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者限期治理的規定。一、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在審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過程中,常委會會議採納了有些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同時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取消了罰款處罰,而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後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則不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三、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本條規定了「限期治理」和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這兩種嚴厲的處罰。在實施過程中,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執法,對能夠通過限期治理解決嚴重污染問題的,就不要責令其停業,對可以通過停業整頓解決問題的,就不必責令其關閉。1.限期治理。所謂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權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改進能源結構、淘汰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關閉造成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等方式,使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按照本條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這裡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和國務院環保部門。具體造成某一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由哪一級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2.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的規定,對被規定限期治理而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當被停業或者關閉。也就是說,超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務,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仍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就應當由有關政府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不讓其繼續嚴重污染環境。這裡的本級人民政府,是指對違法的企業有管轄權的那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企業的停業、關閉事關企業的生死,關係到將企業停業或者關閉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處理,企業停業、關閉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決定比較妥當。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對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提高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罰款力度,將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改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改為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二是新增加了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增加主要是考慮到,在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鑒於法律規定的限制無法採取有力的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致使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這次增加了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的停業或者關閉的處罰賦予了有關人民政府相應的權力以從根本上遏制和杜絕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使環境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得到切實保障。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與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雜訊污染環境事故、農藥與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一樣,是環境污染事故的一種類型。所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或者受到意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原因,致使環境遭到污染和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等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事故。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就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僅僅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不構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則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本條根據所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程度的不同,區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等情況設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罰款。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本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幅度為不低於兩萬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並同時造成重大損失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的標準將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即處以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但是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即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既規定了罰款的計算標準是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又規定了罰款的最高上限是不超過一百萬元,這兩條標準必須同時滿足。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單處的行政處罰,即一旦發生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執法就要對其處以罰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多少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2.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規定,如果違法行為人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執法機關就應當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這裡需要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按照本條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停業或者關閉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違法行為人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只要執法機關根據事實,確認是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就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否則,不能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二是本條規定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不能單獨適用,而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人是否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結果,在給予其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還要同時由執法機關決定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停業或者關閉。3.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在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及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情況下,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本條不僅要懲罰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單位,還要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既包括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也包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分時,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分別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四、本條根據不同的行政處罰規定了不同的執法主體。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依法進行,即給予行政處分一般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也就是說,國務院規定哪些企業事業單位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管轄,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其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事實決定是否要將其停業或者關閉。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為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其法律責任的規定。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活動。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因此,違反上述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就是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三、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應當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一是違法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本法的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為之,即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二是違法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即存在客觀上的違法行為。三是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中,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否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認定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之一。環境污染事故一般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屬於前兩者,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就應當認為是構成犯罪。同時,要追究違法行為人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不但要求其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要求其上述行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四是根據法院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的認定,認為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全部滿足才能夠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犯上述罪的,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解決及法律援助的規定。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增加了一款規定,即「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所謂民事責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他人的財產、人身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分為兩大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權利,或者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本條所規定的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這種侵權的民事責任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其不同主要表現在:其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之中,實行是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沒有過錯的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或者說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只要在客觀上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使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二,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被侵權人在要求賠償時,還要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無需對排污者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應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對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了肯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之所以確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因為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行為,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這種影響直接威脅著人類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應當由污染者對自己的污染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而不能讓這種風險由社會公眾承擔。上述原則有利於促使污染者努力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同時與國際上通行的有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是一致的。三、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這裡所講的「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既包括由於污染者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固體廢物污染而導致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損失。四、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而引起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或者賠償金額的多少產生糾紛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1.行政調解。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請求,作為中間人,對雙方當事人因賠償責任的劃分和賠償金額的多少而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經調解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又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裡需要明確兩點:一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屬於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的民事調解,不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即調解不成的,認為自己受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以作出調解處理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不是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自願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接受調解,也可以直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到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2.提起訴訟。按照本條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環保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的,可以不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屬於以上哪種情況,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起訴都屬於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五、按照本條第三款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條款,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一種無償的法律服務,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是一項為老百姓服務的法律制度。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隨後在一些大中城市進行試點。繼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繼在法律上確立了法律援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之後,2003年7月國務院制定了《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十二萬多名律師、十幾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以及法律院校的法律志願者,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下,積极參与了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一個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要組織者,以廣大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為主要提供者,以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為補充,全社會關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和格局已基本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是圍繞困難群體利益的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向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本法第一次將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的援助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往往涉及的受害人較多,且多為老百姓,如果以個人的經濟能力,是根本無法進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訴訟的。如果受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就得不到懲治,社會公平與正義就得不到實現。因此,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在內的法律服務機構都應當積極地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國家正抓緊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事項範圍和補償標準,相信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公民的環境權益將會進一步得到法律保護。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明確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在受害人排除危害,要求依法賠償損失的同時,突出強調加害人恢復環境原狀的責任。這是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作出的。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也就是說,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加害人就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論環境污染加害人是否主觀故意造成的還是其出於過失疏忽造成的。這也是環境污染損害民事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體現。三、根據本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1.排除危害。所謂排除危害,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停止向環境傾倒、堆放固體廢物,採取相應治理污染措施,以停止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所造成的危害。2.依法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給予其經濟上的賠償,以彌補其損失。包括:(1)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賠償其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中,直接損失是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侵權行為導致的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間接損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得到的、但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侵權行為而喪失的那部分期待利益。(2)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應賠償其人身傷害所受到的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對受害人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也就是說,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同時還要採取相關措施,使環境恢復到沒有受到固體廢物污染之前的狀態,如將固體廢物運至指定的貯存地點,將土地恢復至未受污染的狀態;在堆放固體廢物的地點如果原來有植被的,還應當種上花草樹木使其能回到原來的綠化水平。在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中強調恢復環境原狀,恢復環境原狀的費用對加害人是一種必須付出的較大開支和代價,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因此,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外,還要通過承擔環境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在有些情況下,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比罰款的辦法更為有效。應當說,我國的環保法律對運用民事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正在逐漸豐富和完善。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二、環境民事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無過錯為一般的歸責原則。因為這符合加強對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受害人的保護的目的。原因是:其一,加害人的過錯難以證明,由於現代工業生產的複雜性和污染過程的複雜性,環境污染涉及到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受害人很難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其二,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與加害人相比處於劣勢,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與加害人相對抗,只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才能得到公平對待。其三,適用無過錯責任,有利於強化污染者的法律責任,促使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控制和治理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實踐證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本身就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減輕了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相應地,這一原則的適用必然導致環境民事侵權訴訟在程序法上適用不同於普通民事侵權訴訟的規則。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指這種證明責任在當事人之間如何配置的問題。一般來說,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將處於相對更為不利的地位。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會直接關係到對受害人保護目標的實現。如果預置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通過決定敗訴風險的承擔者,將有利和不利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有效合理地分配,就可以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關於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就正是從在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出發點考慮作出的,與環境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契合的。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三、本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加害人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即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這裡的加害人,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致使受害人遭受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二是加害人的舉證責任在於,其要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就可以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勝訴,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證據不成立,就要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中的受害人承擔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中環境監測數據的取得的規定。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本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二、環境監測是開展環境管理和科學研究的基礎。環境監測通過具體描述環境質量和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情況,不僅能夠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評價環境質量狀況,預測環境發展趨勢,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而且也為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案件的公正、合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不斷增加、污染範圍不斷擴大、污染後果不斷加重、污染原因越來越複雜,如果沒有環境監測,就無法得知環境污染損害的具體程度,無法得以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依據和結論,無論是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的受害方還是致害方都難以提供讓對方信服的證據,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就難以得到解決。因此,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環境污染糾紛發生後,應當及時進行環境及其污染監測,獲取環境及其污染程度、範圍等情況的直接證據。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職責主要是通過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進行環境質量監測,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監管和環境執法提供環境監測服務。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當事人無法確定污染原因和污染情況時,當事人往往會尋求環境監測機構的幫助。但是,由於有關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影響法院對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公正解決。因此,在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當事人訴訟時往往沒有環境監測的數據作為訴訟證據。環境監測機構擁有監測數據資料、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專業環境監測技術人才的資源優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為環境污染糾紛提供必要的服務。本條規定就是針對上述情況作出的。三、本條規定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為其提供有關污染損害的監測數據;另一方面,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的委託,如實向其提供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監測數據。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有關環境監測機構,委託其進行監測,提供有關的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負責如實提供獲取的有關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不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有關委託環境監測的問題,本法只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本法規定,使其更有操作性,保護公民環境權益,需要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四、本條規定的環境監測與本法第二章規定的環境監督監測是不同的:其一,後者進行的環境監督監測是其法定的職責,不是因為受某個當事人的委託才進行的;前者是面向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開展的一種環境監測,是通過接受當事人委託的方式就特定事項提供監測數據。其二,後者的環境監督監測的目的是為行政監督管理的需要進行的;前者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為解決某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依據。其三,後者的監測對象具有廣泛性,按照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監測的;前者進行環境監測,其對象是特定的,即是對特定的環境區域、特定的污染者和受害者按照委託的事項等進行監測提供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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