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錯轉資金凍結後仍被取走
【案例】
宋先生到法院起訴某銀行。他訴稱,2014年12月19日13時他接到詐騙電話,隨即到銀行匯款5萬元。手續辦完後感覺情況不對,立即向銀行求助。經銀行查詢,5萬元仍在所轉賬戶內,並未取出。他通過銀行客服電話報請凍結所轉賬戶,待手續辦完後,在銀行員工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報案。此後,他多次向銀行查詢,均得到回復稱賬戶已經被長期凍結,款項不會取走。但是,2015年4月30日,再次到銀行詢問,卻被告知款項已經被取走,賬戶已經被註銷。宋先生認為,由於銀行採取措施不當,導致其5萬元被划走,造成損失,故將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返還5萬元。
銀行辯稱,宋先生主張的涉案款項為案外人馮某所有,並非宋先生所有。宋先生主張本案的爭議,原因在於其認為收款人馮某沒有收款的合法根據,其應當向馮某主張權利,即向馮某主張不當得利之訴返回訴爭款項,而不是向銀行主張所謂的損失。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完全按照宋先生的意思完成交易,沒有任何過錯。存款完成後,資金已經在馮某賬戶中,銀行對馮某同樣負有保護存款安全的義務。從嚴格的法律意義而言,沒有任何合法根據,銀行不得對收款人賬戶進行限制。
由於現在詐騙案件高發的社會現實,在宋先生聲稱感覺被騙向銀行求助時,銀行出於服務客戶、幫助客戶的理念在合理合情的範圍內幫助其查清了該筆款項的賬戶情況,通過後台客服電話辦理了臨時凍結,並協助宋先生到派出所報案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根據我國《儲蓄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任何個人及單位不得對個人賬戶進行凍結扣劃,只能是有權機關進行。因銀行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因此銀行實際上無權利對儲戶的合法賬戶進行凍結。
由於宋先生在馮某自行解凍前並未取得公安機關或法院等有權機關的凍結手續,因此銀行無法認定宋先生與馮某存在何種法律關係,無法拒絕馮某自行解凍行為,否則銀行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
宋先生要求銀行賠償5萬元的理由,系銀行向其表示涉案的馮某賬戶已經長期凍結,賬戶內的5萬元在一年內誰也無法取走,但是該款項現已被取走,且賬戶註銷,銀行對此負有過錯。
首先,宋先生從其銀行賬戶內取款,並憑卡號向涉案的馮某賬戶存入現金5萬元。上述業務系宋先生自願自行辦理,且銀行在辦理上述業務過程中,已經對其進行防範電信詐騙的提示,由此可以確認銀行在為宋先生辦理上述業務時,並不存在過錯。
其次,宋先生雖稱銀行向其告知涉案的馮某賬戶已經長期凍結,賬戶內的款項在一年內無法支取,但是在銀行對此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宋先生對其上述主張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故其上述主張,不予採信。
最後,宋先生就其被騙5萬元一事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現該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宋先生除了報案,並未採取其他救濟手段,如向馮某提起訴訟。
結合上述事實,同時依據銀行關於涉案的馮某賬戶凍結措施的陳述,可以確認銀行採取的臨時凍結措施並無不當。
綜上,在公安機關對馮某的行為作出認定以及其他公權力機關對涉案的馮某的賬戶採取凍結措施前,銀行對涉案的馮某賬戶採取的凍結措施,並不能達到完全拒付的效果,且銀行也無權完全凍結該賬戶。對宋先生,銀行不負有凍結該賬戶的義務。現馮某在其開戶銀行就涉案的賬戶進行解凍並支取款項、註銷賬戶,對該情況的發生,銀行並不負有過錯。據此,宋先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5萬元,缺乏依據,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提示】
本案中涉及的銀行採取的非常規臨時性凍結,指部分國有、商業銀行針對疑似詐騙自行採取的一種臨時性凍結措施,控制所轉賬戶內款項的進出,款項只進不出。該凍結產生的效果是,除了銀行卡的持卡人本人外,其他人不得對賬戶內的款項進行支取,持卡人本人取款也受限制,需要持卡人到原開戶行進行解凍才可以取款,除此之外均不能將賬戶內的款項取出。如果不存在持卡人本人去開戶行解凍的情況,凍結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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