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就是為自己作主,權力就是為他人做主

權利就是為自己作主,權力就是為他人做主

權利與權力,兩者既有有內在的聯繫,又有重大的區別。

政治學家假設過一個理想的狀態,一個只有權利而沒有權力的社會。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擁有最大的完整的權利,不受他人支配,沒有組織,沒有政府、沒有國家。對於這種自然狀態,霍布斯認為「人們必然彼此互相廝殺,生活在「孤獨、貧困、齷齪、野蠻和短命」的環境中」。無法建立起秩序。而洛克則認為,「即使是在這種自然狀態之中,也有規範人們行為的法律,即自然法。它包括關於正確與錯誤的廣泛而且不同的原則,人們通過運用理性而了解它。例如,一名英國男子在一個無人居住的不屬任何國家管轄的荒島上,遇見一位法國女子,他不得任意剝奪她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他試圖這樣做,他就觸犯了自然法,並會受到公正的懲罰」(《美國憲法釋義》)。

但洛克認為,「自然狀態雖然不是無法律狀態,但卻是一個不方便的狀態。每個人都必須保護自己的權利,沒有公認的法官在因自然法的具體適用而產生的爭端中,解決關於權利的爭執問題。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人們決定訂立契約,各人通過契約賦予社會以建立政府的權利,由政府執行自然法。因此,每個人都服從多數人做出的決定,遵守由人民的代表制訂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不得侵犯人的基本權利。這樣,政府的權力就受到了限制」 (《美國憲法釋義》)。洛克的這種說法,有點像錢物交換代替物物交換。物物交換雖然也能實現等價交換,但卻極不方便和缺乏效率。

在這裡,洛克有兩個重要的觀點。第一,政府擁有的權力來自於全體公民部分權利的轉移與授予;第二,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不能轉讓給政府,以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比如,美國公民保留了持槍的權利,沒有將持槍的權利轉讓給政府;也保留了擁有土地和財產的權利,沒有將之轉讓過政府。

當然,事實上,只有權利沒有權力的社會在人類歷史上從來都沒有存在過。「現代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者同意亞里士多德的這一觀點:人是社會動物,從來沒有生活在沒有社會,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之中。政府,不是有意識建立的機構,是與家庭一樣自然發展起來的。但是,否定政府產生於社會契約,並沒有否定這樣一種信念:即個人是第一性,政府是第二性的,政府的統治權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個人在道德上的第一性仍然保持著」(《美國憲法釋義》)。

這更是權力與權利的關係,權力來源於權利的轉讓並受到權利的限制。

而權利與權力的區別在於,權利只能為自己做主,自己決定自己的行為,相應的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人或權力都不得侵犯。權利只能為自己做主,不得強制他人。相反,權力卻具有強制力,在權利授予的權力管轄範圍內,權力就能為他人作主,為他人做出決定,要求他人服從。相應的,權力者也必須為他人負責,為他對其它人做出的決定的後果負責。

簡言之,權利就是為自己做主,權力則是為他人作主。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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