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該歸誰?·每日商報

夫妻離婚後,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該歸誰?
2015-03-08

引言

離婚雖說是兩個人感情走到終點的結果,但是離婚後的新生活,對兩個人來說未嘗不是新生,可是離婚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不動產的分割,這給多少本已走到感情邊緣的夫妻又狠狠地刺了一刀。

案例

小王(男)和小錢(女)是大學同學,同時也是男女朋友,畢業後,兩人感情穩定,且都定居在同一個城市,於是便有了結婚的念頭。小王一合計,結婚得有套房子,奈何房價居高不下,於是一咬牙,通過銀行按揭的方式,向銀行貸款簽訂了購房合同,並用自己工作後的所有積蓄,支付了首付款。之後,小王便與小錢登記結婚,婚後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房屋登記在小王名下,兩人一起工作還貸。

結婚兩年後,小王染上了賭博的惡習,不僅辭掉了工作,還輸光了家裡所有的積蓄,小錢忍無可忍,決定和小王離婚。由於小王嗜賭成性,家中已無任何財產,同時兩人並無孩子,因此,房子的歸屬問題便成為了兩人的爭議點。由於雙方都想要這套房子,因此無法達成協議,小錢便一紙訴狀將小王告至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財產。

小錢認為,第一,其本人參與還款,法律依據《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雙方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房屋產權證是在婚後取得的,雖然登記在小王名下,但小錢仍舊是共有人之一,根據物權法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採取登記生效原則,也就是說,只有登記才能過戶,而該套房屋登記的時間在結婚後,因此,該套房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小王認為,房子是其在婚前就向銀行貸款購買的,首付款也是其本人用個人財產支付的,雖然房屋產權證是在婚後取得的,但是該套房產是登記在小王名下的,因此,該房屋應當歸其個人所有。

那麼,法院會支持小錢的訴請嗎?

評析

《物權法》 對不動產的規定,旨在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所以採取登記準則主義原則。而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只是在夫妻雙方中,不存在第三者的說法。若是在婚姻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便把房子賣給第三者並辦理了登記,且第三者是出於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辦理了登記手續,那麼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這才是《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真實意義所在。因此,小錢的說法並不適用於本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該規定正符合本案的情況,因此,房屋應該歸小王所有,剩餘尚未歸還的貸款,也是小王的個人債務,與小錢沒有任何關係。另外,婚姻存續期間還貸支付的款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還貸,小王應對小錢進行補償。

本條司法解釋提醒人們,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最好方式是協商解決問題。保護個人財產的最佳方式是未雨綢繆,於婚前或者發生爭議前,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對財產的歸屬及發生爭議後的補償問題進行約定。這樣,一旦離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應當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另外,對於已婚的女性而言,經濟獨立仍然是保護自己的婚姻和愛情的最好方式。儘管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規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但那種期待靠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甚至佔有他人的婚前財產來獲得自己離婚後的生活保障的想法,並不現實。

法律小貼士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一篇下一篇
字體:放大

縮小

默認

朗讀

推薦閱讀:

如何購買私人飛機?
從內衣購買看出女人的內心
mate10pro什麼時候上市怎麼購買?
水晶博物館專家教您走出購買水晶的誤區
告訴你一個驚人事實:中國富豪購買私人飛機,壓根就不是為了炫富

TAG:貸款 | 離婚 | 夫妻 | 住房 | 婚後 | 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