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執法不能寄希望於人性執法

  作者:舒 銳

  5月13日,「遂寧公安」官方微博發布消息,一名交警在遂寧御景山小區外發現一輛違停的小車,司機在擋風玻璃上留了一張紙條,司機稱接病人耽擱10分鐘。交警等了8分鐘後,看見駕駛員扶著病人過來了,沒有抄牌。該微博一發,引發了眾多網友點贊:人與人之間還是信任的。(5月14日四川在線)

  不少開車的朋友或許都曾遇到過類似情況。因為辦點急事將車違停在路邊,哪怕只是一小會兒,哪怕只是停在空曠地方,只要「倒霉」地被執法人員碰見,就得收到200元的頂格罰單,而即便將車多違停幾個小時,得到的也將是同樣的200元罰單。不同程度的違法,卻換來相同的懲罰,這顯然容易讓那些只停「一小會兒」的違法者感到冤枉,如果違停還確實沒有礙著別人事兒,那簡直感覺就是「冤透了」。

  實際上,在法律上,即便是「違停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行為,也並非一律要受到懲罰。《行政處罰法》有著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著,「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對相關行為做出了專門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可見,只有違停「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了,才應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這顯然不能被泛泛理解為所有「理論上」的妨礙,而須被理解為「現實發生的或者是有著緊迫發生的可能性的」妨礙。此外,相關違法行為顯然也並非只有200元罰款一檔。

  然而,在執法實踐中,或許是為了減少執法成本,或許是為了「偷懶」。執法者往往只去證明「違停」及「駕駛人不在現場」,而並沒有對違法行為是否妨礙他人通行以及違法程度進行認定與證據搜集,甚至往往只是簡單地施以最高的200元處罰了事。這顯然難以服眾,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執法的要求。

  相對於不分青紅皂白、違法程度,一刀切頂額處罰的執法者,這位四川遂寧的交警採取人性化方式對違法者進行等待,並充分、全面調查案情,聽取執法對象申辯,這不僅嚴格落實了《行政處罰法》對於執法程序的要求,更充分保障了違法者的實體與程序權利,值得肯定。

  而更重要的是,通過這起事件,我們必須意識到,法律並未對何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做出明確規定,但這不意味著這個認定可懲罰性的要件可有可無。法律也並未對罰款標準進行細化,但這並不意味著,執法機關就能一律頂格。

  可見,有必要為執法機關設定更為明確的違法程度認定標準以及必要的執法程序、證據標準要求。畢竟,制度往往比人性更可靠,立足於執法者人性良善的公正執法期待,只能是海市蜃樓。人性化執法需要以依法嚴格執法為前提,脫離了法定標準的人性化,消磨的只能是公共利益,而若是規則可期、程序可見,即便執法者不那麼「人性」,恐怕也差不到哪裡去。(舒 銳)

[責任編輯: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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