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性侵男學生被判猥褻 男童不該被法律「歧視」

原標題:將性侵定為猥褻?男童不該被法律「歧視」

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強姦罪受害主體只認女性、不認男性,對男童實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褻還是情節更為嚴重的姦淫,通常以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

據現代快報5月31日報道,江蘇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女老師因與未滿14周歲的男學生發生性關係,被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報道稱,該女老師在擔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間,先後數次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在這起案件中,一個明顯的問題在於,犯罪事實與判決定性並不相符。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從重處罰。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而在本案中,「女教師與被害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顯然與該罪客觀表現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不相符合。因此,筆者認為將該女教師的行為定性為猥褻兒童罪並不準確。

那麼,該女教師是否構成強姦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顯然,該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男生,金壇區法院未判強姦罪,在法律層面上也並無不妥。

因此,在這起案件中,該男童在遭遇性侵之後,又遭遇了我國刑法的「另類歧視」。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強姦罪受害主體只認女性、不認男性,對男童實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褻,還是情節更為嚴重的姦淫,通常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而猥褻兒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這與姦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懾力明顯不足。

保護兒童的性權利在法律上理應一視同仁。實際上,對未成年人進行無性別差異的保護也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美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的刑法典,都將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對象規定為一般人,並從立法上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很多國家對性侵兒童的定義不僅寬泛,而且刑罰嚴格。以英國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確規定,不論被害人同意與否,只要與13歲以下的兒童性交便視為強姦。

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樣,都是醜惡的罪行。遏制這一罪行,不僅需要社會對男童性權利的正視和關注,更需要彌補刑事法律的空白或對滯後立法進行調整,從而構建一個無性別差異的未成年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在這類行為上,刑事法律如果缺位,不能不說是未成年權益保護的遺憾。

□阮子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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