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為了遷就民意不顧事實和法律才是真正違背民意」(中青年報 2009-6-18)
「對這一結果我基本滿意。」6月16日,有「中國第一刑辯律師」之稱的田文昌律師在北京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說,儘管圍繞此案輿論沸騰,但「鄧玉嬌案」算是一次回到司法程序當中的判決。
在田文昌看來,輿論從來都是雙刃劍。輿論對他也是毀譽參半——當他為弱勢群體討回公道時,他被譽為「正義化身」;當他為貪官、涉黑分子辯護時,他又成了「腐敗幫凶」。
「其實,律師既非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面對記者,田文昌再次重複了他的名言。幾年前,媒體第一次報出他的這句話時,曾引起一場全國性的爭論,但他說他會繼續講下去,直到這句話成為普通人的常識。
過去「寶馬、賓士車撞人案」,一撞就是判死刑死緩,這是非常荒唐的
中國青年報:「鄧玉嬌案」已經判下來了。很多媒體一直都在關注這個案子,您怎麼看媒體在這裡面的作用?
田文昌:以前好幾次開會,我都提到媒體和法律的關係。對「媒體審判」、「媒體壓力」,有人主張嚴格限制媒體,但我的觀點正相反。我認為,媒體沒有毛病,要是媒體連這點可憐的監督權都沒有的話,有些人就難免更為所欲為,腐敗也會更有恃無恐了。對於司法而言,媒體怎麼說是媒體的事,但你怎麼判是你的事。如果屈服於輿論壓力違心下判,然後把責任都推給媒體,這就是你的過錯了。
媒體監督其實就起到這樣一種作用:高度關注之下,讓你司法不敢胡來,你胡來我就揭露、質疑你。但如果不是胡來,那還怕什麼?正當的司法用不著遷就輿論。
中國青年報:有些案子,輿論比較多地站在被告辯護律師對立面,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比如前段時間的「杭州飆車撞人案」。
田文昌:過去「寶馬、賓士車撞人案」,一撞就是判死刑死緩,這是非常荒唐的。交通肇事就是交通肇事,怎麼和故意殺人聯繫起來了呢?(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的另當別論。)
兩年前,某省出過一件事,肇事者有點錢,又是人大代表,撞了人,一審就被按照故意殺人罪判了死刑。二審期間,法院某負責人對我說:「你得救他啊!」我就說:「這不荒唐嗎?你給他判死刑,又讓我救他?」他說:「不敢不判啊。」這就是輿論壓力。後來律師費了很大的勁兒,在二審時給改成死緩了,總算把那人的命給保住了。但還是很不正常,因為他並沒有殺人動機,怎麼能夠背上故意殺人的罪名呢?
中國青年報:這是不是「輿論殺人」?
田文昌:媒體有不成熟之處,不過關鍵不在輿論壓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嚴格依法辦案。媒體有權表達民意,但事實與法律掌握在司法機關,如果為了遷就民意而不顧事實和法律,這才是真正違背民意!因為法律是人民整體意志的體現,它本身就代表著民意。
在國外,法院的判決、卷宗都是公開的,媒體可以隨意報道和批評,所以法官做判決是非常慎重的,出現幾個錯案就得下台。這就是媒體的監督作用。但媒體監督與「媒體審判」不是一回事,審判權只能掌握在司法機關。
中國青年報:這就不是單靠律師的力量能夠做到的了。
田文昌:律師不能包打天下,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職業共同體當中,控、辯、審三方,誰都不能包打天下。不過當律師難以作為的時候,輿論有時候也會發揮作用。輿論從來都是雙刃劍。
中國青年報:很多律師都強調為弱勢群體代言,是不是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田文昌:這實際上還是對律師職業定位的錯覺。前些年媒體曾經誇我為弱勢群體代言,把我宣傳得好像正義的化身,後來我接了貪官、涉黑分子的案子,我又被弄得特別負面了,有媒體還讓我談談這個變化的心路歷程,這不很可笑嗎?事實上,對我來說兩種情況都是同時存在的,只是媒體這時報我這面,那時又炒我那面。我現在手頭上還有弱女子的、農婦的、求助無門的案件,免費代理的也有。當初我被當做正義化身的時候,難道與我對立面的律師就是壞蛋?能那麼說嗎?這都是常識性的問題。
刑辯律師的路越來越窄,效果越來越不明顯,受到的制約越來越多
中國青年報:聽說您計劃在最近兩三年,把精力逐漸轉移到法學教育上,只做一名學者。這是真的嗎?
田文昌:我當時說的是,要是有條件的話,想辦一所私立的法學院或律師學院。這句話被人曲解了,以為我是覺得刑辯律師不好做了,要回大學去教書。我是不會回去的。既然走出來了,我就會走到底。我走出來有多種原因,有客觀上的需求,有身不由己,也有對大學教育體制的失望。
說實在的,我搞了這麼多年大學教育(1983~1995年,田在中國政法大學執教——編者注),對於國內的大學體制和教育效果了解比較多,覺得比較失望。我做法律系副主任時也曾力主搞教學改革,但是推不動。我感到在原有框架下很難有重大突破。
中國青年報:據說現在法學專業畢業生做律師的不多,做刑辯律師的更少。如果您創辦法學院,會往這個方向培養嗎?
田文昌:當然會這樣做。但學生願不願意做刑辯,是整個社會大環境決定的。因為大家都看到刑辯律師的路越來越窄,效果越來越不明顯,受的制約越來越多。當然這是一個階段性的問題,將來一定會有轉機的。
中國青年報:我曾問過一些法學畢業生,為什麼不願意做刑辯律師。他們有三個理由:一是覺得做刑辯律師沒錢,二是不願意跟犯罪分子打交道,三是覺得風險特別大。您認同嗎?
田文昌:他們說對了兩個,錯了一個。沒錢,這是對的;有風險,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但不願意跟犯罪分子打交道,是不了解情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人,而且當他需要律師的時候,他已經是弱者了。其實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刑辯效果問題。整個司法體制的現狀決定了刑辯效果是有限的,因為外界干擾因素比較多。
中國青年報:有統計顯示,目前刑事案件的辯護率是很低的,不足30%。不知道這個數據準不準確?
田文昌:現在還在降,有的地方可能只有20%左右了。除了律師總量不足外,沒有錢是一個原因;認為作用有限或是對律師作用有懷疑也是一個原因。但從總體看,可以說現在職業風險是第一位的原因。律師業務有很多種,如果單從生存角度出發,很多律師都不會選擇做刑辯。
中國青年報:您遇到過什麼風險嗎?
田文昌:每個律師都可能遇到,比如刑法第306條的「律師偽證罪」,就像一把懸在律師頭上的劍,掉誰頭上誰倒霉。導致的結果就是,律師積極調查取證的很少了,往往都是退一步做消極辯護,也就是只能儘力去找對方的毛病和不充分的地方,無法提出有利於被告的無罪或罪輕證據。這對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是非常不利的。我們一直在呼籲取消這一條款。
中國青年報:之前我看過很多關於您的報道,感覺您是一個特別有激情,也相當理想化的人。
田文昌:(笑)我也這樣認為。但我的理想能實現多少?這不僅涉及司法體制,還有社會觀念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連律師是何物都不知道,還認為「律師為壞人辯護,就也是壞人」呢。
中國青年報:我記得,在您呼籲下,2003年曾有一場律師職業道德的社會大討論。那場討論的結果如何?
田文昌:應該說是有進步,但不快。那次,央視《面對面》採訪,我第一次在公眾面前提出「律師的職責是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第一位的。這句話引起了很大波瀾,有些人說律師是維護法律維護正義的,怎麼能說第一職能是維護當事人利益呢?但當時說出這句話確實很有意義,因為它引起了人們的思考,而且後來這個觀點得到了主流認可,這次新《律師法》已經明確了這一點,這是很不容易的。但主流觀點的認同並不等於全社會都認可。
中國青年報:新《律師法》已經實施一年了。這一年裡難道就沒有什麼效果?
田文昌:傳統觀念的改變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前些天,我們剛開了《律師法》實施一周年座談會,大家一致認為憂大於喜。《律師法》現在不是執行有力或不力的問題,而是執行或不執行的問題。國家立法都出台了,但有些地方仍然不予執行。
我曾說:「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有一次會上,就有兩個律師站起來反對:「律師怎麼不代表正義?」我說希望他們思考一下,代表正義與追求正義是不是一回事?律師當然要追求正義,但是,你能代表正義嗎?你有資格代表正義嗎?我的話完整地說應該是,律師是通過對司法程序的全面參與來實現和體現正義的。其實,在發達國家這是個「1+1」的問題。
前些年有個電視劇,我看了之後簡直哭笑不得。說的是一個年輕律師,替一個拒絕贍養父親的人做代理,法院後來宣告這個兒子敗訴,被告當時站起來對自己的律師說:「你真沒用,我白花錢請你。」結果這個律師很不屑地站起來說:「就你這種人,我根本就沒想讓你贏。」說著從西裝兜里掏出一沓錢甩給當事人,說:「這錢還給你,我不要。」電視劇以此歌頌這個律師的正義。
中國青年報:現實中會有這樣的律師嗎?
田文昌:有啊!類似情況確實發生過。這樣貌似正義的律師其實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同時也違背了社會正義!因為他欺騙當事人,動搖了律師制度的根本。
現在有人因為我給貪官辯護,就說我是貪官的幫凶。可是,在沒有審判之前,你怎麼知道他一定就是貪官?如果事先就定性了,那還要法庭審判幹什麼?按照這種邏輯,就只能再次取消律師制度了。
中國青年報:現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已經被很多律師所接受。但律師就不可以根據社會道德標準來選擇辯護對象嗎?
田文昌:律師當然可以有自己的好惡,但是,對於律師制度而言,就不那麼簡單了。如果都選擇自認為有理的一方,那沒理的一方誰替他們說話?如果律師都不給他們辯護,法律不就失衡了嗎?
中國青年報:看來,要做一個好律師要有堅強的神經。
田文昌:作為律師,我個人體會,工作壓力還是小事,關鍵是心理壓力。舉個例子,醫生面對絕症病人儘力治療了,但沒能救命,他會心安。可如果明明這個病你能治卻不讓你治,或者遇到沒病找病的,當醫生的會很難受。律師和醫生有很多相似之處,如果說這個人就是罪有應得,我只要儘力了,那也是一種成功。可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能夠證明他沒有罪,卻給定了罪了,或者輕罪被判重了,而你雖然竭盡全力卻毫無效果,就很悲哀。那時你會留下很多遺憾,感到無奈,甚至愧疚。那種感受是很痛苦的。
中國青年報:現在還有很多人需要您來救?
田文昌:是。可話說回來,我一個律師能救得了多少人?還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推動司法改革和法律環境的根本改善,這是我們要做的更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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