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裔移民欺詐案:騙與受騙
加拿大華裔移民欺詐案:騙與受騙
連日來,圍繞迄今被發現的、加拿大有史以來最嚴重、規模最大移民欺詐案的一連串刑事、民事官司接二連三打響,讓這樁早在2015年2月就「東窗事發」的案子再度震驚了太平洋兩岸,且影響更大。
最火爆的無證移民中介
這樁案子的中心人物,是一個名叫王迅(Xun 「Sunny」 Wang)的華裔第一代移民,他曾是大溫哥華地區小有名氣的移民公司老闆、「金牌中介」、「移民大律師」——當然,如今早已人去樓空,身敗名裂,更弔詭的是,他其實一直是一名無照經營的非法移民中介。
王迅(Xun 「Sunny」 Wang)出生於中國上海,1997年移民來加,現居住於加拿大卑詩省列治文市,已婚,有兩個子女。他曾從事過保險、移民中介等工作,自2006年起,在溫哥華註冊「新能顧問有限公司」(New Can Consultants Ltd. )和「威龍國際投資有限有限公司」(Well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td.),無牌從事移民顧問工作,公司總部所在地位於溫哥華市布拉德街,全盛(2014年)時在加拿大卑詩省、阿爾伯特省和中國國內開設辦事處,僱傭總計至少14名工作人員。
去年2月,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揭露,王迅「在2006-2013長達近8年時間裡共計為多達1200名以上的中國籍加拿大移民申請者提供帶有欺詐性質的移民申請和永久居民身份保持服務,總共收受服務費用1000萬加元以上,其中王迅個人獲利270萬加元」,而今年12月2日CBSA又披露稱,這一數字已增至「至少1600人」。
王迅的「移民中介」是怎麼做的?
CBSA和加拿大聯邦公民及移民部(CIC)公布的資料顯示,王迅的業務範圍包括包括聯邦投資移民(IIP)、聯邦企業家移民(EN)、加拿大經驗類別移民(CEC),以及根據國際流動計劃所聘用的外勞(IMP),這些都是「舊類別」,如今加拿大移民體系有了不小的變化,但王迅的業務在此之前已因「東窗事發」而中輟。
雖然是眾所周知的移民國家,但加拿大在接納移民時的門檻也是公認的既複雜、又苛刻,包括「移民監」(要求移民在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必須在特定時間內滿足一定的在加拿大居住天數,否則將剝奪永久居民身份)、學歷和語言下限、僱主證明(經驗類移民或外勞需要提供加拿大本地僱主的僱傭證明、工資單和聯繫方式)、社會保險福利證明(也是經驗類及外勞特需的,需要證明自己是正規公司僱傭的全日制員工,並提供足以證明自己這一身份的憑證),而王迅的「業務特色」,正是在這些方面「做手腳」,幫助達不到、或不想達到這些門檻,卻又打算獲得或保留加拿大合法移民身份者矇混過關。
日前一位替王迅案「受害者」、被剝奪楓葉卡並驅逐出境的客戶林國良(Guo Liang Lin.音譯)辯護的移民顧問梁顯東(Eric Leung)曾指出,類似王迅這樣「為完成業務不惜替客戶弄虛作假」的移民顧問,在加拿大「並非少數」,一些知情者表示,僅就這一點而言,梁顯東的說法是不無道理的。既然如此,無牌且收費並不便宜的王迅,何以「風景這邊獨好」?
一言以蔽之——膽大花樣多。
王迅協助造假的手段花樣繁多,有些簡直膽大妄為甚至匪夷所思。除了並不算罕見的學歷、僱主證明造假外,王迅的公司還偽造中國及加拿大出入境圖章,在中國護照上假造出入境記錄以滿足楓葉卡所要求的在加拿大境內居住下限,甚至有些客戶的中國護照本身就是偽造的。
為滿足IMP和CEC的要求,王迅使用「新能顧問有限公司」將委託這類申請的客戶「聘用」為員工,這些「員工」有看似完美無缺的名片甚至工資條,但實際上這些「員工」並不在公司上班,甚至根本不在加拿大境內,他們的「工資」也是子虛烏有,或索性是自己發給自己的,IE之類社會保險和福利所需費用,則是「員工」自己承擔的,「員工」留有家庭住址、聯繫電話,但事實上通過這些住址、電話所能聯繫到的都是王迅或其僱員。
東窗事發,罪有應得
2014年10月,CBSA首次公開披露,王迅「涉嫌無牌從事移民顧問服務工作,並涉嫌教唆、幫助新移民在申請楓葉卡續期時提供虛假材料」,但當時並未引發強烈反響。
2015年2月10日,CBSA正式指控王迅15項涉及移民及難民法(IRPA)、刑法(CC)、稅法(ITA)相關罪名,包括非法移民諮詢、虛假陳述、偽造文件、詐騙、非法獲得稅收抵免、逃稅等,並表示「至少鎖定165項確鑿欺詐實例」,除王迅本人外,還有李文良(Wen Liang Eric Li,音譯)、馬金(Jin Fanny Ma,音譯)、江文(Wen Vivian Jiang,音譯)、吳敏坤(Ming Kun Makkie Wu,音譯)、賀小鋒(Xiao Feng Heki He,音譯)、李麗(Li Ely Li,音譯)和葉真文(Zheng Wen Vicky Ye,音譯)等7名同案犯,他們被控以10項違反刑法和IRPA罪名,包括不實陳述、虛假輔導、偽造、欺詐等(Wen Liang Eric Li和Xiao Feng Heki He在逃)。目前這一名單已擴充至9人,其中6人在押或取保候審,3人在逃被通緝。
2015年12月,卑詩省高院法官哈里斯(Reg Harris)宣布判處判處王迅徒刑7年,並分別以非法騙取退稅和逃稅的名義,課以18.7萬和73萬加元罰金。這是所起訴罪名的「頂格」判例。
當時法官曾表示,如果被告能夠在幾個月內如數繳納罰款、罰金,就可酌情考慮縮短刑期,這曾引發不小的爭議。然而王迅並未打算以認罪認罰換取從輕發落,他委託其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克拉克(Ritchie Clark)提起上訴,稱自己「僅涉嫌誠信缺乏、並非嚴重犯罪」,認為量刑不當。
2016年10月,卑詩省高等法院宣布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有消息稱,王迅至今並未如數繳清所判的罰款、罰金和補稅。
同案9人中在押或取保候審的7人中,有3人預計於2017年1月宣判,另3人的庭審過程需要更多時間。
驅逐高潮「受害者」們的反彈
這樁舊案之所以被再度炒熱,是因為加拿大聯邦政府開始驅逐涉案「客戶」,和這些自命「受害者」的反彈。
CBC金牌調查記者蘭金(Eric Rankin)根據CBSA的反饋給出了一組數據:王迅的「客戶」中被證實作假獲得永久居民權者318人,「很可能」通過同樣手段獲得入籍資格的200多人,547名「客戶」目前「仍在調查中」,另有226人在調查過程中「自願」放棄了永久居住權或加拿大公民身份。照此數據,「最極端情況下」被剝奪加拿大合法居留身份並將被驅逐出境的「客戶」總人數,可能會突破1300人。
截止目前,正式發出的驅逐令為44份,其中15人「認栽」離境,其他人則紛紛以「受害者」名義向加拿大聯邦移民及難民委員會(IRB)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上了不法中介的當」,要求允許留下來。
然而他們真的僅僅是「受害者」么?
蘭金列舉了幾個典型案例。
53歲的「受害者」張敏(Ming Zhang,音譯)2007年獲得投資移民身份,拿到了永久居民的「楓葉卡」,這意味著她有權享受加拿大絕大多數社會福利和醫療保險,代價是5年內必須至少住滿兩年。但當年和丈夫、女兒同時入境並定居卑詩省本拿比市的張敏僅住了6天便回國(她的辯解是「為了照顧貧困的祖母」),並委託王迅編造了自己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在王迅的「殼公司」就業的履歷,她簽了合同,向王迅支付了相當於自己3年工資的費用,然後再讓後者把這些「工資」發還給自己。不僅如此,王迅還幫忙偽造了假的中國邊防出入境章,以便使自己回國生活3年之久的紀錄被抹掉。
張敏承認「參與欺騙」,但強調「女兒生了3個外孫,自己不能離開他們」,要求允許繼續留在加拿大,對此裁判官康斯坦蒂諾(Craig Costantino)表示「不予採納」並質問「當初你選擇留在中國生活並不惜為此作偽時,怎麼沒有說自己『不能離開他們』」?
28歲的鄭曉佳(Xiaojia Zheng,音譯)2006年(18歲)時獲准移民加拿大,此後委託王迅為自己編造了在溫哥華蘭加拉專上學院、卡爾加里大學讀書的履歷和相關憑證(至2010年),而實際上這幾年她根本不在加拿大,而是在英國謝菲爾德大學和倫敦國王學院讀書,如果真實履歷曝光,她的移民身份就會在2011年到期作廢。她的新移民顧問、索菲亞康敏斯企業公司(Sophia Cummings Enterprises)負責人台灣裔移民黃某某(Sophia Huang-Cummings)辯稱「我的委託人不過是所託非人,上當受騙」,「因為英語水平不佳未仔細讀懂委託書便簽字」,且她回到加拿大後已生了一個女兒,這個女兒剛1歲,因為加拿大的「落地入籍」原則擁有合法的加拿大國籍,「人道主義理由也應讓母女生活在一起」。
對此裁判官坎貝爾(Larry Campbell)指出,新的辯護詞是在「繼續謊言」,因為「曾在英國留學並獲得文憑者不可能缺乏英語理解能力」、「她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麼」,至於「母女團聚問題」,坎貝爾指出孩子的父親早已回國,「一家三口回到中國生活並無問題、孩子有足夠的適應能力」。
除了蘭金,其它方面的報道和人士也披露了幾個類似的案例。
如2010年獲得楓葉卡的40歲華裔男子林國良實際上只在加拿大5年內居住了7個月,而非法律規定的「最低兩年」,他實施欺詐,在王迅幫助下偽造了護照上出入中國和加拿大的邊檢章,以便證明自己在5年內居住於加拿大長達980天,這樣做的結果,讓他可以繼續在中國生活、工作,而只將妻子兒女留在加拿大,卻得以享有楓葉卡持有者的所有加拿大社會福利,日前他被裁定剝奪永久居民身份並驅逐出境,5年內禁止再入境,除非獲得移民官員特別許可。他的新移民顧問正是前面提到的梁顯東,後者受託提交的辯護,稱林國良系受王迅及其新能顧問有限公司「欺騙和誤導」,甚至並不知道對方根本就不具備移民顧問資質,因此「不能為此負責」,且林國良「妻兒都在加拿大,單獨遣返自己不夠人道」。而另一位日前同樣出席聽證會的王迅客戶、51歲華裔男子李某某(Pei Jia Li)同樣委託王迅及其公司偽造了護照上的出入境章,並因此被裁定需驅逐出境並剝奪合法居留身份,他的新移民顧問武洛迪卡(Andrew Wlodyka)作了與梁顯東如出一轍的辯護。
被騙亦欺騙
正如大多數評論員所指出的,「客戶們」的邏輯絲毫經不起推敲,他們並非單純受騙,而同樣是欺騙者及同謀者——欺詐對象則是加拿大移民部門和福利機構,從「騙福利」角度,甚至可以說全體加拿大合法納稅人都是受騙和受害者。
他們或許真的不知道王迅是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移民顧問,但作為成年人,他們絕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加拿大住了多少天,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時候入境、又什麼時候出境,不知道自己的旅行證件及證件上的各種圖章是真是假。他們中許多人系以王迅所註冊的「新能顧問有限公司」(New Can Consultants Ltd. )和「威龍國際投資有限有限公司」(Well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td.)僱員資格獲得「身份」,作為「僱員」,他們從不上班,許多人甚至一直住在境外,連「公司地址」都未曾去過,列在遞交給移民機構資料上的工資條,其工資實際上是他們自己發給自己的,僅在王迅的公司「洗個澡」。根據CBSA公開的最新信息,這些客戶中有多達114名客戶,其提供的「加拿大常駐地址」是同一個地方——王迅在列治文所有的獨立屋,他們真的不知道這意味著什麼?
如前所述,梁顯東等移民顧問以「更多移民顧問在造偽」、「單純處罰一家的客戶不公平」為辯護陳詞,耐人尋味的是,這些承攬王迅「客戶」業務的顧問中,許多人同樣有「案底」,如前面提到的索菲亞康敏斯企業公司,2007年1月就曾涉嫌用不正當手段向通過其進入曼尼托巴省布蘭登肉類加工廠(屬於加拿大最大食品公司——楓葉食品廠)務工的61名中國籍員工額外收取每人10000加元「手續費」,並以「將來可委託我們辦理勞工轉移民」為誘餌,誘使勞工接受極其低廉的工資和十分惡劣的生活條件,被有關部門嚴厲追究,當時的承辦人正是那位台灣裔公司負責人黃某某。
加拿大為何要如此興師動眾?
王迅案被起訴時,加拿大西門菲莎大學(SFU)犯罪學高級講師巴里.卡特賴特(Barry Cartwright)指出,這種精心設計、程序複雜、隱蔽性極強的移民欺詐行為很難被查處,即便有線索,查處起來也是費時費力、勞民傷財,這種行徑的曝光會讓人們從總體上懷疑整個國家的移民、難民甄別體系,比如在一年內甄別30萬移民,或兩個月內甄別2.5萬敘利亞難民,是否能避免類似王迅這樣的造偽者將大量不符合資格者塞進來,這種懷疑很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要麼移民、難民的整個接納安置體系都不得不傷筋動骨,要麼政府將不得不額外耗費更多人力、財力去紮緊籬笆,而為這一切埋單的都將註定是「好加拿大人」。
法官哈里斯的判決書也明白表示,加拿大整個國家的移民和稅收政策,都成了「一起精心設計騙局的受害者」,王的行為在當前國際恐怖主義和人口走私盛行的大背景下,動搖了加拿大人對本國移民體制的一切信心,在解釋量刑標準時哈里斯援引卑詩省上訴法院法官斯特羅姆博格-斯坦因(Sunni Stromberg-Stein)的話指出,採用欺詐手段協助非法移民進入加拿大,很可能激化本國社會種族偏見,引發種族關係緊張,從而對加拿大社會各個方面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並從根本上損害加拿大合法納稅人的利益。哈里斯還引述最高法院法官克里(Peter Cory)的話指出,王迅的行為助長了騙取退稅和逃稅的行為,這些被騙逃稅款的缺口都要由合法納稅人去填補,更有甚者,查處這種行為同樣要花費合法納稅人的更多稅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0月,前聯邦保守黨政府推動並於翌年通過了可以「反恐需要」等理由剝奪已入籍移民加拿大公民權的C-24法案(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這一法案遭到強烈爭議,2015年底現聯邦自由黨政府勝選上台,隨即於2016年2月25日由聯邦移民部遞交修訂案,取消了大部分「強制剝奪入籍移民國籍」的條款,卻惟獨留下一條「但書」——「在申請公民時弄虛作假者仍可被剝奪公民身份」。這表明即便在C-24遭到民怨鼎沸之際,與之捆綁的「欺詐入籍」仍然不被加拿大主流民意所諒解。
就在「王迅受害者」們接二連三提出上述觸發IRB聽證會、輿論沸沸揚揚之際,《溫哥華太陽報》披露,又有一家位於大溫列治文的移民公司「美國加拿大國際投資集團」(USA-Canad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c.,)因涉嫌在受託辦理省企業家移民項目時造假,導致90名委託人未能獲准入籍,被這90名「受害者」及其在中國的代理公司「寧波浙侖海外移民服務公司」告上了法庭,涉案金額據稱高達1190萬加元。這期最新案例不僅表明「造假還在造」,而且又提出了一個既老且新的問題:這90名「受害者」真的僅僅是「受害者」么?他們如今因「造假而未能移民」憤怒控告「騙子」,如果「造假而獲移民」呢?他們在上當受騙(相信「和我們合作可以成功移民」)的同時,有沒有參與欺騙行為(因為相信「與對方合作可成功移民」而滿足對方的弄虛作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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