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怎樣成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

□記者黃慧
人身安全保護令
怎樣成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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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老婆天經地義」、「揍孩子合情合理」的社會氛圍下,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由於訴諸法律,法律依據不足取證難審理難;嘗試逃跑,被施暴者追打無處可逃等諸多原因而遭受家庭暴力之苦。在此情境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無疑令人興奮,特別是其明確設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就在3月4日,滎陽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張女士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秦某跟蹤、騷擾、威脅、毆打張女士。對於家暴這種屢禁不止的陋行,一紙保護令能有多大威懾力?對於受害人來說,又當如何行使這項權利?

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河南晟大律師事務所楊帆認為,所謂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家庭成員之外共同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同時,河南省律師協會公益律師吳懷選補充說明,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的效力是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當然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效力。

可書面或口頭單獨申請

早在2008年,全國即有9家基層法院試行人身保護令制度。而那時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能在離婚、贍養、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附帶提出,申請範圍過窄。那麼,現在申請人身保護令有何便捷之處呢?

河南泰豫恆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說,《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護令可以不依附於訴訟,受害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這也突破了《民事訴訟法》中「訴中行為保全」的限制。楊帆說,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由法院執行需多部門配合

所謂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執行的才管用。那麼,誰能保證執行呢?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3月4日下午,滎陽市法院家事審判庭法官趙勇一行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親手交到張女士手中,並及時將裁定書送到被申請人秦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部門,以便對秦某進行監督。趙勇表示,要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力,需要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居委會、救助管理機構等部門的通力配合,相關部門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當事人求助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如果有監管責任的機構秉著「家務事難斷」的態度,新法中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保護令可追刑責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再次施暴時,受害人可以首先選擇報警(因為社區民警趕到現場會更及時,同時警方及村、居委會應協助法院執行),向警察告知持有保護令的情況,請求警察控制施暴人並向法院報告情況。有需要的,受害人亦可請求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轉介庇護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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