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娟:19 世紀初東南海商與海盜、水師的關係

張雅娟

( 廈門大學歷史系,福建廈門361005)

[內容提要]19 世紀初,即嘉慶前中期,是東南海盜的又一個「黃金時代」。這一時期,海盜、海商、水師是活躍在海面上的三個主要社會群體。他們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互為依存。海商的艱難處境反映了當時海洋社會的衰落。

[關鍵詞]19 世紀初; 海盜; 海商; 水師

19 世紀初,即嘉慶前中期,是東南海盜的又一個「黃金時代」。這一時期,海盜、海商、水師是活躍在海面上的三個主要社會群體。他們相生相剋,雜處叢生,演繹了一場錯綜複雜的海上紛爭。本文試圖就海盜與海商、海商與水師之間的關係做一次初步探索,敬祈方家指正。

一、東南海盜的興起

據《清稗類鈔》中記載,「嘉慶初年,東南海上多盜,曰鳳尾幫,曰水澳幫,曰蔡牽幫,皆是福建盜。曰笤黃幫,是浙江盜。曰朱濆幫,是廣東盜。」(1)嘉慶元年( 1796) ,蔡新在家鄉福建漳州閑居,曾對當時海上的海盜活動有比較清晰的描述:

「洋盜現在有三種: 有聚集在島嶼中者,聞南日之賊,至船近百號; ……一種多系沿海貧民,朝出暮歸,或假作漁船、或假做商船,遇有貨船則劫之; ……一種系番賊,此二三年,皆於秋風起時便來,聞系安南番,亦有漢匪入其中。」(2)

嘉慶五年( 1800) ,時任浙江巡撫的阮元對於閩浙粵三省的海盜問題憂心忡忡,在他給嘉慶皇帝的奏摺中,曾指出「三省皆有洋匪,而艇匪為尤甚。該匪半屬夷人、半屬粵產。經由粵而過不留,至浙則逗留伺劫,動輒半年。閩、浙土盜附和艇匪,各岸奸民暗通土盜,日多一日,年復一年,若不亟為剿滅,漸至釀成巨伙。」(3)嘉慶八年( 1803) ,廣東的鄭一、烏石二等海盜船幫已經多次在洋面大敗清軍水師。與此同時,福建洋面,以蔡牽為首的「海盜」船幫已逐漸發展成為東南海上勢力最強的海上勢力,他與朱濆領導的另一支「海盜」船幫時而聯合,時而分散,共同抗擊水師的圍追堵截。到嘉慶十五年( 1810) 左右,經過清朝多年的剿辦,海盜幫群消亡,東南海域恢復了階段性的平靜。

蔡牽( 1762—1809 年) ,原是彈棉花的手工業工人,祖居泉州府同安縣( 今廈門市) 西浦鄉(4),少年時曾流落霞浦南鄉水澳為人補漁網,和以水澳為捕魚基地的同安漁民建立廣泛的聯繫。乾隆五十九年( 1794 年) ,下海起事。嘉慶五年( 1800 年) ,收編水澳、鳳尾二幫海盜餘眾而崛起,嘉慶七年五月初一日( 1802 年5 月31日) 率失去生計的漁民、船戶等數百人突至廈門港的大、小擔,斬殺官弁,奪取炮位,窮漁貧疍紛紛加入。旋在閩東三沙等地建立據點,成為縱橫台灣海峽的「汪洋大盜」。嘉慶十年( 1806年) 東渡台灣,稱「鎮海王」,次年敗退回閩。蔡牽船幫最多時達200 只,「盜眾」以泉州府晉江、同安、南安、惠安縣和福州府連江、長樂縣失業漁民為主,主要是在廈門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動。

朱濆( 1749—1808 年) ,福建漳州府雲霄廳人。生於商運之家。「家饒富,好結納,與盜通,鄉里欲首之,挈妻子浮海去,後為盜。」(5)乾隆三十七年( 1772) ,年僅23 歲的朱濆就已經有一批追隨者,經常隨其出海,乾隆末年到嘉慶初年,朱濆組建海上船隊。嘉慶五年( 1800) ,安南艇匪被李長庚帶領的水師隊伍擊敗,蔡牽從中得船百餘艘,朱濆也得數十艘。(6)嘉慶八年( 1803) ,朱濆與蔡牽合夥。次年分手。嘉慶十一年( 1806) ,蔡、朱兩幫又在鹿港相遇,再度合夥。朱濆「盜眾」以福建漳州府漳浦、詔安縣、雲霄廳和廣東潮州府潮陽、澄海縣失業漁民為主,主要是在廈門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動。

此外,廣東洋面上還有鄭一、烏石二、張保仔、郭學顯等也屬於大幫海盜。嘉慶九年、十年期間,麥有金、鄭文顯、吳智清、李相清、鄭流唐、郭學顯、梁寶等人領導的海盜幫派還曾經聯合訂立《公立約單》(7),聯合作戰。據張中訓的統計, 1794—1809 年活躍在閩浙粵洋面的海盜幫派除了上述提及的蔡牽、朱濆、鄭一等大幫之外還有林發枝幫、張表幫、小貓幫、水澳幫、賣油幫、小肥餅幫等大大小小16 個幫群。(8)

東南海盜的興起,打破了舊有的海洋秩序,引起海盜、海商、水師三大社會群體關係的重

組。

二、海商與海盜的關係

海商社會群體,即從事海上貿易的商業人員組合。廣義包括陸地出資造船的船主和置貨的貨主( 通常是巨族大姓或紳袊富戶多人投資合股的「公司」) ,以及經銷海船進口貨物的商人。船主大戶有船三、五十隻,小戶一至數只。狹義指奔波海上的船主即船長,又稱出海,通常是船貨的合伙人之一或委託代理人,負責海上航運和貿易的營運。管理人員有: 財副掌管貨物錢財,總管( 亦稱總捍) 分理事件,掌管勤雜人員,總鋪( 亦稱總哺、總管、總官) 掌管廚房火食。附搭的客商,即租艙位置貨隨船出海的貨主。

海盜興起後,把商船貨物作為主要經濟來源,與海商爭奪海上商業利益。海商為保存海上商業利益,在水師失去海域控制權的情況下,與海盜妥協,形成既互相對立又互為依存的關

系。

1、向海盜交納商稅

海商向海盜交納商稅,得到海上航行的保護。「洋盜蔡牽私造票單,賣給出洋商漁船隻,如遇該匪盜幫,見有單據,即不劫掠,及領單去後,裝載貨物回來,又須分別船隻大小,明立貨物粗細,抽分銀兩」。「出洋商船,買取蔡牽執照一張,蓋有該匪圖記,隨船攜帶,遇盜給驗,即不劫奪,名曰打單」(9)。「海口各商船出洋,要費用洋錢四百塊,回內地者加倍」,「給則無事,不給則財命俱失」(10)。廣東藍旗幫主烏石二( 麥有金) 自供: 「每年收取打單銀五六萬兩不等」(11)。

收了錢就要保證航行安全,海盜內部也有紀律約束。廣東海盜的公立約單規定: 「快艇不遵例禁阻斷有單之船,甚至毀賣船貨以及搶奪銀兩、衣裳,計臟填償,船艇炮火一概充公,行綱分別輕重議處。」「不拘何支快艇牽取有單之船,旁觀者出首拏捉者,賞銀一百大員。對打兄弟被傷者,系眾議醫調治,另聽公議酌償。從旁坐視不首者,以串同論罪」。「有私自駛往各港口海面,劫掠順校販賣之小船,以及帶銀領照之商客者,一經各支巡哨之船拏獲,將船燒毀,炮火器械歸眾,該老闆處死」。「不拘水陸客商,平日于海內有大仇者來,有不潛綜遠遁及其放膽出入賣買者,雖略有口氣亦可相忘,不得恃勢架端板害,以及藉以同鄉親屬波連,拏酷贖水。如違察出真情,則以誣陷議罪」。

商船向海盜控制的海域交了保護費,收到「免劫票單」,「再遇他盜,照票乃免」。在官方和水師無力提供保護的條件下,不失為海商生存的一種選擇。特別是在海盜控制區內,官方的海關收不到商稅,而海盜「所取有限,不如海關之層層曷剝」,大多數商船會做出這種選擇。

2、交納船隻、貨物與人質的贖金

對於按規定交了保護費的船隻,海盜實行保護,對不交納保護費的船隻海盜則要進行查扣,通常對所劫船隻貨物進行估價,提出贖金價碼,這是海盜收入另一個主要來源。贖金除現金外,或以海盜急需的航海器具、硝磺、米糧等物品來交換。人質贖金則以其家庭背景及財務狀況而定,由人質書寫家信,通知家人依期付款。

蔡牽對非「盜區」未領執照納稅的商船,加以重罰,扣留船、貨、人質,索取贖金。「勒索商船,重載須番銀八千元,輕載五千元,方聽取贖」(12)。「查節年五月內,台灣糖船出口時,該匪船每竄至澎湖及鹿耳門一帶伺劫。」《台陽筆記》描述說: 「每當四、五月間,南風盛發,糖船北上,則有紅篷遍海角( 賊船多以紅篷為號) ,炮生振川岳( 賊船之炮,大者重三千斤,小者五、六百斤) ,風送水涌,瞥然而至者,乃洋盜勒索之期也。大船七千,中者五千,小則三千,七日之內,滿其欲而去。否則,縱火燒船為樂。」(13)蔡牽攻打台灣,「招聚亡命,用去番銀一百餘萬兩」,鄭兼才詩《蔡騫逸出鹿耳門聞信感作》有「不悔空揮百萬金」之句。我們沒有發現蔡牽船幫經商的記錄,這一大筆錢財應是收取商稅和贖金而來的。

海商在船隻遭遇海盜劫持時交納贖金,是損害自身經濟利益的保全行為,是不情願的、被動的選擇。

此外,海盜一旦搶劫了商船,會將上船商船上的「工作人員」拉到自己船上使用,以補充自己的實力。如嘉慶七年九月十九日,阮元在給嘉慶帝的奏摺中提到據在普陀洋面捕獲的海盜交代「本年二月,曾在福建湄洲洋面行劫海澄商船,拉掠舵工、水手九人」(14)。類似的記載在當時官員上報的關於捕獲海盜的奏摺中是不難發現。

3、接濟水米,改造船隻

海盜除了向商船勒贖外,其中一部分商船被劫而轉化為盜船。海盜船上所需水米武器,除了依賴沿海居民接濟之外,在海上活動的商船商人也會為海盜捎帶日常需要的水米物資以及軍需物資。

《上海縣誌》中記載,「牽所需糧米,火藥,實潛通邑之奸商偷載出洋、有腳夫擔皮蛋下海,過酒肆,取蛋下酒,去泥殼,乃火藥也。」(15)從中可以看出,為了能夠偷運接濟,商人們費了心思對所帶物資進行喬裝改扮。而除了這些水米火藥要,有些海商還會幫助修造船隻。

嘉慶八年( 1803) ,「漁山之役,牽幾獲,牽畏霆船,厚賂閩商,更造船大於霆,令商載貨出洋濟牽用,而偽以初劫報官。牽遂能渡橫洋,劫台灣米數千石及大橫洋台灣船」(16)。在福建沿海,部分商船轉化為蔡牽的海上力量,甚至有海商代蔡牽建造大型商船,「厚賂閩商,更造大於霆船之船,先後載貨出洋,偽報被劫。」(17)嘉慶十一年( 1806) ,蔡牽「在鹿耳門竄出時,篷索破爛,火藥缺乏,一回內地,在水澳、大金裝篷燂洗,現在盜船無一非系新篷,火藥無不充足。」如果不是當地有實力的海商支持他,蔡牽斷不可能恢復地這麼快。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李長庚黑水洋最後一戰後,蔡牽逃脫之時只剩下三隻船,十三年閏五月,蔡牽再次出現在粵省洋面,原來僅剩的三隻船已經變成「同幫共有船四十餘只」(18)阿林保推測是「勾結艇匪連腙」,實際上,這些船,是蔡牽戰敗後躥到越南洋面,先把本幫船拆毀,然後有「粵洋盜首烏石二挑送蔡逆烏底艇船十餘支」(19),那麼除了這十支之外的船隻,其他的可能是蔡牽搶奪的商船,重金購買的商船的可能不是沒有。與蔡牽如此精良高大的船相比,水師的船隻情況的要差很多。閏五月二十六日,許松年所帶兵船從海口駛至廣東電白洋面,其「所帶師船在粵洋日久,兼屢次遭風,篷索桅柁多損壞,一切物料粵省無從購覓。」(20)只好等回到廈門再大加修理。海盜幫派很容易就弄到高大船隻,而官方常在粵洋卻無處可以買到用以修補船隻的材料,此種情形,令人詫異。其中緣由,恐難講明。

4、商、盜勾結,共同打劫

作為當時在海上兩大主要活動的社會群體,海盜除了要通過搶劫海商壯大自己的實力,獲取利益外,有時候,兩者還會合作,共同設定搶劫目標,實現雙贏。嘉慶十年四月初三,香山知縣彭昭麟的理事諭提到,在澳門海域「近來盜船勾結鹽船帶進澳內河邊,晚間欲登岸殺劫番人殷實富厚之間。……今不法之徒復盡如初,日間聚賭,夜間窩留窮匪,擾害唐番。」(21)「鹽船不法水手,同照新令掠□,□半通盜匪,若聚港內,於行劫必便。(22)更有甚者,有時海商有時自己主動下海為盜。張師誠在提到整治沿海私鹽販運問題時,曾提到「東南濱海民情刁悍,輕於犯法,私鹽充斥。緝捕稍懈,則官引滯銷,查禁嚴急,則又入海為盜。(23)可見,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鹽商經常攜帶私鹽出海販運,謀求更多的利潤,一旦官方查禁嚴厲,他們難以從中獲利時,這些鹽商就下海為盜,直接參与海上的搶劫行動另闢財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商與海盜是不同的海上社會群體,但互為依存。海商為保護海上商業利益,需要武力做後盾; 海盜則以海上商業活動為生存的前提。海盜與海商一樣都有追逐海利的特性,他們之間既是對立物又是合作夥伴,有時還相互轉化。「所不同者,商船以買賣為手段,崇拜金錢,以富為尊; 盜船以搶劫為手段,崇拜暴力,以強為尊。」(24)

三、海商與水師的關係

海商與清朝水師之間因為海盜的問題,也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

1、為水師捐錢造船

海商為避免海盜劫船勒贖,尋求官府和水師的保護,或捐錢造船,或者提供水師官兵的糧餉衣裳。如嘉慶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諭檔中記載: 「據玉德等奏,廈門大擔門外及鎮海、料羅一帶洋面,商船來往經行,近因洋匪乘間肆劫,該處行商呈請捐造巡船二十隻,添募兵八百名,各行商每年公捐番銀四萬元,以為兵丁月餉、米折、出洋口糧及燂洗船支、修換篷索之資。等語。大擔門等處洋面,商賈船支絡繹往來,該商等捐造巡船,藉資保護,其事尚屬可行。即燂洗船支、更換篷索,一併捐資修整,亦無不可。」(25)嘉慶十一年( 1806) ,「洋鹽兩商公捐二十萬兩為剿捕洋盜經費之用。」(26)嘉慶十三年( 1808) ,「行商金天德等呈請捐造巡船二十支,添募兵丁八百名,並每年公捐番銀四萬元以為兵丁舵水等月餉米折口糧及燂洗船隻、修換篷索之費。」(27)

除了捐錢造船、提供水師官兵的糧餉外,遇有修築防禦工事以抵制海盜的活動時,清朝政府會要求商人來捐贈部分款項。因為也是受益者,商人去捐助這部分款項,以幫助官兵對海洋的巡防任務。例如,嘉慶七年,蔡牽攻擊大小擔島,搶奪炮台軍械。隨後,官方便在此處修建山寨。除了當時的官員捐贈了各自數量不等的養廉銀外,廈門的一些商戶、交行也是捐贈了的。

「閩浙總督部堂玉捐廉三百兩; 福建巡撫部院李捐廉三百兩; 布政使司姜捐廉二百兩; 按察使呂使司成捐廉一百兩; 糧儲道趙捐廉一百兩; 鹽法道捐廉二百兩; 興泉永道慶捐廉四百兩; 廈防同知袁捐廉四百兩; 職員: 吳自良捐番六百員; 吳自強捐番六百員; 洋行: 合成捐番六百員; 元德、和發共捐番六百員; 商行: 恆和、天德、慶興、豐泰、景和、恆勝、源遠、振隆、寧遠、和順、萬隆、小行: 同興、承美、隆勝、益興、萬成、慶豐、聯祥、源益、瑞安、坤元、振坤、振興、鼎祥、聚興、聯成、豐美、萬和、聯德、捷興; 台郊、廣郊、

共捐番銀四千八百三十員。」(28)

清朝官府為對付海盜,也要求與海洋活動相關的各地商人接受捐造任務,或者出錢,或者出物。周琍根據清人何兆灜編修的光緒《兩廣鹽法志》卷四七《捐輸》中的記載,整理統計發現,從嘉慶九年( 1804) 到嘉慶十五年( 1810) ,僅在此中記錄的兩廣鹽商向朝廷捐贈的用於修造米艇、剿捕洋盜的費用就達821100 兩之多。(29)嘉慶九年( 1804) 七月,「兩廣總督倭什布等奏言,此次駕回省河應修米艇五六十支除應人運廠修理之21 支由局運兩商捐修外,尚有府廠應修米艇三十五支……米艇船身寬大,工料厚實,每屆修理需費浩繁。運廠應修米艇向各商捐辦,原以該商等出海運鹽道靖,亦於鹽務有益,嗣後每屆修造時由運司先行籌款墊發,仍分年由運商等捐還歸款,不必動用經費。」(30)

捐錢造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沿海商人的負擔。「前據金門鎮許松年稟稱,前項巡船二十隻,因涉歷波濤,易於損壞,業經節次墊項修整。今沖碎一隻,又桅舵槓具船身破壞不堪駕駛者十五隻僅存四隻,亦均滲漏。查此項船隻,成造之初,本系行商叫匠包辦,釘稀板薄,不耐風浪,即使動項修理亦於捕務不能得力等情形,臣等隨飭藩臬兩司,查議去後。字據藩司景敏、臬司慶保會詳轉據廈防同知詳復,該商金天德等呈稱,近年來,海產不豐,商力漸興竭蹙,前捐船隻將及三年,朝夕在洋駕駛以致擊碎破損,修費浩繁,商等一時未能捐辦。現在廈門大擔一帶洋面較前寧靜,毋須巡船防護。至緝捕蔡朱兩逆亦有奏明新造大同安梭船二十隻,又挑雇橫洋商船三十五隻,足資追剿。若將此項低小巡船配兵隨緝,不但不能得力,且多累墜。懇請將損壞原船給還變價以省繁費。所有前此官為墊修銀兩情願照數繳還。」(31)

2、大型商船被挑選加入水師

嘉慶十一年( 1806) 七月初三日,嘉慶帝令福建巡撫溫承惠承造大同安梭船三十船,或照前議,仍湊足四十號。造船不及,「該處商船似此堅固寬大者自復不少,……或向商民僱用,或用價購買歸公,先得若干號,交與李長庚應用。(32)」九月二十五日,又令溫承惠即僱用大號商船四十隻。十月初七日上諭: 「其所雇商船四十隻內,將來即擇其堅固高大者,給予價值,購買二十隻,以抵續造二十隻之數。」所雇商船,經副將王得祿挑選,有五船過形笨重,不適於用(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諭) 。至十二月,新造大船二十隻,經李長庚驗明換駕出洋,另挑米艇、同安梭船二十隻,及另雇商船三十五隻,交王得祿、許松年統帶歸幫,水師戰船的劣勢從而得到扭轉。

除了商船直接被挑選加入水師之外,商船還經常擔負起運送水師班兵和糧餉的任務。如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九玉德的奏稿中就曾提及「現在駐防滿兵一千名配坐商船十支於三月初八日放洋東渡,兵力加厚,更不難根株。」(33)「現又委弁押運糧米二千五百石,隨同駐防滿兵過台,計算解往米及各兵裹帶口糧已足敷九月之需。」(34)

通觀嘉慶年間追剿海盜的過程,一旦兵船不夠,雇募商船,挑選大船補充水師隊伍的情況很多。幾乎每一次大規模部署追剿海盜計劃中,都會涉及僱用商船一事。十三年閏五月初,朱濆再次率船出現在大雞籠洋附近,阿林保等立即檄調福寧鎮總兵周國泰帶兵度過淡水會剿「飭令添雇商船十餘支交安平邱良功迅速管帶赴滬尾扼住要路」隨後台灣道清華「續到大商

船內挑雇十支交邱良功配齊帶往。」(35)

3、海商中熟悉海洋的水手、舵工被徵用到兵船

海商的船上都有雇募的水手、舵工,其中一些人多年在海上往來,熟悉沙線,對於海路輕車熟路,有著豐富的海上航行經驗,。水師在調派商船入伍捕盜之時,是連船帶人一起招用的。例如,十三年五月,朱濆船隻又出現在噶瑪蘭一帶,為了防止其再次攻佔這,清廷水師嚴防部署兵力。在阿林保和張師誠的奏稿中就曾提到「預雇熟悉台洋沙線舵工二三十名以備內地兵船到時派撥導引。」並且「所雇商船舵工價值口糧准其其將來據實詳報作正開銷。」(36)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9 世紀初東南海域的三大海洋社會群體之間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海商為了自身的生存,根據面臨的航運環境條件,在海盜、水師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海商的艱難處境反映了當時海洋社會的衰落。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清稗類鈔》,中華書局, 5305 頁。

(2)軍機處錄副奏摺,嘉慶元年二月三日京畿道監察御史宋澍奏片。

(3)軍機處錄副奏摺,嘉慶五年七月十六日浙江巡撫阮元等奏片。

(4)發掘蔡牽祖墳奏片,《明清宮藏台灣檔案彙編》,第104 冊, 87 頁,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9 年。

(5)道光《廈門志》,卷十六。

(6)《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列傳一百三十七。

(7)《公立約單》的詳細內容見《歷史檔案》1989 年第4期, 19 頁。

(8)詳見張中訓,《清嘉慶年間閩浙海盜組織研究》,《中國海洋史發展論文集》第二輯, 190、191 頁。

(9)軍機處錄副奏摺: 嘉慶八年三月三十日閩浙總督玉德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10)嘉慶八年二月乙丑日上諭。《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第2 冊, 2000 年。

(11)《明清史料》庚編上冊,487 頁。

(12)嘉慶十一年六月初九日溫承惠奏,《剿平蔡牽奏稿》,北京: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516 頁,2004年。

(13)翟灝,《台陽筆記》,台北: 台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 27

(14)浙江巡撫阮元為審辦普陀洋面被獲之賴窟舵等人情形奏摺,嘉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

(15)( 清) 應寶時修,俞樾纂,同治朝《上海縣誌》卷十一,< 兵防·歷代兵事> ,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 年。

(16)焦循,〈神風蕩寇後記〉,《雕菰集》卷19。

(17)焦循,〈神風蕩寇後記〉,《雕菰集》卷19。

(18)嘉慶十三年六月十九日,閩浙總督阿林保奏稿,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634 頁。

(19)嘉慶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阿林保奏稿,《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641 頁。

(20)同上, 642 頁。

(21)嘉慶十年四月初三,署香山知縣彭昭麟為復原稟鹽船勾通盜船伺劫等事下理事官諭,《葡萄牙東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 450 頁。

(22)嘉慶十年,香山線程衙門為鹽船水手不法通匪等事行理事官文餐抄件,《葡萄牙東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 451 頁。

(23)( 清) 張師誠,< 一西自傳年譜> ,《台灣文獻彙刊》第六輯,第四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20頁, 2005 年。

(24)楊國楨,《中國船上社群與海外華人社群》,原載《海外華人研究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 年12月。轉引自《瀛海方程》,海洋出版社,2008 年,161頁

(25)嘉慶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諭,《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第十冊頁

(26)( 清) 阮元修,伍長華纂: 道光《兩廣鹽法志》卷二九《捐輸》,道光十六年刊本。

(27)阿林保、張師誠奏,「為商捐巡船損壞過甚不堪配緝應請給還發價以卹商力」,嘉慶十三年正月初六,台北; 故宮博物院; 《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575 頁。

(28)何丙仲編撰: 《廈門碑誌彙編》,第115 頁。現在該碑保存於廈門大學校內。

(29)詳見周琍《清代廣東鹽商捐輸流向分析》,《鹽業史研究》, 2007 年第3 期, 22 頁。

(30)( 清) 阮元修,伍長華纂: 道光《兩廣鹽法志》卷二九《捐輸》,道光十六年刊本。

(31)阿林保、張師誠奏,「為商捐巡船損壞過甚不堪配緝應請給還發價以卹商力」,嘉慶十三年正月初六,台北; 故宮博物院; 《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575 頁。

(32)《台灣道任內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台灣文獻彙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565 頁,2005 年。

(33)《台灣道任內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台灣文獻彙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29 頁,2005 年。

(34)《台灣道任內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台灣文獻彙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39 頁,2005 年。

(35)嘉慶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阿林保、福建巡撫張師誠、按察使銜台灣道清華奏稿,《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638 頁。

(36)嘉慶十三年六月初六,閩浙總督阿林保、福建巡撫張師誠奏稿,《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 十一) , 630頁。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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