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夫妻財產都怎麼歸屬?
條文: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收益則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麼呢?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簡單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隨著物價的上漲,房屋的市場價值也在上漲,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詳細]
假如夫妻一方結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麼即使結了婚,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樣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個工廠,婚後這個工廠所生產產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其個人的。
二、夫妻之間約定好了贈予房產,贈與方反悔了怎麼辦
條文: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析:除非去公證過,否則只要房產還沒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算數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財產權利的轉移,根據物權法則,動產是以交付為轉移,不動產則是登記為轉移。換而言之,只要房產還沒有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作數。
比如說,小明有一套房產,他和阿花簽訂了個書面協議,如果阿花跟他結婚,那麼這套房子在婚後就過戶給阿花。可是拿了結婚證之後,小明很快反悔,不願意把房子過戶。那麼,阿花就很難要到房子。除非,雙方的協議在婚前經過了公證。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三、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應該歸誰?條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並登記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都出了錢,那麼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其實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比如說,小明和阿花結婚後,他的父母耗盡自己畢生的積蓄給他買了套房,並把這套房子登記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後小明和阿花離婚了,那麼,阿花是沒有資格要求分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萬,阿花家出了十萬來買套房子,那麼,即使房子是登記在小明名下,這仍然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他們權利的份額是2:1,除非雙方另有協定。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條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析:協商不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這條也很清楚,雙方可以先協議解決,解決不了,這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但是他/她需要把對方供的房貸款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補給對方,離婚後,這套房子沒還完的貸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對方沒有關係了。
五、一方瞞著對方把共有的房子給賣了,另一方還能追回房屋嗎?
條文: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購買,房子就追不回來了,但是被瞞著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做補償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價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讓部分房主賣房後沒過多久就覺得價格偏低,後悔當時的賣房行為。於是,想方設法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各種理由「撕毀」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據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紹,北京市賣方賣房後惡意違約的比例已經佔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糾紛的九成以上。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之間確實有矛盾,於是一方就瞞著另一方偷偷把房子賣掉。但是無論如何,倘若買房的第三方在購買時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價格,他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得到保護。
當然,倘若夫妻一方背著對方把房子給賣了,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也會支持這個請求。
不過在實踐中,有不少判了但是執行難,對方就是不還錢的情況。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來規避。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制度有缺陷,並無強制共有權人必須登記的措施,房屋產權登記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隱性共有人大量存在,這導致共有權人無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體現,在交易的過程中購房人很難發現還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權人應該主動要求登記上自己的名字,這樣能夠防止房子被偷偷賣掉。
此外,這個新的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給一方的父母買房改房的情況,離婚後,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會被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權要求將自己的出資當做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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