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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應不應該退還彩禮

稿件來源:石家莊新聞網近期,石家莊藁城區的李女士給本欄目打來電話,諮詢關於婚姻彩禮的退還問題。李女士說:我兒子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一位女朋友,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婚前給付女方彩禮15萬元。他們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男女雙方因為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兒子和女方離婚,能否要求返還彩禮?河北百創律師事務所杜傑鋒律師答覆:彩禮是婚姻中經常碰到的問題。男女雙方為了登記結婚,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彩禮是一種習俗,本來無可厚非。但是,近幾年彩禮的金額不斷飆升,天價彩禮已成為一個日益凸顯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已經頻繁地引發討論。在男女雙方出現婚姻問題的時候,彩禮返還是雙方都關心的問題。對於李女士諮詢的彩禮返還問題,我們國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分別是:(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為李女士的兒子已經和女方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那麼不符合第一、二種情形返還的條件。如果說李女士家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可以依據第三種情形要求女方返還。根據第十條第三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綜合上述分析,如果李女士的兒子起訴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即男方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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