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國強:八二憲法頒布以來憲法觀念與理論基礎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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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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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翟國強,河南焦作人,法學博士,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近來研究興趣為基本權利理論、憲法審查理論。2001年7月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2004年7月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學位;2007年6月獲浙江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學位;現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員。
八二憲法頒布實施至今已經三十年整,這三十年間,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背景發生了大幅度的變化,與此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四次局部修改。三十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中國的主流政治觀念也在不斷變化,與此相關的憲法學方法論和基礎理論體系也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一、八二憲法頒布以來主流憲法觀念的發展
(一)從根本意志到根本規範
憲法變動頻繁的時期,主流憲法觀念往往會強調憲法背後的人民意志,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各個憲法草案報告中的「人民意志」出現的頻率逐漸提高。五四憲法制定時,「人民意志」在劉少奇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出現六次;八二憲法修改時,「人民的意志」在彭真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一共出現七次。
隨著憲法秩序趨於穩定,主張憲法是根本法,並以此為依據來規範政治活動成為政治觀念的主流。1982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係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將憲法看做是根本規範的觀念必然要求重視憲法的實施,發揮憲法的規範功能。1992年,在紀念憲法頒布十周年會議上,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喬石再次提到了「決不允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並進一步指出:「貫徹實施憲法,還要求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把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承擔起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很好地運用解釋憲法的職能,對憲法實施中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使憲法的規定得到更好的落實。」
根本規範的理念同時也要求一切國家權力的正當性都源於憲法的授予。李鵬在2001年法制宣傳日的講話中曾指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權力來源於憲法,也必須在憲法範圍內活動,必須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立法、監督等職權,不得超越憲法。」迄今,主流憲法觀念仍然強調憲法是人民意識的體現,在憲法修改過程中更加重視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並致力於完善參與的法律程序。只是在憲法實施的語境下,更加強調憲法作為根本法律規範的功能。
(二)堅持審慎的修憲理念
鑒於「文革」中政治秩序極度混亂和社會動蕩,執政者試圖通過憲法來追求政治秩序穩定的期望很高,八二憲法及其修正案都體現了執政黨追求穩定政治秩序的價值訴求。根據八二憲法修改時彭真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將這部憲法的功能定位成「一部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並寄希望於通過確立一種約束政治活動的根本規範,來實現對穩定政治秩序的追求。
這種追求政治秩序穩定的價值訴求直接影響了歷次憲法修改。1988年第一次修改憲法時,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的建議所採取的表述方式是「修改憲法個別條款」。1993年3月14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指出:「必須進行修改的加以修改……這次修改憲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1998年12月,李鵬在修改憲法徵求專家意見會上指出:「修改憲法事關重大,這次修改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經成熟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可不改和有爭議的問題不改。」1999年3月1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說明》指出:「屬於可改可不改的內容,可以不作修改」。2004年3月8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也指出「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範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
回顧歷次憲法修改,一個基本的態度就是堅持憲法修改的「絕對必要性原則」,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政治和法律格局的有序穩定,這種對於憲法修改的謹慎態度已經成為指導歷次憲法修改的一個主流憲法觀念。
(三)從政治象徵到法律規範
八二憲法的修改以五四憲法為基礎,該憲法繼受了蘇聯的憲法制度,同時其原理受蘇聯憲法學說,特別是斯大林的憲法觀念的影響很大。由於接受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原理,社會主義憲法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將憲法理解為是對某種政治事實的確認和宣示。在中國共產黨的主流憲法理念中特彆強調對事實問題的確認。毛澤東就認為憲法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以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因此,在八二年憲法的起草過程中,有關的政治家和領導人非常重視憲法序言中對「四件大事」等歷史事實的敘述,鄧小平直接過問憲法序言的內容,彭真則親自執筆起草。[1]
毋庸諱言,從政治的視角看,在任何國家,任何政治體制下,憲法不僅是法,同時也是一個政治象徵或者政治宣言。[2]特別是通過革命取得政權後制定的憲法,往往需要對一些事實進行宣告和確認,通過以憲法規範確認事實的方式來尋求政權的歷史正當性。但憲法更重要的功能在於為政治過程提供根本法律規範,因此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來實施。三十年來,隨著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憲法的法律性逐漸被社會各界接受並強化,主流憲法觀念逐漸將憲法看作法律體系的基礎,因此是一種需要在法律系統內貫徹實施的規範。而實施的方式主要是立法,實施憲法的主要機構是全國人大。[3]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健全,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和國家組織規範在普通法律層面得以具體化並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在這個過程中,憲法的法律性逐漸被各級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乃至社會公眾所普遍接受。
(四)從確認改革到規範改革
回顧我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其中一個重要的特徵是所謂的「摸著石頭過河」,不斷進行探索改進。因此,改革過程中的法治建設的整體思路採取的是一種經驗主義的方法。國家層面的立法大多是以地方的立法經驗為基礎,上升到國家層面的立法。因此,立法更多的是對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
隨著憲法實施的深入,各項規範公權力的憲法制度不斷健全,主流憲法觀念逐漸由被動的確認改革發展到能動的規範改革。1993年憲法修改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指出,憲法修改是根據十多年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新經驗,著重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和補充,使其更加符合現實情況和發展的需要。這些表述和提法,體現了主流政治觀念中以憲法來確認改革成果的主張。隨著憲法上的程序法不斷完善,在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上進行改革逐漸成為主流的憲法觀念。在立法法制定過程中,對與改革相關的授權立法和中央一地方立法權分配等問題的討論體現了這種將改革納入法制軌道的憲法觀念。[4]
(五)憲法敘事的理性化
三十年來,主流政治觀念逐漸以更加理想的態度看待憲法,在有關憲法的政論敘述中出現了理性化或者去情感化的特徵。這也是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主流憲法觀念的一個整體發展趨勢。不可否認,政治敘事必然帶有情感(甚至是激情)色彩,在中國主流的政治敘事的一個重要樣本就是人民日報或者新華社等主流媒體的表述。五四憲法制定後,人民日報的標題是《首都人民熱烈歡呼憲法的通過》,新華社的消息題目是《北京、上海等城市廣大人民歡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公布》。而八二憲法通過後,人民日報社論的標題是《人人學習憲法,人人掌握憲法》、《新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等。1993年憲法修改後,新華社的新聞標題是《首都各界座談憲法修正案與會者認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2004年憲法修改時,新華社的新聞標題是《從憲法修改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此外,從歷次憲法修改的草案說明中,也可以看出政治修辭運用更加趨于謹慎,概念表述盡量不帶感情色彩成為一個重要發展趨勢。導致這種變化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主流憲法觀念更多地將憲法看作法律規範,而不單是凝聚意志和力量的政治性文件,因此在憲法敘事中盡量迴避情感色彩。這種變化也是中國政治過程從個人魅力型權威逐漸向法治權威過渡的必然要求。
二、憲法基礎理論的發展
與上述主流憲法觀念的變化同步,八二憲法頒布以來憲法學理論研究也出現了繁榮發展的趨勢。這種變化的原因可以追溯至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宣告政治領域極「左」思潮的結束,執政黨提出政治領域的思想解放要求:「在人民內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實行民主方法,不能採取壓制、打擊手段。要重申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各級領導要善於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對不正確的意見進行適當的解釋說服。」伴隨著這種思想解放的進程不斷深入,理論研究逐漸回到正軌,出現了學術觀點的爭鳴和交鋒。特別是最近十年以來,中國的憲法學研究在方法論和基本理論體系上出現了明顯的變化。三十年來,憲法學理論研究也間接地影響著主流憲法觀念的變化,進而影響著憲法制度的發展。[5]
(一)方法論的轉型
新中國成立後,憲法學的研究完全摒棄了民國時期的憲法學說,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創立了以階級分析方法為根本方法的憲法學。以階級分析方法為根本方法的憲法學強調憲法在內容上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認為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表現。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法學理念的革新之一就是對階級鬥爭思維方式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6]隨著時代發展和學術界思想進一步解放,將「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作為憲法的本質特徵逐漸成為代替階級理論的新學說。這種憲法理論研究可以稱之為「政治教義憲法學」。[7]這些理論在方法論上,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對憲法規範採取政治化的解說性研究。在憲法制定或者修改的時期,這種政治化的方法有其存在的歷史合理性,即政治勢力和政治理念主導著憲法規範的生成,憲法學理論的研究也不免受政治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加上中國自五四憲法制定以來一貫採取政治動員式的制憲和修憲模式,政治理念對憲法學影響深刻也在情理之中。此外,當時一些主流憲法學家兼具學者與政治家的雙重身份,比如張友漁、王叔文等。高度政治化的學術環境,也導致了憲法學方法的政治化特徵。因此,憲法學者在憲法起草、全民討論和宣傳過程中的功能不是研究問題,而是普及憲法知識,宣傳解釋憲法背後的政治原理。[8]
進入21世紀以來,關於憲法學的方法,大多數憲法學者認為,憲法學應當具有獨立於其他臨近學科,尤其是政治學的方法。[9]憲法學研究在整體上經歷了一次由宏大敘事到精細化研究的法學方法的轉型。這種方法論轉型的一個重要思路就是將憲法看作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並突出其實踐導向性。因此主張採取法解釋學的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一種規範性解釋,進而形成一個解釋理論體系。晚近中國法學界興起的憲法解釋學或者規範憲法學正是以此作為學術努力的方向,試圖建構中國的憲法學體系。這種現實問題導向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所肯定,成為學界的主流學說。這種方法論的轉型是憲法法律實施的必然要求。此外,法律實踐中不斷出現大量的憲法問題也需要從理論上給予解答,由此產生了對抽象憲法條文進行法律解釋的需求。
八二憲法頒布以來,官方的政治理念採取一種謹慎的憲法變遷觀念。在此背景下,憲法解釋方法最初是為了回應現實變遷的需要而對憲法條文的含義進行新的理解,其功能定位是作為憲法修改的替代手段。1993年3月14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指出:「有些問題今後可以採取憲法解釋的方式予以解決。憲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並不排除按勞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必要時可作憲法解釋。」1999年3月1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說明》指出,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解決。2004年3月8日,王兆國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範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2004年3月12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進一步重申了有的(修改建議)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
憲法修改實踐中貫徹的主流憲法觀念刺激了憲法學研究對於憲法解釋的關注,憲法學理論界與憲法決策者就憲法解釋問題在憲法修改過程中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互動。[10]早期的理論更多的是將憲法解釋作為回應社會現實的一種方式,與憲法修改相對應進行思考。因此,主要關注的是憲法解釋的一般方法,憲法解釋的界限等問題。[11]但是與理論界對憲法解釋熱切關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憲法解釋的法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卻並未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鑒於這種現狀,理論界開始反思在抽象層面研究憲法解釋的一般方法和原理的現實意義,逐漸認識到僅僅關注憲法條文的憲法解釋學無法有效地回應現實的需求,也無法促成現實中憲法制度的發展,因此理論界對於憲法解釋的研究開始出現了兩種發展趨勢。一是以現實問題為切入點,進行一種問題導向的憲法解釋學研究,最近十年來出現的大量憲法案例或事案的研究體現了這種思路;二是將憲法解釋與普通法律論證相結合尋求憲法在一般法律中的貫徹落實。憲法理論界對合憲解釋方法、憲法權利的輻射效力等問題的關注體現了這種思路。
三十年來,憲法學理論在方法論上更加多元化。除了從法解釋學角度進行憲法學理論研究之外,學界也不乏基於外部視角對憲法現象進行社會學政治學方法的研究,即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研究。而且,在憲法解釋學或規範憲法學的思考過程中,並沒有排斥政治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持論平穩的學者更趨向於以實踐問題為導向,以法學方法為根本方法,同時引入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圍繞憲法規範來尋求對中國憲法現實具有解釋力的憲法學說。
三十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一些成就,法律制度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是政治對法律而言仍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因此從政治的外部視角來思考中國憲法問題的研究方法仍頗有市場。這些政治學的方法體現為透過憲法來探求其背後的利益關係或政治理念。有些研究直接對政治話語中的憲法概念根據政治邏輯進行解讀,甚至進行理論續造,或者基於研究者的價值立場對其進行學術化解讀。但是整體而言,這種「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仍缺乏從中國歷史、中國社會角度進行認真嚴肅的學術研究,有的只是一種政治哲學的解讀,有的只是一種有關憲法的敘事或修辭。目前中國的主流政治觀念並不排斥國外的制度經驗,明確提出「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憲法學研究中參考借鑒國外的憲法理論和制度實踐成為近年來憲法學研究一個重要特徵。毋庸諱言,無論從立憲主義思想上還是憲法制度的演進上,西方理論和制度對我國的影響是無法迴避的現實。但是就研究現狀而言,如何對域外理論進行本土化也是一個重要的挑戰。目前,應對這種本土化的挑戰需要重視中國憲法(思想)史的研究和憲法社會學的研究。
(二)基本範疇與理念的變遷
憲法學方法的變遷決定了憲法學範疇體系的發展。我國憲法學的方法曾長期受到蘇聯憲法的影響,早期的憲法學體系「明顯地是歷史唯物主義原理這一學科的機械性延伸,如階級分析的方法和國體、政體、階級、革命、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生產力、生產關係等用語。」[12]具體到特定問題的分析時,一般慣於引用政治性的概念解釋憲法條文;甚至反其道而行,直接將憲法條文作為論證政治決斷正當性的依據。受到這種思路的影響,我國的憲法學理論曾將國體、政體等政治學的基本範疇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隨著法學研究整體水平的提高,法學逐漸成為一門具有獨特方法的學科,而獨立的範疇體系也是形成獨立學科品格的重要標誌。中國憲法學需要逐漸拋棄那些陳舊的範疇,建立中國憲法學自己的話語系統,成為學界的共識。[13]在這種理念指導下,許多政治學的概念逐漸被憲法學所邊緣化,憲法學的範疇體系開始逐漸獨立於政治學。國體、政體、階級、革命、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生產力、生產關係等政治學的範疇逐漸成為憲法學理論體系的邊緣。自2005年以來,憲法學界對於憲法學基本範疇問題已經召開了數次專題的研討會,但是對於基本範疇究竟包含哪些範疇仍然沒有達成共識。[14]對此,韓大元教授指出,「中國憲法學」與「中國的憲法學」是不同的,在構建「中國憲法學」過程中,必然經歷「中國的憲法學」階段,可能沿用政治現象與憲法現象之間灰色地帶中的術語,但隨著學術的進一步發展,中國憲法學能夠成立和成熟的時候,應當逐漸拋棄這些陳舊的範疇。[15]
八二憲法頒布實施以來,基本權利作為憲法核心價值的觀念成為理論研究的共識,有關基本權利的研究逐步升溫,特別是法理學界對於權利一義務基本範疇的研究,更促使了憲法學界對於基本權利的關注。基本權利成為憲法學的一個重要的核心範疇,甚至被認為是最為核心的基本範疇。目前,中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大致可以分為國家機構和基本權利兩大部分,其中基本權利體系的比重在逐漸增加。我國憲法學界對於基本權利在憲法規範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達成了學說上的基本共識,憲法學研究已經逐步轉向以基本權利為核心的研究。[16]而且,近年來的基本權利理論研究已經開始將基本權利的保障理念滲透至國家機構和各種公法制度中進行研究,進而試圖構建以基本權利為軸心的憲法學。加上憲法學方法論轉型的影響,對於基本權利法解釋學的構建成為近十年來中青年憲法學者的努力目標。目前,有關基本權利法解釋學的研究成果已經頗具規模。
八二憲法頒布以來,國家公權力研究也產生了價值立場的變化。其中一個重大的理念變化,就是對所謂「議行合一」原則的反思。所謂「議行合一」是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二為一,制定法律的機關同時負責執行法律。[17]我國憲法學界曾經一度把「議行合一」看成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組織的普遍原則,並將之與資本主義之「三權分立」相對立、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制或原則,以此作為姓「資」還是姓「社」的區分標準。1989年王玉明旗幟鮮明地提出,「議行合一不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18]此後,吳家麟對「議行合一」學說進行了深刻反思。[19]時任全國人大辦公廳研究室主任的劉政也撰文指出議行合一不是我國人大制度的特點。[20]大多數學者認為強調「議行合一」容易忽視政權之間的合理分工和制約,不利於保障各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且由於其實際上主張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兼職,不利於加強人大監督權的發揮。[21]經過一番激烈的爭論之後,「議行合一」說在我國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中的影響逐漸式微。這種理念變化是承認國家機關之間權力分工和制約的一個重要標誌,也為通過國家機構組織法和監督法等法律來實施憲法提供了理論基礎。
上述價值觀念轉變的另一個體現就是承認人民代表大會之外的司法機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人大不宜對司法過程進行個案監督,司法機關是適用法律的機關,在憲法上具有獨立地位。在這種司法優位的理念下,憲法學理論曾一度主張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甚至有拒絕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的義務。但是這種主張並未被主流政治觀念所接受,特別是由司法機關來決定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正當性,與中國憲法制度設計的初衷不合。為此,主流政治觀念旗幟鮮明地主張「堅決不搞三權分立」,其中包含著反對由司法機關來審查法律合憲性的觀點。自八二憲法頒布以來,在保持現有的政治觀念和政治格局不變的前提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人大內部特設機構)來監督憲法實施的思路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肯認。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作出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或憲法判斷。這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理論,特別是憲法解釋學所面臨的最大實踐困境。因此,近年來憲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憲法如何在一般部門法領域發生規範效力,並結合具體的案件或者事例在一般法律問題中尋求憲法實施的迂迴路徑。
三、評析與展望
與之前的幾部憲法相比較,八二憲法在四個方面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立法權;監督憲法實施,解釋憲法的權力;審查和批准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根據總理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和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22]在上述四個職權行使方面,立法權行使最為充分,法律依據也比較明確。在五四憲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立法的權力,到1982年通過了現行憲法,才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的權力。[23]以這部憲法為根本法律依據,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在內的國家組織機構逐漸完善,各級立法機關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根據八二憲法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進度,迄今大約80%的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24]第三項和第四項主要是程序性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來進行具體化實施。但第二項職權,即監督憲法實施和解釋憲法的權力,至今還沒有法律層面上的規範依據。
回顧八二憲法頒布三十年的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憲法實施方面作為不大,在解釋憲法方面基本沒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或憲法判斷。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人大立法的主要職能是根據社會發展對法律體系進行修補和完善,大規模立法的時代即將結束。此後如何避免法律體系的碎片化,維持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將成為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整體來看,現有的法律制度仍缺乏一種從憲法層面對法律體系的合憲性和正當性進行統合的優化機制,因此如何對法律體系進行憲法性控制是全國人大發揮憲法監督職能的一個緊迫課題。由於主流政治觀念無法接受司法機關做出合憲性判斷的制度模式,憲法學界的理論主張主要還是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選擇合適的切入點推進憲法監督。
憲法實施三十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法律系統相對於政治系統的獨立性已經逐漸顯現。在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中,逐漸開始將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政治制度加以並列表述,法治話語逐漸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這種政治話語的逐漸發展,在為憲法的法律化實施提供政治理論支持的同時也將為憲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一種較為明確的政治坐標。為此,如何結合中國的政治實踐並基於法學的立場研究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問題將是憲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與此同時,實踐問題導向的憲法理論研究將成為主流。當然,受制於中國的政治和法治現實,單純的邏輯分析和憲法條文釋義不足以解釋和解決現實中出現的憲法問題,引人其他學科的知識特別是政治學、社會學的研究來強化憲法論證也是必需的。但是也要警惕其他方法運用過度而導致喧賓奪主的局面。完全專註於憲法背後的社會和政治背景,可能會使憲法學研究在方法論上重新返回過去的宏大敘事而脫離其實踐品格,或者過於關注憲法背後的意識形態從而被政治內卷化(involution)。
注 釋:
[1]參見《王漢斌訪談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頁。
[2]Larry R. Baas, The Constitution as Symbol: TheInterpersonal Sources of Meaning of a Secondary Symbol, American Journal ofPolitical Science, Vol. 23,No. 1(Feb,1979),pp. 101-120。
[3]參見:《王漢斌訪談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頁。
[4]參見李鵬:《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新華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頁。
[5]比如,1998年12月22日,李鵬主持修改憲法徵求意見座談會上,張慶福、曾憲義提出憲法修改增加「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黃子毅、王家福、陳光中提出憲法修改增加「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雖然在1999年憲法修改時這些觀點沒有被採納,但是在2004年憲法修改時被採納。
[6]參見周鳳舉:《法律單純是階級鬥爭工具嗎?—兼論法的社會性》,載《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蘇謙:《也談法律的繼承性》,載《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
[7]林來梵:《中國憲法學的現狀與展望》,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6期。
[8]參見張友漁:《中國法學4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頁。
[9]鄭賢君:《憲法學為何需要方法論的自覺?—兼議憲法學方法論是什麼》,載《浙江學刊》2003年第4期。
[10]根據李鵬日記記載,在徵求意見會上,一些學者提出的運用憲法解釋來應對社會發展的思路被肯定:「修改憲法事關重大,這次修改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可不改和有爭議的問題不改。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的職權,因此有些問題將來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憲法的解釋來解決。」參見李鵬:《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新華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頁。
[11]韓大元、張翔:《試論憲法解釋的客觀性與主觀性》,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6期;韓大元、張翔:《試論憲法解釋的界限》,載《法學評論》2001年第1期;韓大元:《「十六大」後須強化憲法解釋制度的功能》,載《法學》2003年第1期。
[12]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之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
[13]韓大元:《對20世紀50年代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的分析與反思》,載《當代法學》2005年第5期。
[14]例如,李龍教授和周葉中教授認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包括:憲法與憲政、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共五對基本範疇。韓大元教授認為憲法學基本範疇主要包括:國家一社會;憲法一法律;立憲主義一民主主義;人權一基本權利;主權一國際社會。參見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範疇簡論》,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韓大元:《對20世紀50年代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的分析與反思》,載《當代法學》2005年第5期。
[15]林來梵等:《對話與約定的狂想—一場中國憲法學圓桌學術會議的綜述》,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16]對此張千帆教授指出,憲法學過去將眼光放在「人民」、「國家」、「主權」等宏觀概念,現在的焦點則轉移到公民基本權利。參見張千帆:《從「人民主權」到「人權」—中國憲法學研究模式的變遷》,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2期。
[17]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3頁。
[18]王玉明:《議行合一不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載《政法論壇》1989年第4期。
[19]吳家麟:《「議行」不宜「合一」》,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5期。
[20]劉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15頁。
[21]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 -91頁;童之偉等:《法學界對「議行合一」的反思與再評價》,載《江海學刊》2003年第5期。
[22]《王漢斌訪談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9、80頁。
[23]李鵬:《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新華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頁。
[24]《王漢斌訪談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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