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獨立量刑程序框架下的證據運用

試論獨立量刑程序框架下的證據運用作者:韋冬青 發布時間:2012-06-15 15:32:49   在現代刑事司法中,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一起,構成了司法公正的豐富內涵。而目前,我國量刑不公的問題卻日益凸顯,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學界與實務界也開始關注和研究量刑問題。但人們往往是從實體法的角度研究量刑,其實,量刑公正不僅是實體問題, 更是一個程序問題。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化是實現量刑公正的程序路徑,但量刑程序的科學設置不僅僅是將傳統的混合模式分離為相對獨立的定罪程序和量程序,還要對量刑程序補充程序公正的要素。而針對量刑程序所設置的科學和完善的量刑證據證明規則體系正是保障程序公正的至關重要的一環。  關鍵詞:量刑證據 責任分配 法庭調查 量刑程序  我國的刑事庭審程序一般是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後, 經過合議庭的評議, 由審判長就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一併作出判決,而並非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區分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我國的做法致使定罪證據、量刑證據在庭審過程中一併被調查, 造成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定罪、同罪名不同罰、律師量刑辯護難等諸多有違量刑公正的問題。重定罪輕量刑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中計劃完成的十項任務,其中第四項任務就是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中,自此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展開了量刑程序改革,那麼怎樣才能逐步實現量刑公正?實現量刑公正的關鍵是什麼?筆者認為量刑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在量刑證據的基礎上,是否取得全面準確的量刑證據是能否實現量刑公正的關鍵。因此,收集整理量刑證據是支持量刑活動的重要工作。  一、量刑證據的界定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與案件有實質關係且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客觀事實。量刑證據,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是指刑事訴訟案件的辯雙方依法收集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重的一切事實。與量刑有關的證據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包括涉及自首、立功、認罪態度、慣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贓等在內的各種獨特事實信息;二是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平常表現、前科劣跡、成長經歷、社會交往、家庭情況、受教育狀況;三是被害人的情況,包括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況、受害結果、獲得經濟賠償的情況及其表現出的懲罰慾望。【1】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證據的全面性因不同案件的千差萬別而不盡相同,並不能因概括化的歸納而窮盡。  量刑證據具有證據的一般性質並具有下列特性:1.量刑證據並非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的關係,量刑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評價,不要求其一定與案件事實必須有實質性的聯繫 2.收集主體的多元性,量刑程序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要充分調動各方力量,確保法官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有關量刑的信息,因此,控辨審等訴訟各方在量刑程序中都會協同致力於量刑證據的調取 因此,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是負有證明責任的收集主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其主張的事實也負有收集責任,另外,被害人,自訴人也是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 3.量刑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量刑證據收集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量刑證據的多樣性。  二、量刑證據的分類  量刑證據可以被區分為純粹的量刑證據與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純粹的量刑證據是指與案件中量刑事實相關的,用以影響法官裁量決定刑罰的根據。依照我國相關規定, 常見、主要的純粹的量刑事實主要包括上述三種量刑證據的第一、二種。這些案件事實中有法定量刑情節也有酌定量刑情節, 有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節也有對其不利的量刑情節,但純粹的量刑事實最大的特點是,這些案件事實只能對法官裁量決定刑罰產生影響,而對法官定罪沒有任何幫助。 定罪量刑混合事實及證據是指,它們既是定罪事實及證據又是量刑事實及證據,對定罪量刑都會產生影響,這些事實及相關證據,定罪不能沒有它們,量刑也不能缺少它們。因此, 稱其為定罪量刑混合的事實及證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類事實及證據「一人分飾二角」, 不可能從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加以分割。【2】常見主要的定罪量刑混合事實有:被害人數量、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及情節、是否使用武器、是否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被告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或身體狀況、身份、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主犯、從犯、脅從犯等等。  三、量刑程序規範化建設中量刑證據收集的責任分配  (一)偵查機關的量刑證據收集責任  偵查機關是第一個接觸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主體,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收集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因為案件能否正常處理,很大程度上由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決定。因此筆者認為偵查機關應當盡職盡責地收集提供與量刑有關的所有證據,包括罪重情節證據、最輕情節證據。  (二)檢察機關對量刑證據負有核實、收集責任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負有核實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所有證據,包括量刑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犯罪輕重的各種證據。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不僅有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量刑證據,也由收集量刑證據的責任。  (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其量刑意見有提供量刑證據的責任  作為訴訟主體的被告人,當訴訟活動進行到量刑階段時,已經失去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唯一的希望就是在量刑階段提供儘可能充分的量刑材料支持其量刑意見 實際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證據的責任是實現其所主張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量刑證據旨在使其積極舉證,將自己掌握的證據提供給法庭,使法庭能夠全面掌握有關量刑信息,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利益。  (四)被害人及自訴人的量刑證據收集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都可以參與到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意見並提供量刑證據 其實,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應充當雙重訴訟角色:一是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司法裁判的製作過程,通過發表意見和參與之爭辯論,對法庭的裁判結果施加積極地影響;二是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使得一些新的量刑事實出現在法庭上,促使法庭量刑信息的全面和量刑的適當。當然,若提供不出相應的量刑證據,就有量刑意見不被法庭採納的可能。因此,被害人及自訴人也有量刑證據的收集責任。  四、量刑證據的法庭調查  任何證據都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的法庭調查活動, 量刑證據也概莫能外。純粹的量刑證據與定罪量刑混合證據應當有區別地分別在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  (一) 純粹量刑證據的法庭調查  純粹的量刑證據應當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原因包括:  第一,我國的司法現狀是不區分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更談不上區分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所有證據一併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這就使大量的與被告人品格或者社會危險性相關的純粹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公正定罪,使法官對被告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好印象」或者「壞印象」,不利於司法公正。因此, 純粹的量刑證據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有利於防止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在定罪程序中的中立性, 保障審判公正;  第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由於定罪量刑程序不分,法官通常更加註重定罪的精準性而忽視量刑公正的要求,量刑往往採取粗略地推論方式予以解決,對量刑證據並不進行專門的法庭調查。這就導致缺乏必要的規則束縛法官的量刑裁斷,量刑裁量權有被濫用的可能。所以, 純粹的量刑證據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有利於改變法官重定罪、輕量刑的陳舊觀念, 合理抑製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 由於我國沒有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辯護與定罪辯護是合二為一的。這就導致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有時不得不在辯護過程中一方面志高氣昂地主張被告人無罪,而另一方面又無可奈何地指出如果判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從輕、 減輕的情節, 這無疑是前後矛盾的。審判長有時也會嚴肅地要求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中作出選擇。這樣不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而將純粹的量刑證據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調查則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兼顧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利於辯護權的實現,利於人權保障;  第四,真正有罪的被告人往往更加關心對自己如何量刑。定罪準確而量刑不公,正義只實現了一半。在一項對湖南省某監獄罪犯進行的調查問卷活動中,選擇「法院判決量刑欠公平」項目的達到了驚人的90%。另據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2001年審結的刑事二審案件統計中,以量刑過重為上訴理由的上訴人占上訴人總數的 70.1 %。【3】這就導致涉案上訪、上訴較為嚴重,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在量刑程序中專門處理純粹的量刑證據則對當事人具有教育和說服作用,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減少涉案上訴、上訪的幾率。  第五,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同在一個庭審程序中進行調查,如果被告人最終別判決無罪, 那麼之前對量刑證據的調查就白費了,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而將純粹的量刑證據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調查一來可以使該證據不在定罪程序中進行調查。二來如果定罪程序結束判決被告人無罪,純粹的量刑證據就不用再進行法庭調查了,這樣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節約司法成本。   (二 ) 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的法庭調查  定罪量刑混合證據雖然既對定罪起作用有對量刑產生影響,但應當在定罪程序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首先,定罪量刑混合證據應當在定罪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前文已述,定罪量刑混合證據涉及對被告人行為性質的評價,決定對是否滿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 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核心要素。因此,定罪量刑混合證據必須在定罪階段進行法庭調查,否則將致使整個案件定性不準, 量刑自然亦會不公。  其次,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無需在量刑程序中重複調查。在定罪程序中,定罪量刑混合證據已經經受了控辯雙方的舉證、 質證和辯論並經過法官審查、認證, 到了量刑程序不應再對定罪量刑混合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否則會徒增訟累, 重複勞動, 不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最後, 量刑程序中對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的適用。定罪量刑混合證據在定罪程序中業已經過法庭調查,在量刑程序中不再進行調查,但它畢竟具有影響量刑的作用, 在量刑程序中控辯雙方均不會放棄使用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的機會。問題是該證據應在量刑程序中何時提出, 如何提出? 較為合理的方式可以是:待庭審進入量刑程序後, 先對純粹的量刑證據進行舉證、 質證和辯論,合議庭認證後, 由控辯雙方各自整理經過法庭認證的定罪量刑混合證據,並在審判長的指揮下結合純粹的量刑證據進行總結辯論,如何量刑由合議庭做出最終裁判。  五、量刑程序的設置  量刑證據的判斷與運用應該以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分離為前提,獨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證據判斷和運用的應然語境。這是因為:  第一,獨立的量刑程序為量刑證據提供充分展示的時間。  從人類的思維習慣來看,在刑事訴訟中,無論是相互獨立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還是混合式的定罪量刑程序,都應該符合先定罪後量刑的訴訟邏輯。在時間上,對定罪證據的判斷和運用也優位於量刑證據,因為罪責問題尚處於待定狀態,控辯雙方則難以對量刑展開充分的討論。特別是在法官集定罪和量刑職能於一身的混合量刑程序中,隻影響量刑而不影響定罪的證據只能在量刑程序中單獨提出和辯論,專門用於指導法官量刑的量刑規則、量刑指南等也只能在量刑程序進行討論。如果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品格證據、酌定情節等量刑證據在定罪以前就在庭審過程中一併提出,極易引起法官在罪責問題上先入為主或對被告人形成偏見,有礙於公正定罪。  在定罪量刑程序不加區分的情況下,實踐中會出現一種邏輯悖論,甚至架空了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權。即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時又不得不同時提出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意見和證據。這就如同明明沒有做錯事,還要請求處罰且輕罰 --一種違背人性的非正常活動,如果辯護人僅作無罪辯護,不提出量刑意見和證據,那麼一旦庭審結束後被告人被認定有罪,其在時間維度上將喪失提出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意見和證據的機會 難以再進行有利於己的量刑辯護。事實上,大凡選擇無罪辯護的案件,基本上都以犧牲量刑辯護權為代價 這顯然不利於人權的保障以犧牲量刑辯護權為代價 這顯然不利於人權的保障。  第二,獨立的量刑程序使量刑證據獲得有效證明的空間  從一定意義上講,量刑事實的認定及其運用比定罪事實更複雜,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疑罪從無」原則,如果控訴方未能證明有罪事實存在,則應認定不存在犯罪事實。但是就量刑而言,一起案件中可能同時存在罪輕和罪重這兩種逆向的量刑事實,甚至很可能同時存在從輕、 減輕處罰這樣同向的量刑事實。如何裁量刑罰,就對證據的判斷和運用提出更高要求。  反映在審判實踐中,有關量刑問題的運作一般是糅合在定罪程序中進行的:在法庭調查階段,關於量刑的事實和證據與定罪的事實和證據都是一併提出,控辯雙方對相關的定罪量刑證據進行質證辯論。這種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使得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很難得到充分的舉證和質證,也使得法官難以全面掌握案內存在的量刑事實以及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而導致法院的量刑說理沒有針對性,量刑結果也因此容易受到控辯雙方乃至被害人、社會大眾的質疑。  第三,獨立量刑程序保障量刑證據判斷與運用的經濟性和公正性。  當被告人被評議無罪時,先期有關量刑的庭審調查和辯論將歸於無效。無形之中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離,可以使無罪案件止於定罪程序,免去量刑證據調查的成本,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  此外,將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區分對待,可以使得控辯雙方充分參與到量刑程序中,給予控辯雙方和被害人更多的公開參與程序、積極提供證據、充分陳述理由的權利和機會 進一步彰顯量刑過程的公開性、平等性、民主性,使量刑更加透明化和合理化。【4】  六、 結語:量刑證據獨立性的價值  傳統的刑事證據法理論基本上只關註定罪問題,而將量刑問題視為附庸。在我國量刑規範化改革斷深入和量刑問題廣為關注的當下,應該揚棄幾千年來「重定罪證據,輕量刑證據」的傳統,量刑證與定罪證據一樣同等重要。要實現量刑公正,解決量刑失衡,就必須從量刑證據著手,讓量刑證據走定罪證據的陰影,重視量刑證據的獨立性,在此基礎上構建量刑的證據體系。強調量刑證據的獨立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促進量刑程序的實質化,在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分而治之的情況下,唯一可充實量程序的就是量刑證。要實現量刑公正和刑罰的個別化,量刑裁決就必須建立在充分的量刑證據的基礎上,這就包括那些大量的與定罪事實無關的獨立的量刑事實。所以量刑程序不能照搬定罪程序圍繞定罪而建立的證據體系,量刑證據的特殊性決定了量刑事實的證明需要有自己的證據體系。這樣,官才能根據量刑的證據體系全面審查各種量刑事,對被告人判處合理的刑罰 我國目前正在實踐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需要有完善的量刑證據體系作為支撐。而將量刑證據作為證據理論的一個分支進行專門研究則能夠從證據的角度促進量刑程序的實質化。  第二,有利於完善刑事證據法理論體系。對量刑證據問題進行研究,符合法學研究精細化和深層化的發展趨勢,拓寬了刑事證據法的研究領域。量刑證據的特殊性決定了量刑事實在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方面有別於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而構建的單一證明模式的定罪事實。以此為基礎可以對量刑證據的可采性、量刑信息的調查、特定量刑事實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等深層次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構建量刑證據的完整體系。這將豐富並完善刑事證據法理論,也為我國正在進行的量刑改革提供參考,從量刑均衡的角度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注釋(1)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課題組:《量刑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完善》。(2)顧永忠:《試論量刑與量刑程序涉及的關係》, 載 《人民檢察》, 2009年第 15期。(3)仇曉敏:《量刑公正之程序進路》, 中國政法大學 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 第 20頁。(4)陳衛東、張佳華:《量刑程序改革語境中的量刑證據初探》,《證據科學》,2009年第17卷第1期。(作者單位:廣西天峨縣法院)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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