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乾貨|最高院毒品犯罪實務裁判要旨1-6項
裁判要旨: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符合刑訴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1.刑訴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2.刑訴法關於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規定,該迴避規定針對的是非因偵查人員身份而接觸到案情,需要作為證人的人,不應再擔任該案的偵查人員;3.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符合刑訴法的立法精神,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可以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的確立,而且對於規範偵查活動也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2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範圍,應當如何界定?案例索引第721號:王文勇、陳清運輸毒品案裁判要旨: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具有法律依據,但對於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範圍,在目前階段應當有所限制,限定範圍應當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是該偵查人員出庭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二是該偵查人員出庭為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所必需。總體來說,偵查人員出庭,應當是就其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況進行說明,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的過程中經歷和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二是偵查人員在實施搜查、扣押、辨認、訊問等偵查活動中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和與實施偵查活動本身的合法性相關的情況;三是偵查人員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立功線索進行查證等活動中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3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應當如何操作?案例索引第721號:王文勇、陳清運輸毒品案裁判要旨: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與普通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
一是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根據其特殊職務身份需要,一般不必要求籤署證人保證書,但可要求其向法庭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
二是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應當首先由該偵查人員直接就需要說明的情況進行陳述,再由控方和辯方分別進行詢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詢問。
三是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無須對偵查人員進行經濟補償,對於不出庭的偵查人員,也不能採取拘傳及其他強制其出庭措施,而應當由其所在偵查機關根據相關制度處理。
此外,對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也應注重保護,特別是對於從事緝毒、反恐、打黑等特殊任務的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以視頻屏蔽方式出庭作證。4「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認定案例索引第869號:劉曉鵬、羅永全販賣毒品案裁判要旨:證據合法性的調查程序雖然並無證據明確證實被告人遭到刑訊逼供,公安機關也出具了情況說明證明取證的合法性,但法庭從訊問的持續時間長、訊問的地點不規範、錄音錄像不同步等方面入手審查,認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屬於「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應依法對該證據予以排除。5對於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指控犯罪,如何審查認定?案例索引第971號: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裁判要旨: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沒有查獲毒品實物的被告人既往犯罪事實,只有當依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且不存在合理懷疑時,才可以依法認定。6盜竊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第191號:薛佩軍等盜竊案
裁判要旨:司法解釋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首先,需注意的是盜竊違禁品的數量大小也是認定情節的一個重要參考,最高院2000年《審理毒品座談會紀要》規定了一個參考標準,即「認定盜竊毒品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
其次,數量數額只是判斷盜竊毒品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參考,其本身並不是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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