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出版自由應以法律為準繩

言論出版自由應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日報》2010年10月21日 李平

  在當今這樣一個資訊高度發達、信息傳播手段多樣的時代,人們自由表達觀點與意見的渠道更加暢通、更加豐富,這對於實現公民言論自由大有好處。然而,隨之也帶來一些新問題。有的人在網路媒體上散布謠言,詆毀他人;有的人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混淆視聽,並稱「這是我的言論自由」。這種認識是片面的狹隘的,應該予以澄清。

  如何認識言論出版自由?

  首先,這離不開對自由的正確理解。任何自由都是有條件、有限制的,都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連。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經這樣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英國作家蕭伯納也說過:「自由意味著責任」。正如權利和義務始終對等一樣,言論出版自由與遵守法律同樣不能分割。也就是說,對言論出版自由不能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而同樣是有條件的、有責任的,既受到法律保護,又必須以法律為準繩。

  其次,法治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誌。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都不容踐踏。這就意味著,不管是什麼人,不管以什麼名義,不管做什麼事情,都必須遵守法律。在言論出版自由問題上也是如此。法律是公民行使言論出版自由權利時必須嚴格遵循的。人是社會的人,個人的言論出版自由只有放在社會的現實環境中,納入權利與義務的辯證關係中,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因此,法律在賦予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規範和限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同時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如果違背這一規定,個人權利對他人和公共權利造成侵犯,就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有,運用法律手段對公民言論出版自由進行規範,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即使是經常指責別的國家言論不自由的一些國家,也不例外。比如,在英國,法律規定言論出版自由不得藐視法庭;法國《人權宣言》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求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而美國對言論、出版和結社自由的限制十分嚴格,僅對一般性的語言的限制就有20多種,更不用說濫用這些自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了。

  事實上,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會對威脅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言論進行依法處理,而決不會任其泛濫。我國依法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恰恰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否則,不僅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無法保證,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也無從談起。對於公民來說,要享有法律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就必須樹立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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