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倫理學(大綱)
※概論及方法論一、概論: 1.何謂倫理學? 倫--人際關係,理--行為規範。 2.基督教倫理學:以基督教的立場,對基督徒及一般人的倫理道德生活,有系統的反省、分析及評價的學科。二、方法論: ┌—————————┐ │ 道 德 問 題 │ └————┬————┘ │ ┌————————┴——————————┐ │ 收集資料、了解事實、設身處地 │ └————————┬——————————┘ │ ┌—————┴—————┐ │ 分辨與道德相干否? │ └—————┬—————┘ │ ┌———————┴—————————┐ │ 聖經、道德規範、傳統、世界觀 │ └———————┬—————————┘ │ ┌——————┴——————┐ │ 慎思熟慮、衡量輕重 │ └——————┬——————┘ │ ┌————┴————┐ │ 禱告、分享 │ └————┬————┘ │ ┌——┴——┐ │ 抉 擇 │ └—————┘ (對、錯、允許、超義務、對而悲愴、錯而可諒解) │ ┌———┴———┐ │ 行動、實踐 │ └———————┘ 1.了解事實: 先聆聽,後評價。收集資料,設身處地。 2.分辨與道德相干否? eg.換腎v.s.智商。 考試v.s.智商 3.抉擇之依據: A.聖經: a.Exegesis(What the Bible said ?)---Hermeneutics(What the Bible says) 聖經倫理學---基督教倫理學 當代文化---現代文化 b.內容: .具體教導(如十誡,登山寶訓,保羅書信) --避免律法主義、非細節性的、風土民情 .一般道德原則---愛與正義 .完全的道德理想 --上帝的完全行動 ---新天地的景象 B.傳統的教導: .如天主教的自然法則 .改教家的倫理觀等 C.世界觀 .創造---婚姻、同性戀、環保---- .護理---人需努力?社會公義、人工受精 .救贖---參政?民主?從商? .末世---改革社會? D.故事敘述 .出埃及:解放神學? 4.抉擇: .超義務---如火場救人。 .對而悲愴---如正義戰爭。 .錯而可諒解---特殊狀況墮胎。叄、基督教倫理: 1.來源: 強調人與創造主的關係,觀點來源是神,是啟示的倫理,因此是絕對的律法倫理。 2.特點: a.律法或恩典? 出20:1、2 ,19:3--6 ,弗4:1 律法建基於恩典,且為維持個人及社會的安全。 b.束縛或自由? 約8:31 ,加:5:1,5:13 他要人尊重邊界,在邊界中自由翱翔,軌道並不取消自由。 c.外表或內在? 出20:17 ,太5:21-48 行為由內在品格而發,兩者都重要。 d.暫時或永恆? 羅13:11-14 ,雅5:9 ,彼前4:7 今生是永生的幼年期,著眼於永恆,不忽略現在。 e.手段或目的? 羅12:17-21 真理是全面的,兩者都應合乎善。 3.觀點: a.準則的觀點 雖然「愛完全了律法」羅13:11,但沒有準則,我們不知如何去愛。 準則的觀點也不抵觸因信稱義的真理,得救不是靠好行為,但得救後要有好行為,耶穌反對律法主義,不是反對律法(太:17-19 ) 。 b.處境的觀點: 只有準則不考慮處境與場合,就會過分簡化,形成僵化的教條 ,面對複雜、多元的社會,信仰與生活就會脫節。 c.動機的觀點: 約5:5--18 ,41-44 ,基督徒的倫理動機應是榮神益人,不求自己的榮耀。 4.衝突叄論: a.特例論--此派認為道德法則皆有例外,處境倫理學者認為沒有錯誤。 b.衝突論--此派認為抉擇都是悲劇性的,接受一個命令,必違背另一個命令,需分辨哪一個優先。如戰爭中生命權大於誠實權,喇和救探子。 c.範圍論--道德規範在一定範圍內是絕對的。 如「不可殺人」的準則下論死刑:特例論認為是特例,衝突論認為神也有衝突。範圍論認為誡命有範圍,某些殺人不受第六誡規範,不算特例也不算衝突,第六誡指不可謀殺。四、非基督教倫理學簡介: 1.自然論倫理學: 論點:人依自然而生。Life according to nature 評論:a.什麽是自然?無法產生倫理原則。 b.屬於自然的事物不都是善的。倫理不能建立在自然科學上。 c.某一件事是善的非因它是自然的,是惡的也非因是非自然的,自然與否 是一項事實,不一定具有價值判斷,如天才不必特殊訓練,「向野獸、野蠻人學習」之謬誤。 2.演化論倫理學: 論點:人依演化的方向而活。 評論:a.達爾文的演化論乃就動物演化的事實給予科學上假設性的描述,沒有價值上的認定。 b.但社會演化論者卻加上價值認定,認為更演化等於更高等。 c.在歷史上產生「英移民征服印地安人」、「殖民主義」、「屠殺猶太人」的悲劇。 3.快樂論倫理學: 論點:快樂是唯一的善,pleasure is the sole good 。「幸福是唯一被欲求的目的,「只要我喜歡有甚麽不可以?」。 評論:a.令人快樂的事物,不一定是善的。 b.快樂應是倫理判斷的結果,而非目的。 c.快樂論又分「個我論」Egoism,「利他論」Utilitarianism。分別是以自我或大多數人的幸福為依歸。 d.「幸福」何義? 幸福應該是追求的目的或結果? 4.實踐倫理學: 論點:在可選擇的行為中,哪一件會產生較善的結果。 評論:何謂「更善」?通常指--被常識普遍讚許的,但常識就是善的? 5.處境倫理學: 論點:倫理的唯一原則就是愛,是行為人當時處境決定行動。 評論:a.對人的行為能力太樂觀。 b.忽略愛的內容---愛完全了律法而不是取消。 6.中國人的倫理觀: 論點:傾向博愛論倫理觀,以維持宇宙、人際和諧為原則。---「天地君親師」,「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以家為倫理核心,家、良心就成為倫理原則。 評論:a.對人性太樂觀。 b.缺乏法治觀念。 c.個體較受壓抑。 d.由家推展出封建制度,是否足夠應付現代多元社會?※舊約倫理學————————一、舊約倫理之本質: 1.誡命是神屬性的表現: 利十八5、6、30 2.誡命是創造主的命令: 創一--十一 3.誡命反應神創造之功: 上帝創造生命場的整個範疇,並且加以規範:婚姻、生育後代、作負責的管家、、、。二、舊約倫理之必要性 1.舊約佔聖經的77百分比,關於耶和華的聖潔與特性有最詳盡的描述。 2.耶穌與使徒都使用舊約(太五,提後叄16)。 3.舊約是猶太人的歷史,也是新約信徒的救恩歷史。 4.啟示雖是漸進的,但原初的啟示依然是完全的。叄、舊約倫理的內容: 1.十誡: A.解釋原則: a.十誡先是命令的主體本身,但必須有行動,因為行動最能反應神的本質、特性、旨意。 b.十誡的陳述包括肯定與否定兩方面(路十27),所以命令禁止某一惡行,必須行其相反的善,才得被稱為順從的人。無所作為被視為死亡,絕非消極的不傷害鄰舍而已,而是積極的謀求鄰舍的福祉。 B.分析: a.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先有恩典,才要求誡命。誡命要求順服,因為是神的話。 b.出埃及記二十章2-17節,只有叄個肯定敘述: 第二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與 神正確的關係。 第八節:當紀念安息日---------與工作正確的關係。 第十二節:當孝敬父母---------與社會正確的關係。 C.與神正確的關係---出二十2--7節 a.對神的內在敬拜--出二十3 禁止無神主義、多神主義、形式主義,道德由此開展。 b.對神的外在敬拜--出二十4-6 禁止屬靈的(內在)、物質的(外在)偶像崇拜。他要求唯一的專心,忌邪是激動神反對一切妨礙他所愛者的福樂。 c.對神的言詞敬拜--出二十7 禁止有口無心,無目的的使用神的名。 ---人拜偶像會影響道德生活。 D.與工作正確的關係---出二十8--11節 a.工作是神的恩賜,職業也是神的呼召。 b.工作不是轄制我們的暴虐惡魔,不要想在 神之外為自己創造幸福。 c.全部時間屬乎神,他是一切受造物與時間的主。 ---有心靈的安息,才不會迷失方向。 E.與社會正確的關係---出二十12-17節 a.當孝敬父母----尊重權柄 1.尊敬他們,視他們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 2.孝敬並不源於血緣、感激,而是一種道德的抉擇,對神呼召的回應。 3.權柄是力量與情理、權力與公理的結合,並不等於獨裁 。權柄是別人所賦與的,目的是要人在權柄中得釋放。 4.為兒女的權益所限制:生存權、被照顧、無條件接納、公正待遇、不被虐待。 b.不可殺人----尊重人命 1.生存權是基本人權。 2.此誡命被限制在謀殺行為,誡命也要求人走向有需要的鄰人。 3.尊重人命非因人的價值,而是人的神聖: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 4.不可殺人也包括自己,生命是一份禮物,只有神能處置。 c.不可姦淫----尊重誓約 1.誡命所關心的不僅是性,而是關於婚姻的一切。 2.誡命要求人遵守約定,信守誓言,彼此眷顧,維繫關係。 3.誡命要求忠誠,忠誠是積極、有力的態度,需要不斷更新、再生。 4.姦淫是錯誤,非因顯出隱藏的獸性(康德),非因破壞自然法則(阿奎那),也不只是傷害人。是因婚姻是性的盟約(成為一體),婚姻的目地不是讓人快樂(是結果), 而是讓人有將來。 d.不可偷盜----尊重所有權 1.誡命禁止拿取別人的東西,誡命也要求幫助他人取得應得的東西。 2.沒有人能一無所有而能活出神的形象。 3.私有權並不表示人可以無節制地消耗資源,要尊重神的所有權。 4.人單為物質而活,無法成人。但人沒有物質,也無法成為人。 e.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尊重誠實 1.說謊是人類溝通的毒素,是信任的破壞者。 2.誡命並不要求人說出每一個思想,但他要求在該說實話的時候,一定要全部說出來。 3.假裝成你不是的樣子,就是不誠實的縮影。 4.為什麽誠實 ?因神是信實的。鄰舍要信任以得自由,社會需要信任才得存活。 2.約書: 出20:22-23:33 3.聖潔律法: 利19-20章 4.申命記律法--12-25章 a.12:1-31 第一、二誡 b.13-14:27 c.14:28-16:17 d.16:18-18:22 e.19:1-22:8 f.22:9-23:19 g.23:20-24:7 h.24:8-25:4 i.25:5-16※新約倫理學————————一、登山寶訓: 1.原則: A.外在行為源於內在生命(太五3-12) 。 B.榮耀神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動機(太五13-16)。 C.恩典並不廢掉律法,反要活出更高的義(太五17-20)。 2.更高的義: A.由行為提升到動機。 B.由外在提升到內在。 C.由消極提升到積極。 3.內容: A.「不可殺人」---尊重人的生命(5:21-26) 不可懷恨、輕視別人的生命,要積極主動和好。 B.「不可姦淫」---尊重異性(5:27-30) 以壯士斷腕的心態面對試探。 C.「不可離婚」---尊重配偶(5:31-32) 婚姻是神聖的,「二人成為一體」,只有一方破壞此一體性時,才構成離婚的要件,且是充要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D.「不可起誓」---尊重真理 (5:33-37) 真實、坦誠是人類溝通最直接的通路。 E.「不可報復」---放下自我(5:38-42) 公平是對法官的要求,放下自我、卸下防衛才是基督門徒的胸懷。公平維護真理,但犧牲、無我顯出美、善。 F.「愛仇敵」---多走一哩(5:43-48) 重生的人要追求「超義務」的抉擇。二、哥林多前書: 1.教會倫理(1:10--4:21,6:1-20) A.不可結黨,反要相和。 B.傳道人是神的僕人,屬於信徒,而非信徒屬於傳道人。該得榮耀的是神。 C.4:8-13信徒的地位與生活應該與傳道人一樣,為主受苦而得榮耀。 D.6:1-11信徒之間不可彼此訴訟。 2.婚姻倫理(林前5、7章) A.淫亂的人,教會要制裁(5:5、9-13),交給撒旦的意思,應是指像約伯,肉體受苦而人得救。 C.獨身是一種恩賜,沒有恩賜就可結婚。夫妻間要用合宜的身份彼此對待。 B.基督徒是自由的,但卻不能像「性解放者」--使自己成為性的奴隸。(7:1-7),不可分居。 D.獨身是好的,但,是特別的恩賜。寡婦再嫁也是合宜的,都不可輕視(7:7、8),但要嫁給信徒。 E.不可離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而且是對雙方本來都不信主而說的 。 F.結婚不是犯罪,但要小心不能專心服事的試探。不結婚是一種理想,但要小心性慾的試探。 3.女權倫理(11:2-16) A.11節--男女彼此需要、互相依靠。 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權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權威之下。 C.其他經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叄、書信中的倫理: 1.政治倫理: 太二十二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羅十叄1-7 ,提多叄1 ,彼前二13-17。 2.婚姻倫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叄18-19,彼前叄1-7。 3.工作倫理: 弗六5-9,西叄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生命倫理---墮胎———————————一、了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周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叄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 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叄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麽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叄、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奸成孕: 婦女因奸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性倫理-----同性戀———————————一、何謂同性戀(Homosexuality)? 1.同性戀傾向(orientation) 同性戀行為(act) 2.同性婚姻v.s同性濫交 3.同性戀是病態嗎?一定不道德?二、同性戀的類型: 1.類型: a.炫耀型 b.自我不協調型(Ego-dystonic):自厭型同性戀者 c.自我協調型(Ego-stonic) d.隱密型 e.暫時型:境遇型同性戀 f.雙性型:占同性戀中54%左右 2.量尺:根據金賽同性戀量尺 0 級:完全的異性戀 一級:幾乎都是異性戀,偶而作同性戀的夢或幻想。 二級:大多時候是異性戀,偶而明顯的同性戀。 叄級:同性戀與異性戀各半。 四級:大多時候是同性戀,偶而明顯的異性戀。 五級:幾乎都是同性戀,偶然異性戀。 六級:完全的同性戀。叄、同性戀的成因: 1.先天因素: a.賀爾蒙:雙偶素 b.染色體-性染色體突變,染色體末端分裂。 2.後天因素: a.家庭因素:強勢的母親或懦弱、分居或去世的父親。 b.養育方式不當,造成性別角色混亂。 c.弗洛伊德:早期性心理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衝突。 d.動機挫折的轉向。 e.極端女權主義者。四、同性戀的治療: 1.精神分析導向的治療。 2.行為治療法:嫌惡、增強刺激。五、法令: 英1967合法,美1975 工作權,1984 結婚權。 「凡年滿21歲且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者為合法」,中西大致相同。六、聖經、神學: 1.聖經: 創19:1-13 ,士師記19 ,利:18:22 ,20:13 羅1:18-32 ,林前6:9-10 ,提前1:8-11 2.神學: a.創1.2--男女有別,一夫一妻制。 b.創1:28--生養眾多。 3.傳統: a.天主教:阿奎那以自然律反對,因同性戀無法生育兒女。 b.更正教:歷史中一致反對。七、問題討論: 1.先天性就一定合理? 2.私事、人權?非關道德? 3.品味選擇---單純性取向問題? 4.欲求v.s.聖靈能力。 5.A.I.D.S.(Acquired Immune Dificiency Syndrome)是天譴?八、教會的責任: 1.我們都是罪人。 2.給予輔導、幫助。※政治倫理———————一問題所在: 1.基督徒個人及群體可否參政?若可則如何參政?如何行動? 2.政教分離的意義是什麽?傳道人可否參政? 3.基督徒可否參與流血革命、推翻政權? 4.基督徒要否組織一個基督教政黨?二、歷史中的教訓: 1.初代教會至君士坦丁大帝: a.耶穌基督---政教分離(太22:21),但常批判統治者(路13:32,可8:15)。 b.使徒---羅13:1-7 ,彼後2:13-17 ---尊重政權 ----順從神不順從人(徒四) 2.君士坦丁至改教時期: 政教合一,宣教事業蓬勃發展,建立基督教文化。 但 a.主權者定歸信仰的形式、內容。 b.信徒品質低落,傳道人員使命模糊。 c.主權者與教會領袖鬥爭。 3.改教之後: a.路得宗: .政教分離,無條件順服政權,不犯罪,但不以暴力反抗政權。 .後期均為政治勢力控制,20世紀才鼓勵個人參政。 .二次大戰後,教會對國家較為主動。 b.重洗派(門諾會) .政教分離,除非令信徒違背神旨,否則無條件順服政府。 .堅持教會獨立,拒絕政府干預,不服兵役。 c.貴格會:致力社會改良,卻不從政。 d.浸信會: .政教分離,教會教導。徒個別參政 .修正派認為應保有對國家的影響力。 e.改革宗: .神治的政教關係觀:教會有權要求免受國家干涉,而教會可要求國家完成神所託付的使命。 .常以舊約先知支持政府應支持教會,但也讚許新約對救恩的重視。 .最佳政制是代議制,對政權抱持高度的批判性。 .加爾文宗的改良主義者認為教會與國家是兩個獨立而不能分割的群體。叄、聖經、神學: 1.不參與的神學: a.末世論:這世界非我家。 b.政教分離。 c.政制容易被利用。 2.參與者的神學: a.聖經(新約) .政教分離--太17:24-27 納稅,太22: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拒絕武力--太26:52-53、約18:11、36--拒絕武力。 .順服政權--羅13:1-7,彼前2:13-17。 .批判政權--路13:32、可8:15,徒4:19。 .神賜政權--徒5:29、約19:11。 b.神學: .創造神學:世界屬神,神並不將世界讓渡給魔鬼。 .救贖神學:基督仍然是主,信徒當與主同作王。 .管家職分:採取行動,維護人權。 .大誡命:愛神,愛人如己。 c.理由: .不關心政治使教會失職,政治複雜,但不可因 廢食。 .只傳福音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縱容罪惡亦有分於罪。 .世界屬神,神關注受壓者。四、行動準則: 1.代禱--提前2:2。 2.福音永遠是最高關懷。 3.個人參政,盡公民責任;按照呼召,選擇不同參政角色。 4.教會群體任監察角色,使政權按真理執政。 5.了解、認識,收集資料;專業人士集合討論。 6.以善勝惡,用盡一切合平手段;不可流無辜者的血。 7.重新分配教會資源,幫助窮乏人、受欺壓者。五、結論: 民主、自由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而是手段;真理才是目的,只有真理叫人得著真正的自由。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