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範圍 外界失望

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範圍 外界失望近年來,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機關的主導理念。這幾年最高法院對死刑控制得很嚴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複核權後,基本控制在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告訴《瞭望東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並非簡單減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減死刑罪名和限制減刑是同時並進的,這是為了緩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現象,更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內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減刑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後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在這種減刑模式下,死緩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獄。其中關鍵在於, 「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生刑偏輕導致減刑假釋人員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屢次出現。今年4月13日,山東泰安開槍襲警案主犯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而這並非他第一次身負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開槍殺人被判無期,但不到5年就出獄了。

如今,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0年」的規定,劉建軍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國外的終身監禁。

雖然限制減刑年限規定被高度評價,但具體細則尚待明確。「法院對於死緩罪犯是否限制減刑有自由裁量權,這就給法官在權力尋租上提供了機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開建議,應在「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處設定條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沒有這樣提」。

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3318萬餘元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網民熱議,對於許宗衡這樣的貪官,不殺也至少應限制其減刑。但針對貪腐官員限制減刑的呼聲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體現。

針對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審議現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牟新生曾建議「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刑法關於減刑的規定,不要變通」。在他看來,對於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社會反響一直很大,「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為有期徒刑。」

《刑法》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事實上,很多官員涉案金額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也很少被判處死刑,死緩判決成為突出現象,原因多是考慮其認罪態度、贓款追繳等,以及嚴控死刑的要求。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佔11%,無期徒刑者佔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佔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佔15%。

一旦貪腐金額巨大的官員免於死刑立即執行,其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情形一般不對公眾公開,極易滋生外界對其「免死—減刑—假釋」路線圖的猜測。「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許多人對於貪官被判死緩後的反應。

據官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

此種背景下,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的範圍未免讓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審議期間的另一熱點是貪污受賄要不要取消死刑的問題。戴玉忠在一次講座中透露,一位長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響的人大常委曾就「貪污受賄犯罪取消死刑」的問題提出幾點意見,「但還是沒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關於貪污賄賂罪死刑的法定數額標準雖然討論熱烈,最終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該領域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但要同時落實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後,與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領域有關聯的是,規定將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實際執行最低刑期由原來的10年延長為13年。「判處死緩的貪官或其它非暴力犯罪人,比照無期徒刑的減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將延長3年。」趙秉志對《瞭望東方周刊》說。

多方監督才能緩解不信任

4月14日,廣東高院公布規定,內容包括罪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減刑、假釋案件,一般應開庭審理;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進行開庭審理或組織公開聽證。

「聽證公開的主旨是要消除開庭與不開庭之間的灰色地帶。」廣東省高院新聞發言人戴佛明曾對媒體介紹,書面審理的,應當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羈押場所幹警和其它在押罪犯監督。

從今年開始,公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這種方式也陸續在廣西、河南等省區逐步推廣。

對此,著名法學家陳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減刑制度是由監獄根據服刑人員表現考核申報,法院依據呈報材料書面審批。該方式不能有效規避減刑隨意性的發生,而廣東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種嘗試。尤其是針對職務犯罪,其示範效應會更明顯」。

陳光中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如何使檢察院的監督職能實質化,亦是迫切的問題。

「法律規定,檢察院事中事後都可介入,而事實是,法院往往選擇內部審查,沒有聽證程序。法院核准減刑前應搞個聽證,但這樣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規定,監獄報到法院申請減刑假釋之前,一定要先聽取駐所檢察官意見。」陳光中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對減刑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會更有效,讓檢方、被害人或其家屬、罪犯、社區代表等都參與進來,才能有效緩解被害方乃至社會公眾對減刑結果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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