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滸:投靠還是擴張?—從甲午戰後兩湖災賑看盛宣懷實業活動之新布局

  

   甲午戰敗,李鴻章勢力垮台,以之為靠山的盛宣懷非但沒有沉淪,反而在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迎來了其一生中的「大發跡開端」(夏東元語)[1]。按照學界長期通行的說法,盛宣懷此次成功轉身的主因是找到了新後援即張之洞,而其委身張之洞的標誌又是接手張之洞一手創辦卻難以為繼的漢陽鐵廠。至於盛宣懷願意接手的原因,自費維愷(AlbertFeuerwerker)、全漢升、陳錦江(WellingtonK.K.Chan)諸名家以來,迄今學界多認為,乃是張之洞為盛宣懷面臨的參案提供庇護作為交易條件。[2]李玉勤近年來雖發現有關這一交易的證據並不充分,但又基於「政治權力的交易和運作屬於潛規則」的理由予以化解,認定張、盛之間是以潛規則形式達成了交易。[3]其實,證據不足並非僅有潛規則一種可能,它也能令人猜想:這項交易會不會並不存在呢?甲午戰後的兩湖災賑活動——這一看似與盛宣懷接手漢陽鐵廠無關的事件——提供的線索表明,這一猜想是可以得到確實查證的,隨之又產生了重新理解盛宣懷戰後實業活動之新布局的要求。

  

   一、兩湖災賑凸顯出的人脈疑雲

  

   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896年2月10日),時近年關,正準備從上海前往蘇州與老父團聚的盛宣懷,接到了直隸總督王文韶發來的一封急電,其內容居然是催促盛宣懷為湖南災荒提供臂助:

   湖南長、衡、寶三府大荒,右帥(按:湖南巡撫陳寶箴字佑銘,有時又作「右銘」)有電告急,籌賑局已撥濟四萬,兄亦捐廉三千。昨又有湘省京員三十二人,並翁、徐、錢、廖以次七十八人,公函迭告,司道及尊處皆有,容另寄。似此情形,固非偏災可比,不識尊處備荒項下,尚能借移一籌否?南省義賑,力尚從心否?兄於湘最習,不能不為儘力,希贊成為盼。[4]

   為了說明這份電報的緣起,首先需要對此次大荒情形略加介紹。這次大荒的誘因是旱災。據開缺湖南巡撫吳大澂於是年九月十一日(10月28日)奏報:

   長沙府屬之瀏陽、茶陵、醴陵、湘鄉、湘潭、攸縣,衡州府屬之衡山、安仁、衡陽、清泉,及寶慶府屬之邵陽、新化各州縣,均有被旱之區,收成歉薄。……茲據委員會同各該州縣履勘災區,開折呈報,每有一鄉數十村莊顆粒無收之處,民情困苦。……據長沙、善化兩縣報稱,醴陵等處災民紛紛來省就食,扶老攜幼,每起五六十人至八九十人不等,每日約有四五起,分住城外廟宇,頗形擁擠。……查旱災較重之區有十二州縣,訪諸父老,今年旱荒為數十年來所未有。[5]

   接任巡撫陳寶箴於十一月二十二日(1896年1月6日)亦奏稱:「查明長沙府屬之醴陵、攸縣、茶陵,衡州府屬之衡山、衡陽、清泉、安仁,寶慶府屬之邵陽等州縣,均經被旱成災,在五六分以上,輕重不等,甚有顆粒無收之處。至瀏陽、湘潭、湘鄉、新化各縣,雖被旱較輕,收成亦屬歉薄。」[6]由此可見,這次旱災的確來勢不小。

   其次需要解釋的一點是,身為直隸總督的王文韶為什麼會為湖南求賑呢?個中原由,除了王文韶於同治十年至光緒四年(1871至1878年)、光緒十四年至十五年(1888至1889年)兩次出任湖南巡撫而「於湘最習」外[7],另一個重要因素在於這時接替吳大澂出任湖南巡撫的陳寶箴身上。王文韶之於陳寶箴,可謂有知遇之恩。原來,陳寶箴曾於光緒九年(1883年)被參而受到了「降三級調用,不準抵銷」的處分,一度仕途坎坷。王文韶則於光緒十五年(1889年)向朝廷保薦人才時奏稱,自己「在巡撫任內,見其(按:即陳寶箴)學問優長,識量超卓,深器重之」,請朝廷「量予錄用,俾迴翔兩司之間,以備封疆之選」。有賴於此,陳寶箴方於次年補授湖北按察使。[8]此次湖南旱災發生時,陳寶箴恰恰又是從直隸布政使任上轉任湘撫。[9]由於吳大澂在任期間,為賑務所落實的款項,僅僅是從「糧道庫儲本年解部漕折項下截留銀三萬兩」[10],而陳寶箴也在接任後即發現,「惟庫儲支絀已極,籌款萬分艱難」[11]。在這種情況下,陳寶箴向恩人兼老上司求助自屬情理之中,而王文韶為老部下分憂解難亦是應有之義。

   回到前述王文韶的電報,其對盛宣懷的要求可以歸納為兩個:其一是設法籌集賑款,其二是派遣義紳即義賑人員前往辦賑。有趣的是,在一個多月前,盛宣懷也碰到過類似要求。當時,正準備回兩江總督本任的劉坤一因江蘇北部地區被水成災,故請盛宣懷「於義振(按:當時「振」與「賑」通用,原文如此,下同)款內撥若干,派熟諳之人前往查放,以助官振之不足」。[12]盛宣懷的答覆簡直是一片推搪之詞:

   從前捐存備賑銀十萬兩,無可歸補。原議隨墊隨還,而湘賑、川賑借用,無可歸補。徐海災重,已電調嚴作霖回來,如川賑有剩款,當可赴徐海,或嚴到,亦可勸捐。各省民窮財盡,情形一日不如一日,奈何。[13]

   而這時面對王文韶時,盛宣懷卻在王文韶來電的次日即二十八日(1896年2月11日)便回電稱:

   湘南告災,亟應籌助。招商局所捐備賑十萬,除山東借撥五萬外,現存松江各典五萬難動,晉捐剩存備賑十萬,除山東借撥五萬外,現存紡織廠五萬,可以借撥。刻與各董熟商,一曰籌墊倡捐,擬借撥備賑款五萬兩,並息借庄款四萬兩,宣亦捐廉一萬兩,共成十萬。二曰擇地派人,義賑中亦少可靠之人,只有請嚴佑之(按:嚴作霖字佑之)前往一行。款少地廣,不足救澈,應電詢佑帥,三屬以何處為最重,只可擇尤加放義賑。三曰勸捐歸墊,備賑借款,奏明必須歸還,否則以後無可再墊。頃與施則敬等面議,善捐甚微,仍賴獎捐為主。湘中咨部太遠,請援協晉成案,由津道刊發實收,直督咨部,並請札委張道振棨在津總辦。以上三端,是否有當?敬候鈞裁。[14]

   盛宣懷這裡的表現可謂十分賣力:除備賑款項可以借撥外,又添加了向錢莊的借款以及自己的捐款,並且也不顧嚴作霖剛剛從四川辦賑歸來的勞頓,便促其立即帶隊前赴湖南,甚至還為如何儘快趕辦賑捐出謀劃策。不僅如此,盛宣懷稍後又商請作為義賑領袖人物之一的謝家福,「另行墊款二萬」,故助賑湖南的總數達到12萬兩。[15]並且,為了消化這些墊款和借款,盛宣懷又招集當時義賑活動中的十多位頭面人物,如葉成忠、嚴信厚、經元善、施善昌、施則敬、謝家福、王松森、鄭官應、楊廷杲、席裕祺等人,與之聯名在《申報》上發布公啟,在義賑名義下發起了專為湖南籌捐的活動。[16]王文韶顯然對盛宣懷的活動非常滿意,故而在日記中也寫下了「杏孫(按:盛宣懷字杏蓀,亦作「杏孫」)電來,代籌湘賑不遺餘力」之語。[17]而陳寶箴於光緒二十二年三月(1896年4月)間給朝廷的奏報也表明,盛宣懷所籌款項是湖南此際從省外接收賑款中最大的一筆。[18]

   真可謂無巧不成書,就在湖南遭災的同時,湖北也發生了嚴重災荒。據護理湖廣總督、湖北巡撫譚繼洵於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1896年1月17日)奏稱:

   湖北本年夏、秋二汛,漢水疊漲,濱臨襄河之鐘祥、京山、潛江、天門、荊門、漢川等州縣堤多漫潰,田廬淹沒,小民盪析離居,嗷嗷待哺。而下游之武昌、漢陽、黃州三府所屬州縣,復因久旱,秋收失望,情形亦重。……惟是本年被淹各處,至今積水尚未全消,受旱之區又值冬晴日久,二麥多未播種。

   他繼而指出,此際的湖南災荒更讓湖北形勢雪上加霜,因為「湖北人稠地隘,素鮮蓋藏,即值中稔之年,民食恆虞不繼,每仰給於湖南。今則北省既遭巨祲,南省亦受旱災,收成歉薄,米穀下運無多,糧價現已漸長,轉瞬騰貴,糧缺勢所必然。」[19]此言確非多慮,其子譚嗣同於除夕日給湖南家鄉的業師歐陽中鵠的信中便稱:「自岳州(按:岳州為湖南通往湖北的重要糧道關口)禁米之後,米價每石驟漲至四串八百文,……安陸一帶早已過五串,湖北之荒亦為近年所未有,江夏(按:江夏為湖北省城之附郭縣)已經逃荒,何論外縣?」[20]

   譚繼洵關於此次湖北災荒的另一份奏摺表明,因「司道各庫向無閑款,賑捐屢經開辦,已成弩末」,故辦理賑務甚屬棘手。[21]在這種情況下,此時的正任湖廣總督張之洞雖因署理兩江總督而遠在千里之外的江寧[22],亦不得不出面為湖北尋求幫助了。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初五日(1895年10月22日),張之洞致電山東巡撫李秉衡稱:「該處(按:即湖北)饑民不下數萬,嗷嗷待哺,甚恐生事。鄂省庫款如洗,無款可籌,當道萬分為難。敝處已設法勸捐,量為協濟。公擬籌濟若干?祈酌定速示,……若再遲,則恐已轉溝壑矣。」李秉衡次日即複電,應允「擬籌濟十萬金」。[23]次年正月(1896年2月)間,鑒於「鄂賑需米」,張之洞又急電譚繼洵稱:「鄙意擬在江南籌款借撥,就近電飭蕪湖道購米一二萬石,由商輪運鄂,以便平糶。」[24]從這裡可以看出,此次湖北賑務需要外部援助的急迫程度和力度,並不比湖南遜色多少。可耐人尋味的是,張之洞和盛宣懷之間就此次兩湖賑務問題沒有任何聯繫的記錄。

   事實上,在此次為湖北助賑的活動中,盛宣懷的身影也出現過。但其態度之消極,簡直令人懷疑,這還是那個多年來始終以熱心助賑著稱的盛宣懷嗎?對此,他在兩次面對為助賑湖北要求時的反應堪稱明證。

   令人有點意外的是,第一個讓盛宣懷向湖北賑務提供幫助的人,居然是王文韶。光緒二十一年除夕(1896年2月13日),王文韶電告盛宣懷稱:

   昨接敬帥(按:譚繼洵字敬甫)電,又以鄂災告急,並有近年直賑,鄂曾迭助巨款之語。有挾而求,勢難諉卸,而賑局甫撥湘款,開正工賑紛來,一時力實不逮。不得已或於尊籌十萬內撥出二三萬入濟,遂作為直協之款,將來統由勸捐項下歸還,可否?[25]

   王文韶之所以讓盛宣懷從湘賑款項中劃給湖北一部分,是因為無法對譚繼洵的求助置之不理,但自己剛剛為湖南籌措賑款之後,再無餘力。孰料盛宣懷卻在次日的回電中拒絕了王文韶:「鄂災告助,誼亦難卻。惟……義賑專辦湘省,尚恐力不從心,斷難兼顧。」[26]可以肯定,盛宣懷的這個答覆當然不是不顧王文韶的情面。這是因為,王文韶於除夕發出的電報中還有這樣的話:「佑之能去固好,但恐過鄂時,鄂中又有祈懇,佑之亦甚為難,此層併當計及之。」由此可見,王文韶心裡真正關切的是湖南,也很擔心湖北的事情對湖南形成干擾。而由於盛宣懷的回電沒有涉及嚴作霖該怎麼辦的問題,王文韶於二十二年正月初四日(1896年2月16日)致電盛宣懷,提出了一個免得讓嚴作霖為難的轉圜辦法:「佑之肯赴湘否?或解款而不去人,准以十萬為率,而分二三成與鄂,何如?」[27]盛宣懷於同日便回電,並且這一次的態度更為決絕:「義賑若不去人,則大眾不信,無可勸捐歸墊。若派人去,則至少十萬,勢難分鄂。……佑之如肯去,當囑不見鄂官。」[28]也就是說,即使在嚴作霖確定前赴湖南的情況下,湖北也不能從盛宣懷手裡分一杯羹。

   盛宣懷對湖北賑務的消極態度,並非只在王文韶面前才表現出來,在應對來自一位湖北大員的請求時也有明顯表露。這位大員便是湖北按察使惲祖翼,他與盛宣懷既是常州同鄉又兼世交。[29]更重要的是,在這一時期張之洞與盛宣懷商討接辦漢陽鐵廠問題的過程中,惲祖翼也是為雙方穿針引線的重要人物之一。[30]作為湖北的高級官員,惲祖翼自然深知該省賑務危急的情況,因此向盛宣懷求助亦屬人之常情。可是,盛宣懷在正月初十日(2月22日)的回電內容是:

   江電與廿五函同到,始知鄂災與湘並重,公在鄂,尤應幫忙,惟允湘賑在先,且專派人去,非巨款不可。鄂捐只可竭力趕辦實收,望速咨送五百張,如能照山東給空白咨文,功效乃速。[31]

   而在收到這批實收後,盛宣懷又電告惲祖翼:「實收已到,暫緩添寄,必竭力代勸。」[32]可以說,盛宣懷這裡的表現實在不夠朋友:其一,從前文可知,他實際上在惲祖翼發出求助前就已知道湖北災情,卻說是剛剛知道;其二,他所應允的幫助,僅僅是代為銷售五百張實收而已——這顯然不可能迅速轉化為現款。

   綜上所述,盛宣懷在這場兩湖災賑中表現出了兩幅面孔:其一,對於也處在湖廣總督管轄範圍的湖南,他既籌集大批賑款,又派出得力助賑人手,熱心程度非同一般,但其這番舉動的關鍵在於王文韶的要求,而與張之洞無關;其二,對於連張之洞都要大費心力的湖北賑務,盛宣懷的態度十分消極,基本沒有提供多少有效幫助。據此可以斷定,盛宣懷在這場兩湖賑務中,並沒有向張之洞示好的意思。這顯然是一個令人詫異的反常現象。要知道,就在這個時期,張之洞與盛宣懷恰恰在緊鑼密鼓地商談接辦漢陽鐵廠事宜。按照學界通行的說法,張之洞在這場談判中居於主導地位,也對盛宣懷的命運具有決定性作用。這就出現了意味深長的問題:張之洞為什麼不要求盛宣懷為處於艱難之中的湖北賑務提供幫助呢?精明過人的盛宣懷又為什麼會坐失這樣一個向張之洞獻殷勤的良機呢?基於這些問題,在學界關於此際張之洞和盛宣懷之間關係的通行認識中,也就露出了必須加以勘察的裂痕。

  

   二、對漢陽鐵廠交易問題的辨正

  

   應該說,李玉琴的研究中其實已經觸及了這一裂痕。特別是她率先發現,有關張之洞和盛宣懷在接辦漢陽鐵廠問題上的交易,以往成說所依賴的主要證據都來自於非當事人的說法,並且很難查到張之洞為盛宣懷提供庇護的具體事實。然而,由於她毫不懷疑張、盛之間存在以往公認的那種交易,所以對這種證據不足的情況基本上點到即止,沒有進行更為充分的考察。[33]這樣一來,要使她的發現成為質疑這項交易的證據,還必須配合更多疑點,進行深入系統的解析。

   在某種意義上,關於張、盛在接辦漢陽鐵廠中存在交易的看法,並非是現代研究者的創見。這是因為,這種看法不僅早已出現在清末民初的一些時人之中,而且正是這些人的說法成為了後世學者的首要證據。其中,最為言之鑿鑿、更常常被引為實證的材料,按照時間順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說法來自梁啟超。他在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間所作《記蘆漢鐵路》一文中,對張、盛之間的交易作了栩栩如生的描繪:

   初,中東和議既成,都人紛紛劾合肥(按:即李鴻章),而以盛為合肥所信任,攻之尤力。有旨命盛開去天津關道缺,交南北洋大臣查辦覆奏。時北洋則王夔石(按:王文韶字夔石),南洋則張香濤(按:張之洞字香濤)也。王固袒盛者,張則素與盛不合,盛乃詣張乞保全。當時張所創湖北鐵政局,經開銷公項六百餘萬,而無成效,部文切責。張正在無措之時,於是盛來見,張乃出兩折以示盛,其一則劾之者,其一則保舉之者。盛閱畢,乃曰:「大人意欲何為?」張曰:「汝能為我接辦鐵政局,則保汝,否則劾汝。」盛不得已,乃諾之,更進而請曰:「鐵政局每歲既須賠墊巨款,而所出鐵復無銷處,則負擔太難矣。若大人能保舉宣懷辦鐵路,則此事尚可勉承也。」張亦不得己而諾之,遂與王聯名保盛督辦鐵路雲。[34]

   第二種說法來自葉景葵。他在1912年出任漢冶萍公司經理後,寫就《漢冶萍產生之歷史》一文,內中稱:「盛方以某案事交張查辦,張為之洗刷,而以承辦鐵廠屬之。盛諾,集股一百萬兩,冒昧從事。」[35]

   第三種說法來自黃鴻壽編纂、初刊於1915年的《清史紀事本末》,書中在「興辦鐵路」一目下有這樣一段文字:

   自中日戰後,……政府因軍事上之失利,乃始謀次第修築南北鐵路。……宣懷時任津海關道,以事得罪,著解任,交南北洋查辦。朝旨嚴厲,咎且不測,宣懷乞緩頰於北洋大臣王文韶,許之,復乞援於南洋大臣張之洞。之洞任鄂督時,辦鐵廠,縻費六百萬,而無成效,部責甚急。宣懷為出資彌縫之,之洞喜,復疏為宣懷洗刷前案,並保薦宣懷路才,時論謂之六百萬金之奏摺。[36]

   此外,張之洞的幕僚許同莘約在民國初年纂成《張文襄公年譜》,內稱:「二十一年六月,奉旨招商承辦,盛意猶豫,乃詢之洋商。則英法鉅賈,願繳款合辦者甚眾。然慮其多後患,是時盛官津海關道,招之來鄂,強而後可。」[37]按常理推斷,張之洞既能迫使盛宣懷就範,肯定掌握了後者的把柄。與上述三種說法聯繫起來,將這一把柄解釋為張之洞掌控著盛宣懷所面臨的參案,似乎頗為嚴絲合縫。因此,也有不少學者將許同莘的說法視為以參案為中心的張、盛交易說的重要旁證。[38]

   正所謂眾口鑠金,又有長期追隨張之洞身邊的許同莘的說法可作旁證,所以單單指出這些人都不具備當事人的身份,很難反駁他們的說法皆屬空穴來風。當然,這四個人的說法畢竟在性質上屬於二手材料,且皆未言明究竟是何參案,這自然不能令任何一個認真的研究者放心。有鑒於此,許多研究者都在引述其中某種說法後,試圖添加具體參案的情況加以確認。然而,學界對這樣一個參案的指認始終未能統一,居然成了一個迄今未決的懸案。更成問題的是,細究學界所指認的所有參案,竟然很難發現它們與張之洞的明確關聯。為簡明起見,這裡不再一一說明何人所指某案,而將本人所見的所有參案及其查辦責任人情況,亦按時間順序全數羅列如下:

   1、光緒二十年八月(1894年9月),江南道監察御史張仲炘上奏抨擊李鴻章「久為私人所惑,錮蔽已深」,盛宣懷即為這些「私人」之一。該折指斥盛宣懷稱:

   至盛宣懷直一牟利無恥之小人耳,其惡跡罄竹難書。……第李鴻章引為心腹,公財私財悉付其手,所有招商、電報、機器等局,以及南漕、稅務、買洋械、借洋款,利權皆彼所獨攬,一年所入,何啻巨萬!和局不成,則利源亦窒,故其罷戰求和之心,較他人為更迫。天津竟有萬壽前必議和之說,多謂出自彼口。阻撓國計,搖惑人心,貽誤何所底止!擬請……諭派大臣,秉公密察,一經得實,即照例懲辦。[39]

   而朝廷對這份奏摺的反應,迄今只見到命李鴻章查辦其中有關軍械局總辦張士珩有無舞弊之舉,於盛宣懷被參各事則未置一詞。[40]

   2、光緒二十年九月(1894年10月),上諭稱:「有人奏,盛宣懷承辦轉運,採買兵米,浮冒多至數十萬金。天津招商局突被火焚,兵米付之一炬,難保無侵蝕後希圖掩飾之弊等語,著李鴻章確切嚴查。」李鴻章的復奏則稱:「至前敵各營米,盛宣懷但司轉運,並未經手採買,無從浮冒。招商局被焚,查無官米存儲在內,該棧房產系洋商保險,照數賠修,盛宣懷無從侵蝕,更無可掩飾。」[41]

   3、光緒二十年十月(1894年11月),上諭稱:「有人奏,前月底天津有戈什哈押船戶運米兩船,將赴海口,船戶悄將米包拆開,俱是火藥,惟面上數包是米。船戶赴關道首告,查驗果然,並有督署圖記,關道即赴督署稟陳,至今尚無發落。……著李鴻章據實具奏。」[42]這裡提到的「關道」,就是時任津海關道的盛宣懷。在李鴻章給出「其為謠傳無疑」的回奏後[43],再未見到朝廷過問此事。

   4、光緒二十年十一月(1894年12月),有人蔘奏:「道員盛宣懷前署津海關道時,賠李鴻章之妻開典被竊銀十數萬兩,李鴻章以為忠,凡採辦軍火,可獲大利之事,一切任之。招商、電報各局,任其自為。去冬串通張士珩,將津局槍炮賣與日本,得價八十萬,以少歸公,余皆分用。年來侵吞公款,剝取商民,擁家資數百萬。」據此,朝廷命兵部左侍郎王文錦查辦。[44]然未見查辦結果。

   5、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初(1895年6月),有人奏:「津海關道盛宣懷,此次撤軍,系該道倡議。屢次饋送李鴻章,數皆盈萬,承辦電線,乾沒巨款。任東海關道時,剋扣防軍餉項,私設稅關,私收護照,招權納賄,任意妄為,與上海招商局員沈能虎朋比為奸。又買粵東有夫之婦劉氏為妾,請飭查辦。」朝廷遂命山東巡撫李秉衡查辦。[45]到十一月(12月)間,李秉衡回報查辦結果稱:「原參各款,或事出有因,或查無實據。惟總辦電報,害則歸公,利則歸己,復剋扣軍餉,搜羅股票,平日居官,亦多攀援依附,並請撤去該道電報局總辦。」[46]這確實是盛宣懷遭遇的一次重大危機,但後文將說明,盛宣懷後來得以解脫,仍與張之洞毫無關係。

   既然這五件參案中都沒有發現張之洞的蹤跡,那麼是否可以斷定張、盛之間不存在以政治換經濟的交易呢?回答是為時尚早。其理由有三:首先,沒有人能夠窮盡所有資料,況且也可能發生資料缺失的情況;其次,上述各參案的相關材料都不夠完整充分,故而同樣無人敢保證,張之洞不會在某案的辦理中暗中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如果確實象李玉勤所說的那樣,張、盛之間發生的是潛規則式的交易,則根本不會留下多少顯白的文字記載。這顯然就出現了一個困境:只要不解開這三個看似無從解開的死結,則張、盛之間的交易也就成了既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懸案。那麼,還有什麼辦法繼續追查下去呢?

   幸運的是,張、盛兩位當事人提供了足以解開這些死結的旁證。

   第一個旁證來自於張之洞在甲午戰爭期間負責查辦的一個案件,儘管其查辦對象是李鴻章的另一親信兼外甥張士珩。原來,光緒二十年九、十月(1894年10、11月)間,張士珩兩次被參奏倒賣大批軍火,朝廷皆交王文錦查辦。[47]十月十七日(11月14日),因王文錦奏稱,張士珩自「軍興以來,始行敗露。聞所賣軍械,多被倭人買去,眾口一詞,盜賣屬實」,且聞其「攜眷而去,前往江南省城隱匿」,朝廷遂命張之洞(其時正在江寧署理兩江總督)「設法密速查拿,毋任遠颺」。[48]十二月十七日(1895年1月12日),因張之洞奏稱張士珩已在江寧自行投案,朝廷又命張之洞就地先行審理。[49]

   隨著這場審理的展開,盛宣懷很快被牽連其中。這種牽連主要在於兩點:其一是,張士珩在辯詞中稱,當「軍務吃緊時,姦細太多,因接濟前敵軍械,恐被敵人知覺,皆系東征轉運局津海關道盛宣懷分批領裝河內民船,不用旗號,運至大沽北塘過載輪船,外人不免因疑生謗」;其二是,軍械所會辦張廣生等接受調查時亦稱,「軍械所只開撥單,送交東征轉運局總辦盛宣懷,由盛宣懷委員請領,押同送上兵輪交收接運」。為了進行質證,張之洞特地「札行津海關道照會稅務司」,查詢「有無洋槍運出海口之事」。而在這個過程中,他甚至發現了前述盛宣懷遇到的第3件參案即米船私運火藥案的情況。因此,他還直接致電盛宣懷,要求其對所有這些情況一併作出解釋。[50]

   儘管盛宣懷可以解釋自己的清白[51],但如果張之洞確實意欲要挾盛宣懷接手漢陽鐵廠,這個案件完全可以成為一個良機。眾所周知,由於甲午戰敗造成的龐大財政壓力,以及多有官員奏稱官辦軍工企業耗資巨大且辦理不善,清廷於光緒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1895年8月11日)頒布上諭,飭令各省船械機器等局均改為招商承辦[52],這就使本已面臨資金短缺的漢陽鐵廠更加雪上加霜。張之洞在多方設法卻始終招商無著的情況下,遂有延攬盛宣懷接辦鐵廠之意。七月二十八日(9月16日),長期作為張之洞辦理實業活動的親信蔡錫勇,電告盛宣懷的侄子盛春頤稱:「令叔槃才碩畫,承辦此廠,必能日見興盛。……議請閣下電商令叔,有無接辦之意,速復,再行詳議。」[53]

   然而,據後續事實推斷,很可能沒有發生過張之洞對盛宣懷的借案要挾。要知道,就在蔡錫勇致電盛春頤前不久,張之洞剛剛向盛宣懷發出關於米船私運火藥案和軍械密運海口之事的質詢[54],並且張之洞向朝廷最終奏報張士珩一案審理完畢的時間是九月初九日(10月26日)[55]。這就是說,如果張之洞要迫使盛宣懷答應接辦鐵廠,在結案之前完全有足夠的時間加以運作。可盛宣懷肯定沒有表現出積極投靠的意思,以致蔡錫勇直到十月二十八日(12月14日)也只能含糊其辭地向張之洞彙報:「聞盛道已南來,揆度時勢,似包于洋人,不如包於華人為宜。」[56]不料,又過了一個月有餘,盛宣懷竟然再無任何動靜。顯然有些沉不住氣的張之洞,於十一月三十日(1896年1月14日)親自致電盛宣懷稱:「尊恙懸念之至,已漸愈否?何日可惠臨?……粵湘漢鐵路須速奏,電寄折稿,北洋繕發,遲則恐為外人強索矣。」[57]正如李玉勤分析的那樣,這是張之洞「暗示要以承辦鐵路為條件,作為他(按:即盛宣懷)接辦鐵廠的回報」。[58]只不過這分明是利誘,絲毫沒有威脅的意味了。很難想像,張之洞居然能夠忍氣吞聲地為一個原本可以實施要挾的對象開出不菲的利誘價碼。

   第二個能夠證明張之洞沒有要挾盛宣懷承辦鐵廠的旁證,則是張之洞在商談期間表現出來的弱勢。對於這種弱勢,張之洞本人便提供了第一手證據。約在光緒二十二年三月(1896年4月)中下旬之間,他在給私交極深的大學士李鴻藻的信中,這樣敘述了自己與盛宣懷商談承辦鐵廠問題的緣起和過程:

   【鐵廠】無如經費久罄,去秋業已奏明,只能支持勉至年底。廷旨責以招商,數月中極力招徠,殊無端緒。……因前兩年盛道宣懷曾有願承辦鐵廠之議,當即與商,令其來鄂一看,以便議辦。……盛道此來,與之細談,渠亦並無如許巨款,大意謂鐵路若歸鄂辦,則鐵有銷路,煉鐵之本可於鐵路經費內挹注。正籌議間,適聞有蘆(按:原文如此,下引文中有作「盧」之處,亦從原文)漢鐵路交王夔帥(按:即王文韶)及敝處督率商辦之旨(原註:廷寄尚未奉到,此夔帥電信),渠甚踴躍,謂亦願招商承辦。竊思從前許、韋諸商,斷不能獨肩此巨款重任,……則擬即令盛招商成之。盛若令辦鐵路,則鐵廠自必歸其承接,如此則鐵廠全盤俱活,晚亦從此脫此巨累矣。

   按此說法,盛宣懷簡直在上演空手套白狼的把戲:在不能提供盤活鐵廠所需經費的情況下,他居然又要求以承辦盧漢鐵路作為接手鐵廠的條件。而該信接下來的一段話更加令人驚訝,因為張之洞在這裡一方面把盛宣懷刻畫為一個出爾反爾的小人,另一方面卻表示不得不滿足盛宣懷提出的接辦條件:

   盛為人極巧滑,去冬因渠事方急,其願承鐵廠之意甚堅,近因風波已平,語意又多推宕,幸現有鐵路之說以歆動之,不然鐵廠仍不肯接也(原註:渠已向所親言之)。盛之為人,海內皆知之,我公知之,晚亦深知之,特以鐵廠一事,戶部必不發款,至於今日,羅掘已窮,再無生機,故不得已而與盛議之,非此則無從得解脫之法,種種苦衷,諒蒙垂鑒。[59]

   張之洞的這種弱勢,並非僅是他自己的感覺,連其身邊的一些親信幕僚都看得一清二楚。當時,應張之洞之邀擔任湖北武備學堂總稽察的姚錫光,與張之洞的許多親信幕僚過往甚密,從而探聽到了如下情況:

   先是,湖北鐵政局自開辦以來,歷年虧耗,勢不支。制府(按:即張之洞)乃召盛杏蓀來鄂,命以招商股承辦鐵政。今年四、五月間,盛杏蓀來鄂接受鐵政局,即以鐵路要制府,雲若不兼辦鐵路事,則鐵政局所煉出鋼條無處出售,則鐵政不能承辦云云。……制府見其嗜利無厭,要求無已,頗厭苦之。[60]

   因此,在得知張之洞最終全部滿足盛宣懷的要求後,姚錫光不由得感嘆:「盛杏蓀之龍【壟】斷把持,而制府之甘受挾制,亦一奇也。」[61]

   行文至此,可以認為,尋找張之洞為盛宣懷提供庇護的參案,極有可能是徒勞無功。這是因為:其一,張之洞主辦的張士珩案算得上一件大案要案,該案對盛宣懷的牽連又完全可以成為現成的要挾機會,張之洞卻絲毫沒有表現出加以利用的跡象,則再去尋找其他案件實施操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二,從張、盛之間的相對態勢來看,盛宣懷雖被張之洞召來湖北,卻顯得頗為強勢,反而是張之洞處處示弱,全然不符那種以往學界所說的掌握著盛宣懷把柄的形象。因此,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參案既然毫無確據,那麼這種以參案為中心的所謂張、盛政治交易說,也就很難逃脫「三人言成虎」之類的傳聞嫌疑。但隨之而來的新問題是:如果盛宣懷不是因為要投靠張之洞而接手漢陽鐵廠,他為什麼又在李鴻章倒台後便南下與張之洞接洽呢?

  

   三、盛宣懷逢凶化吉後的大發展

  

   有個別學者曾經注意到,對於盛宣懷接手漢陽鐵廠一事,清朝覆亡前夕還出現過一個不同版本的說法。所謂不同版本,是因為這個說法既不涉及參案,也不認為主導盛宣懷南下的人物是張之洞。這就是胡思敬在《國聞備乘》中所稱:

   王文韶繼為北洋大臣,倚之(按:即盛宣懷)如左右手。北洋京畿左輔,為洋務總匯之地,湖廣總督張之洞忌之。是時蘆漢鐵路議成,南端由之洞主政,北端由文韶。文韶欲保用宣懷,恐之洞不從,遣宣懷私詣武昌,探其意旨。之洞辦武昌鐵政,虧空過百萬,方窘迫,莫知為計。宣懷至,許為接辦,任彌補。之洞大喜,遂與文韶合疏保薦宣懷為督辦蘆漢鐵路大臣。[62]

   有人或許會指出,由於胡思敬與盛宣懷、張之洞、王文韶皆無密切關係,又沒有親身參與過漢陽鐵廠、盧漢鐵路等事,再加上這種說法屬於孤證,那它不也屬於非當事人的道聽途說嗎?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應該說,胡思敬的說法確實有明顯不符事實的地方,但其中有一條線索,恰恰與前文所述兩湖災賑期間的一個情況形成了印證。如前所述,在面對王文韶提出的為湖南助賑的要求時,盛宣懷十分賣力,與他對劉坤一、張之洞的態度形成了鮮明對比。在這個情況與胡思敬的說法之間的一個共通點是,對於這一時期的盛宣懷來說,王文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物。這是否純屬巧合呢?那麼,王文韶究竟具有怎樣的重要性,甚至使盛宣懷要冒著得罪劉坤一和張之洞的風險呢?

   原來,盛宣懷的確在甲午戰後遭遇了一場嚴重危機,而他之所以能夠逢凶化吉的保護傘,正是王文韶。

   關於這場危機,還得從前面提到的、對盛宣懷的第5件參案說起。這次參案發生後,盛宣懷約於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上中旬之間(1895年11月中旬)向王文韶提出,除請將自己擔任的津海關道之職開缺外,還願意將自己掌管的所有洋務企業全部交卸:「職道久握利權,亟宜解脫,亦不敢愛惜一身,致毀成局,容俟到滬會督商董人等,另擬結束辦法,詳請奏咨核定。」[63]如果盛宣懷的這些請示成為現實,那就意味著他多年來在北洋的苦心經營要付諸東流了。與盛家有深交的王文韶[64],當然不願看到這種局面,因此並未批准開缺及交卸之請,僅於十月十四日(11月30日)奏請朝廷允准盛宣懷前赴上海「整頓招商、紡織各局」[65]。據此,盛宣懷才於十月二十三日(12月9日)向王文韶「辭行赴滬」。[66]

   然而,盛宣懷在上海的活動並無成效。特別是在李秉衡向朝廷復奏查辦意見後,盛宣懷面臨的形勢更加險惡。十一月十八日(1896年1月2日),朝廷向王文韶連發兩道對盛宣懷極為不利的上諭。其一稱:「盛宣懷所管招商局務,關係緊要,屢次被人蔘劾,諒非允協,該督務須慎擇接手之人。……著該督將各局現在情形詳細確查,並酌保熟悉招商等局妥實之員,以備任使。」其二則據李秉衡查辦意見,諭稱:「盛宣懷所管電報、招商局務,關係緊要,接手之人,必須才識兼長、操守廉潔者,方克勝任。著王文韶將各局現在情形詳細確查,並酌保熟悉招商等局妥實之員,以備任使,毋稍遷就。」[67]顯然,朝廷是決心要把盛宣懷剝奪殆盡了。據此可知,前述張之洞給李鴻藻的那封信中所稱,「渠因年來言者指摘太多,東撫復奏不佳,意甚自危」以及「去冬渠事方急」[68],應該就是指盛宣懷此時的處境。

   這個情況對於王文韶來說,也是一次不小的考驗。原來,御史王鵬運曾在十月中旬上奏,指責王文韶自就任直隸總督以來,「所用文武各員,皆李鴻章舊用私人,積習甚深,恐致貽誤」。朝廷隨即發布一道上諭稱:「嗣後該督務當振刷精神,力求整頓,於所屬各員詳加察看,如實有貪污狡猾積習,即著勿避嫌怨,據實嚴參懲辦。」[69]王鵬運所謂的「李鴻章舊用私人」中無疑包括盛宣懷,而現在朝廷又明令撤換盛宣懷,王文韶要想加以保護,當然得格外小心。因此之故,王文韶躊躇到十二月十三日(1896年1月27日)才動手擬寫奏稿,三日後方告完成,最終則於十九日(2月2日)專差發給朝廷。[70]

   王文韶在這份奏摺中完全是一付抗旨的架勢,因為他堅持要求讓盛宣懷繼續掌管電報、招商各局,毫不考慮替換人選:

   臣維泰西各國由商而富,由富而強,中國仿而行之,二十年來,惟電報、招商兩局成效已著,而一手經營,雖屢經波折,而卒底於成者盛也。……臣亦豈敢謂盛○○之外毫無一人堪以勝任者,惟或則歷練未深,或則聲望未著,急切求之,實難其選。蓋盛○○具兼人之才,而於商務洋務,則苦心研究,歷試諸艱者,已逾二十年。設以二十年前之盛處此,臣亦未敢保其必能接手也。[71]

   這份奏摺肯定是挽救盛宣懷的主因,王文韶自己也在次年三月二十八日(1896年5月10日)給張之洞的一份電報中,稱「盛道實濟時之彥,上年冒不韙以保全之」[72],正是指這次保護行動。如此說來,盛宣懷此次經歷無異劫後餘生,所以無論他對王文韶怎樣賣力都在情理之中。

   儘管王文韶使盛宣懷免遭不測,但胡思敬關於王文韶一手安排了盛宣懷與張之洞接洽的說法,則既低估了盛宣懷的能動性,也不符合事實。實際上,染指漢陽鐵廠可以說是盛宣懷的一個夙願。眾所周知,盛宣懷早在光緒初年就在湖北主持開辦了開採煤鐵礦事務。在張之洞籌辦漢陽鐵廠期間,盛宣懷不僅向其提供了自己先前的經驗,還一再表示出了參辦意願,然因張之洞和李鴻章的門戶之見而未果。[73]但盛宣懷並未死心,甚至在甲午戰爭緊張進行期間的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95年1月26日),他還致電張之洞稱:「擬倭事了○,○南方差使,……如蒙委辦鐵廠,將來造槍炮、開鐵路,必仰副憲○。」[74]而張之洞因門戶之見尚在,故而僅淡淡回稱「如能來南,以後鐵廠諸事自可從容漸次引入矣」[75],隨後便無下文。

   因此,對盛宣懷而言,張之洞在甲午戰後主動請其承辦漢陽鐵廠,不啻一個得償夙願的良機。但很可能由於前述第5件參案的緣故,盛宣懷才沒有對蔡錫勇的來電做出積極回應。事實上,盛宣懷此時也在密切關注著鐵廠的情況。一個顯著的例子是,大約在他從直隸南下上海之前,他還特地向武昌電報局中的一些親信下屬「垂問鐵政情形」。[76]而在張之洞第二次發出邀請時,盛宣懷正因朝廷的撤換之令而處於極度危險之中,自然不可能還有與張之洞接洽的餘暇。

   在危機解除之後,盛宣懷接辦漢陽鐵廠的形勢驟然改觀:其一,由於繼續掌管著北洋系統所屬的多項大型企業,他還是那個頭號官商;其二,李鴻章已經下野,盛宣懷與張之洞之間已不存在著門戶之見的障礙;其三,通過在湖北安插的眼線們的打探,盛宣懷對漢陽鐵廠的窘況非常了解。這就不難理解,當張之洞於光緒二十二年正月初(1896年2月中)通過惲祖翼、惲祖祁兄弟[77],邀請盛宣懷迅速前赴湖北籌商鐵廠事宜時,盛宣懷卻是一幅氣定神閑的討價還價之勢:他一方面頻繁與之進行商洽,另一方面又任憑張之洞如何催促,仍以種種借口滯留上海,按兵不動。直到張之洞於二月(3月)間祭出請洋商來鄂商討合辦鐵廠之舉,盛宣懷才終於決定動身赴鄂。[78]

   可以肯定,盛宣懷這次前往湖北之舉,決非王文韶的安排。這是因為,盛宣懷在即將動身之前的三月初四日(4月16日),居然還告訴王文韶,自己是因「赴長江一帶察看商務」而前往湖北,毫未提及鐵廠之事。[79]另外,向張之洞提出以承辦盧漢鐵路作為接辦鐵廠的條件,更是盛宣懷自己的策劃。原來,在朝廷於三月十二日(4月24日)頒布了由王文韶、張之洞「會同辦理」盧漢鐵路的上諭後[80],第一時間將此消息告知盛宣懷的人不是王文韶,而是翁同龢[81]。盛宣懷立即於十五日(27日)向王文韶提出了參與鐵路的意思:「昨接琴川(按:即翁同龢,琴川為其籍貫常州之古稱)密電,謂鐵事將交南皮與鈞處,……鈞處奉旨後,可否飭令與議,藉抒管見。」也正是在這份電報中,盛宣懷才把自己來湖北的真實目的告訴王文韶:

   宣沿江查察各局,今日到漢,香帥約觀鐵政。上方銳意求礦,鄂廠已糜五百萬,但可設法補救。宣系創始得礦之人,頗願為之區畫,特恐自用道謀,難竭智慮耳。[82]

   雖然沒有見到王文韶針對此電的回復,但從他十六日(28日)回電允許盛宣懷與張之洞商酌鐵路事宜的情況來看[83],肯定沒有責難盛宣懷的匿情不報。在這種情況下,盛宣懷放心地展開了與張之洞的談判。而在鐵廠問題上已經無計可施的張之洞,也只好迅速答應了盛宣懷的接辦條件。在二十六日(5月8日)給王文韶的電報中,張之洞頗為言不由衷地稱讚盛宣懷是辦理鐵路的不二人選:

   昨招盛道來鄂,商辦鐵廠,連日與議盧漢路事,極為透澈。環顧四方,官不通商情,商不顧大局,或知洋務而不明中國政體,或易為洋人所欺,或任事銳而鮮閱歷,或敢為欺謾、但圖包攬而不能踐言,皆不足任此事。該道無此六病,若令隨同我兩人總理此局,承上注下,可聯南北,可聯中外,可聯官商,擬……即行會奏。[84]

   盛宣懷終於如願以償了。四月初二日(5月14日),也正是張之洞札委盛宣懷為漢陽鐵廠督辦的那一天[85],盛宣懷才在給王文韶的電報中,和盤托出了自己將鐵廠與鐵路捆綁處理的策略:

   吾華造路無已時,從前覓得大冶鐵山,條陳醇邸開鐵政,皆為今日。現詳審勘驗,鐵無窮,鋼極佳,兩爐齊開,每年可成極好鋼軌千餘里,正敷盧漢工用,免使巨款外溢。鐵政得此,亦足次第推廣。……路與軌兩局綜於一手,路成廠亦成。香帥擬先奏派總理廠務,……質之夫子,倘以為然,擬即允承接,遴派坐辦股董,布置大概,再由滬回京,稟商路事,而軌已無求於外洋矣。[86]

   然而,如果張之洞(也包括王文韶)以為盛宣懷就此滿足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隨著鐵廠、鐵路的得手,盛宣懷擴展實業的勢頭更加強勁,很快將其另一個夙願的實現提上了日程,這就是開辦銀行[87]。

   在鐵路招商活動具體開展不久的六月十七日(7月27日),盛宣懷便提出了請張之洞支持開辦銀行的要求,理由是「鐵路之利遠而薄,銀行之利近而厚,華商必欲銀行、鐵路並舉,方有把握」。[88]張之洞可能一時沒有看清其用意,所以於十九日(29日)回稱:「銑電所論銀行、鐵路之利,自以兼營並舉為最妥。……惟鐵路、銀行究屬創舉,措詞必須斟酌,利弊尤當揭明,即請擬一電稿見示,當與夔帥商定。」[89]盛宣懷迅速於二十日(30日)以如下言辭見告:

   鐵政奉旨招商,逾年無效,推原其故,華商無銀行,商民之財無所依附,散而難聚。現與熟悉商務員紳籌議,鐵路收利遠而薄,銀行收利近而厚,若是銀行權屬洋人,則鐵路欲招華股,更無辦法。國家本有開銀行之議,鈞電鐵路既以集華股、歸商辦為主,銀行似亦應一氣呵成,交相附麗。[90]

   張之洞很可能這才意識到,盛宣懷包含著一個集鐵廠、鐵路和銀行三位一體的巨大野心,那麼當初招其承辦鐵廠之舉,無異於開門揖盜。張之洞顯然對盛宣懷的野心開始提防了,他同日便通過惲祖翼轉告盛宣懷:「銀行一層,在此時似不宜夾雜上陳。且利權並一人,亦炫觀聽。」[91]更於二十一日(31日)直接向盛宣懷錶達了不滿意見:「鐵路、銀行為今日最大利權,人所艷羨者,獨任其一,尚恐眾忌所歸,一舉兼營,群喙騰議,恐非所宜。」[92]張之洞這時甚至考慮到,「不允盛杏蓀官銀行諸事,恐盛杏蓀即不辦蘆漢鐵路。伊既不辦鐵路,則鐵政局一事,伊亦必即辭退」,所以一度甚至打算物色其他人選來接辦鐵路和鐵廠。[93]

   令張之洞無奈的是,不僅替換盛宣懷的人選很難物色,而且自己現在很難限制盛宣懷的行動了。在張之洞、王文韶奏保盛宣懷為盧漢鐵路督辦之後[94],朝廷於九月十四日(10月20日)頒布上諭允准,並命「盛宣懷開缺,以四品京堂候補,此後折件,著一體列銜具奏」[95]。有了上奏權的盛宣懷,於二十五日(31日)直接把開設銀行的請求擺在了朝廷面前:

   英、法、德、俄、日本之銀行,乃推行來華,攘我大利。近年中外士大夫灼見本末,亦多開設銀行之議,商務樞機所系。現又舉辦鐵路,造端宏大,非急設中國銀行,無以通華商之氣脈,杜洋商之挾持。[96]

   這次奏請的效果令盛宣懷十分滿意。他在十月初五日(11月9日)電告王文韶和張之洞稱,銀行一事,「恭、慶兩邸(按:即恭親王奕?、慶親王奕劻),常熟、高陽、合肥(按:即翁同龢、李鴻藻、李鴻章)均欲議准開辦,並擬並交宣懷招商督理」,故請他們兩人「會電總署、戶部,說明鐵路、銀行若歸一手,互有裨助,且不如此亦必兩難」。[97]

   張之洞依然不願銀行落入盛宣懷之手,所以在初六日(10日)表示不便出奏後,又於初七日(11日)警告盛宣懷不要貪心不足:

   閣下以列卿總司南北鐵路,任寄已重,體制已崇,事權已專,忌者已多,若再督理銀行,必致群議蜂起。……昔唐劉晏何等才望,何等功效,徒以籠盡天下利權,終難自保。鄙人既倚閣下成此路工,自不得不代籌萬全,不敢請閣下為銀行督理。[98]

   但張之洞的這番異議已經沒有用了,因為朝廷於初八日(12日)諭令,銀行「著即責成盛宣懷選擇殷商,設立總董,招集股本,合力興辦」。[99]同日,盛宣懷將此諭告知了張之洞,後者也只能悻悻地表示:「招商舉辦銀行,出自特旨,較之由下擬議奏請,得力多矣。……閣下意中必早有切實可靠之總董,鄙人一切茫然,實無從贊一詞也。」[100]

   不難想像,面對盛宣懷的野心卻又無法阻止,張之洞心中難免憤懣不已。雖然礙於雙方今後必須緊密合作的情況,張之洞並不想與盛宣懷撕破臉皮,但這種憤懣也不能不有所宣洩。對此,從不久後的一個賑務細節中可略窺一斑。因湖北西部宜昌、施南等府在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下半年遭災[101],張之洞於次年正月十三日(1897年2月14日)給盛宣懷發去了一份500多字的求賑電報,請其「俯照前年湘賑之數,借墊賑款十萬金」,又稱「前年湘災輕於鄂災數倍,且台端於湖北,舊日有桑下三宿之情,以後為旌節常臨之地,必更不肯漠然。……總之無論如何為難,務懇如數墊寄」,最後更聲稱「他省窘狹,與鄙人亦多無交,非尊處無可托缽也」。[102]姑且不論鄂西災情重於前年湖南的說法是言過其辭,張之洞明確要求從盛宣懷那裡得到與前年湖南相同的待遇,無疑包含著某種找回面子的意味。盛宣懷肯定也意識到需要安撫這種情緒,因此在次日的回電中,一面聲稱「勸捐已成弩末,湘墊迄未歸繳,漢廠賠累尤巨」,一面又應允「勉力再墊二萬,即日解呈」,並願意代為推銷兩千張實收。[103]對比一下甲午戰後兩湖災賑中的人脈關係,再回顧一下張之洞和盛宣懷在戰後實業活動中的聯繫過程,則鄂西賑務中的這番往來,竟有別樣滋味。

   結語

   本文的第一個價值,在於解決一樁懸案。簡單說來,以往之所以找不到張之洞庇護盛宣懷所遭參案的確據,是因為這件事情純屬子虛烏有。其實,盛宣懷在甲午戰後南下接辦漢陽鐵廠,並非是要捨棄其北洋基業來投靠張之洞,而是要抓住這個可以大力擴張實業範圍的機會。至於清末民初時期所謂張、盛之間以政治換經濟的交易說法,很可能是把盛宣懷從戰後危機中的解脫之功,轉嫁到了張之洞身上,以致以訛傳訛。另外,本文對於如何拓寬研究視野和視角,或許亦不無啟發價值。眾所周知,當下的賑災史研究,往往局限在被視為與政治史、經濟史等門類鼎足而立的社會史範圍。可是,就賑災事業發展史而論,甲午戰後的兩湖災賑只是一次十分平常的賑災活動,很難發現什麼標誌性意義。而在同時期政治史、經濟史等坐標系的觀照下,這次活動中的一些關係脈絡才呈現出了不同尋常的意味。反過來也一樣,在戰後張、盛之間的關係問題上,如果不是藉助於兩湖災賑中的人脈線索,恐怕也難以充分放大屬於政治史、經濟史等範圍的疑點。

   [1]夏東元:《盛宣懷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頁。

   [2]參見費維愷(AlbertFeuerwerker):《中國早期工業化:盛宣懷(1844-1916)和官督商辦企業》,虞和平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1版,2002年第2次印刷,第86頁;全漢升:《漢冶萍公司史略》,(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影印本,第72頁及第75頁注釋6;陳錦江(WellingtonK.K.Chan):《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係》,王笛、張箭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頁。此說近年來的代表性論述,參見李培德:《論「包、保、報」與清末官督商辦企業——以光緒二十二年盛宣懷接辦漢陽鐵廠事件為例》,《史林》,2009年第1期;袁為鵬:《清末漢陽鐵廠之「招商承辦」再探討》,《中國經濟史研究》,2011年第1期。許多論述漢冶萍公司的研究都曾述及該問題,但皆未超出前述諸人的說法,此類成果之詳目,可參見李江:《百年漢冶萍公司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7年第4期。至於國內研究盛宣懷最力的夏東元先生,在論及接辦漢陽鐵廠時,僅稱「鐵廠的重任是非盛宣懷莫屬的」、「盛宣懷來接辦是最為適宜了」(《盛宣懷傳》,第191頁),從未談到此中是否存在交易問題。

   [3]參見李玉勤:《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111頁。

   [4]盛宣懷:《愚齋存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卷24《電報一》,總第617頁。

   [5]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開缺湖南巡撫吳大澂折,《宮中硃批檔·內政(賑濟類)》,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第94-6號。

   [6]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中華書局2003年版,上冊,第47頁。

   [7]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80年版,總第1713-1719、1728-1729頁。

   [8]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上冊,第5、8-10頁。

   [9]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上冊,第24頁。

   [10]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上冊,第32頁。朝廷對吳大澂這一奏請的批准情況,見《清實錄》,中華書局1985-1987年影印本,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76,光緒二十一年九月戊午(二十一日),第923頁。

   [11]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上冊,第31頁。

   [1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77頁。

   [13]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77-2078頁。嚴作霖是當時義賑活動中最著名的辦賑好手。

   [14]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17頁。

   [15]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8《電報補遺六十五》,總第1839-1840頁。

   [16]《籌勸湖南義賑公啟》,《申報》,上海書店1982-1987年影印本,第52冊,第384頁,光緒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1896年3月10日),第3、4版。有關義賑活動及這些頭面人物,包括嚴作霖的情況,可參見朱滸:《地方性流動及其超越:晚清義賑與近代中國的新陳代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7]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中華書局1989年版,下冊,總第930頁。

   [18]汪叔子、張求會編:《陳寶箴集》,上冊,第352-353頁。

   [19]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兼護湖廣總督、湖北巡撫譚繼洵折,《軍機處錄副檔》,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號3-107-5601-124。

   [20]蔡尚思、方行編:《譚嗣同全集》(增訂本),中華書局1981年版,下冊,第454頁。

   [21]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兼護湖廣總督、湖北巡撫譚繼洵折,《軍機處錄副檔》,檔案號3-168-9658-97。

   [22]因劉坤一於甲午戰爭中被調往前線主持軍事,張之洞於光緒二十年十月(1894年11月)至二十二年正月(1896年2月)間始終以署理兩江總督身份駐守江寧,期間仍保留湖廣總督本任。對此參見許同莘:《張文襄公年譜》,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第173冊,第745、761頁。

   [23]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冊《電牘》,總第6675-6676頁。

   [24]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9冊《電牘》,總第6905-6906頁。

   [25]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18-619頁。順便指出,《愚齋存稿》中所記王文韶此電發出時間有誤。該書記錄的時間是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可是年臘月只有29天。參見鄭鶴聲編:《近世中西史日對照表》,中華書局1981年版,1985年第2次印刷,第761頁。

   [26]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19頁。

   [27]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84頁。

   [28]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84頁。

   [29]有關詳情,可參見李玉琴其著:《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54、113頁。

   [30]對此,李玉琴書中有清楚體現,見其著:《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11-116頁。

   [31]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8《電報補遺六十五》,總第1837頁。所謂「實收」,是指捐納活動中的繳款證明,也是倒換官階文書的憑證。

   [3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0頁。

   [33]關於李玉勤的具體論述,參見其著:《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07-111頁。

   [34]林志鈞編:《飲冰室合集》,中華書局1989年重印本,第1冊《文集之四》,第48-49頁。

   [35]葉景葵:《漢冶萍產生之歷史》,轉引自汪敬虞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科學出版社1957年版,上冊,第469頁。葉景葵此文初作於1912年10月,其後有多個版本流傳,相關考證參見張實:《關於葉景葵及其〈述漢冶萍產生之歷史〉的考證》,《黃石理工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全漢升引自《民國經世文編》來證明盛宣懷涉及參案的材料(《漢冶萍公司史略》,第75頁注釋6),出自原為闕名所作《述漢冶萍產生之歷史》(上海經世文社輯:《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重刊本,第8冊,總第4877-4881頁),對比後可以發現,是文實際就是葉景葵此文。

   [36]黃鴻壽:《清史紀事本末》,上海書店1986年影印本,第459頁。是書初版於1915年。

   [37]許同莘:《張文襄公年譜》,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第174冊,第1頁。二十多年後,張之洞的門生胡鈞在許同莘本的基礎上,也編纂了一部《張文襄公年譜》(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第174冊,第308頁),此段內容在文字上略有差別,但大意無二。

   [38]最早使用許同莘說法為旁證的學者是費維愷(《中國早期工業化》,第86頁及該頁注釋2),其他引證者甚多,故從略。

   [39]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五種·中日戰爭》,新知識出版社1956年版,第3冊,第88-90頁。

   [40]《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0,光緒二十年八月甲寅(初十日),第437頁。

   [41]《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0,光緒二十年九月甲午(二十一日),第495-496頁。

   [42]《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2,光緒二十年十月己未(十六日),第542頁。

   [43]戴逸、顧廷龍主編:《李鴻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5冊,第516頁。

   [44]《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4,光緒二十年十一月辛卯(十九日),第595頁。

   [45]《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69,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戊申(初八日),第826頁。

   [46]《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80,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甲寅(十八日),第969頁。

   [47]《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0、351,光緒二十年九月戊戌(二十五日)、十月庚戌(初七日),第500、527-528頁。

   [48]《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2,光緒二十年十月庚申(十七日),第543頁。

   [49]《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56,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己未(十七日),第634頁。

   [50]本自然段內容,均參見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2冊《奏議》,總第1046-1051頁。

   [51]陳旭麓、顧廷龍、汪熙主編:《甲午中日戰爭——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三(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50頁。以下徵引此書,簡稱《盛檔之三(下冊)》。並且,張之洞的結案奏報中也採納了盛宣懷的解釋,見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2冊《奏議》,總第1046-1051頁。

   [52]這個時間來自《清實錄》(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71,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庚寅(二十一日),第859-860頁)。而在湖北省檔案館所編《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中,該上諭日期被誤作六月十二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上冊,第123頁)。

   [53]《蔡錫勇致盛春頤電》,湖北省檔案館編:《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上冊,第124頁。關於蔡錫勇為張之洞倍加信用的情況,可參見李玉勤:《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89頁。

   [54]張之洞原電迄今未見,但盛宣懷就此兩事的回電時間是七月二十五日(9月13日),見《盛檔之三(下冊)》,第650頁。據常理推斷,對於這等要事,盛宣懷肯定不可能拖延很久才予以答覆。

   [55]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2冊《奏議》,總第1046頁。

   [56]《蔡錫勇致張之洞電》,湖北省檔案館編:《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上冊,第124頁。該電又見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8冊《電牘》,總第6753頁。盛宣懷以赴滬整頓輪船招商局等事,確於十月二十三日(12月9日)從天津南下(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下冊,總第920頁)。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從光緒二十一年七月到年底,這是唯一一份涉及盛宣懷在接手漢陽鐵廠問題上的動向的資料。據此電判斷,張之洞於光緒二十二年間所謂「去冬因渠(按:即盛宣懷)事方急,其願承鐵廠之意甚堅」的說法,很可能不是實情。結合這個說法的上下文考慮,恐怕更多出於張之洞描繪盛宣懷「巧滑」一面的需要。關於張之洞這個說法,詳見後文。

   [57]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80頁。

   [58]李玉勤:《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13頁。不過,李玉勤書中將該電日期誤作1896年1月30日。

   [59]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12冊《著述·書札·詩文·附錄》,總第10238-10239頁。該信又見湖北省檔案館編:《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上冊,第127頁。這裡應該指出,該兩書均將此信日期定為正月間,肯定有誤。因為信中言及盛宣懷已到武昌,而盛之抵達日期為三月十五日(見後文),故此信不可能早於這一時間。另外,關於張之洞和李鴻藻的私誼,可參見李玉琴:《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05頁注釋5。

   [60]姚錫光:《姚錫光江鄂日記(外二種)》,王凡、汪叔子整理,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140頁。

   [61]姚錫光:《姚錫光江鄂日記(外二種)》,第156頁。

   [62]胡思敬:《退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國聞備乘》卷1,總第1764頁。據胡思敬自序,《國聞備乘》成於宣統三年三月(1911年4月)間。

   [63]陳旭麓、顧廷龍、汪熙主編:《輪船招商局——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八》,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9-680頁。需要指出,該書編者將此稟定為光緒二十一年冬從上海發出,顯然有誤。因為盛宣懷在稟中是申請開缺回滬,所以不可能是在上海發出此文。另外,從後注所引《王文韶日記》的記載可知,王文韶在十月十四日針對此稟發出了給朝廷的奏片,所以此稟時間當在此前不久。

   [64]王文韶與盛家之密切關係,學界多為人云亦云,至今缺乏深入研究。茲特從《王文韶日記》中舉兩例:其一,同治年間,王文韶在湖北任漢黃德道及總辦陝甘後路糧台時期,與當時任湖北鹽法道的盛宣懷之父盛康有很多往來,私交甚篤;其二,光緒四年六月間,王文韶奉調入京任兵部左侍郎,路經直隸,時盛宣懷正在忙於辦理河間賑務,仍專程從獻縣赴滄州磚河鎮迎謁,並一直陪送到青縣才辭別。這些情況,參見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上冊,總第1、2、7、12、30、430頁。

   [65]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下冊,總第919頁。

   [66]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下冊,總第920頁。

   [67]這兩道上諭,皆見王彥威纂輯:《清季外交史料》,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2冊,總第2009頁。另,《清實錄》中僅見第二道上諭(第56冊《德宗景皇帝實錄(五)》,卷380,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甲寅(十八日),第969-970頁)。

   [68]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12冊《著述·書札·詩文·附錄》,總第10238-10239頁。

   [6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1冊,第397-398頁。

   [70]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記》,下冊,總第928頁。

   [71]王文韶:《查復盛宣懷參案折》。轉引自夏東元編著:《盛宣懷年譜長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下冊,總第503-504頁。夏先生認為此折寫於十一月下旬,但據上注《王文韶日記》的記載判斷,這應該就是十二月十九日發給朝廷的那份奏摺。

   [7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6頁。

   [73]有關詳情,可參見李玉琴:《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72-79、93-98頁。

   [74]《盛檔之三(下冊)》,第605頁。

   [75]《盛檔之三(下冊)》,第606頁。

   [76]陳旭麓、顧廷龍、汪熙主編:《漢冶萍公司——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四(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5頁。

   [77]惲祖祁是惲祖翼的胞弟,張之洞署理兩江總督期間,隨侍左右。對此參見李玉琴:《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13頁。

   [78]對於這裡所述過程,李玉琴已有詳細論述,但並未查明盛宣懷這種表現的原因(《晚清漢冶萍公司體制變遷研究》,第113-118頁。

   [79]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2頁。

   [80]《清實錄》,第57冊《德宗景皇帝實錄(六)》,卷387,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丁未(十二日),第49-50頁。

   [81]翁同龢告知盛宣懷的時間是三月十四日(4月26日),參見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3頁。湊巧的是,王文韶也是在此日將此旨意電告張之洞的,參見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9冊《電牘》,總第6963頁。

   [8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3頁。

   [83]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3頁。

   [84]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4-625頁。從前述張之洞給李鴻藻的信可知,張之洞這裡對盛宣懷的褒揚言不由衷,更可能是無奈的客套之語。

   [85]湖北省檔案館編:《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上冊,第129頁。

   [86]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4《電報一》,總第627頁。

   [87]關於盛宣懷開辦銀行的夙願,詳見夏東元:《盛宣懷傳》,第249-252頁。

   [88]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9《電報補遺六十六》,總第1861頁。

   [89]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9《電報補遺六十六》,總第1862頁。

   [90]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9《電報補遺六十六》,總第1862頁。

   [91]盛宣懷:《愚齋存稿》,卷89《電報補遺六十六》,總第1863-1864頁。

   [9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99《電報總補遺》,總第2088頁。

   [93]姚錫光:《姚錫光江鄂日記(外二種)》,第140頁。

   [94]苑書義等主編:《張之洞全集》,第2冊《奏議》,總第1183-1188頁。

   [95]《清實錄》,第57冊《德宗景皇帝實錄(六)》,卷395,光緒二十二年九月丙午(十四日),第156-157頁。

   [96]盛宣懷:《愚齋存稿》,卷1《奏疏一》,總第54-55頁。

   [97]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5《電報二》,總第637頁。

   [98]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5《電報二》,總第638頁。

   [99]《清實錄》,第57冊《德宗景皇帝實錄(六)》,卷396,光緒二十二年十月己巳(初八日),第173頁。

   [100]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5《電報二》,總第639頁。

   [101]有關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湖北受災詳情,可參見李文海、林敦奎、周源、宮明:《近代中國災荒紀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17-618頁。

   [102]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6《電報三》,總第654頁。目前所見,這也是張之洞平生首次親自向盛宣懷發出求賑要求。

   [103]盛宣懷:《愚齋存稿》,卷26《電報三》,總第654-6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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