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計程車更新准入與否具有可訴性 王冰清
【案情】
2010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組織商丘市出租汽車「十二五」更新徵求意見,參與投票代表56人,徵求意見未限定具體車型。投票結果:捷達54票、北京現代27票、普桑22票、一汽豐田13票、大眾(3000)12票。2011年5月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再次組織徵求意見,參與投票代表61人,投票結果:上海大眾桑塔納暢達得29票、東風雪鐵龍愛麗捨得22票、北京現代伊蘭特得23票、一汽豐田花冠得19票、奇瑞旗雲得4票,捷達得3票。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經營的一汽大眾捷達牌計程車車型轎車,大眾牌FV7160BBMGG型轎車,即是一汽大眾有限公司原生產的捷達牌轎車更新後汽油計程車車型。其車身標有一汽大眾JETTA,JETTA是一汽大眾生產的捷達汽車的標誌。2013年5月王海濤等人在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購該車8輛後,到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計程車報廢更新手續,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以該車品牌、車型、尺寸不符為由不予辦理,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單位大門被計程車司機堵住多日。在此期間,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為購買其他計程車型汽車的計程車司機辦理計程車更新手續。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及購買JETTA轎車的計程車駕駛員王海濤等人反映未果。王海濤等人在其他銷售公司購買了其他品牌的車輛,並在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辦理了計程車車輛更新手續。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不予辦理報廢更新手續,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商丘市梁園區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2006年2月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關於轉發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區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採用一汽大眾、上海大眾、捷達、桑塔納轎車,鼓勵舒適、環保、節能計程車專用車型參與營運,限制低檔計程車發展,規劃期限2006年至2010年,現該《通知》繼續使用。
【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汽大眾捷達轎車,2006年經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商政辦(2006)9號文件許可進入商丘市出租汽車行業,該文件規劃期為2006年至2010年,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原許可到期後沒有新的文件作出,應繼續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訴訟主體不適格。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要求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汽大眾牌車輛辦理計程車報廢更新手續並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審理涉及對計程車更新准入與否具可訴的判斷。對這個問題審查的實質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對利害人系人的公平競爭權產生了實際影響。目前,我國城市計程車型選擇基本由地方政府掌握。何種品牌、何種車型可以作為計程車參與營運由當地政府決定。本案,當地政府為提高城市品位,限制低檔計程車發展,鼓勵舒適、環保、節能計程車專用車型參與營運,出台《通知》,指定一汽大眾、上海大眾、捷達、桑塔納轎車作為計程車車型。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作為管理機關,拒絕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轎車辦理更新手續,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公平競權,是本案審查的關鍵。
本案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以執行當地政府作出《通知》為由,拒絕為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轎車辦理更新手續,限制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公平競權,屬於不作為的行為,具有可訴性。理由如下:
公平競爭權是一項獨立的法律權利。體現為經營者在市場公平競爭中的競爭利益。競爭利益指參與市場的經營者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可以經由提供商品或服務及有利之交易條件供交易相對人選擇,爭取交易機會,以獲得發展自己之業務的利益。競爭利益為市場經濟體制對於事業所提供的經營環境上的利益,是一種制度性利益。在本案中,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銷售的車輛符合準入條件,而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拒絕辦理更新手續,使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車輛無法進入市場參與營運,限制了其參與競爭的機會,侵害了其公平競爭的權利,故可以作為適格原告提起訴訟。
即使是按當地政府的《通知》規定,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也應為原告銷售的車輛辦理計程車更新手續。該《通知》雖然規劃期是2006年至2010年。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原許可到期後沒有新的文件作出,該《通知》仍應繼續適用。在該《通知》指定採用車型中,原告銷售的捷達轎車也在指定採用的計程車型範圍。只是由於生產廠家根據國家工信部提倡使用大商標規定,所生產的汽車換用大眾品牌。原告所銷售的大眾牌FV7160BBMGG型轎車,即是原生產的捷達牌轎車。其性能、指標均未下降,能夠達到安全標準、排放標準、計程車使用的特殊標準。在此情況下,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不予辦理更新手續,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這一行為,使原告銷售的該型車輛明顯滯銷,利益受到明顯影響。據此,原告也可以對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這一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商丘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辦理更新手續。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但是不是所有的汽車銷售公司都有訴訟主體資格,只有汽車銷售公司經營的汽車,符合參與營運汽車類型要求,如安全性、舒適性、環保性、節能性、汽車外觀統一性,均符合規定的要求,並且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原訴訟主體才適格。
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公平競爭權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只有這樣,才能激勵我國汽車行業有序公平競爭、促進我國計程車技術的創新發展。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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