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 為你辯護網

為你辯護網:《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條文進行了修改「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正式增加「入戶盜竊」這盜竊一行為方式。因此,在既構成普通盜竊,又構成「入戶盜竊」的情況下,應該是特別優於一般,「入戶盜竊」優於普通盜竊進行評價。  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同樣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入室盜竊不僅僅侵害了盜竊罪所保護的合法財產權,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本質上應當屬於行為犯的範疇。筆者認為入戶盜竊未獲取財物的情形應當分兩種不同的情形進行分析。第一種情形,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著手採取撬門窗等手段時,其已著手實行犯罪,此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撬開門窗,此情形下行為人還未實際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只是威脅到公民的住宅安寧權,也談不上實際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情節明顯輕微,此時不宜以入室盜竊定性,也不宜以盜竊罪定罪。第二種情形,行為人進入他人住宅內,未能竊得財物即被發現,或者未找到試圖盜竊的財物即離開住宅,或者取到財物後即被發現,後攜帶財物逃離住宅,在逃跑途中被抓獲,這些行為由於行為了實施了入侵住宅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入室盜竊所保護的住宅安全,也應當以盜竊罪既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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