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行責任制,執法者守法是最好的普法

厲行責任制,執法者守法是最好的普法

作者:南都社論

對普通國民而言,每一個執法者都代表整個國家,執法者的守法程度便是整個國家法治進程的風向標。

法律深入人心,執法者首先要以身作則。

文丨南都社論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意見提出「系統內普法與社會普法並重」的原則,基於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的目的,要求「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培訓,把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作為重要內容」。

什麼是普法,公眾目力所及常見的普法活動或者普法宣傳有哪些?除了具體法律的頒行紀念日和每年12月4日的國家憲法日(以前叫普法宣傳日),在街頭巷尾拉起橫幅、散發傳單,普法要真正實現讓社會成員都學法、懂法、用法和護法的目的,還可以有哪些更有效、或者說效果更深遠的方式與思路?法律得到尊重,進而得到社會成員的信守,首先要讓法律為眾人所知,儘管俗語里的「不知者不為罪」在法律語境中說服力有限,對具體行為缺少必要的違法性認識,並非逃避或阻卻違法、犯罪認定的理由。但不可否認的是,近來公眾對一些爭議案件的司法裁量不理解,甚至司法判決「犯眾怒」,其核心問題就包括法律的公開性(或者說普及性)缺失。

在此次「普法責任制」的文件中,提到法律部門「以案釋法」的必要性,強調「判決書、裁定書、抗訴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充分說理,深入解讀法律」。法律是生活,是日常狀態,但民眾對法律的理解和知悉,離不開熱點案件甚至是切身相關的訴訟活動中對法律的運用和體會。法律文書要增強說理,切中具體司法實踐的弊病,長期以來類似判決書等司法文書的公開和說理程度,一直是短板。司法裁量讓公眾理解,除了庭審的實質化,還需要賦予法律文書儘可能詳盡的說理功能。格式化的文書,工具性的條款,越來越無法滿足社會成員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另一方面,讓執法司法部門在辦案過程中以案釋法,事實上也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守法提出的要求之一。依法治國不是(起碼不僅是)依法治民,更重要的是依法治權,法律的有效實施首先就是執法者、執法機關本身懂法、守法———不管是主動地守法,還是制度倒逼客觀上實現的守法。實踐中並非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執法者過分強調對己方有利、擴張公權力的條款,卻迴避和抵觸對權力進行約束的部分,普法也被局限於宣教和引導公民守法,而淡化權力接受法律監督與約束的細節。

還普法一個本來面目,首先需要強調和重申的就是,執法者守法是最好的普法這一常識。此次普法責任制意在明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培訓」的重要性,從根子上說是在明確權力的來源與屬性,闡明政府法治的要義所在。做好國家機關本系統內的普法,當然不能局限於刻板的理論學習形式,事實上國家在制度層面對權力自我普法並非沒有具體安排,讓執法者守法更有效的方式,在於讓權力者也在法庭上實戰參與訴訟,在「法律進機關」的同時,也要讓機關上法庭,枯燥的法條學習不如激烈的庭審實踐,十遍法律宣講抵不上一次敗訴判決,這也是高層反覆強調和制度倒逼行政官員出庭應訴的背景所在。

法律深入人心,執法者首先要以身作則。每一次執法、司法的過程,事實上都應當成為一個普及法律常識的過程,民眾在法律實施中的切身體會,印象要深過苦口婆心的普法宣傳。尤其要讓人們看到,每一個具體執法者的法律素養、守法狀態以及謙卑程度,讓公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落實到具體的實踐中,要讓社會成員認識法律、感受法律、體會到法律對普通人的保障與關懷。對普通國民而言,每一個執法者都代表整個國家,執法者的守法程度便是整個國家法治進程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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