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之間鬧糾紛,上海一團15人在斯里蘭卡被扣護照、拋團

旅行社之間鬧糾紛,上海一團15人在斯里蘭卡被扣護照、拋團 2016-11-16 17:28:11 作者:毛錦偉

摘要

團員們不僅行程暫停、被晾在路邊,護照也被當地的地接社導遊沒收。起因是因為組團社「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與斯里蘭卡地接社「五月花」之間存在糾紛。

11月15日晚8時許,正在斯里蘭卡旅行的董先生焦急地致電解放日報·上觀新聞求助,稱他們一行15人在異國他鄉遭遇被「拋團」。團員們不僅行程暫停、被晾在路邊,護照也被當地的地接社導遊沒收。起因是因為組團社「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與斯里蘭卡地接社「五月花」之間存在糾紛。由於當地天色漸晚,見無人安排晚飯和入住酒店,15個人心急如焚。

上觀新聞記者接到電話後隨即聯繫了上海東湖國旅負責人,並敦促對方儘快協調,妥善安置15名團員。


僅遊玩半天后即被拋團路邊

據董先生介紹,他們報名的是東湖國旅的斯里蘭卡7晚9日團。整團15人,其中有上海人,也有外地人,領隊1人。旅行團於11月14日下午2時許從上海出發,當地時間晚上7時半抵達斯里蘭卡首都科倫坡。當天一切正常,地接社五月花安排了晚飯和入住。

此前入住時,地接社導遊以代為統一保管為由,讓遊客們將護照交出來。11月15日上午,旅行團一行參觀了平納瓦拉大象孤兒院。當地時間下午2時許,在前往佛跡聖地丹布拉的途中,導遊突然讓司機將大巴停在路邊,隨後稱因沒有收到東湖國旅的錢,行程只能暫停,護照也暫時扣住。從地接社導遊口中,董先生得知地接社不僅沒有收到他們這個團的一分錢費用,之前的團費也有所拖欠。地接社稱此舉也是「無奈之舉」,目的是為了討錢。

團員們當即要求領隊馬上與東湖國旅聯繫,詢問事情的緣由。領隊隨即多方聯繫,但遲遲沒有進展。團員們隨後試圖撥打當地電話報警、試圖向上海市旅遊局求助,但均未能成功。

一團人在路邊一直僵持到了當地時間下午近6時,國內此時已是晚上8時許(兩地時差2個半小時)。董先生告訴記者,見吃不上飯、無法入住,整團人情緒激動。

圖為參團遊客的微信朋友圈截圖。


每人被要求支付1000美元

上觀新聞記者接到求助後,隨即聯繫了東湖國旅的一名負責人。他告訴記者也已獲知此事,對於這個意外,他覺得十分詫異。他稱,對方所謂的欠團費一事,其實並非東湖國旅蓄意欠費。而是因為東湖國旅下面一個部門資金上存在一些問題,因而正處於財務審計中,耽誤了及時付款,涉及金額10萬美元。東湖國旅早已將相關情況告知斯里蘭卡合作的地接社,並承諾財務審計結束即付款,不清楚為何對方仍會採取如此過激的行為。該負責人強調,東湖國旅是一個負責任的國企,絕不會無視遊客的利益惡意欠費。

國內時間15日晚8時,該負責人承諾會協調解決此事,並稱已聯繫了斯里蘭卡的另一家地接社緊急趕往丹布拉,接手這個團;另一方面也委託斯里蘭卡工作人員報警,幫助團員們拿回護照。

而與此同時,當地時間晚上7時,董先生也告訴記者,由於正巧在路邊碰上兩名當地警察,在兩名警察的協調下,地接社已將他們送回了丹布拉的賓館。但是,地接社拒絕安排晚飯和入住、也拒絕返還護照,除非15名團員每人當場繳納1000美元。地接社導遊稱,團員這筆錢可以回國後再向東湖國旅追討,但這一「荒唐」的要求當場遭到拒絕。


東湖支付款項後,鬧劇收場

當地時間15日晚近10時,東湖國旅向斯里蘭卡地接社承諾待16日一上班即支付一筆款項,並承諾了剩餘款項支付的時間結點。在得到承諾後,五月花旅行社安排董先生等人晚餐入住。16日上午,上觀新聞記者向東湖國旅了解到,第一筆款項已支付。董先生隨後也反饋,拿到錢的五月花旅行社已將團員們的護照返還,並承諾會繼續帶團。

對於斯里蘭卡地接社的做法,東湖國旅一名負責人稱:商業糾紛理應按照正常的渠道來解決,拋團並將團員的正常權益作為解決問題的籌碼,這種做法非常惡劣,更涉嫌違法。而對於團員們的遭遇,東湖國旅也承諾:待旅行團回國後將向團員們正式道歉,並協商賠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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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遭遇「拋團」,該怎麼辦?

翻閱相關報道得知,近年來,遊客在境外旅遊時遭遇「拋團」、「甩客」、「拒導」的事時有發生,有的是因為自費項目的糾紛、有的是因為遊客拒絕購物,有的則是像董先生的遭遇一樣,是因為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存在經濟糾紛。

在境外遭遇「拋團」,遊客該如何應對?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962020」上海旅遊諮詢熱線。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遭遇地接社拋團時,遊客首先應該要求領隊處理此事。在出境游中,領隊即是旅行社的代表,其有義務照顧好遊客、妥善處理一些突髮狀況。在遭遇拋團時,領隊應儘快與組團社取得聯繫,在事態無法彌補的情況下,應第一時間確保遊客儘快安全返回國內,確保遊客的人身安全;假如出現護照被扣押、人員被扣押等情況,更應該當即報警、或求助於當地使館。

至於賠償,出境旅遊的格式合同中對此有相關條款的規定:「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到董先生參加的團在經濟糾紛解決後,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因而具體賠償可回國後與組團社協商處理,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題圖(概念圖) 圖片編輯:項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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