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的幾個疑問?
父母在離婚時,都會希望孩子跟著自己生活。因此,離婚時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也是焦點之一。然而,離婚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有幾個疑問。究竟是哪些呢?
疑慮一:夫妻離婚後,撫養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撫養權的依據。
疑慮二: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撫養權一定歸丈夫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撫養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撫養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撫養責任。
疑慮三:撫養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撫養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疑慮四:如果一方得到撫養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撫養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撫養權而消滅,所以當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疑慮五:撫養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撫養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撫養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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