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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光大烏龍指」

2013年8月,「光大烏龍指」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辭任,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被停職。 (CFP/圖)

究竟是內幕交易還是內控缺陷,成為「816光大烏龍指」事件新的爭議焦點。

沒有足夠嚴密的內控機制,先進的金融交易系統反將釀成風險。這種先進的生產力和落後的體制之間的矛盾,是高懸於金融創新者頭上的一把劍。

「在潛規則盛行的時候,我一定要站出來。」楊劍波用略帶嘶啞的聲音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我被當成犧牲品了!」

半年前,楊劍波還是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在2013年8月16日,楊的部門由於訂單系統錯誤交易在證券市場掀起一波驚天駭浪,他也因此成為光大「8·16」烏龍事件主角之一,並經歷了跌宕的人生,完成了投行精英、股市害群之馬、大學教授等多種角色的轉換。

現在,他又有了一個新的角色——證監會「潛規則」的挑戰者。2014年2月8日,楊劍波不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正式向法院起訴證監會。他認為把他在「8·16」事件中的對沖交易行為貼上內幕交易的標籤是荒謬的,「證監會判罰的法律依據不足,是錯誤的。」

在楊劍波步步緊逼下,證監會發言人簡單地公開回應:「(對楊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證監會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並表示會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觀點。此外,牽涉其中的上交所和中金所,也公開表態稱楊的說法有諸多不實和曲解之處。

2014年2月19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公布開庭審理日期。楊劍波請來了十三年前「凱利案」中勝訴證監會的李江律師。眾多市場人士和法律人士還對此案有諸多爭議,但都期待見到一場精彩的雙方唇槍舌劍的庭審攻防,以還原真相。

楊劍波則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此案不僅是自我保護的個人訴訟,「我希望能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法治進步。」

光大烏龍指主角狀告證監會:我是被冤枉的! (CFP/圖)

「錯單事件源自內控缺陷」

光大策略團隊的發展速度太快,超出了光大證券整體的風險控制範圍,設定較高的盈利指標,追求過快的交易速度,出事是遲早的。

「表面看,錯單爆發點為幾個簡單的程序錯誤和代碼BUG,但實際上錯單事件出自風控漏洞和內控缺陷。如果內控部門或IT部門的人來檢查一下,很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楊劍波剖析說。

楊劍波把錯單比喻成做數學題的驗算,「做完數學題後,我會檢查有沒問題,但還需要有人幫我驗算一下,比如說,風控部門來人檢查一遍,IT部門再來人驗算一遍,那麼這種代碼錯誤BUG存在的概率就相對小多了。」

他對光大內控部門和IT部門不配合無可奈何,「已經反映了十幾次,也寫了多次報告和郵件,請風險管理部和IT部派人給予我們中後台的支持,但人家就是不肯派人來。」

如果更深層次談到內控缺陷的原因與責任,楊劍波認為本質上是光大落後和僵化的國企機製造成的。

他舉例說,香港精通量化投資的華人金融IT專家不超過10個,他聘請了其中兩位,但光大在行政環節未能辦理好入職手續,「合同上不寫工資,不給發OFFER,甚至不去給人家辦簽證,如果這兩位專家能及早入職,很可能就不會發生『8·16』錯單事故」。

「這種落後機制,不適應這種量化投資、金融創新等先進業務的發展。」楊劍波向南方周末記者承認,「這種先進的生產力和落後的體制之間的矛盾,我看得不是那麼清晰,低估了矛盾所產生的風險。我覺得這是我最大的一個失誤。」

也有量化投資同行評價說:光大策略團隊的發展速度太快,超出了光大證券整體的風險控制範圍,設定較高的盈利指標,追求過快的交易速度,出事是遲早的,「光快,是不行的」。

楊劍波也有反思:「如果降低一線人員的盈利指標,放慢一點業務開展的速度,尋求和風控部門更默契的合作,事情可能不會這麼糟。」

2005年,楊劍波加入光大證券,參與了中國資本市場第一批交易所權證創設等活動。此後負責過光大證券的備兌權證系統開發,以及光大證券股本類衍生品業務平台的建立。2009年他負責組建策略投資部並出任總經理。2012年光大證券年報顯示,策略投資部創造利潤1.24億元,同比增長33倍;在2013年8月16日之前,該部門已連續600個交易日沒有虧損。

2005年楊劍波為光大證券引入Murex公司開發的風控和定價系統。據稱,這套在全球頂尖團隊廣泛使用、國內卻罕有聽聞的系統,順利成全光大贏得一家外資銀行的QFII業務。

然而,沒有足夠的中後台IT、風險系統支持、沒有嚴密的內控機制,先進的金融交易系統反而成了風險。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3年重點課題中,楊劍波代表光大證券負責了《中國資本市場條件下的權益類衍生品業務的風險控制與管理》課題的研究。2013年5月,《中國證券》雜誌刊載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名義發表的《投資銀行的金融衍生品銷售交易業務決策管理》一文,楊劍波等團隊成員提到,海外投行複雜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職能通常是由交易團隊和風險管理部共同履行。風險管理部需要指定並嚴格執行投資限額管理來規避複雜交易部門的市場風險。

在楊劍波看來,在複雜對沖基金業務中,90%的風險都是運營風險,「8·16」事件的觸發風險也不例外,這並非一個部門的問題,而是整個公司機制沒有做到位。

光大作為市場的領先者首先遭遇了這一問題,但對後來者來說,教訓是沉重的,如果沒有嚴密的內控機制來保證,「8·16」發生的烏龍指事件難免還會在市場上重現。

證監會初期的表態也是認為內控問題,這一度讓楊劍波對調查前景相當樂觀。在8月18日舉行的臨時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公布了初步調查結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但很快監管當局的態度急轉直下,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正式通報,「8·16」光大錯單事件為內幕信息,楊劍波所採取的對沖補救措施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徐浩明、楊劍波等4名責任人被分別罰款60萬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證監會從最初認定內控存在缺陷,轉而定性為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這讓楊劍波措手不及。楊後來分析其中的原因說:「如果定性為內控,大家都要追究。當年3·27國債事件發生後,不僅管金生入獄,上交所總經理尉文淵、證監會主席劉鴻儒也先後辭職。如果此次光大事件也定性為內控問題,那麼光大集團、交易所乃至監管層的人也會被問責,不僅僅是我們幾個人受處罰那麼簡單。」

翻案「內幕交易」

根據《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辦法》中「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異常時應當進行對沖交易」的規則,部門須在第一時間對風險敞口頭寸進行對沖,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

向證監會討說法的楊劍波,像他研究量化投資一樣,把全部精力和才智都投入到訴訟中。他花費大量時間閱讀相關資料和法律證據,力圖找出證監會判罰的錯誤和邏輯上的漏洞。

爭議的焦點在於兩個方面:72億錯單事件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以及光大隨後的對沖補救措施是否屬於內幕交易。

當日11:05分出現天量錯單後,釀下大禍的交易員和程序員當即撤單。來自台灣的交易員還迅速在中金所賣空股指期貨,以對沖烏龍錯單成交的風險敞口頭寸。苦於期貨保證金用完,截至上午收盤僅對沖了253張空頭股指期貨合約。

上午收盤後,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召集了總裁助理楊赤忠、證券投資部總經理汪沛、計劃財務部兼辦公室主任沈詩光、楊劍波召開碰頭會,為解決錯單造成的公司生死存亡問題,決定緊急籌集資金,同時做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頭寸,並由楊劍波負責實施。

楊劍波聲稱,根據《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辦法》中「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異常時應當進行對沖交易」的規則,部門須在第一時間對風險敞口頭寸進行對沖,全天對沖交易按照既定計划進行的必然性和常識性操作,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

對楊劍波有諸多看法的一位深圳量化投資人士也認同對沖行為符合業內操作慣例,該人士表示:「如果換做我,也會第一時間對沖錯誤頭寸。」

當日13:00開市後。楊劍波實施對沖交易,一方面把成分股換成180ETF基金和50ETF基金,並迅速賣出ETF基金;另一方面,楊在下午一共對沖了近1萬張股指期貨空頭合約。

當日14:22,光大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證監會認定:從當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光大賣出ETF基金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交易,屬於內幕交易。

根據行政處罰書,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的理由是: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是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證監會認定光大對沖交易為內幕交易的理由是:光大證券決策層了解相關事件的重大性之後,在沒有向社會公開之前進行的交易,並非針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一般對沖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此時公司具有進行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符合證券法中「利用」要件,應當認定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性質惡劣,影響重大,對市場造成了嚴重影響,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楊劍波並不認同證監會的理由。楊肯定地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不管在上交所賣出ETF基金,還是在中金所賣空股指期貨合約,都是在第一時間將對沖原因按照公司流程彙報上海證監局、上交所和中金所,對衝過程均在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監控下完成,「尤其是1萬張期貨合約,是在與中金所保持電話連線下完成的」。

楊劍波用反證的方式指出:「若之前就認為是內幕交易,為何上海證監局、上交所、中金所事先完全知情卻並不阻止不提醒或制止?當時在場的監管人員都認為是一個正常的對沖交易,大家都沒想到最後這是內幕交易。」

楊劍波還認為證監會在對其處罰公告中隱瞞了一個關鍵事實:事件發生當天,上海證監局專管員要求光大證券先將信披內容交予他們審核之後才能公告出來,這也導致當天公告延遲到下午14:20才發布,「他們看完之後再經過一些流程,時間肯定就晚了啊」。

不過對於楊劍波的陳述,中金所和上證所都給了否定回應。上交所指出,楊劍波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已向有關方面提交材料。

中金所則稱,楊劍波的說法存在曲解和不實。中金所當天行為屬於履行監管職責,當天中金所也對其他交易量大的會員進行監管。

楊劍波認為證監會的處罰缺少法律依據。他對此提出兩個佐證:第一,在潛規則的壓力下,光大證券要求楊劍波等四人放棄聽證陳述程序,這是避免細節外流;第二,如果是內幕交易,烏龍指事件涉及的金額已經達到刑事責任,證監會應該移交司法機關,不能由證監會行政處罰說了算,而一旦移交司法機關,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過失行為自然會露馬腳。

「楊劍波是光大證券的犧牲品,也是貪婪和唯利是圖的權貴金融體系的受害者。」一位量化投資經理說。他指的是,光大與證監會達成了某種「默契」,為了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光大放棄了此案的聽證和複議,並「犧牲」了四位相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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