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反覆碾軋男童致死僅是交通肇事嗎?

【中華雜談】寶馬車反覆碾軋男童致死僅是交通肇事嗎?

  • 發表於:2010-09-14 09:42:24
  • 作者:下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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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正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左後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令人驚愕的是,寶馬車緊接著又反覆三次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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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經過:影像資料顯示:當日中午11:03:18,寶馬車撞倒樂樂;11:03:20,樂樂的上身左半側被軋在車輪下,雙腿在車底直蹬,寶馬車停頓了一下;11:03:30,寶馬車左後輪從樂樂身上碾過;11:03:33,司機沒有繼續倒車,反倒把車子往前開,第二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38,寶馬車停住,司機下來,不知為何空車自己又繼續往後倒了,左後輪第三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44,車子左前輪從樂樂身上軋過去,樂樂總共被碾軋了四次。此後,司機觀察了一下血泊中的樂樂,未採取任何措施,隨即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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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在車後玩耍。

    寶馬倒車碰到男童。

    伍某倒車後,又將車向前開,男童第二次被軋。

    伍某下車檢查時,空車突然朝後倒,再次軋過男童。

    伍某離開。

    事故處理方:新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一位領導介紹說,事發當日,辦案民警趕到現場,將仍留在小區內的肇事司機伍某控制住後,又將肇事車輛進行了暫扣。對肇事司機進行血液抽查,發現其並不是酒駕。通過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鑒定和評估,發現該車後視鏡及倒車雷達影像均有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當事人伍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先生的兒子無責。經過調查,伍、李二人之間均無任何過節,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目前,警方已經啟動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看見這樣的新聞,筆者內心唯一有的感覺就是太恐怖了,寶馬車反覆碾軋男童致死,這樣一件清楚的不能再清楚的故意殺人僅僅以交通肇事處理,天理何在,法律的神聖和尊嚴何在,普通人的生命價值幾何;現實版的有錢能使鬼推磨再次上演,這已經不是法律和人與人之間事情,這是當今人性和權錢的一場正面交鋒,是整個社會矛盾加劇的導火線;

    第一次撞倒小孩子我們可以說司機沒有注意是交通意外,但第二次再次碾壓小孩子就叫故意殺人了吧,第三次,第四次碾壓不是無人性至極那還能是什麼?一個毫無人性的殺人犯,一個光天化日下實施殘暴行為的殺人犯,難道就僅僅開的是豪車,腰包里有幾分錢就可以在神聖尊嚴的法律前面人為的把黑的變成白的,白的變的幾乎沒有嗎?

    我們執行法律處理事故的交警,何以敢說出沒有過節就不能故意殺人了嗎?那些搶劫殺人的難道和被殺者有過節?這所謂的「新沂市交警大隊相關領導」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故意殺人」啊?假如伍某和李先生及其親友有很深的過節,伍某故意為之。這種情況叫做「蓄意殺人」,即蓄謀已久的「故意殺人」。什麼是「故意殺人」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除非這寶馬車主是白痴,否則沒有理由不能預見小孩被多次碾壓後會死亡的後果。所以,寶馬車主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小孩死亡的後果,仍然放任了這種後果的發生,這當然是「故意」。這樣明顯的故意殺人,執法的警察硬要說成交通肇事,荒誕行為背後就有多少陰暗的交易;

    筆者看到這樣的結局能有隻能是:悲!憤!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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