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重大事件】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建國時繼承自清朝,以中國本土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國共內戰後,現今實際的有效管轄領土僅涵蓋台灣、澎湖群島、金門、馬祖與部分南海諸島,即「台灣地區」。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文書中還存有所謂「法定領土」,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範圍。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3-1928年

192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全國共劃分為直隸、奉天、吉林、黑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新疆22行省以及外蒙古、內蒙古、青海地方、西藏地方、阿爾泰地區、塔爾巴哈台共28個省級行政區。

北洋政府於民國2年(1913年)1月8日公布《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令》(以下統稱「劃一令」),5月又公布《省官制》、《道官制》、《縣官制》,將清代的直隸州、直隸廳及州、廳全部改編為「縣」、確立了省、道、縣三級行政區制度。其中,塔爾巴哈台併入新疆省,改為塔城縣。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民國三年(1914年)8月28日,北洋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置了93個「道」,分為繁要缺、邊要缺、繁缺、邊缺、要缺、簡缺共6類三個等級。其中「繁要缺」是駐紮在省會的首道,地方形勢緊要,政務繁雜的道;「邊要缺」是地處邊陲,形勢緊要的的道;「繁缺」是轄縣較多、財政情況良好的道;「邊缺」是邊境地區或重要行政據點;「要缺」是境內轄有重要商埠的道;「簡缺」是轄縣較少、事務較簡、財政情況不佳的道。京兆地方及稍後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政區特殊,均未設道。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縣級政區較少,均只各設1道。各省一般平均在3~4道,僅甘肅及黑龍江省最多,皆設置了7道。各道管轄縣數,一般在10~30縣之間,不過也存在了如黑龍江省黑河道轄3縣,陝西省關中道轄40縣以上的道的特殊例子。

因為道制的等級與發行行政經費的多少有關,因此各省紛紛提出等級重新評估的要求,從民國三年(1914年)至四年(1915年)5月之間,內務部先後批准河南省河洛道、江蘇省徐海道、廣西省蒼梧道及鎮南道、吉林省依蘭道的升等。同一時期內,江蘇省淮揚道、浙江省甌海道、黑龍江省綏蘭道、廣東省潮循道、山東省東臨道的升等要求,因行政管轄區域不大,行政事務也不複雜,均被內務、財政兩部駁回。在1年半內,有如此多的道因經費問題而請求升等,引起了北洋政府的注意。內務部及財政部於民國四年(1915年)6月經大總統批准,今後若無特別的情況,不再重新評估核辦。1919年6月1日,徐世昌簽署大總統令,將阿爾泰地區阿爾泰地區改為阿山道,併入新疆省,

民國12年(1923年)10月10日《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裁京兆地方,直隸、奉天2省改名,特別區及膠澳商埠改設置省及特別市,新設寧夏、青海2省及上海、南京、西京、北平、天津5特別市及威海衛行政區,至抗戰爆發前,共有39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1928-1945年

1936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蒙古地方地圖

西藏地方地圖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民國25年(1931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五五憲草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民國二十八年(1939年)5月5日,國民政府頒令,將重慶升格為甲等中央院轄市(即直轄市),重慶亦是繼南京、上海、天津、青島、北平後第六個中央院轄市,轄區範圍大致為今重慶主城區,而北碚市(今北碚區)為中央行政院和臨時政府所在地。

【中華民國憲政時期】1945-1949年

國民政府於民國34年(1945年)設置台灣省,將台灣省分設8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5日發表公告承認外蒙獨立(1953年2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以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並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

民國36年(1947年)6月5日公布《東北新省區方案》,東北地區劃設9省3直轄市: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和大連市、瀋陽市、哈爾濱市。

1947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定,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全國土地面積達1141萬8174平方公里,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疆域北至唐努烏梁海的薩彥嶺、東至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南至南沙群島的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西至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全國共有35省12直轄市1西藏地方一級行政區。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民國38年(1949年)4月,海南特別行政區(簡稱「海南特區」)正式成立,省會設于海口市、下轄1市16縣。同年6月《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公布,海南特區管轄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附屬島嶼,同年6月6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及《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這兩份法律,並在海口成立建省籌備委員會,籌謀進行改省事宜。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1949-2005年《中華民國全圖》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喪失對大陸地區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政府遷都台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改置為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

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外蒙古獨立,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將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

1967年,台北市改製為直轄市。

1979年,高雄市改製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代管。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2005年前法定疆域)

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的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F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的《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理由書:「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此次相關附件抄立法院聲請書,各界對此「固有疆域」之意義未有定論,是否包括外蒙古、中國大陸、台灣等,各界看法不一,故立法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民國83年(1994年),民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院轄市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

民國87年(1998年),立法院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並制定《地方制度法》以取代原有的《省縣自治法》。在這次的修法中,省制「虛級化」,移除其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份,但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原屬省管轄的縣、市等地方政府,改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各縣、市僅在地方區划上仍隸屬於省。

民國91年(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該注意事項已經於2004年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布「中華民國全圖」。 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鑒》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教科書亦然。在此之前,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特別行政區編製比照省,牧場編製比照旗;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據中華民國年鑒九十四年版)。此後的區域規劃僅限於實際統治區。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2005年至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實際統治區行政區劃圖

目前中華民國的有效管轄領土,包括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公里。

台灣本島面積為35798平方公里;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面積47平方公里)、綠島(面積15平方公里)、琉球嶼(面積6.80平方公里)與龜山島(面積2.84平方公里)等;澎湖群島由90個島嶼組成,總面積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島嶼為澎湖島(即馬公島)64平方公里、次為西嶼(即漁翁嶼)18平方公里、白沙島14平方公里;金門群島為150.34平方公里,含烏坵嶼;馬祖列島29.6平方公里。

南海有東沙群島面積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島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島2000平方米(中華民國在南海的領土宣稱及於全南海諸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根據中華民國在實際控制領土方面的主權聲明,台灣地區極東點在台灣省宜蘭縣頭城鎮釣魚台列嶼赤尾嶼(東經124°34"09",而南海諸島極南點在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民國93年(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民國94年(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6月10日總統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民國99年(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以《地方制度法》升格為直轄市。

民國101年(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

民國103年(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至此,中華民國劃分為2個省(台灣省和福建省)、6個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其中台灣省下轄11個縣、3個市,福建省轄金門縣和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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