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逆襲的不只有王寶寶,還有郎教授的繆女士

這幾天,被王寶強逆襲的新聞給刷屏了。宋喆以涉嫌犯罪為由被拘留了!

想想去年此時,王寶強宣布離婚,而且據說連起訴離婚的訴訟費都是借的,多少人為寶寶叫屈呀!

哪知道一年後,劇情急轉直下,宋喆被抓,馬蓉稱與王寶強還有感情,拒絕離婚。

各位吃瓜群眾大呼過癮!

作為一名職業八卦律師,除了轉帖點贊撒花以外,怎麼著也要表現出專業的樣子。且聽文律師來說一說,寶寶是憑藉什麼逆襲成功的呢?

北京朝陽區警方的通報中稱:「某影視文化工作室報案稱,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經警方依法受理,調查取證,於2017年9月12日將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什麼是「職務侵佔」?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宋喆涉嫌犯罪的金額達到100萬元,則屬於「數額巨大」,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什麼宋喆會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呢?

根據文律師多年來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來看,宋喆之所以會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除了主觀上有不良動機外,不排除因為「資產混同」而給自己帶來麻煩。

在中國,多數民營企業因為各種原因習慣使用私人賬戶收付各種款項,比如:用企業主本人賬戶、股東親友賬戶或者企業員工賬戶來收取屬於企業的應收賬款。因此,這些代收代付賬戶的所有人與企業之間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代持關係。宋喆曾經擔任王寶強的經紀人,而且曾經間接持有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王寶強的公司)的股權,因此,在王寶強工作室及公司的對外經濟往來中,難免會使用到宋喆的私人賬戶收付款項。這樣一來,宋喆和王寶強公司這樣兩個不同利益主體的資產就混同了。

放在平時,這「資產混同」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大家對個賬弄清楚就好了。可一旦到了非常時刻,「資產混同」就成了王寶強的代理律師的一把利劍!

宋喆賬戶的錢,究竟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公司的?王寶強和宋喆鬧翻了以後,宋喆有沒有把屬於公司的錢全部上交?如果分不清,如果沒有上交,那就對不起了,宋喆,只好請你自己跟警察蜀黍說清楚了。

去年,網傳馬蓉不僅出軌,還要王寶強傾家蕩產,據說狗仔隊捕捉到了馬蓉母親與宋喆父親辦理離婚手續的全過程,所以就有了下面這張「馬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路徑圖:

在上圖中,我們看到,疑似馬蓉把財產轉移到了宋喆名下,以一個專業律師的角度看,如果宋喆拿到巨額財產溜之大吉,馬蓉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以馬蓉的聰明機智,斷不能發生這樣的風險。根據今年的情況來看,文律師認為,不排除宋喆其實是代馬蓉持有公司財產,如果馬蓉母親與宋喆父親結婚、離婚屬實,那麼關於財產的流轉路徑可能是下圖中的藍色線路哦:

如果宋喆跟警察蜀黍說:其實錢不是我拿的,我不過是代替馬蓉持有,而且,我都通過我父親把錢都給了馬蓉母親了。警察大人,我宋某人無罪啊!

好了,如果宋喆所述屬實,馬蓉「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就證據充分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王寶強、馬蓉離婚訴訟的關鍵時刻,鬧出這一出,馬蓉該如何應對呢?

律師又放大招啦:如果不離婚,所有的財產都還是王寶強和馬蓉的共同財產,無論馬蓉把財產放到哪裡。聰明的各位吃瓜群眾,是不是明白了「馬蓉拒絕離婚、自稱還有感情」的原因呢?

說起王寶強,文律師想起去年同期,就在眾網友為寶寶心疼為寶寶叫屈的時候,還有一個人也是讓眾網友唏噓不已啊,這個人就是郎教授的前女友繆女士。

據多家媒體報道,郎咸平與繆女士分手,不僅追回所贈與的房產還使她負債900萬。王寶強的離婚風波未平,郎教授分手風波再起,很多吃瓜群眾感嘆:有文化太可怕!

一年後,寶寶逆襲;不知那位網傳「被人賣了,還幫人數錢」的繆女士境況如何呢?

文律師再次發揮八卦律師的專業特長,對郎教授與繆女士之間的糾紛挖掘了一把,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原來繆女士也成功逆襲了耶!

想起那一年,郎咸平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了繆女士以及繆女士為一人股東的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要求返還900萬元貨款。歷經兩次審理,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不僅馨源公司要向郎咸平償還900萬元,而且繆女士作為股東也要對這9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當年的判決書如下圖:

為什麼股東要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

又是「資產混同」惹的禍!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馨源公司的股東只有繆女士一人,而她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她自己的財產,所以,這900萬公司的債務也要落到繆女士個人身上!

不僅僅是一人公司,即使是多人股東的有限公司,因為資產混同,股東也會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哦。《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了貫徹這一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司法解釋三,對於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做了更細緻的規定。

「資產混同」害死人呀!

可憐的繆女士,不得不拍賣房屋還債呀!

難道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嗎?非也!

文律師有一個驚人的發現: 2017年4月,繆女士早就逆襲成功了耶!

有圖有真相:

上述案件中那個要向繆女士返還900萬元不當得利的高漢新豪公司是郎教授兒子郎世瑋的。也就是說,法院判決繆女士向郎咸平償還900萬,然後又判決郎教授的兒子向繆女士返還900萬元。

繆女士是不是也逆襲成功呢?

哈哈哈哈哈,法律真是太好玩了!做律師真是一件快樂的事情!

文律師忍不住要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重大發現。

專業律師看八卦,當然也不僅僅是圍觀,文律師告訴大家,繆女士當年的滑鐵盧是因為遭遇了「資產混同」的風險,而今年的凱旋門就是恰當運用了「資產隔離」「合同相對性」的法律原理。

簡單地說,繆女士當年把900萬元轉入了郎教授兒子的高漢新豪公司,雖然高漢新豪公司抗辯說這個900萬元是馨源公司償還向高漢新豪公司的借款900萬元,但是因為《借款協議》約定的款項並沒有進入馨源公司賬戶中,所以法院認定《借款協議》沒有實際履行,高漢新豪公司獲得900萬元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所以必須返還。

說來話長,看圖吧:

可惜啊,上圖中的第一回合、第二回合,只是網傳,並沒有看到法院貨真價實的裁判文書。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文律師對第一回合、第二回合就不評論了哈。

第三回合、第四回合,有判決有真相有依據。各位吃瓜群眾如果覺得不過癮,文律師下次再八卦啦!

最後敬告大家:

自己資產和他人資產、家庭資產和企業資產,切莫混同,混同有風險,隔離才安全!

怎樣隔離?且聽下回分解!

作者:

文桃麗律師,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擔任廣州市律師協會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獲中國財富傳承管理師資格、美國LOMA協會保險規劃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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