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法庭 | 崔顥訴李白黃鶴樓詩著作權糾紛案
起訴狀原告:崔顥,男,704年生,漢族,住汴州。被告:李白,男,701年2月8日生,漢族,住劍南道綿州。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 原告性喜遊覽名山大川,於某月日登覽黃鶴樓,為眼前壯景所激,詩興勃發,乃賦《黃鶴樓》詩一首,詩曰:昔人已乘黃鶴去,此地空餘黃鶴樓。黃鶴一去不復返,白雲千載空悠悠。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日暮鄉關何處是,煙波江上使人愁。 此詩乃原告心血之作,迥非凡品,被告登黃鶴樓時亦曾嘆「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題詩在上頭」,顯然明知原告對此詩享有著作權。 然被告對原告之詩覬覦已深,先是負氣揚言要「一拳捶碎黃鶴樓,一腳踢翻鸚鵡洲」,又作《鸚鵡洲》詩,前四句為「鸚鵡東過吳江水,江上洲傳鸚鵡名。鸚鵡西飛隴山去,芳洲之樹何青青」,已現抄襲之端倪。 被告後登金陵鳳凰台,亦賦七律一首:鳳凰台上鳳凰游,鳳去台空江自流。吳宮花草埋幽徑,晉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鷺洲。總為浮雲能蔽日,長安不見使人愁。 被告此詩明顯系抄襲原告《黃鶴樓》詩,理由如下: 一、體裁押韻相同。被告原本不擅七律,其《鳳凰台》詩卻與原告《黃鶴樓》詩一樣,均用七律體裁,且均用十一「尤」韻。 二、內容相近。被告之詩與原告一樣,均詠登樓之事;原告題黃鶴,被告則賦鳳凰;原告用仙人駕鶴之事,被告則用金陵六朝之典;原告發愁思,被告也發愁思。 三、句式相當。原告詩中出現三個「黃鶴」(昔人已乘黃鶴去,此地空餘黃鶴樓,黃鶴一去不復返),被告詩中也出現三個「鳳」字(鳳凰台上鳳凰游,鳳去台空江自流)。 四、章法相似。兩詩起手均從歷史典故切入,以眼前景物之描寫承接過渡,以感慨收筆,且同用「使人愁」。 綜上所述,被告《鳳凰台》詩確屬抄襲原告《黃鶴樓》詩無疑。且原告此詩名聲早著,被譽為「千古絕唱」。被告雖亦系著名詩人,卻欲乘其身價、借我聲名,播揚其《鳳凰台》之譽,淡薄我《黃鶴樓》之榮,實際亦已涉嫌侵犯原告榮譽權。原告對此,斷乎不能容忍! 懇請閣主查明事實,依法公斷,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具狀人:崔顥 天寶八年原告崔顥之證據目錄證據一、《滄浪詩話》證據來源:嚴羽證明目的:嚴羽雲,「唐人七言律詩,當以崔顥《黃鶴樓》為第一。」證明《黃鶴樓》詩聲名顯著,地位超卓。證據二、《唐七律選》證據來源:毛奇齡證明目的:毛奇齡道,「此律法之最變者,然系意興所至,信筆抒寫而得之,如神駒出水,任其踸踔,無行步工拙裁摩,擬便惡劣矣。前人以此為唐律第一,或未必然,然安可有二也。」證明《黃鶴樓》詩原創價值極高。證據三、《易余籥錄》證據來源:焦循雲證明目的:焦循雲言,「(《鳳凰台》詩)效崔顥《黃鶴樓》詩,崔詩之逸氣橫流,終不可得也。」證明被告之詩存在抄襲之過。證據四、《唐詩選脈會通評林》證據來源:李夢陽證明目的:李夢陽曰,「(《黃鶴樓》詩)一氣渾成,凈亮奇瑰,太白所以見屈。」證明《黃鶴樓》詩評價高於被告《鳳凰台》詩。 崔顥 天寶八年
答辯狀答辯人:李白,男,701年2月8日生,漢族,住劍南道綿州。被答辯人:崔顥,男,704年生,漢族,住汴州。 就被答辯人崔顥訴答辯人侵犯其《黃鶴樓》詩著作權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沒有抄襲的主觀故意。答辯人天縱詩才,驚世絕俗,如《將進酒》、《蜀道行》諸篇,隨便出出手便是「千古絕唱」,何須躡步《黃鶴樓》之後塵?只是答辯人天然傲嬌,心高氣盛,實不能受屈居人下之辱,故作《登金陵鳳凰台》詩一首,但為一較雄雌耳。答辯人詩作之所以體裁、內容、句式、章法均與被答辯人之詩相近,正是出於正面對決之目的,以便後人相與評判。 二、答辯人沒有抄襲的侵權行為。答辯人《鳳凰台》詩之精神、寄寓與被答辯人《黃鶴樓》詩迥然不同:《黃鶴樓》為訪古思鄉之作,只為其一己之身而愁;而《鳳凰台》為弔古諷今之作,為家國天下而愁,二者境界自是分明。再則就章法而言,《黃鶴樓》以四句鋪墊起筆,第三聯過渡,扣尾掉收;而《鳳凰台》則以兩句總領全詩,中四句承上啟下,通首渾收,亦自有別。體裁上,《黃鶴樓》實為歌行短章,半律不律,而《鳳凰台》則純乎律詩也。 三、被答辯人沒有受到任何損失。被答辯人《黃鶴樓》詩確屬佳品,答辯人擱筆一嘆,登台一詠,恰助此詩之名更上層樓,何來侵犯其榮譽權之說?《黃鶴樓》詩千餘年盛譽不絕,何嘗有因答辯人《鳳凰台》詩而形於黯淡?反倒是答辯人《鳳凰台》這樣一首絕世好詩,受《黃鶴樓》盛名所累,屢屢為人詬病,豈非名譽受損? 綜上所述,答辯人未有任何侵犯被答辯人著作權之行為。況答辯人詩才橫溢,凡一下筆輒「驚天地,泣鬼神」,實不屑抄襲之行徑,被答辯人之言行,已然構成對答辯人的侮辱誹謗,答辯人保留對此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答辯人懇請閣主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李白 天寶八年被告李白之證據目錄證據一、《李太白詩醇》證據來源:嚴羽證明目的:嚴滄浪曰,「《鶴樓》祖《龍池》而脫卸,《鳳台》復倚《黃鶴》而翩毿。」證明《黃鶴樓》詩亦系脫胎於沈佺期《龍池篇》,若原告指責被告抄襲,則究竟誰抄襲誰耶?證據二、《龍池篇》證據來源:沈佺期證明目的:《龍池篇》:「龍池躍龍龍已飛,龍德先天天不違。池開天漢分黃道,龍向天門入紫微。邸第樓台多氣色,君王鳧雁有光輝。為報寰中百川水,來朝此地莫東歸。」與證據一相結合,證明原告《黃鶴樓》詩系脫胎於《龍池篇》,其沒有立場指責被告抄襲。證據三、《瀛奎律髓》證據來源:方回證明目的:方回雲,「太白此詩與崔顥《黃鶴樓》相似,格律氣勢未易甲乙。此詩以鳳凰台為名,而詠鳳凰台不過起二語已盡之矣。下六句乃登台而觀望之景也。三、四懷古人之不見也。五、六、七、八詠今日之景,而慨帝都之不可見也。登台而望,所感深矣。金陵建都自吳始,三山、二水,白鷺洲,皆金陵山水名。金陵巧以北望中原唐都長安,故太白以浮雲遮蔽,不見長安為愁焉。」證明《鳳凰台》詩只是形式上與《黃鶴樓》有所相似,而內容、境界均不相同。證據四、《批點唐音》證據來源:顧璘雲證明目的:顧璘雲道,「此篇(《黃鶴樓》)太白所推服,想是一時登臨,高興流出,未必常有此作。」證明被告實際為原告此詩聲價之提升做了莫大貢獻,原告不僅不心存感念,反而惡意誣告,實乃生可忍熟不可忍。 李白 天寶八年
民事判決書 (2015)白民初字第001號 原告崔顥就被告李白侵犯其《黃鶴樓》詩著作權一案,向本閣提起訴訟。本閣受理後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何愁、飄萍浪子、一脈花香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顥、被告李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閣經審理查明,原告作有《黃鶴樓》詩一首(詩文略),夙負盛名。被告登黃鶴樓,亦為之俯首擱筆。後被告登金陵鳳凰台,乃仿作《登金陵鳳凰台》詩一首(詩文略)。原告認為被告之詩涉嫌抄襲,遂有本案訴訟。 本閣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鳳凰台》詩是否構成對原告《黃鶴樓》詩的抄襲? 《大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構成條件為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達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形式。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並不要求「作品內容是前所未有的」,但作品必須是經過作者的創造性勞動獨立完成(即「額頭出汗」原則),即使該作品與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該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也具備獨創性。
就詩歌作品而言,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包括其用語、造境、行文脈絡等的總體表達,但表達唯一有限、公有領域的信息和創作形式則被排除在外。寫作七律,只有唯一有限的表達形式;而「尤」韻屬於公共領域信息,凡作詩之人無不可用,故被告之詩同用七律體裁、同押「尤」韻,並不構成對原告《黃鶴樓》詩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就句式、章法而言,《鳳凰台》對《黃鶴樓》確存在一定的繼承與借鑒關係,但這不能簡單等同於抄襲。《鳳台》乃被告獨立構思之產物,遣詞造句與《黃鶴樓》完全不同,造境手法、行文脈絡亦迥然有別,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首詩作產生相同、相似之欣賞體驗,不能得出兩首詩作實質相同或相似的結論。
常言道,「長江後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灘上」,又道「芳林新葉催陳葉,陳葉化作泥巴嫩」。文學作品總是前人積累後人升華,前人建設後人突破。本閣以為,原告雖作詩在先,但應有容人之量,也該放他人出一頭地。 據此,本閣依照《大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顥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何愁 審判員:飄萍浪子審判員:一脈花香
書記員:莫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本文圖片來源於網路,僅為欣賞、交流、分享使用。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關注白藏閣查看更多風趣乾貨〇 《詩經》里的N條脫單計策〇 為得佳聯期友死〇 雜談金庸小說的「邊角料」〇 原來你的名字可以這麼美〇 美酒·名詩·奇人白藏閣私人品味 | 獨家解讀長按識別二維碼關注公眾號:baicangger尊重知識是人類最大的美德;分享知識是人類最大的快樂。歡迎轉載本公眾號文章,相關事宜請聯繫管理員金銳(微信號:darkts)。轉載請註明作者及公眾號。對聯中國(duiliancn)歡迎關注對聯中國公眾號 →歡迎加入中國楹聯論壇:www.duili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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