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發現對方婚前整容,能以欺詐為由主張離婚么?

結婚後發現對方婚前整容,能以欺詐為由主張離婚么?2017-09-19110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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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有些人通過整容來獲得了一張姣好面容。在這個看臉的時代,美麗的面容不僅能夠提升自信心,更在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獲得了更多的機會。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婚前一方隱瞞曾經整容的經歷,另一方可否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一方隱瞞婚前整容的事實,導致對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並不屬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曾經整容為由,主張對方有過錯要求離婚並賠償的話,在《婚姻法》的框架內,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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