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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府分立"的分權制度

  明朝建立的前一年,史學界稱之為吳元年,也就是1367年,雖然國家還未統一,政局尚動蕩不安,朱元璋就已經開始考慮未來國家政治權力的運行分配問題,尤其是如何加強自己的皇權並限制官員的權力。朱元璋雖然沒怎麼讀過書,但是他卻非常注重總結歷史經驗,尋找鞏固皇權統治的辦法。明太祖認為元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君不能躬覽庶政」,也就是君主不能夠親政,最終導致「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至天下大亂」。因此,他需要吸取元滅亡的教訓,加強君主專制。

  但他又同時明白,雖然他貴為皇帝,掌握著至高無上的權力,但國家大事小事庶多,他又不可能事必躬親,僅憑他皇帝一人之力是不可能治理好國家的,需要把一些權力分配給大臣,讓他們去替自己處理相關政事,這就是在皇權專制的情況下如何分權的問題。朱元璋從起義中發家,他深刻明白一個道理:臣權過大就會影響皇權,進而影響統治。因此,他又不放心把權力交給大臣。於是,他就想到了一個辦法,把權力分給不同的大臣,並讓他們相互制約,從而既能保障皇權的至高無上,又可以使皇帝的旨意順利地通過大臣推行到全國各地。

  朱元璋的做法就是在承襲元代官制的基礎上推行「三府分立」。1367年,朱元璋借鑒前朝的做法設置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一系列官職,並任命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同時下旨告訴他手下的大臣:「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朱元璋在這裡雖然強調的是御史的重要性,但也奠定了明代官制的基本框架,那就是實行政權、軍權和監察權分立,也就是「三府分立」。

  「三府分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行政方面,廢丞相制,把職權分給六部。明代初年曾承襲元制,在朝廷設立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在實際運行過程上,朱元璋覺察到丞相權力過大,已經影響威脅到皇權,因此他決心廢除丞相,把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借有人告發丞相胡惟庸有不法行為,一方面,將胡惟庸以擅權枉法的罪名滅族抄家,另一方面,宣布撤銷中書省,廢除丞相,升格六部,由其親自掌管,國家政事由皇帝一人決斷。為了防止後人再設丞相,他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敕諭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明太祖廢除丞相,把中央大權分給六部,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這樣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從此廢止,皇帝的權力空前提高。但在後來,皇帝又感到一切乾綱獨斷,日理萬機,實在太辛苦,所以又依宋制設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備皇帝顧問,「傳旨當筆」,充當秘書,幫助皇帝處理政事,逐漸形成了內閣制度。內閣在明中後期發展成熟完備,職權越來越大,名義上是幫助皇帝處理政事的秘書處,但實質上「參與機務」,是國家的中樞政務機構,入閣者雖無丞相之名,但卻有丞相之實,閣權就相當於相權,內閣的地位要遠高於六部。

  軍事方面,明代軍事分別由兵部和五軍都督府管轄。朱元璋本是農民起義中的一名將領,後來逐漸成為軍事統帥,最後又依仗自己所掌握的軍事力量建立明朝,取得全國的統治。因此他十分重視軍權,尤其不忘對軍隊的控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為了防止武將擅權,將軍權一分為五,設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統領軍隊,負責分領京師和外地的都司、衛所,與六部中的兵部同為中央最高軍事統御機構,共掌軍事。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它們之間並非從屬的關係,而是各有所司。「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也就是都督府只管軍籍和軍政,負責軍隊的管理和訓練,沒有指揮和統率軍隊的權力;兵部雖有頒發軍令、銓選軍官之權,也不能直接指揮和統率軍隊。如遇戰事,需要由皇帝作出決定,兵部才能頒發調兵命令,再由皇帝親自任命軍事統帥,然後統率從各衛所調集的軍隊作戰。戰事完畢,軍歸衛所,主帥還印。這樣總指揮權和統帥任命權操縱在皇帝之手,而軍籍、軍政的管理和軍隊的調撥、指揮權分離開了,造成將不專軍,軍不私將,從而可以避免悍將跋扈、驕兵叛變的現象,增強皇帝對全國的統治。

  監察方面,洪武十三年(1380年)罷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置都察院,洪武十七年(1384年)定都察院官制,以都御史為正二品,與行政方面的六部尚書品級相同,保障了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同等地位。朱元璋設立都察院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監察百官。明代都察院權力很大,不但有監察權,還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甚至還有軍事指揮權。其監察權主要是通過十三道監察御史來行使。都察院的司法權主要體現在「三司會審」上。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規定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最後由皇帝裁決。三司會審不是終審判決,最後須由皇帝做裁決,才能生效。遇有特大案件,則實行「九卿會審」制度。明代本來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明太祖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設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設都指揮使司指揮軍隊。三司各行其職,互不統轄,都直接歸中央有關部門管轄。但都察院的都御史外派為總督、巡撫時,卻可以節制三司,撫循地方,考察官吏,提督軍務。

  明代的「三府分立」雖是為了加強皇權而設,但在皇權專政的前提下,也起到了分權的作用,有利於國家權力更好地運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作用。但在後來的實際操作中,「三府分立」卻受到了宦官專權的嚴重挑戰。「三府分立」的前提是皇帝的英明決斷,但明中後期,皇帝大多不理朝政,朝政被宦官把持,太監通過替皇帝照閣票批行操縱內閣從而掌握了行政權,由太監掌控的廠衛具有超越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審判權,此外,皇帝派往各地的鎮守太監可以隨意干涉地方軍政事務,「三府分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牛冠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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