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反思:讀渡邊洋三《日本國憲法的精神》有感
作者:劉建軍,法律讀庫原創部落成員。法律讀庫投稿郵箱:1751490@qq.com。
讓法律變成一種常識,讓契約變成一種精神,讓我們變成一個鬥士,我們必然會幸福。——秋水長天居士
【法是活的】法是對類型化的行為進行規制的規範,而不是對抽象化的行為進行規制的規範。當然,行為的類型化在一定程度上是藉助於人類的抽象思維而實現的。但是有一點是我們無法否認的,行為的主體是活生生的人,行為的類型化並不意味著人的類型化,人依然是一個體而存在的,依然是活生生的。只有活生生的人類才能夠賦予法以生命或者使得法喪失生命。法的背後存在的正是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人類群像,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視法為障礙而試圖扼殺其生命的人的群像,我們更能感覺到的是這兩種群像的博弈。我們才是法律的主角,我們不認真,我們不努力,法就永遠只是寫在字上的文字而毫無意義。
【法與正義】正義的價值是絕對的,儘管每一個人的頭腦中都有關於正義的不同價值判斷,但是每一個人對於正義的訴求卻是同樣的強烈,正義不能夠遭到任何限制,哪怕只是微小的,因為正義從來都不會過超過限度。也正是由於正義成為了人類普遍的追求,也正是由於正義的價值絕對性,法與正義的聯繫的紐帶才算是真正地形成。也只要當正義成為社會化的正義,而不僅僅是個體的正義的時候,正義本身就已經成為了法。
【法與規則】法本身就是一種規則,但是法並不是為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也就是說法律不是為了保護強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恰恰相反,法是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法正是為的避免弱肉強食才產生的,因此,避免強大的人施行暴力是一項鐵的規則,不可更改。而我們今天所宣揚的依然是那一套,什麼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這是多麼的淺薄與可笑。如果不改變這種觀念,我們的社會永遠也無法進步,弱者的利益永遠得不到保護。只有在一個不歧視弱者的社會裡,才是真正重視規則的社會,才是真正依法為生的社會。
【法與權利】法就是有關於權利的規則,權利必須是法的核心內容,義務只是為了實現權利的時候,其存在才是正當的。權利總是產生於一種特定的關係之中,甚至可以說權利本身就是一種關係。而且只有這種關係出現的對立的時候,權利才顯現了出來,而法也正是藉助權利來處理這種對立而不至於使其激化,在這種意義上說,權力也是法的手段之一,但是這種手段絕對不是單純的手段,而是建立在合目的性基礎之上的手段。也正是由於權利處在一種特定關係之中或者說權利本身就是一種關係,因而權利總是相對的,重視自己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必須重視別人的權利,絕對的權利是不可能存在的,絕對的權利只會導致絕對的奴役。另外,權利並不必然的表徵為利益,利益是客觀的的存在,也是具體的存在,而權利則是主觀的,是抽象。僅考慮利益而不理解別人內心的痛苦的人沒有資格談論法與權利,當然也沒有資格談論正義。
【法與契約】契約是私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範圍進行法理界定的具體規則,就像孟德斯鳩所說的那樣,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王國。自己為自己立法,這隻有在民法的帝國里,只有在個人的王國里才可以實現,而這個「法」就體現為契約。但是契約對於我們的啟示絕不僅限於私法領域,而是覆蓋了整個社會。每天都有契約約束的社會就是契約社會,在這個社會裡,契約成為聯繫人們的紐帶,遵守契約是每一個人的本分。在今天,談論契約也許是虛幻的,但是在一個真正的契約社會裡,契約已經內化為一種精神而深深地融入這個社會中,成為人們行為習慣的一部分。一個尊重規則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受契約精神浸染的社會。
【法與民主】民主思想的出發點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這是一種自力更生的精神,但不是一種自給自足式的封閉狀態。因此,干涉他人或者依賴於他人都是違背民主規則的。據此,民主也就表現為兩個方面:自治與自由,自治原則上也是自由的一種體現,但是自治具有地域性和個體性,而自由者具有普世性和抽象性。自由是民主的核心,而自治是民主的保障。實際上,民主就是一種生活方式,就像我們的人生既有各種各樣的困苦和悲傷,也有各種各樣的挫折與不幸,但是我們都不能向他們低頭,而是要不斷地克服挫折並且奮鬥不止才是最重要的精神,民主需要的也正是這樣的精神。我們的幸福,社會的民主,都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不斷的奮鬥。
【法與道德】在道德面前,法律無疑是強勢的,但卻也是弱小的,法律總是會被道德所綁架,這主要是出於我們樸素的道德認同的情感。無論法律與道德是衝突的還是同一,都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如果法律與道德是相衝突,那麼法律就有被道德消減的危險;如果法律與道德是同一的,那麼法律就會有走向不確定的危險。而且,法律與道德任何一方存在問題,在一個充滿感性和民族狂熱的社會裡,都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就像二戰的日本(主要是道德出現問題)和德國(主要是法律出現問題)。而在一個缺乏理性與邏輯訓練的社會裡,這種危險是一直存在的。尤其是在東方社會裡,禮法合一,諸法合體的傳統依然糾纏這個社會的每一個神經。怎麼樣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也將會是一個永恆的問題。
【法的統治】國家是通過法並且遵循法來行使權力,這只是法的統治的外部性體現;更關鍵的是法的統治的內部性權威。因為,內部的自主性規則的不足往往會導致外部性權威乘虛而入進而大片的佔領人們的自主性空間。也就說,當社會內部不能確立利率性自主規則的話,公權力就非常容易介入(無約定按法定的規則就是明證,沒有約定,法律就會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就會自然而然的介入)。因此,內生型的法的統治才有可能更加的符合我們的生活。另外,法律從它產生的那一刻起就應該自動地凌駕於國家之上,這才應該法治國家應有的品質。其實,我們可以想像,當國家這樣的一個龐大的公權力實施裝置遊離於法律之外,這該是一件多麼令人恐怖的事情。
【法與自由】當我們自由的時候,我們幾乎感覺不到自由地存在;當我們失去自由的時候,我們才會感覺到自由的可貴。也許對於一個自由的人來說,永遠也無法體會「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所傳達出來的對自由無限追求。因此,法的核心價值也就是自由的價值,現代意義上的法幾乎就是為了自由而生的。但是自由如果被無限制地承認,就去產生兩種後果:自由被濫用,自由被剝奪。實際上,二者是一致的,一方濫用自由必然導致另一方的自由被無情地剝奪。另外,如果一個人經濟上睏乏,精神上貧乏,人身上受束,那麼這個人必然已無法過上真正的人類生活,因此,經濟自由、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是自由的應有之義。
【法與生存】當生存只是作為一個問題普遍的存在於這個社會之中的時候,法律似乎對此是漠然視之的。只是在當生存問題被普遍的解決了的時候,生存才進入了法律的視野,成為法律關注的對象。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當生存問題只是由於單純的事實因素而導致的時候,法律是無能為力。但是當生存問題是由社會的不公正的因素所導致,法律的介入就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而也正是在此時,生存才成為一種權利。尤其是在當今的社會,任何的一種自由都會使得你一無所有,而這種自由顯然已經成為了危險人們生存的權利的因素之一。因此,現代憲法的是以生存權作為中心而產生的,為了生存就必須對自由權作出必要的限制,這是現代憲法的必然要做出的選擇。
【法與信息】信息越是泛濫,就越容易被某一種力量所壟斷,因為沒有一個人會忽略信息被鎖潛藏的巨大的力量。當我們心甘情願地將自己的信息過分的聚集於公權力的管理之下,我們的內心是否感覺到一絲的隱憂?我們都知道,公權力的濫用幾乎是一個無法迴避的,永恆的問題,我們真的還可能無法想像,我們的信息被公權力所控制,所濫用,究竟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我們本來就生活在一個被各種信息所包圍,所侵擾的環境里。而且這種侵害所帶來的後果恐怕也是難以彌補的。所以,怎麼樣保障這些信息的安全,法律當義不容辭的有所作為,當然這種作為也只是在一個尊重規則的社會才會是有效的。
【或許該結束了】斷斷續續讀完了渡邊洋三的這本薄薄的著作,我也在書邊不斷的寫下自己的感想。這些細碎的文字就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給自己一個安慰,自己沒有虛度光陰,連同此時此刻,我都是努力的。但願努力的人也都是幸福的!
推薦閱讀:
※用讀書構建教師的精神家園
※海明威為什麼要自殺?
※是不是得過精神病,吃了葯,很多能力就會下降?
※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宣講稿(三)
※【轉載】閉眼養肝、舉手調脾、踮腳養腎、展肩宣肺、梳頭通膽膀胱、調息摩臍降心火、搖頭轉頸提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