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離婚糾紛審理思路解讀
文/張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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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是最為常見的民事案件類型之一,與純粹的商事案件不同,其牽涉複雜的人身關係與感情糾葛,當事人爭執不下的往往不是「赤裸裸的金錢關係」,而是那出現裂痕的膜膜溫情,也因此離婚糾紛常常難以取得令雙方當事人滿意的結果,正如俗語所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同時,考慮到婚姻法已經近16年沒有變更,其內容已經大大落後於當前社會的發展,因此處理離婚糾紛不僅需要法官具備極高的法律能力,還應當擁有豐富的生活經驗與人生智慧,而這正是在全國各地法院開展的「家事審判改革」對法官提出的要求。本文旨在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結合離婚糾紛的特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在各審判階段所應注意的事項進行梳理。
一、起訴與受理(立案)
在立案階段,除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外,考慮到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還應當就以下方面提起注意。
1.案由確定
一般而言,由於離婚糾紛必須以提出離婚訴求為基礎,因此易與其他案件相區分,立案時只需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即可。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此時需要法官特別注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對於沒有結婚證的當事人,立案法官應當對其締結婚姻的時間進行審查,如果二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結婚,則應當以事實婚姻來對待,即以離婚糾紛立案;如果二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後結婚,則應當將之認定為同居關係,當前已不存在解除同居關係糾紛這一案由,因此如果當事人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則不應當予以受理。
2.案件管轄
離婚糾紛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即原告就被告,但根據民訴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特殊管轄情形: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的。此時賦予原告選擇權,即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果原告能證明被告在暫住地居住超過一年,亦可以向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的。此時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上述兩種情況在處理外出務工人員所提起的離婚訴訟時較為實用,但應當要求當事人就相關事項提出證據,如村(居)委會提供的證明。
(3)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由此,離婚糾紛也適用應訴管轄。
3.不能受理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離婚法的規定,存在如下幾種不可以受理的情形:
(1)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訴法124條第七項)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34條)【這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一般而言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況包括:①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②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對對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此時男方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如舉證不能,則駁回起訴。】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訴法解釋214條第2款)
對於上述情況,如果已經完成立案手續,則承辦法官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待上述情形消失後另行起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一個好的庭審必須由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為支撐,在準備階段,主審法官可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與當事人交流或舉行庭前證據交換等方式對案情進行基本的了解,同時要求當事人明確權利請求。此外,考慮到離婚糾紛的特殊性,法官(助理)在進行準備工作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收集下列證據:
(1)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在離婚案件中必須把子女的出生日期明確,理由如下:1.決定了撫養費的繳納年限及數額;2.不會導致法律文書上記載的時間與戶籍或計生部門記載的時間相衝突,既方便子女戶口遷移(如遷往有撫養權的一方),同時也消除了數據不一致而產生的其他問題。筆者曾遇到過一個案子,訴訟時當事人沒有提交任何證明,僅口頭陳述子女的出生時間,雙方均無異議,但該時間與計生部門記載的時間產生了衝突,從而使得女方申請二胎出現問題。
(2)子女關於撫養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所審理的案件中子女已經年滿十周歲,則應當在開庭前即詢問其關於撫養問題的意見。考慮到子女的心理承受力及與父母之間感情的維繫與培養,不建議在開庭時對子女進行詢問。
2.作好舉證釋明工作
當前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存在如下錯誤的作法:一是庭前既不積極搜集證據亦不向法庭申請調取,更多地在庭審中提出相關請求;二是存在思維誤區:即我們感情好的話怎麼會來起訴離婚,或言之起訴離婚的行為已經證明感情破裂,無需再提交其他證據。
很明顯上述行為均是錯誤的,但強硬僵化的適用證明責任駁回當事人的訴求既不利於糾紛的解決,亦不利於司法公信力的建設。因此應當及時、準確的向當事人作好釋明工作,尤其是應當對當事人的舉證進行指導:1.對於感情破裂,可引導當事人搜集關於分居時間、有無家暴、有無惡習不改等證據;2.對於財產部分,有無銀行存款、股票帳戶、不動產登記情況。同時法官及其助理應當在開庭前向當事人釋明:如需要由法庭調取證據,則應當在開庭前提交書面申請書,並告知未能提交申請書的法律後果,一併記入筆錄。當然,為減少工作量,應當要求當事人盡量明確調取證據的範圍,如申請法庭調取公安卷宗證明家庭暴力,此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明確是前往哪一個派出所調卷。
3.作好應急預案
離婚糾紛中當事人之間往往存在較大的情緒對立,常常在你一言,我一語中變得激動而喪失理智,因此開庭之前一定要想好遇到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案。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在庭審中打起來,吵起來,當事人因情緒激動而引發的身體不適等。
三、開庭審理
綜觀整個離婚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一般來講主要是三方面:1.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由誰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3.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在庭審中法官也應當根據這三個方面來推進庭審進程。
1.感情是否破裂。主要是調查雙方的感情狀況,首先詢問被告對離婚的意見,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則感情問題可以簡單帶過;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則應深入調查以下內容:
(1)婚姻基本情況
結婚前:雙方相識的方式(自由戀愛或媒人介紹)、相識到結婚間隔的時間長短、締結婚姻的時間
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雙方當前感情狀況、是否分居及分居時間
(2)起訴離婚的原因
主要看當事人提出的原因是否屬於法定的准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此時相應的證明責任分配給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原告。
2.子女撫養問題。首先調查子女自身的基本信息,包括子女生育數量及時間、子女生活情況(主要由誰撫養,有無老人照顧,哪一方老人照顧更多);其次,調查雙方對子女撫養的意見,如果雙方能夠就此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允許;如果雙方產生爭執,則應更進一步調查:各方撫養子女的優勢(經濟基礎、子女的生活環境)、年滿10周歲子女的意見(可以當庭宣讀詢問筆錄);最後調查撫養費承擔的標準、時間以及給付方式。
3.共同財產分割。我國民眾深受「夫妻一體」主義的影響,大部分家庭(尤其是在思想較為落後的農村地區)並不會就財產問題作出特別的約定,存在古代法律中反覆說過的「夫妻同財」現象。這也就導致當事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往往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實踐中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對此慎之又慎,由於財產的種類繁多(既包括物權,又包括債權),因此筆者在此僅作概述,法庭調查應注重如下幾點:財產的種類、數量、來源(時間、方式);共同債權中債務人情況、債形成的情況(有無合意);共同債務中是否存在合意、是否將債務用於共同生活。
編排/劉肖瑤
責編/張雨 微信號: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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