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被告人上訴不用害怕被變相加刑了 今日早報
□本報特派記者 黃新 貝遠景 文/攝
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 本次刑訴法修改涉及一百多個條文,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昨天下午,在分組討論時,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雲龍認為,這次刑訴法修正可以說是順應時勢,有許多進步性。 「如加大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陳雲龍說,既保障了人權,又使得訴訟制度更加完善、嚴謹,排除了許多可能引起鑽空子的地方。「可以說是個裡程碑。」 消除「上訴變相加刑」的漏洞
陳雲龍認為,這次修正順應了保障人權的呼聲,獲得普遍的好評。
「比如說,適當擴大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而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重要表現。」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草案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等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非常有人道主義精神,是進步表現。」
另外,這次修改消除了「上訴變相加刑」的漏洞。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原則」。
這條規定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
「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有些案件在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以後,下級法院在重審過程當中,對被告人加刑。」陳雲龍說,這次修正案堵住了這個漏洞,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人民檢察院在起訴當中有補充起訴。
擴大辯護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我們在看電影的時候,西方很多影片,當事人往往是說『找我律師』,應該說,我們目前也朝這個方向邁出了很大的一步。」陳雲龍說,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處地位、條件以及知識結構上的欠缺,使其在面對司法人員訊問時,往往不能有效辯解,有時甚至對準確還原客觀事實,無法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對刑事訴訟而言,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的介入尤為必要。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另一大亮點是,擴大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積極作用,讓律師「打官司更有信心」。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二審稿擴大了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範圍,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同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草案突出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和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時,重視聽取律師意見。
加強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保護
本次修正案草案加強了對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俗地說,在附和法律規定的三個條件下,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設置一定的考驗期,如果他在考驗期內沒有違背法定的義務,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處理。
「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保護的程度往往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障水平和法制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陳雲龍檢察長說。及時通知家屬,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一環。
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
作為檢察長,陳雲龍也注意到了修正案中加大了檢察院對案件的監督工作,比如說,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還可以建議辦案機關更換辦案人。
另外還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應當審查羈押是否必要,認定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由此來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
另外,還加強了對審判和刑罰的監督,檢察機關既可以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提出書面意見,也可以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書面意見,彌補了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監督的薄弱環節,有助於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違法行為的監督,保障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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