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法律思想的借鑒意義
焦潤明
中國在鴉片戰爭後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面臨被瓜分亡國的危機,救亡圖存、振興中華成為當時的時代最強音。在這一背景下,各種社會改革方案被不同的人嘗試,同時也引發一次次思想啟蒙運動。在法律方面,傳統法律體系受到嚴重衝擊,中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開始被迫向近代轉型。一些維新思想家傳播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學說,宣傳自由平等、社會進化觀念,批判封建綱常倫理,從而發生了新學與舊學之爭、西學與中學之爭。當時學者對法律變革進行研究與探索的經驗,至今仍值得思考與借鑒。
梁啟超是中國近代著名的維新學者,也是著名的法律思想家,甚至可以說是近代法學的開創者之一,其留存的《飲冰室合集》及其他著述中有大量的法律專論。他在開發中國本土法律思想、引進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以及草創中國近代法律思想體系等方面均作出了貢獻。今天,我們研讀他在百年前繼承傳統法律思想的成果和借鑒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成果,有助於汲取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養料,並學習法學傳承方法以及法律思想構建方法。
將構建近代法學視為拯救國家民族危亡的途徑。梁啟超認為,法律之學事關在外能否與他國爭存、在內能否使人民各得其所。他把構建近代法律思想體系作為重大使命,主張通過翻譯、移植西方法律典章,同時參考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進行「斟酌損益」、變通創新,建立起中國自己新的法律制度。他說:「吾願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又願發明吾聖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地球。文明之界無盡,吾之願亦無盡也。」這裡明確提出,學習西方法律制度,繼承中華優秀法律傳統,會通融合中外法律之精華,並強調法學對於國家強盛的重要意義。
重視對本土法律思想資源的梳理和開發。梁啟超主張介紹和學習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更自覺地從浩瀚的中國法律思想資源庫中汲取營養。他系統梳理了「法」在中國起源、演變與發展的歷史,探討了法治主義、人治主義、放任主義、禮治主義等思想之間的異同,評述了儒、法、道、墨等中國古代各主要學派的法律思想,總結了中國古代成文法的沿革得失。運用近代法律語言對傳統法律話語系統進行轉換,使傳統法律思想成為可以被近代中國人理解和接受的法律觀念,搭建溝通傳統與近代的橋樑,這是梁啟超在整理傳統法律思想上的重大貢獻。
在吸收中外法律思想基礎上探索構建法律思想體系。這為中國近代諸多法學學科的形成和發展作出了開創性貢獻。梁啟超對中國古代成文法的沿革得失進行了系統討論,初步奠定了近代法的史學基礎;他對法的概念與本質、法律與法理的關係、法治主義與法治精神、立法與立法權、法治與國情、自治與法治等一系列法理學基礎問題進行了全面探討,有助於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形成;他對憲法基本要義,國體、政體、國會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制衡理論,以及選舉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憲法基礎理論進行了系統探討,體現了其獨到的憲法學思想;他將挖掘傳統法律文化與引進西方法律文化相結合,這一研究推進了中國近代法律文化的生成和發展。
因時代條件所限,梁啟超的法律思想同樣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需要我們批判地加以認識。大體上,從梁啟超對近代法律思想體系的探索方法及其留下的法律思想遺產中,可以看到以下三點可貴之處:第一,對中國本土法律思想批判繼承的精神。梁啟超認為,從治國角度「吾先民所已發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價值」。他還指明了本土法律思想的優劣以及如何在揚棄中發展的問題。第二,吸收人類先進法律思想成果為我所用的學習態度。梁啟超從西方法律思想寶庫中汲取營養,成為近代中國廣泛譯介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代表人物。第三,適應中國國情進行探索的方法。梁啟超強調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及法律體系的構建要「惟適是求」,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世界各國行之有效的法律思想並為我所用。(作者為遼寧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人民日報 》( 2016年03月28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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