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2015出口退(免)稅有哪些變化(上)?

2016-01-13 王文清柳梅 擎天全稅通

2015年,我國經濟發展進入平穩的換檔期,在新常態形勢下,外貿發展也面臨著新的考驗,出口競爭形勢依然嚴峻。對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多次下發相關文件,鼓勵外貿出口、改善外貿體制、實施便民政策、取消非行政審批項目、優化出口退稅流程、簡化申報辦理程序,為實現我國穩增長、調結構、促消費的戰略宏圖目標,推動對外貿易平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回顧一年來,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的《琅琊榜》,主要歸納以下特點。

1

外貿出口,國家扶持退稅助力

《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5號),對扶持外貿出口做了若干扶持規定,充分發揮出口退稅的職能作用。隨後,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稅總函〔2015〕440號)明確四項措施。一是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要求各地國稅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審核、審批出口退(免)稅,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網上辦理,積極開展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退庫、更正、免抵調業務推廣上線工作。二是進一步抓好出口退稅政策及管理規定的落實。重點落實服務出口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稅收政策,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逾期未申報政策。三是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積極推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積極探索「互聯網+出口退稅」,持續做好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四是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預警評估工作,嚴格審核,嚴密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在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同時,持續保持對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預警評估核查工作,規範和加強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應用管理,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數據完整、準確、規範。

2

規範退稅,突出職能提高時效

(一)實施出口企業分類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對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實施分類差別化管理,按照優先退稅、正常管理、側重監管、重點防範的模式,劃分一類、二類、三類、四類進行等級管理。對一類企業採用優先退稅模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不需提供原始憑證,只憑齊全的電子信息即可進行申報。對二類企業採用正常管理模式,應在按規定的申報期內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辦理出口退(免)稅。對三類企業採用側重管理,比照二類出口企業要求辦理退(免)稅。對四類企業採用重點防範模式,即在二、三類企業所提供的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的基礎上,還須報送收匯憑證等資料,如存在騙稅疑點的,應排除相關疑點後,方可辦理出口退(免)稅。

同時,對不符合類別等級標準的出口企業採取能升能降、動態調整的變化新模式,如果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自發現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實施動態管理。

(二)全國範圍推行出口退稅規範

為正確執行出口稅收政策,規範出口退(免)稅管理,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明確各級國稅機關工作許可權、崗位職責及工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範(1.0版)》。退稅規範梳理了散見於600多份文件中有關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規定,進一步優化辦理退稅業務流程,逐級下放審批許可權,將管理難度小、便於徵退稅銜接的對生產企業退稅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縣(區)國稅局審批,停止執行市、縣局兩級審批。考慮到外貿企業情況相對複雜,原則上其退稅繼續由市國稅局審批,有條件的地方由市局下放到縣(區)局審批。同時,簡化審核程序,最大限度實施計算機自動比對信息,減少人工審核項目,將生產企業人工審核項目由14項減為3項,外貿企業由21項減為5項。為加快退稅進度,對納稅人申報的符合規定的出口退(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如果屬於等級評定的一類企業,將縮短至2個工作日以內。完善規範騙稅疑點實地核查程序和出口退稅預警評估機制,突破過去退稅審核「就單審單」的局限,進一步提高風險防範和打擊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有利於形成「內控外防」的防範出口騙稅體系。

(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六類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其中第三條規定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等六項非行政審批項目,由原來的審批制度改為備案管理。

1、出口企業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申報退(免)稅。如果出口企業不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及超過申報期備案的,不能辦理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對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待其補正後備案;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不用補辦出口退(免)稅備案。

2、《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出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

3、出口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後辦理。註銷認定後,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4、取消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認定按備案管理,如果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或中心採購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不得申報退稅;如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5、集團公司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應向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

6、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客商(指外國企業和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如果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規定已備案的,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如果屬於國家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按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徵稅政策。

(四)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

為進一步明確「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消費稅的管理問題,出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銷貨退回消費稅退稅等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1號)規定,一是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以辦理退稅。在辦理退稅手續時,納稅人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說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辦理退稅。二是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按照現行稅收規定申報補繳消費稅。

(五)下放延期申報許可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規定,對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等七類情形,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原延期申請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准的規定,停止執行,改由負責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核准審批。

未完待續。


來源:中國稅務報客戶端

作者:王文清 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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