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列入港澳兩部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將展開國歌法相關立法工作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1日聽取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和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兩個決定草案時,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同國旗、國徽一樣,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此舉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有利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非常及時且必要。  另據新華社香港/澳門11月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當日表示,將展開國歌法相關立法工作。  公共場合侮辱國歌行為入刑  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被寫入刑法,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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