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黨大還是法大問題論爭及實踐 ? 政治 ? 文稿 ? 報告 ? 宣講家
徐珂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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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友,同志們,大家好!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認識和把握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分兩講:一講是從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角度,看黨大還是法大問題論爭及實踐。一講是從唯物辯證法的視角,看如何正確處理黨大還是法大問題。下面,進行第一講。
一、建國以來黨大還是法大論爭
自建國以來,黨大還是法大一直是爭論不休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對黨大還是法大本身的認識。第一種觀點是,黨大還是法大是中國目前矛盾最大,也是最本質或第一位的問題。第二種觀點是,中國法律的特點是把黨的方針政策,經過法定的程序上升為法律,變成國家的意志。黨領導制定法律,黨也必須遵守法律。因此,「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命題本身就是錯誤的。第三種觀點是,黨大還是法大沒有可比性。法律是維護秩序的,而黨只是一個政治團體,兩者本身沒有什麼可比性,難以比較誰大誰小。第四種觀點是,黨大還是法大本身就是個無聊的話題,甚至是別有用心,比較大小,都會出現荒謬與混亂。
(二)對黨大還是法大是否解決了的認識。一種觀點是,黨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這可以說從理論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另一種觀點是,恰恰相反,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都沒有解決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
(三)對黨大還是法大本質的認識。一種觀點是,黨大還是法大是憲法管黨、黨管官,還是黨管官、官管憲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另一種觀點是,黨大就是黨治國家,法大就是法治國家。
(四)對黨大還是法大的認識。第一種觀點是黨大。一切都在黨的領導之下,既然是」一切」,肯定也包括憲法和法律。第二種觀點是法大。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第三種觀點黨大還是法大是模稜兩可的。有的認為有時候黨大,有時候法大。有的認為這個很難解釋,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有的認為,要看具體情況了,這可沒準,這個問題沒法回答。第四種觀點是黨和法都大,惹不起。
二、近期以來黨大還是法大論爭
近期,圍繞黨大還是法大,展開了較為激烈的論爭。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黨大還是法大是個荒謬的偽命題。持此觀點的人駁斥了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對立起來的錯誤思想,強調黨的領導決定依法治國成敗,決定中華民族興衰,沒有黨的領導,中國勢必陷於天下大亂,同時沒有依法治國,中華民族難以跳出歷史周期律的支配,黨的領導也必將大打折扣,指出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缺一不可、必須也是能夠相統一的,兩者根本不是一對矛盾,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帶有很大蠱惑性的、十分荒謬的迷魂槍、偽命題,其目的是企圖從「法治」問題上打開缺口,蠱惑群眾、搞亂人心,進而否定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把中國引向邪路。具體理由是:
第一,從在社會實踐中的作用來講,黨與法完全不是一個類屬的兩個事物。主要從實踐作用方式和範圍、政治生活、社會變革三個角度論述,認為黨是具有能動性的社會實踐主體,是其階級實踐的領導核心,在社會實踐中能根據階級利益需要對事物能動地做出選擇,而法律是階級統治工具,這種工具不具有能動的階級意識,自身在實踐中不能做出能動選擇。
第二,從黨與法的歷史淵源來看,黨與法不是平行並列的關係。從歷史淵源、法治進程兩個視角論述,認為黨領導人民建立社會主義法治是為了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衛中國人民做出的歷史抉擇,絕不能、也根本不可能由法來決定和支配中國人民的歷史命運和政治抉擇。
第三,從黨與法的相互作用看,黨與法的關係根本不存在比大小的問題。從性質、作用兩個角度看,認為黨對法治的作用是領導作用,法的作用是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法的作用再大也必須從屬於黨領導的社會主義事業,黨與法的關係是勿容置疑的因果關係而不是相互制衡的矛盾關係。
第四,從黨與法的階級屬性分析,執政黨的階級性決定了法的階級性。從階級屬性看,執政黨掌握國家政權,而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必然受執政黨的政治原則制約;中國共產黨的階級屬性必然要求國家法律必須服從服務於人民的利益,這決定了社會主義的法不能大於天,不能大到可以否定黨的領導和其本身階級屬性的地步,否則就是普世價值不遺餘力鼓吹的「超階級法治」;想要法比黨大,除了不讓黨成為統治階級外,別無他法,在黨還是統治階級的時候討論黨大還是法大,這些人不是無知就是別有用心,沒有第三種可能。
第五,從法大於天的倫理底座來分析,法大於天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從駁斥普世價值、處理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看,認為普世價值法大於天的旗號把強制性的法推到至高無上的位置,其倫理底座是法的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本身就是對更高境界的道義和公正的否定、對推崇普世價值的否定;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戲劇性的變化是黨的領導監督和公眾輿論監督的結果,充分說明法的公正是極有限的,這兩個案例本身就打爛了法大於天的倫理底座。
第六,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中國人民用鮮血和生命做出的歷史抉擇。從道義水準看,認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以億萬人民的鮮血和生命為代價做出的歷史選擇,無論從方式上、內容上、意義上都遠遠高於法的道義水準,其價值更遠遠高於票決式的選舉,「法大於天」謬論的核心就是普世價值者挑戰和覬覦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它們叫囂「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不是通過合法選舉產生的」。
第七,不能把黨領導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歸繆於黨於法的矛盾上。從黨內出現的矛盾問題出發,認為這些矛盾問題並不代表著黨的意志、是黨可以自行解決的,不能歸結到要讓黨與法比大小的問題上,否則就是形而上學、偷換概念、移花接木的操作手法,其中隱藏的政治陰謀必須引起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高度重視。
(二)黨大還是法大是個陳述式的真命題。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不能抽象地談論黨大法大問題,黨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一個由具體的人組成的群體,也具有人的劣根性,也會濫用權力,也給人們帶來肉體、物質和精神上的傷害,如果不對黨權實行限制,那麼黨國社會,必定遍地是災的社會;把黨大還是法大這個真命題視為偽命題,是不想解決黨大問題,是不想解決與限制黨權問題,其實質是要保持黨的偉光正形象。
第一,黨大還是法大中黨和法的涵義。黨大還是法大中的黨,不是指8600萬黨員,也不是指黨的綱領、主張和意志,而是指執政黨的權力。黨大還是法大中的法,不是指法律條文,也不是指社會規範,而是指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憲法和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對社會成員尤其是行使執政權力的黨政幹部具有羈束力。說簡單一點,就是在比較黨的執政權力大,還是法律的效力大。
第二,黨大還是法大能否比較。當一個黨政幹部簽字運行權力的時候,在多大程度上服從上級的指示,畏懼法律的尊嚴,考慮群眾的監督,被小團體利益捆綁,才是黨大還是法大所指的內涵。此時,黨的執政權力同法律的效力相遇,可以作比較。
第三,對黨大還是法大的回答。黨政幹部的個人權力同法律效力比起來,當然是法大,因為憲法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是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當然要大於某個黨政幹部的個人意志和個人權力。如何保證黨政幹部行使個人權力時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恰恰就是法治建設的核心任務,需要合理設計制度,盡量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給各級黨政幹部以充分的自主權,法律法規要制定得切合實際,讓黨政幹部可以守法地運行權力,加強黨內外監督,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等。
(三)黨大還是法大不是命題而是個問題。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命題不論真偽,總應當有所肯定或否定,「黨大還是法大」沒有肯定什麼也沒有否定什麼,它是個問題,應當分析研究正面回答,沒什麼要「戳破」、批判的。
第一,不能形而上學地理解黨大還是法大。恩格斯認為,辯證的思維方法「不知道什麼嚴格的界線,不知道什麼普遍絕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學的差異互相轉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當的地方承認『亦此亦彼!』,並使對立通過中介相聯繫」。許多文章不講辯證法,被「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禁錮著,以為承認了法大就否認了黨大,認為法律至高無上的人就是反對黨的領導,甚至只是問一下黨大還是法大就是別有用心,實際上是自己忘記了辯證法。
第二,黨大還是法大是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一是黨大。從歷史、現實、邏輯三個視角,認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中國最強大的政治力量,是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發展勝利的最根本保證,也是法治的最根本保證,前蘇聯是在國家、法律還存在的情況下,解散了共產黨,造成了內亂甚至內戰,從一個一等強國淪為二三流國家。二是法大。中國共產黨實際上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權力機構,我國的權力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規定,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實行法治,努力把國家引導到法治的軌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黨把自己的權力放到法律法規的籠子裡邊,保證不濫用權力,這樣就不會再出現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中國共產黨領導法治,法律約束中國共產黨。
第三,黨大還是法大的關係。從理論和實踐看,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比較複雜,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關係:一是領導關係。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也就是說,黨和法治的關係,首先是領導的關係,肯定黨對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領導作用,就是強調黨所承擔的神聖職責。二是一致關係。確立黨對法治的領導地位,並不是要把黨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凌駕於法治之上,把法治簡單地當成可有可無的工具手段,用則用之、不用則棄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強調在黨和法治之間,兩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關係。三是包容關係。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他的國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關係。黨規黨法成為國家法治體系的一部分了,要加大建設力度,實現在建黨100年周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轉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四是遵守關係。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這樣一來,黨法就形成了遵守關係。五是管治關係。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黨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中國共產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它也處在法治的環境中,黨也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黨內法規的管治。
三、判斷黨大還是法大論爭的依據和條件
黨大還是法大論爭存在三種情況,一種認為是一個偽命題,一種認為是一個真命題,還有一種認為是一個問題。那麼,判斷黨大還是法大首先必須從追問偽命題、真命題和問題入手。所謂命題,是指在現代哲學、數學、邏輯學、語言學中,一個判斷(陳述)的語義(實際表達的概念),這個概念是可以被定義並觀察的現象,即一個論點或一個觀點。比如,電能、磁能是可以轉換的。所謂偽命題,是指不符合客觀事實、不符合一般事理的命題,也就是不真實、判斷錯誤的命題,比如,1是神聖的。與偽命題相反的命題,就是真命題。比如,經過兩點有且只有一條直線。所謂問題,是指由於某些導致不能達到目的或者實現目標的認識障礙,很難有一個確定的、無異議的定義。毛澤東同志在《反對黨八股》中提出,「什麼叫問題?問題就是事物的矛盾。」因此,黨大還是法大顯然不是一個命題而是一個問題,也就不存在偽命題和真命題之說。
從問題的涵義看,問題的焦點是事物的矛盾關係,也就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它決定了這個問題能否回答、回答的方向和如何回答。就黨大還是法大問題論爭看,其焦點就是黨和法的關係,即黨和法各自在治國理政中的能力如何,究竟有沒有可以比較的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建國以來至今,伴隨著黨情、國情、世情的變化,我們黨的領導能力、法治國理政的能力及黨和法的關係在理論和實踐中也發生了不同變化,客觀上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對黨大還是法大問題的不同解答,不僅為判斷黨大還是法大問題提供了較為豐富的依據,也使解決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具備了較為充足的條件。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執政就是通過黨執掌政權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功能是黨的領導能力在國家政權領域的具體體現。法是我們黨處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黨和法的關係主要體現在黨的領導能力和法治國理政的能力及黨對法的領導作用上,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隨著自身建設發展而發生不同變化,呈現出不同的內容。下面,按照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方法,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
(一)建國以來到文革結束時期黨和法的關係
第一,黨的領導能力。在革命戰爭時期,適應長期革命鬥爭和戰爭環境的需要,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下進行的。黨的一元化領導,是我國民主革命時期形成的重要的領導原則,它對戰爭環境中統一指揮、集中力量、協調一致奪取革命的勝利,是十分必要的。奪得全國政權以後,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各級政權處於初創階段,肅清殘餘敵人、鎮壓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的嚴峻環境,需要一個權力集中的指揮中心;國民經濟恢復與民主改革的繁重任務,也需要強有力的組織和領導,黨中央為此專門制定了在國家事務中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原則。為防止「其亡也忽」的悲劇,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會議制度,同時,為抵制「資產階級」的糖衣炮彈,毛澤東同志要求全黨務必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繼續地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鞏固了黨的執政地位。1950 年,在開展整風運動的同時,黨中央陸續作出了在中央人民政府內組織和建立黨委會和黨組、加強對共青團和群眾團體的領導等決定和指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的確立對於當時迅速恢復國民經濟、順利開展各項政治運動和社會改革,起到了極大的作用。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中開展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三反」和在私營工商業者中開展的「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五反」鬥爭,清除了黨員幹部隊伍中的蛻化變質分子,教育和挽救了一批黨員幹部,提高了黨員幹部的社會主義覺悟,增強了對資產階級腐蝕的抵抗力,樹立了廉潔樸素的黨風。在新生的人民政權得到鞏固,國民經濟得到恢復之後,新中國又開始了深刻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有必要也有條件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得到明確的確認和表現。1954年,我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黨的執政地位得到了憲法的確認,黨執掌政權有了法律的依據。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把黨建設成為「團結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力量」,並強調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切實提高全黨的馬克思主義水平,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不斷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反對官僚主義,按照五項條件培養和造就無產階級革命接班人,對我們黨作出了適應新形勢的正確定位,提高了黨的執政地位,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但是,由於黨所面臨的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和黨的執政經驗的缺乏,加之黨對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認識是一個漫長的過程,1957年反右鬥爭開始,我們黨的建設指導方針受到「左」的錯誤影響,制定了「五十字建黨方針」,即「黨組織應是無產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應能領導無產階級和革命群眾對於階級敵人進行戰鬥的朝氣蓬勃的先鋒隊組織」,實行「又紅又專」黨政幹部培養模式。隨著左傾思想日漸抬頭,黨的建設思想和原則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這種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漸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中央文革小組具有絕對權力,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嚴重,出現黨包攬一切的現象,1975年憲法又確定了黨的一元化領導,黨的權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集中,黨處於絕對領導地位,但由於黨已有的正確領導原則和制度遭到嚴重破壞,黨治國理政的能力下降,黨的建設和執政地位受到極大削弱。
第二,法治國理政的能力。建國以來,我們黨摧毀國民黨舊法統《六法全書》,領導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建立並完善了各級黨政機關組織法和法制機構,提出了實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等一系列有價值的法制原則和思想,截至1966年,制定或批准了134件法律,政務院、國務院制定的法規有1000多件,法制能力得到了提升。但是,1957年反右鬥爭開始,受「左」的錯誤影響,法律虛無主義日漸抬頭,法制思想和原則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法制進程受到極大削弱。這種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漸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由於過分強調黨的絕對領導和個人專斷,主張破除憲法法律的迷信,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全部依靠中共中央文件、領導人講話和兩報一刊(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紅旗雜誌)社論等非法治手段,實施國家面事務的指導和管理,以黨代法使法制建設陷於停頓、國家陷入嚴重的混亂狀態。
第三,建國以來特別是文革時期,忽視甚至否定法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歷史原因。我們黨在沒有奪取全國政權以前,在被壓迫得不能利用合法鬥爭的時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舊統治的法制中進行的;長期處在革命和戰爭環境,在處理一些問題時很難事先去制定一些法律,而不得不通過政策加以解決;奪得全國的政權以後,徹底摧毀舊政權機關和舊法統,仇視舊法制的心理引起了輕視一切法制的心理。革命戰爭時期和建國初期,我們黨接連發動了幾次群眾運動,革命的群眾運動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這也助長了人們輕視法制的心理。二是體制原因。建國以後我國長期實行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容易強化權力中心主義,這與法制的法律至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不相容的。計劃經濟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往往根據政治需要進行決策,經濟服從於政治,這也不利於法制的有效貫徹執行。更重要的是,計劃經濟的高度集權形成了下級絕對服從上級、經濟組織服從政府的政治、社會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經濟主體關係無獨立平等可言。在一個沒有獨立、平等主體的社會關係中很難有真正意義上法制的實現。三是個人因素。毛澤東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在革命戰爭時期和建國初期激烈的階級鬥爭背景下產生和發展的,由於受革命戰爭中思維方式和習慣作法的影響,不可避免地帶有強烈的階級鬥爭色彩。毛澤東同志認為,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法制的主要功能是革命和階級鬥爭,法制僅僅作為實現政治統治的方式,忽視了法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對社會經濟組織管理方面的職能。他雖然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是未能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升到戰略目標和根本任務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在實踐上習慣於視法製為單純性的領導方法和手段。隨著階級鬥爭的擴大化、絕對化,法制被視為對敵專政的「有力武器」。從這一角度來說,毛澤東同志偏重於法製作為手段性價值和工具性意義,未能重視黨的建設和法制建設目標任務,從而不利於法製作用的進一步發揮。正如鄧小平同志說的那樣:「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不幸。這從反面告訴我們,如果違反法制建設規律基本要求,黨和國家事業必然遭受挫折。
(二)改革開放以來到黨的十八大黨和法的關係
第一,黨的領導能力。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工作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我們黨明確了把黨建設成為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堅強核心的黨建目標,實現了黨的建設上的撥亂反正,黨的自身建設事業隨著經濟領域的變遷,通過政治體制改革、黨的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反腐敗鬥爭等一系列手段不斷得到加強和改善。一是在改革發展方面,適應經濟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黨以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為主要突破口,深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逐步明確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經過改革,黨的高度集權、黨政不分的狀況得到很大程度改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不斷完善,參政議政機制不斷健全,基層民主也得以快速發展。二是在制定執行政治路線方面,制定並堅持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主要內容的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抵制來自「左」的和右的干擾,全面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三是在思想理論建設方面,確立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指導地位,堅持黨的指導思想與時俱進,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並始終不渝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斷推進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四是在黨的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確立並堅持了正確的組織路線,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並貫徹《幹部選拔任用條例》,逐步形成了管理嚴格、充滿活力的有中國特色的幹部人事制度,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大力培養選拔各級幹部,培養造就了大批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優秀領導班子和黨員幹部隊伍。五是在基層組織建設方面,中央制定了新形勢下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指導方針,全面推進農村、企業、街道社區和機關、學校、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了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黨的基層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六是在黨的作風建設方面,充分認識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的極端重要性,重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頒布《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繫的決定》、《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大力倡導弘揚優良傳統作風,並帶頭樹立為民、務實、清廉作風,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七是在制度建設方面,頒布《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把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擺在突出核心位置,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黨務公開制度、巡視制度、幹部人事制度、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在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黨內政治生活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八是在反腐倡廉和反腐敗鬥爭方面,頒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加強反腐倡廉建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大案要案、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成效明顯,深挖腐敗分子、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等工作取得重要進展。隨著黨的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們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基本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黨的建設和黨自身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時有發生;部分黨員幹部信仰缺失,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扭曲;權錢交易、行賄受賄、執法犯法、敲詐勒索、任人唯親、打擊報復、道德敗壞等現象在某些黨員中屢有發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局部盛行;部分黨員幹部執政能力和水平跟不上形勢和任務發展的需要。這些問題和不足使得黨的領導優勢和作用並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黨的執政地位、領導地位一度受到嚴重挑戰、衝擊甚至否定。主要原因是,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特別是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發展市場經濟帶來黨的建設活力的同時,也帶來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等負面效應;不斷擴大開放,使黨員幹部深受西方不良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影響;中國傳統封建文化根深蒂固,帶來一些糟粕;我們黨尚未建立健全解決黨內外問題和不足的、科學的黨建制度機制等。
第二,法治國理政的能力。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鑒於過去的經驗特別是文革的教訓,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作出了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上來,並圍繞這一重大轉變致力於法治的恢復、重建和發展,開創了中國法治建設新時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1982年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對憲法作出修改,作出莊嚴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到1982年底,各級各類法律機構基本恢復和建立。上世紀90年代以前,在十六字方針的指導下,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規598件,從根本上改變了許多重要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上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開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由此進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也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並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任務。199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使「依法治國」從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執政等新觀點,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4年,國務院出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07年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2008年2月,中國出台了第一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對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了解我國法治建設成就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3月,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和奮鬥目標,對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推動作用。這一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得到嚴格規範,行政行為監督不斷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升,政府法治建設不斷增強;法律服務制度更加健全,法律服務日益增多;民主法治理論不斷豐富,8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宣傳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但是,我國法治建設仍面臨一些問題:民主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法律體系呈現一定的階段性特點,有待進一步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公職人員貪贓枉法、執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對社會主義法治造成損害;加強法治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是一項艱巨任務。那麼,為什麼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也不少?分析起來,主要原因有:一是為經濟保駕護航的矛盾態度和做法。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我們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我們的法治建設始終都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從法律制定看,一些法律條款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被完善甚至取消。比如,投機倒罪把是指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當時,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配價高一兩倍。當時,有背景的倒爺們憑藉手中權力,通過計劃或走後門,搞到平價的緊俏產品,通過層層轉手加碼,最後以較高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在這一歷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籠統地規定了投機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頒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投機倒把條例」),規定的11種投機倒把行為,但當時卻沒有法律規範的行為。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刪去法律中「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從執法司法看,為了確保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政法部門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打黑除惡、掃黃、維護市場秩序等一系列行動,都是為經濟保駕護航的。同時,一些地方為了保護經濟快速增長,擔心過分打擊會影響經濟發展,對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打黑除惡、掃黃、維護市場秩序等一系列行動虛張聲勢,刮一陣風,甚至提前通風報信,縱容和利用黑惡黃實力,甚至與黑惡黃勢力串通一氣,成為黑惡黃勢力的保護傘。從2001年到2005年,我國打掉了700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共查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超過1000人。由於一些地方為經濟保駕護航的矛盾態度和做法,使黨內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得不到很好的解決,也使我國法治沒有發揮出自身應有的效果。二是法治建設跟不上經濟體制改革的速度和節奏。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明確提出要正確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並強調我國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突破了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應有機結合,經濟運行機制應當是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這個提法隱含了國家間接調控的色彩,但計劃與市場能否實現內在統一併沒有得到解決。1988年秋我國經濟出現了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1989年春夏之交我國發生政治風波後,蘇聯、東歐也發生劇變,國內對經濟體制改革方向的認識再次發生爭論,有人主張回到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提法。當時,主張市場化改革的人為避免直接衝突,多選用市場取向的改革這一提法。這種情況下,迫切需要將於1992年召開的十四大給出明確的提法,以統一認識,為下一步改革明確方向、作出部署。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在改革理論和實踐上取得了重大突破。這樣算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中,都會使法治建設跟不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有句俗話叫「蘿蔔快了不洗泥」。我們黨堅持把經濟建設作為中心任務,不遺餘力地快速發展經濟,不得不強調和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儘管鄧小平同志提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但由於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熱過快,我們黨根本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得及執行已有的法治原則和制度,這使得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同時,客觀上造成了一些法治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越積越多。三是發展經濟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雙刃劍作用。發展經濟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激發了社會活力,推動了經濟迅速增長。這為政法部門軟硬體建設、黨員幹部生活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堅實的經濟保障。但是,由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為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權力、關係等也有可能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要素。在缺乏必要監督和懲罰的情況下,濫用權力使一些政法部門增加了辦關係案、金錢案,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的幾率。四是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做法,使我們的國家治理方式成為一種經濟治理方式,忽視了法治的規範和制約作用。這一條是最主要的原因,它甚至影響到今天和今後的將來。所謂經濟治理方式,就是採取經濟的手段來治理國家。它簡直就是無孔不入,滲透在治黨治社治軍、內政外交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比如,對個人的治理靠罰款的手段;對幹部的任命,只看他致富的能力,就是黑貓白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就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甚至像一些人說的,一切都靠錢就能夠擺平。在當時的情況下,無疑是符合經濟快速發展需要的。今天看來,經濟治理方式也不是不能用,關鍵是怎麼用。怎麼用?必須與法治一起用,否則,沒有法治規範和制約的經濟治理方式只能導致拜金主義的價值觀,形成貪腐的思想根源和動力。
(三)黨的十八大以來至今黨和法的關係
第一,黨的領導能力。黨的十八大以來,與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同志同前任存在一段時期的權力過渡時期不同,習近平同志在自己任內的第一屆全會中就實現了權力的平穩交接。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這個新的歷史起點是向十八大所確立的兩個百年目標紮實奮進的新起點,也是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紮實奮進的新起點。在這個新的歷史起點上,面臨的發展機遇和風險挑戰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矛盾問題也前所未有,已有的經驗和教訓前所未有。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交出了真正令人民滿意的答卷。一是在思想建設方面,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了系統論述,三個頂層設計分別闡明了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奮鬥目標、精神動力和發展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實現中華民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大戰略思想,並圍繞這一重大戰略思想,系統提出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治黨治軍等一系列觀點、論斷,形成了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我國改革發展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在組織建設方面,黨中央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信息化互聯網、國家安全和軍事改革四個中央領導小組,習近平總書記任組長,各個政治局常委分到各個組。經過這樣的改組,真正實現了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加強了黨的領導集權,黨的領導力大大增強了。前些年,我們黨存在九龍治水的問題,有人說政令出不了中南海,所以我們黨提出的路線方針政策固然是科學的,但在分權制衡狀態下,就會發生執行不力,也就是缺位、錯位、越位、不到位等問題。前些年,我寫了《政府執行力》和《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讀本》兩部書,也主講提升幹部執行力。現在和今後仍將稱其存在這一問題。執行不力的一個根本原因是黨的領導體制不太科學,缺乏強有力的領導集權。有一些人對這種做法表示懷疑,第一種懷疑是,權力集中就是為了鞏固領導人的個人權力。其實在客觀上這是必然的,權力不集中,領導人沒有領導權還叫什麼領導人?領導人沒有領導權中央政令就會不暢,政局就可能不穩。但是,鞏固領導人個人權力是政治需要,不能也不是搞過多的個人崇拜,這是毛澤東同志時代給予我們的教訓。第二種懷疑是,權力過分集中,就可能會乾綱獨斷、惟領導意志行事,下面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就可能發揮不出來,就可能破壞法治。其實,這種懷疑和擔心也是多餘的,習近平總書記一直在強調行政審批權的下放,把權力放到社會、地方、企業。同時,也一直強調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容易做的已經做了,不好做的沒做;肉吃完了,要啃骨頭了,啃骨頭就難一點了。難在哪裡呢?難在各項改革已經進入了深水區,既要反既得利益集團,反經濟壟斷和寡頭政治,縮小貧富差距,把阻礙生產力、阻礙人民根本利益、阻礙先進文化的絆腳石移開,又要發揚民主法治,激發活力。現在20%的人擁有80%的財富,中間階層不佔主導,窮的越窮,富得越富。這樣下去,總有一天可能就會出事。就是不出事,也會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因此,更為重要的是,應對前所未有的風險、矛盾和問題,攻堅克難,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執政黨領導是不可能完成的。三是在黨風建設方面,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出台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明確提出抓作風建設,首先要從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並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貫徹落實的文件、決定,黨風政風社會風氣發生了很大變化,向文明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同時,在全黨廣泛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緊圍繞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切實加強全體黨員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教育,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作為切入點,進一步突出作風建設,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對於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切實改進黨的工作作風,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四是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方面,頒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以猛葯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持查處腐敗案件,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強化權力監督,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暢通人民群眾舉報和監督渠道,形成了對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對於轉變作風、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意義重大。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要清醒地看到,黨的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一些黨員幹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還存在一些違法腐敗現象,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黨群干群矛盾凸顯,降低了一些地方黨的凝聚力戰鬥力和公信力。二是由於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經濟實力增強、物質極大豐富和生活市場化導致人民群眾越來越少地依賴黨員幹部,人民群眾要求限制權力以消除腐敗,基層黨組織對人民群眾的吸引力下降,經濟地位的提升也使一部分致富者爭取更多的權益,導致一些地方管理起來更難。三是由於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鼓勵激發社會活力,個人資本私有,富人形成的資本邏輯和生活方式消解了傳統倫理道德,與黨的領導博弈,唯利是圖的風尚主導了社會,影響了黨政幹部和人民群眾,更多的人們為之趨之若鶩,同時受封建道德糟粕和宗教影響,使黨的領導作用在一些地方客觀上出現被弱化現象,甚至一些地方即使領導帶頭髮揚優良作風也效果甚微。四是隨著政治、社會、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黨政分開、公民社會、治理手段多元化等趨勢下,行政強制手段作用越來越被弱化,客觀上使一些地方黨的領導能力和優勢下降。五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體制不成熟的狀態下,脫離生存環境抽象的限制黨政幹部的權利,客觀上造成了當官難、難當官,幹部工資待遇低,貧富差距大,有的受市場經濟影響,利用自己手中權力以權謀私,特別容易違法犯罪,一些無權的黨員幹部在社會中缺乏經濟基礎,也缺乏威信和號召力;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一些人民群眾對黨員幹部信任程度下降,認為一些黨員幹部升遷快就是因為跑官買官,會拉關係,腐敗現象滋生;如果升遷慢,又認為這個人能力不足,使部分黨政幹部工作生存狀況尷尬。
第二,法治國理政的能力。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國發表重要闡述,提出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方向和基本思路。2012年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裡的全面性是指「依法治國」是涉及中國各領域、各方面的一項政治任務。同時,對推進「依法治國」也提出了「時間」要求,就是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時,「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2013年5月,我們黨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對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黨的十八大基礎上,把法治作為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和手段貫穿其中,並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實現總體目標任務,使依法治國的旗幟更加高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全會首次全面總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成就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要性、方向、目標、原則、路徑、要求、任務,深刻回答了在當今中國建設什麼樣的法治國家、怎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比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更全面、更系統、更具體,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進方向。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巨大歷史貢獻。黨的十八以來,我們黨領導法治建設的進程折射了黨和法的關係越來越密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必須清醒看到,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是長期累積的結果,也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了反面教材。
最近《紅旗》雜誌發表了關於人民民主專政以及與法治關係的一系列文章,認為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法治與人民民主專政並不矛盾,但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專政。同時,批評那些搞「憲政改革」的人,他們是不願意承認階級的存在的,而只是講什麼「公民社會」、「公共知識分子」之類,因為承認了階級,就有一個「為什麼人」的問題,這樣三問五問,他們的麒麟皮下就會露出為國際資本奔走的馬腳,從而也就難免要受到絕大多數人的冷落。但是不管你承認還是不承認,階級的存在也是事實。比如說,工薪階層埋怨房價太高,而那個夸夸其談的房地產商卻說房價太低,就是階級的分歧。還有很多人卻借口我們黨主張憲法法律至高無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須受法律的制約,以憲政改革名義推行西方式民主法治,並紛紛斥責第一種論斷的人,為「文革復辟」、「鼓動底層造反」等。事實上,在現代社會治理中,存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方式,比如,我們黨對疆獨、藏獨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對於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更要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同時,法治是多元化治理方式之一,其根本保證是黨的領導。因此,無論是人民民主專政、有限政府,還是多元化治理、公民社會,都有自己的適用範圍,合理合法地運用它,才是最富有建設性的。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時,既要堅決反對把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原則對立起來、以法代黨右傾錯誤和以黨代法不良現象,又要堅決反對把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割裂開來,庸俗化、低俗化的錯誤做法,切實使黨政、黨法既各司其職又各盡其能,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結合起來,有機統一於人民的利益、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實踐中。
四、黨大還是法大問題的意義
通過對黨大還是法大問題的實踐分析看,不同時期我們黨的領導能力和法治治國理政的能力發生不同的變化,客觀上反映了黨和法關係的變化和回答。由於不同歷史時期黨的領導能力和法治治國理政的能力及黨和法的關係變動不居,造成了黨大還是法大問題的複雜性,使黨大還是法大問題成為我國建設和發展特別是黨的建設和依法治國的一個難題。同時,黨大還是法大問題是決定我們黨的建設、依法治國、政治體制改革乃至國家發展方向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也是我國建設和發展特別是黨的建設和依法治國的一個根本性難題。研究黨大和法大問題,不僅豐富和深化了對黨的建設和依法治國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對於在實踐中推動黨的建設、依法治國、政治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一)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影響著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威。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但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執政黨,而是在國家政權和社會生活中居於領導地位的執政黨。一方面,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通過對社會的直接領導體現著自己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通過執掌(廣義上的)政府,將自己的政治綱領付諸實施,通過執政實現黨的領導。執政意味著黨依法通過國家機構,以法律和政策的手段,統治和管理國家生活。同時,法治是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法執政是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文革時期,我們黨堅持一元化領導,以黨代政,取消法治,從形式上看好像是強化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能力,但實質上由於破壞了黨的執政規律和法治建設規律,卻極大地消弱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威。建國以來,我們黨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腐敗現象,都是違法違紀行為,不同程度地觸犯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激化了黨群干群矛盾、降低了黨的決策力和公信力,進而消弱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威。實踐證明,黨的領導必須關在制度特別是法治的籠子里,黨的權力才能得到法治的有效規範和制約,從而使我們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從根本上杜絕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現象,正確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發展好、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的黨依法執政,必須在憲法和法律內活動,必須遵守黨紀黨規和國法,必須在法律面前實現人人平等,不是消弱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威,而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通過法制手段提升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進而強化了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權威。與此同時,我們黨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吸收西方法治有益經驗和好的做法,但絕不是不顧中國國情,全盤西化,走西方法治之路。一些人妄圖借口我們黨全面推進依法執政,打著法治建設的幌子,推行西方法治,把法治凌駕於黨的領導之上,實質上是把推行西方法治作為和平演變的一個手段,消弱和取消黨的領導,進而顛覆黨的執政地位,走的是以法代黨的歪路、邪路,必須予以高度警惕、堅決杜絕。由此可見,在不同條件下分析和回答黨大還是法大問題,事關黨的執政地位,事關黨的領導權威,對於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方向性和目標性,在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理論和實踐中均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二)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影響著黨和法關係的把握和處理。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實際上反應了我們對待不同歷史時期黨的領導能力和法治治國理政的能力以及黨和法的關係的態度。堅持黨的領導和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內活動既有有機統一的一面,就是在理論上實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當然,有人對這個理論也產生懷疑,一種最為常見的錯誤理解,就是把「黨的領導」的原則和「依法治國」的原則對立起來,如果堅持黨的領導,就做不到依法治國;如果要依法治國,就必須消解黨的領導。同時,黨和法又有在現實中矛盾和問題的一面。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也存在著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甚至以權力壓法,違法違紀,司法執法不力等現象,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就很難實現有機統一。那麼,如果處理不好黨大和法大問題論爭,就不可能把握好不同歷史時期黨的領導能力和法治治國理政的能力以及黨和法的關係。在一些關鍵點上,就會使人無法適從,也很容易產生黨內外思想和行為的混亂。比如,有人講,全國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書記兼任有理,也有人認為全國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書記兼任無理;還有人認為,我國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書記兼任的,「人大」是立法機構,由省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到底是黨管法、還是法管黨?質言之,是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治問題,還是一個從實際出發,根據實際情況,「人大」主任由省委書記兼任、加強黨對地方領導的問題。黨大還是法大問題還會涉及到治國理政手段問題。上面我也講了,法治只是治國理政的一種手段,我們不能過分強調憲法和法律的地位,讓憲法和法律包打黨的一切、包打治國理政的一切,否則,就會出現另一種新的不良傾向,就是以法代黨、以法代政。比如,有人就說,黨內處分算哪門子法律?讓人覺得黨可以凌駕國家法律之上,這實在是人民的悲哀啊!這種懷疑黨紀黨規的認識沒有認清法律約束不了道德心理層面的行為,黨紀比國法更嚴厲,不僅要遵守法律,還要在道德方面不能犯錯,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統一。這恰恰說明黨紀黨規不是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而是與法律法規相銜接,注重了以德治國的有益補充。改革開放以後,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在中國思想理論界不斷蔓延,逐步形成了一股崇尚西方民主法治的極右不良思潮。近年來,這股思潮在思想理論界越演越烈,有不少人佔有相當重要的話語權,值得我們高度警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提到一個新的高度,許多西化分子欣喜若狂,紛紛祭出西方民主、法治那一套,尤為我們防患於未然,堅決抵制。
(三)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影響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內容。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來講,就是要把權力關在憲法和法律的籠子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個制度就是黨紀國法。那麼,如何關、也就是如何限制黨的權力才是最有效的?這就必然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並且由黨組織領導完成,當然也會由各界群眾參加,但最終還要靠我們的黨。由於我們是一黨執政,比如,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沒有必要的法治、制度和監督機制,天王老子我第一,什麼都不怕,一個法院的院長說,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管空氣。那麼,黨紀國法就就有可能變成一句空話。同時,憲法和法律也沒有規定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如果我們的黨不去思考,不去做,政改也不會有多大成效。比如,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堅持黨政分開,把政府的行政權從原來的「黨政合一」那裡分出來,確切保證政府職能的獨立,讓政府能夠獨立地進行行政的全過程工作,黨同司法系統的法院、檢察院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關係也應該這樣「分」。當然,我們黨已經提出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黨政分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黨同司法職能分開問題。但是,如何分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恐怕最終還要靠黨領導來完成。因此,回答好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從實踐中探索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循序漸進的成功模式,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路徑、內容、原則和具體措施就會更加清晰了,實施起來也會產生應有成效。
(四)黨大還是法大問題影響著依法治國的權威和成效。現在一提堅持黨的領導,就會被有的人誤解為人民民主專政,就會被有的人聯想到文革的無產階級專政,就會被人說成獨斷專行那一套又來了或者太守舊了。鑒於過去我們黨的歷史出現的上述不良傾向,一些人心有餘悸,非常害怕觸犯自己的利益;還有一些人深受西方民主、法治精神的影響,擔心堅持黨的領導就會取消或限制憲法和法律的作用。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也是多餘的,我們黨正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改變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現象和做法,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已經把依法治國上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黨的領導和憲法法律的作用都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和發揮。但是,利益是要觸犯的,關鍵時觸犯的利益是良性的還是破壞性的。憲法和法律的規範作用就是要對人們今後行為起到積極影響的教育,對犯罪行為發揮制裁和懲罰的作用,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指導和引領人們的行為,同時,憲法和法律具有維護人類基本生活條件、確認技術規範等方面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作用。這種規範作用當然也是針對黨和黨的領導的,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成效就體現在這裡。對於違法行為,無論是黨員還是普通民眾,都要繩之以法。針對黨內和社會上出現的新的違法行為,憲法和法律也處於不斷制定、修訂和完善過程中,以確保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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