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河山之釣魚島——兼問奧巴馬「你個黑鬼,學習過國際法嗎?」

龍的傳人 還我河山之釣魚島——兼問奧巴馬「你個黑鬼,學習過國際法嗎?」(2010-11-14 08: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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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雜談 分類: 國際政治、經濟、軍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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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美國總統奧巴馬11月11日接受日本《讀賣新聞》的書面採訪,在其書面回復中,他再次提到中國在處理領土問題上應遵循所謂的「國際法」。 《讀賣新聞》11月12日報道稱,奧巴馬12日將抵達日本出席APEC橫濱首腦會議。在赴日之前,他首次接受了日本媒體的採訪,並以書面形式回答有關問題,表示美國期待在此次APEC會議上,能夠在區域以及國際合作領域發揮「更負責任」的作用。 在被問及有關釣魚島的問題時,奧巴馬回答稱「本次會議將會圍繞有關各方和平解決紛爭、遵守國際規範和有關國際法以及亞太地區安全等議題進行討論」。《讀賣新聞》由此猜測,奧巴馬的回答是針對中國在南海以及東海相關海域「日益頻繁」的軍事活動。報道稱,中國向南海派遣漁政船隻,「這是在彰顯對該區域實質支配的表現」。奧巴馬尋求「遵循國際規範和國家法」的說法,是表達美國在中日「領土爭議」問題上「支持日本維持現狀」的立場。 美國白宮負責人此前曾表示希望中國能在釣魚島問題上「遵守國際規範和國際法」。就此,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日本問題專家陸國忠研究員指出,所謂「遵守國際法」只是美國單方面的想法,其所謂的「國際法」也是毫無根據的。美國無權干涉中國的內政。

二、國際法語境中的釣魚島地理歷史資料釣魚島列島位於台灣與日本之間,距台灣基隆港102海里,距日本沖繩島240海里,由八個小島組成,面積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個島只有3.6平方公里。專門研究日本對華政策的台灣輔仁大學日文系副教授何思慎指出,根據歷史史料記載,日本是在甲午海戰後與清政府簽《馬關條約》取得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後,才將釣魚台列嶼納入領土範圍內。他指出,李登輝日前拋出的「釣魚台列島屬日本領土」的荒謬言論,是無法成立的推論。據台灣聯合報報道,何思慎進一步指出,釣魚台早在1373年即由楊載所發現,並遠在 15世紀初,明朝時所著《順風相送》一書中,就首度出現「釣魚嶼」一詞。 而當時日本著名的海防論者林子平在1785年出版的《三國通覽圖說》基於事實,將釣魚台列嶼明確標明屬中國領土。何思慎稱,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史料記錄亦顯示,日本在并吞琉球群島後,釣魚台仍不屬日本領土。根據日本外務省發表的《尖閣列嶼分明是日本領土》正式聲明,日本最早派員赴釣魚台列嶼作勘測是在1885年,當時日本并吞琉球群島已6年。他指出,若當時勘探結果,真是「無人島,且無清朝管轄形跡」,為何不依據1885年的《柏林協議》刊載於官報,並「通告各國,以確定沒有抗議」來取得釣魚台主權?何思慎表示,根據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曾就釣魚台問題指出:「此事可僅止於做實地調查,了解港灣形狀,有無開拓土地物產之可能,作成詳細報告。」他指出,直到1895年甲午海戰後,日本政府才將釣魚台列嶼納編,但當時《馬關條約》尚未定案,日本政府仍需掩清廷耳目,因此當時日本內閣伊藤博文將釣魚台納入日本領土的決定是在秘密的情況下進行,完全沒有發布敕令、官報、公告及新聞。直到翌年《馬關條釣》確立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割讓與日本,並由日本設治管轄後,日本政府頒布「第13號敕令」,公開將釣魚台列嶼正式編入日本領土。

註:1785年出版的《三國通覽圖說》,是一部論述鄰近日本的朝鮮、琉球、蝦夷以及小笠原群島等地理情況的書。

歷史、地理、國際法的佐證

根據中國史藉記載,釣魚島的發現和命名最早可見於明永樂元年(一四○二年)的《順風相送》航海圖,而日本聲稱對釣魚島有主權,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後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時,將台灣連同釣魚島島割予日本。之後日本才將釣魚島列入為日本領土,以「尖閣群島」一詞來表示釣魚島列嶼,並劃歸琉球。

  在一八九五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圖,是未將釣魚島列嶼劃入琉球範圍。反而在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圖,「三國通覽輿地路程全圖」所標明的顏色,則清楚顯示釣魚島是屬於中國的。亦即中國發現該列嶼比日人起碼早四百年以上。

  除此以外,於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將釣魚島列嶼賞予盛宣懷之詔書,其孫輩的家族成員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蘇遷台後,更不時到其家族「產業」釣魚島上採石蓯蓉(及其他生草藥)以供製造藥丸之用,他並於一九七○年九月九日在台北市大華晚報發表《釣魚島列嶼採葯記》。

  歷史足以證明釣魚島不是無主島,而是中國所屬,不屬日本,不屬琉球,日本竊釣魚島主權,侵中國領土是可恥、橫蠻的強盜行為。

  地質研究:釣魚島位於「台灣海盆地帶」

  釣魚島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琉球群島主島沖繩島的西南方,先島諸島(宮古、八重山三群島)北方。整個列嶼由釣魚嶼(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組成,其中以釣魚嶼最大,釣魚島命名由此而來。

  在地質學上,釣魚島列嶼位於「台灣海盆」地帶,處於中國東海海床邊緣,亦即位於中國閩浙二省東海地區的大陸礁層邊緣,是中國大陸土地及台灣島向海內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區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內。釣魚島列嶼以南十餘海浬海床,地形突變,水深達一千尺以上,地質學上稱為「琉球海槽」,並無大陸礁層,故此釣魚島列嶼在地理上與琉球群島沒有關連,並非現屬日本的琉球本土陸地的自然延伸。

  其實,在近百年來,台灣漁民經常在釣魚島列嶼水域作業,並於遇到強風時把船駛往釣魚島及南小島中間一條寬約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峽,當作「避風港」。反觀琉球漁民在過去數十年間鮮有到此作業,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國東海一帶整年受東北及西南季風影響,黑潮從台灣東部向東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橫風流至此島謀生,故台灣漁民在此島上亦從未見過琉球人。

  訴諸國際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佔」條件

  日本主張對釣魚島列嶼有主權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賀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發現該島後,在島上建立了木頭魚工廠,搜集羽毛鳥糞。指該島嶼沿海一帶久為琉球漁民捕魚的地方。

  此點意在聲稱日人為釣魚島列嶼的發現者,並登陸、佔領與使用該島,若此點屬實,在國際法上,日本已滿足了對該島的「有效先佔」(OCCAPATION)條件,從而建立了日本對該島的管轄權(意即取得該島為日本之領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則否認該列嶼為他父親首先發現之說,只承認他父親曾去過,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過。

  但是中國史藉對此島的最早記載見一四○三年的《順風相送》航海圖,即中國發現該列嶼比日人起碼早四百年以上,中國符合國際法「有效先佔」的條件,日本難強詞奪理。

  訴諸國際法之二:釣魚島不附於琉球

  再者,在國際法上若欲依據發現並佔有一塊無主地為理由,先佔之主體必須是國家或由國家授權者,但日人古賀氏在向日本內政部申請對該島的租地權時,卻被日本政府以「不認為該島屬於日本」為由駁回其申請。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灣時代的「台北州」為了保有釣魚島漁場,與沖繩(琉球)郡打了一場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東京法院更判決確定釣魚島列嶼屬於台北管轄。

  當時日本雖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國戰敗後,日本佔領台灣時同時佔據釣魚島列嶼。並於次年批准古賀氏的申請,又於次年將之列入為日本領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開會議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竊奪自中國的一切土地,均應由中國政府收復之。」這無疑包括釣魚島列嶼。

  此外,按照國際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陸礁層公約」第六條規定:「(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界線之劃定,應符合其國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原則。」即釣魚島列嶼屬中國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權屬中國所有絕無疑問。

  訴諸國際法之三: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有關釣魚島主權,日本的一個主要理據之一是「美日和約」發生效力後,琉球與日本分離,基於和約與有關奄美諸島的日美協定,所頒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條「琉球之地理環境」第一條規定,該列島是在琉球列島的地理範圍內。所以將釣魚島列嶼一併於七二年「歸還」日本。但日本此主張完全違背了一項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即「一國的領土主權,不因其他國家間的條約對該領土有所處置而受到剝奪或影響。」因為任何個人或政府,皆不能將其所不擁有的權利轉讓於他人。這是一項基本的私法及國際法的原則。釣魚島的主權既於戰後屬於中國,則美日和約與協定雖將此列嶼劃入琉球地理範圍內,欲由美軍管轄,中國對其主權仍是完全而不受影響,日方所持主張列嶼主權的第三點理由在國際法上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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