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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搜狗百科

重新設置了監御史。當時經濟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復,異姓王已被消滅,匈奴威脅稍微減輕,而且惠帝與地方官員的關係遠不如劉邦時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中央並且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恢復的監御史的職權做了規定,使監御史成為單純的地方監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監御史那樣在監察之外還有很多職權。《唐六典·御史台侍御史》原註記曰:「惠帝三年,相國奏監御史監三輔、郡,察以九條,察有司訟者,盜賊者,偽鑄錢者,恣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對於監御史設置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是僅僅限於三輔地區。其實原文中的「三輔郡」不應該連讀,而應該讀作「三輔、郡。」惠帝時期監御史設置的範圍應該是全國各郡。由於諸侯王權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沒有在王國內設置監御史。監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彙報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為了防止他們與郡守勾結,還要每兩年輪換一次,「監者二歲更之」。但是很多監御史玩忽職守,有的還跟郡守等相互勾結,對郡守等包庇縱容,工作很不力。漢中央發現了這一現象,於是在監御史制度之外設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監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監御史制度並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監察太守和監御史。關於丞相史的地位,《漢舊儀》上是這樣介紹的,「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看來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監察九州中的一州,這就奠定了武帝時期刺史制度的基礎,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雛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屬官,對丞相負責,而不象刺史那樣對御史大夫負責,看來丞相史學出刺制度也讓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監察職權,擴大了丞相的權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屬於臨時派遣的官員,不是經常設置的,而且,兩套監察制度並行,職事重疊交叉,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顯然,這種制度很難有效地監察地方,不能為後世所效法,地方監察制度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刺史制度就相應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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