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講座發言稿
老師、同學們:
你們好!
今天,很高興能參加我們學校的這個法制教育講座。舉辦這個法制教育講座很有必要,也很及時,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講座,讓同學們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少年。今天,我講四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為什麼必須學習法律知識?
二、「違法」「犯罪」的概念與區別。
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一、未成年人為什麼要學習法律知識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在案件數量上急劇增加,而且犯罪成員在案犯總數中所佔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齡相對提前,據專家預測,在今後一定時期內,犯罪高峰年齡還會提前,10歲左右的人沾上惡習並有劣跡行為的人,比以往增多:11歲至13歲將是違法行為(應稱越軌行為)高發年齡段。14歲至16歲將是第一個犯罪高發年齡段。17歲至18歲將是另一個犯罪高發年齡段。僅從我縣今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來看,截止今年8月,我局已偵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6起,比去年同期增加16.3%,其中致死人命的案件2起。涉案未成年人45人,其中批捕31人,治安拘留14人。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的熱點問題,這個問題已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點。相當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及嚴重程度。在我局辦理的未成年人盜竊案、搶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為是犯罪行為。我給同學們講一個案例,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是中學綴學的學生,劉某綴學後,一直沉迷於遊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於是他就想到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學校操場玩時,看見原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並威脅方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已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你,方某很怕,將自已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後劉某陸續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餘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方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後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並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從這起案件的發生和發展看,一方面,劉某對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以至於三番五次的被搶劫。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麼是違法和犯罪,對規範自已的行為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相當重要的。因此,未成年人必須加強自身法律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使自己了解什麼是違法和犯罪,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與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同時,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違法」「犯罪」的概念與區別
違法和犯罪這兩個詞,同學們一定不會陌生,但是它們的聯繫和區別同學們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據我們的辦案調查情況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對法律的無知。我給同學們講個案例,今年我所辦理的一起搶劫案,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六月份某天凌晨二點,犯罪嫌疑人張某(男、16歲,被抓前系桃一中高一的學生)因上網沒有錢了,就邀了三個同學到河邊搶了一對青年男女的一部手機和100多元錢,今年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張某在接受公安民警的審訊時,還天真地對辦案民警說,「叔叔,你們快點問,我還要去上晚自習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辦案人員能讓他回去上晚自習嗎?
下面我就給同學們講講什麼是違法與犯罪。
什麼是違法呢?違法,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之一。它指違反法律,不履行法律義務。從廣義上講,違法是指違反一切現行法律規範的行為,包括違反刑法、違反義務教育法等等。違法行為,又稱為「非法行為」「不法行為」。從狹義上講,所謂違法是指違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講的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中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嚴重不良行為,即: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列舉的行為中,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這一行為希望同學們引起注意,同學們可能會對此不以為然,但這也是違法行為;還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在學校也是時常發生的,據我們了解,一些高年級的同學會向低年級的同學強行索要錢財,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同學們不要害怕,要敢幹檢舉揭發,同這些違法行為作鬥爭。那麼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呢?一方面對違法行為較輕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什麼是犯罪呢?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第17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還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並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在這裡,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2005年6月20日早晨7時許,木塘垸鄉的文某某(男、17歲)、文某(男、15歲)在木塘垸鄉墟場「李軍網吧」上網後,將受害人胡某挾持至網吧旁一個無人巷口後對其強行搜身,搶去胡某人民幣19元後離開現場。此案例中的文某已滿15周歲,且實施的是搶劫行為,也就是剛才給同學們講的八種犯罪之一,文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列舉的例子是較為典型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遊戲室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玩進牢房。所以在這裡我要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遵紀守法,什麼遊戲室、網吧、舞廳等地方,同學們千萬不要進去,因為那種地方很容易接觸到一些不健康的東西,從我們辦案實踐中發現很多這樣的案例: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就是由於在遊戲室、網吧、舞廳等地結識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後就被帶壞,最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談對未成年人犯罪打擊的規定的同時,我還要向同學們介紹一下對未成人犯罪寬大處理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歲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另外,依照我國刑法第43條的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定都是依據未成年人還在成長過程中,辯別是非能力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並且主觀惡習不深,易於接受教育改造這一基本特點而規定的。
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1、家庭結構殘缺。缺乏父愛和母愛極易導致未成年人孤僻、脆弱、自卑或過強的自尊心理。未成年人在結構不整或畸形的家庭中,如父母離異、父母因犯罪被判刑,父母忙於生計外出打工等,給未成年子女帶來心靈傷害,未成年人得不到家庭的溫暖,甚至遭到同學、朋友的鄙視和疏遠,雙重的失落感,使其形成孤僻的性格,感情冷漠和玩世不恭的消極心理,生活心理壓力過重,對家庭易產生離心力,極易受壞人引誘而誤入岐途。我縣經濟不發達,父母忙於生計外出打工造成家庭結構殘缺的現象較為普遍。父母都在外,給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空白,致使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日益上升的離婚率,也正在給社會製造出越來越多的單親家族、繼親家族,這種結構性的家庭殘缺,使青少年們過早地品嘗了生活的苦澀,折磨著一個個弱小的心靈。更可怕的是,在一些已經分手的家長看來,孩子已不再是愛情的結晶,而成了追求「新生活」的累贅,於是,昔日的溫情變成了厭煩,從前的百般呵護變成了不聞不管。這也是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那些只顧自己快活,不顧孩子死活的家長,遺失了起碼的道德責任,將溫暖的港灣變成了無情的冰窖,直接導致了許多孩子在絕望中走向歧路。
2、家庭教育不當。家庭結構健全而教育方法不當,導致未成年人存在不良心理的現象極為普遍,已越來越為家長們所注意。有的來自父母的高壓,專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壓抑、焦慮、過分孤僻和對他人充滿敵意,具有較強的攻擊性。這樣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類型。有的對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縱容,使他們產生孤僻、冷漠、放蕩不羈、狂傲自負等不良心理,常常會對周圍的人和事物不滿,易和他人發生爭執衝突,常常是為一點小事和幾句話就吵、打,完全無視他人的生命和痛苦。有的家長對孩子過份溺愛,百依百順,給孩子養成唯我獨尊的「小皇帝」不良心態,溺愛使子女養成好逸惡勞、貪圖享受、自私自利、專橫霸道、缺乏責任感、社交協調能力差等心理。如某學校學生黃某由於父母過分寵愛,向父母伸手要錢,有求必應。一次黃某偷竊群眾鴨子,學校叫其家長一起教育,其母二話不說當著黃某的面拿出100元作為賠償了事。黃某把父母給的錢用於抽煙、打遊戲機,養成遊戲機癮,從而走上搶劫犯罪道路。
(二)、社會因素
社會的負面影響主要來源於網吧、夜總會、歌舞廳、遊戲機室,來自於不良圖書、報刊、雜誌、漫畫和某些影視、錄像作品,黃、賭、毒現象等。
1、來自文化市場開放的影響。目前,影視、錄像、刊物等大眾傳播媒介對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吸引力極大。一部優秀的影視、錄相、文學作品往往會激勵中小學生奮發向上,勇於進取,可以起到良師益友的特殊作用。反之,一部不良的影視、錄像、文學作品則會消磨中小學生的意志,起著負面的、消極的影響。例如,現在有些影視多半屬於武打格鬥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派打鬥,或談情說愛,這對中小學生來說,由於情節曲折驚險,感情纏綿離奇,黑社會老大威風凜凜,正適合他們的口味。由於這種片子助於江湖義氣,拉幫結夥,以打群架為榮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學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稱「老大」,尋求刺激,這些鏡頭往往是誘發青少年傷害案件及強姦案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2005年6月22日凌晨6許,年僅14歲的初中生魯某在漳江鎮漁父小學附近的網吧上完網出來,發現一女青年鄧某手持手機獨自行走,就模仿電視中的情節,尾隨被害人鄧某至其住所,持刀對鄧進行威脅,搶走現金人民幣170餘元,並對鄧實施了姦淫。
2、來自網吧、遊戲機廳等娛樂場所的影響。一是對網吧、遊戲機廳等的監督不到位、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管理的婆婆多、變成誰都管不好、誰都不去管,使管理流於形式;二是大多數網吧、遊戲廳經營商雖然店裡有按規定掛起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明牌標誌,然而他們為了「錢」喪失良心與理智,把未成年人父母給的吃飯錢、零花錢換成片片籌碼,變成他們發財致富的源泉。有的投機商竟然把網吧、遊戲機廳開發在校園附近,為學生提供「便利」服務。許多未成年人通宵達旦地在這些場所里玩樂,夜不歸宿。有的未成年人為了籌集玩樂的本錢,不惜走上偷盜之路。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所謂犯罪的自我防範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的可能,進行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後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範。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後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範,遵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
(二)、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範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於事的。如我局辦理的李某搶劫、傷害案,案犯李某原是我縣某中學的學生,因父母離異無人管教學習成績越來越差,他就自暴自棄,成天泡在網吧里上網玩遊戲,並結識了劉某等人,後與劉某等人一同去打架傷人,搶計程車司機,墜落的無法自拔,最後被關進臨牢,被判處七年徒刑。
(三)、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煉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還要加強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於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
(四)、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遭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切切要記住兩點:
第一、同學們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斗,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後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對於這一點,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這個案例中的作法對同學們很有借鑒作用,那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娟娟放學後背著書包獨自一人往家裡趕,罪犯王某看見娟娟脖子上掛著一把鑰匙往家趕的樣子,王某心想:這個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沒在家的,我就跟著她待她開開門後就衝進她家搶點東西。於是王某就一直跟著娟娟,走了一段路後娟娟發現後面有個男青年一直跟著她,心裡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門口時,她心想:如果我現在開門進房間的話,這個壞蛋一定會衝進我家幹壞事的,我不能開門。娟娟一直在家門前馬路上逛來逛去,王某見娟娟沒開門就躲在馬路對面等,過了一會兒,娟娟看見隔壁的張阿姨走了過來,就立即湊著張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況告訴了張阿姨,張阿姨叫娟娟去開門,她立即打110報警。在娟娟開門後,王某就衝上前將娟娟逼進一個小房間里反鎖起來,並威脅娟娟不準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間里翻東西,在王某翻東西時,由於張阿姨報了警,公安人員及時趕到將王某抓獲。
第二、如果同學們發現自己正在或已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採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學樣、家庭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例如前面所舉案例中的方某,他當時就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保護自己,如果他被劉某第一次搶劫時立即向父母或老師報告,就不會三番五次地被劉某搶劫。此外學生之間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學們的注意,據調查,一些學生被同學毆打後並不是向家長或學校彙報,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來報復,要知道報復傷人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是要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給同學們講另一種自我保護的特殊情形,這也是我們在平時的辦案當中常常遇到的情況。舉一個案例說明:學生蔣某假期與鄰居李某及張的幾個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蔣某和李某等人坐計程車出去玩,在計程車上,蔣某聽李及朋友說:「等一下要將那人的手機搶來,另外還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沒有錢」,蔣某聽了這話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搶劫,他有點想不去,但礙於朋友情面,他跟著去了搶劫現場,實施搶劫時,蔣某站在邊上看,李某叫蔣某幫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蔣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並將搜到的錢全部交給李某,案發後,由於受害人及時報案,公機機關很快將李某及朋友 、還有蔣某一併抓獲,蔣某歸案後一直辯解說他並不想搶別人的錢,他覺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規定:幫助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強行劫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同樣構成搶劫罪。蔣某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舉這個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訴大家:當你開始與同伴在一起玩時發現同伴有犯罪意圖時,你應當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話,你就要趕快想辦法遠離他,千萬不能為了哥們義氣跟著同伴去搶劫,因為你一旦到了犯罪現場,即使你沒有動手,你也難脫干係。因為受害人不管你具體有什麼行為,他只說共有多少人實施了搶劫,你們這些去的人即使沒動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們的同學以後如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惹禍上身。
總之同學們如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著、冷靜,機智勇敢,要敢於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幹壞事的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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