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春和:公民的權力興趣

左春和:公民的權力興趣

  • 作者:左春和
  • 時間:2014-02-13 17:36:53
  • 標籤:公民 權利 興趣

    權利觀念的普及是現代政治文明對人類的重大貢獻,是上帝對苦難人生的一種世俗拯救。權利調整了現代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尤其是公民的權利成為構造現代政治與現代國家的邏輯起點。現代政治文明為權利賦值,每一個人如果要尊嚴地、完整地活在世上,必須爭得權利、擁有權利和享有權利。雖然權利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和政治概念,但已經無可否認,沒有權利的人生已經不是真正的人生。不能擁有、不能享有權利的人生,也不是有價值的人生。權利緊緊關聯在生命的價值和尊嚴之中,正如范伯格所說,只有擁有權利才能像人一樣地站立起來,才能夠與他人對視,也才能感到生命之間的平等。所以,在現代民主社會,公民不但有自覺的權利意識,不會輕易讓渡個人的權利,有時還要像耶林說的那樣「為權利而鬥爭」。這是因為權利已經是現代文明的生存方式,權利的概念已經無處不在,沒有人能夠想像沒有權利的生活是怎樣的生活。

    然而,在後極權主義國家,權利一如既往地被權力壓抑和被民眾淡漠,人們不僅沒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即便是成文法律賦予的權利也無法享有。這種權利的缺失,一方面是極權政治暴力剝奪的結果,極權政治的存在恰恰在於消滅公民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公民無法觸摸到權利的根本,想像中的權利未能落地行走,然後逐漸失去了追問權利的興趣。權利本是上天的賜予,而非任何世俗政治或國家的國民福利,之所以權利在不同的制度語境中具有巨大的興趣差別,是一種長期的權利歷史、權利觀念、權利規範和權利實踐的結果,也是現實權力與其合作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果要構建現代政治文明,自由與民主僅是一種形式框架,而權利既是方法也是重要的目的。如果要向文明的制度和國家邁進,肯定不是經濟和科技的畸形發展,也不是空洞的對民主與自由的吶喊,而首先要取決於公民對權利的興趣。

    權利是生命的基礎。人的生命離不開權利,生命因權利而存在。同時,生命因權利而取得實在。按照洛克經典的權利論,既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來說,如果徹底剝奪一個人的其中一項權利,意味著生命被剝奪,所以,權利是生命的基本物質支撐。極權主義國家的政治和法律概念中絕少提到公民權利,只有國家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就預設了公民個人不具有自己的財產權利、自由權利,甚至生命權利。極權統治中的個人不能擁有自由,極權視自由為死敵。極權國家的個人財產也得不到保護,即便是最後的堡壘——自己居住的房屋也會隨時被拆毀。極權主義之下的個人沒有權利擁有自己的生命,生命的國有化意味著國家可以隨時以國家利益和公共名義所徵用。極權國家為了徹底消滅人們權利興趣的萌芽,一方面讓萌發權利興趣者付出巨大的生命代價,或者將之摧毀。一方面進行身體國有化的全民灌輸,拒絕天賦人權的普世價值。本來,權利是生命不可分離的存在基礎,意味著任何名義之下對生命權利的剝奪就是消滅生命,因為生命的權利是所有社會意義的基礎。從人類的文明史來看,人類的歷史也是權利不斷萌發、強調、爭取、增長和擁有的歷史,在人類的蒙昧時期,個體生命幾乎不能擁有權利,因為生命隨時毀滅在叢林法則中。傑弗遜時代之後,人類政治文明普遍接受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儘管之後的政治文明拓展了公民權利的空間和範圍,但是生命權依然是所有權利的基礎。沒有生命權的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有了生命權這個重要的前提,其它的權利才能不斷地爭取和擁有。極權主義國家,或者在後極權主義語境中,雖然每一個公民對於生命權的理解有一些差異,但是,對於真正的生命權利的興趣呈現出巨大的缺失。這並不是他們不愛惜自己的生命,而是並不能自覺到生命權的政治和社會內涵,尤其是生命權所散發出的蓬勃的政治氣息。單純的愛惜生命僅是一種動物本能,不能等同於對生命權利的捍衛。對於生命權利的自覺,意味著個人不但有天賦的生存權,還意味著自己具有使用自己生命的全部權利,若非自願,不可被剝奪。生命權是人的所有權利的最後堡壘,極權主義的巔峰慾望就是摧毀這個堡壘。極權主義之所以成功,就是讓人們從一點兒兒放棄生命權利真正含義的興趣開始的,這個生命的最後堡壘一旦攻破,極權主義的鐵蹄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如果說生命權是生命的存在基礎,那麼,對權利的興趣就是對人的原始動物性的超越和遠離。動物沒有權利意識,它們只有生命的原始本能,這種本能只維持在低級的條件反射狀態,因此不具有生命的自覺。如果人類普遍失去了對權利豐富內含的興趣,意味著徹底退化到動物的本能狀態。當然,這只是一種可怕的夢魘。但是,人類社會這種可怕的權利興趣的整體性喪失並非沒有先例,有的是在屠刀驅趕中的喪失,而有的是在一種幸福承諾和公平的鼓動之下的自願喪失。在群體心理學中考察,極權主義運動成功的關鍵之處並非是野心家握有屠刀,而是掌握了讓人們放棄權利興趣的心理鑰匙。在群體心理回歸動物性的那一刻,正是極權主義的魔鬼凱旋。當一個群體放棄了對權利的興趣之後,這種心理狀態就極易被權力所驅趕、所利用,因為只剩下動物性本能的群體心理是極權的最佳牧羊。勒龐發現,這種對權利喪失了興趣的群體不但回歸到動物本能,在行動上與他本人有著本質的差別,甚至在完全失去獨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經發生了變化。他說,「這種變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讓一個守財奴變得揮霍無度,把懷疑論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實人變成罪犯,把懦夫變成豪傑」。正是這樣的群體心理為極權主義運動提供了動員資源,成為極權主義運動的起點。勒龐還確證,「正是群體,而不是孤立的個人,會不顧一切地赴死犯難,為一種教義或觀念的凱旋提供了保證」。如果說孤立的個人尚有權利意識興趣的話,也很難形成烏合之眾然後被極權主義所利用,因為對權利的興趣意味著對集體無意識狀態的警惕和抵制。對於權利的興趣就是對生命個體意義的把守,人的個性又是區別於動物性的重要標誌。人只有超越自身的動物性本能才能走入理性世界,才能生髮自身的價值判斷和獨立意識,否則,只能淪為權力統治的奴隸。每一個統治者可能都不喜歡公民具有普遍的權利興趣,因為權利興趣會讓權力的統治變得棘手。同時,對於權利的興趣不僅使公民可以梳理自身的感知和本能,重要的是對生命的意義和價值進行了嚴肅的確認。

    對於權利的興趣還是對生命空間的進一步拓展,生命因此不再逼仄在狹小的被壓迫空間。權利不僅是生命的佑護,還使生命因此而得以舒展開來。作為生命來講,在現實中都是一個獨立而脆弱的個人,對於權利的興趣會為生命打開多重路徑,使生命的廣闊和自由變得可能。同時,每一個人也都願意按照自己的願望為生命賦值,在有限的時間裡使生命盡量圓滿自己的願望,權利在此就成為了一種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可以說,沒有權利的生命幾乎沒有生存的空間,因為生命會隨時被毀滅。沒有生命權利的生命也不會有發展空間,因為生命會隨時被逼仄而亡。同樣的是,沒有言論權利、沒有自由權利、沒有政治權利的生命也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命,因為禁錮或被剝奪的權利已經堵塞了生命的可能空間。人類歷史的進步,真正的價值並不是航天和探月,而是權利的增進和享有,從而使生命空間的擴大。只有生命空間的擴大,人類才有福祉的可能,也才能降伏獨斷的權力和制約野心。從現代法律角度來講,權利的擁有還可以使每一個人享有獨立的不受侵犯的空間,每一個人在權利範圍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獨立地生活。權利的符號化和預設功能,使人的生命空間具有了相對穩定性,人的自由才變得可能。在現代社會,權利的大小往往取決於一個社會的民主自由和個人的能力程度,其中重要的保證是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化。雖然今天我們所說的權利時代與路易·享金的時代其內涵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中都是以擴大生命的生存空間為重要起點,也就是人權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只是,今天權利為生命拓展的空間早已不僅僅是生命權、生存權的問題,而是自由權與追求幸福和意義的權利。現代人只有感到在法律保障下的權利空間中才是一種正常的生活方式,雖然這是生命本身所固有的,但是只有現代政治文明的發展才使其回歸。雖然極權主義國家不承認每個人獨立的權利空間,但並不意味著人類的文明因此而停滯,也不意味著極權主義的邪惡能夠長久不衰,因為追求自由是人類的普遍願望,權利的興趣就是與之並肩作戰。

    權利是自由的保障。權利雖然不是自由的充分條件,但是自由的必要條件,沒有權利保障的自由不是自由,也就是每個人具有不受干預、免受打擾或者拒絕權力干涉的權利,同時還對一些事物沒有興趣的權利。亞里士多德說過,自由幾乎是一切被熱愛的美德當中最受熱愛的,因為它們的有用性。自由的確是美好的,但自由並不是凌空舞蹈的,歷史上許多追求自由的努力之所以失敗,或者自己吞食了自由的孩子,就是沒有對自由的兄弟——權利發生興趣。自由的能力往往與權利的擁有相關,自由空間的大小也取決於權利的保障範圍和保障效果。在一個沒有生命權利的社會肯定談不上自由,反之亦然。阿倫特曾經深情地說:「成為人和成為自由是一回事。上帝造人是為了向世界引入開端啟新的能力,既自由。」同樣的是,成為人就得必須擁有權利,只有權利才能把自由落到實處,沒有權利的自由只是一種想像。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不但保證了公民的基本社會秩序,還形成了公共空間,在這個公共領域可以充分尋找利用權利的機會,從而擴大了生命的自由。杜威指出,現代民主社會已經不僅是爭取權利的問題,而是每個人怎樣利用權利的機會,這就是享有權利的時代與爭取權利時代的不同。從自由的角度考察,人們對權利的興趣源於對自由的興趣,如果對自由沒有興趣也就無所謂權利的擁有與否。而對自由的興趣直接引導出對權利的興趣,因為實質性的權利享有才可以使自由落地生根。因為保障權利行使的可行能力是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給付義務,並不是個人的一種想像,在這種保障下,個人的自由才能走進公共空間,從而為生命增值。正如阿倫特所言:「沒有一個從政治上得到確保的公共領域,自由就沒有以顯現的在世空間。確實它也仍然可以作為欲求、意志、希望或渴望,居住在人心裏面,但我們都知道,人心是一個十分黑暗的所在,在人心的幽暗中發生的任何事情都幾乎不能稱作一個可確證事實。」因此,對於權利的現實興趣才是自由可能的開始,沒有權利架構的公共空間,任何自由的實現都只是一種奢望。

    在對權利的興趣中,自由不但會覺醒,還逐漸形成自我行走的能力,成為擺脫人的奴役狀態的重要方式。人類不僅承受自然法則的奴役,更多的是承受權力和社會的奴役,現代權利觀念正是對這種奴役的擺脫。無政府社會中的個體生命很難擁有權利,因為沒有強制力量的保證,任何天賦權利瞬間即被剝奪,人與人之間是一種即時戰爭狀態。人類創立國家的目的就是結束這種即時戰爭狀態,使人類擺脫同類的奴役,但是國家在運作過程中很容易成為一個壓迫性的組織。所以,創立國家之後的人類並未走出同類的奴役,利維坦的巨大壓迫使個體生命陷入更加不對等的狀態。只有在現代權利觀念的支持下,個人不再是國家的壓迫對象,而是政府得以存在的目的,任何文明國家必須根據社會主體的權利訴求調整自己的行為。正如托馬斯·阿奎那所說,「教皇的權威來自上帝,世俗的權威來自人民」。政府只是公民授權的工具,它的目的不是統治人民,而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如果不是權利觀念的支持,人們至今還走不出利維坦的巨大魔影,個人的自由隨時會被國家的暴力所碾碎。如果不是人類先賢對於個人生命的權利興趣,也不會有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這種由權利興趣對自由空間的拓展直接使人類擺脫了飽受自己創造之物的奴役。鑒於權利觀念的作用,極權主義國家嚴格壓制權利興趣的發生,甚至採取欺騙和暴力手段把人們限制在愚昧狀態。極權主義深知權利觀念對自身的消解作用,總是強調國家是個人意義的前置。哈維爾發現,在極權主義國家,人們總是悲劇性地受制於虛無的恐懼和對自身存在的恐懼,在一個不安定的世界上,用服從一種秩序,將自己全部的權利存在納入這個秩序,以便一勞永逸地從自己的恐懼中擺脫出來,從而獲得奴役中的平衡。這種情況,同樣存在於後極權社會,後極權社會裡,由於恐懼的無處不在,人們把對自由和權利的興趣全部放置在現實利益的追逐之中,在忘我的逐利活動中,內心的恐懼得以麻木。這種舒適的奴役成為後極權社會的典型癥候,自願的奴役成為一種生活狀態,人的尊嚴煙銷雲散。

    在現代社會,權利不僅是自由的保障,還是生命的價值尊嚴的保衛者。因為現代法律構建離不開權利,權利既是社會關係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價值與內容。也就是說,現代社會秩序的構建必須以維護人的尊嚴、權利、民主和公正為目標,可以說權利是社會秩序的核心工具。權利作為一種現代文明價值,在維護和保障人的尊嚴方面具有無可代替的重要性。所以,德沃金才發出「認真對待權利」的呼籲,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侵犯人的尊嚴和不平等看成是最大的社會不公平,而且永遠不允許用我們關於社會利益的觀點來證明侵犯尊嚴和不平等的理由,從長遠看,社會利益才能夠發展」。人的尊嚴是生命價值的核心,如果沒有權利的保障,人的尊嚴不但極易被權力侵害,還容易被社會侵害。由於每個社會主體能力的差異,一些權利極易在現實中被侵害,尤其是人的尊嚴,如果沒有權利的法制保障就很難得以維護。人的尊嚴是權利興趣的邏輯延伸,也是擁有和享有權利的必然結果。只有在極權社會中,個人不具有享有生命尊嚴的權利,因為極權國家不承認人的平等。在現代民主國家,維護人的尊嚴不但是國家的基本職責,還是政府得以合法存在的基礎。德沃金指出,正是權利觀念的全民自覺和尊嚴自覺,「它迫使政府牢記,阻止一個人說話或者示威,對這個人是某種侮辱,有時甚至是深深的侮辱」。因為人類是一個整體,每一個人都是人類社會的完整的成員,尊嚴和平等是極其重要的價值。這就意味著侵犯一個人的尊嚴就等於不把他作為完整的人來看待,意味著有剝奪其所有權利和生命權利的可能。極權主義國家不會讓普通人享有生命的尊嚴,每一個人因為沒有法律保證的權利,只能是極權主義的工具。另一方面,人的尊嚴覺醒也往往是權利的覺醒,甚至尊嚴的覺醒還可喚醒沉睡中的權利。極權主義社會中,人的尊嚴並未死去,而是因權利興趣的喪失使其暫時被奴役遮蔽起來。對於生命來說,權利、自由、尊嚴是並肩一起的,缺一不可。沒有權利,就沒有自由。沒有自由,同樣也就沒有尊嚴。同樣的是,一個沒有生命尊嚴的社會,生命的自由只是想像,權利更無從談起。這一切都關聯到每一個人對權利的真正興趣,這照樣也是生命尊嚴的最低起點。

    權利是權力的剋星。權利是權力的資源,也是權力的目的。但是權力具有邪惡的膨脹能力,必須由權利對其限制才能使其減少作惡。權利既是人與之間互為獨立的基礎,也是對抗暴政、獲取主體性的重要依據。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個人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任何來自國家方面的暴力侵害都失去了合法性和道義基礎,任何來自權力的侵犯都應該由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追究。即便在現代民主國家,如果沒有人們對權利的追問和捍衛,國家也極易侵害個人權利。所以,尼采把國家稱作最冷酷的怪物是不無道理的。弗朗西斯·福山在考察了人類政治秩序的起源之後感到,即便是民主國家的法律也必須把維護人的權利作為法律的起點,他說,「美國制度基於這樣一種信念,集中的政治力量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構成了朝不慮夕的危險。因此,美國憲法設有廣泛的相互制衡,使政府的某些部門得以防範其他部門的暴政」。這種相互制約的制度設計同樣是為了正確實現國家的目的,而不是把公民作為統治對象。比較而言,中國古代不但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觀念,同樣也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難怪哈耶克認為中國古代的典章只是命令,而不是法律,代表的只是君王的利益,而不是治理社會的道德共識。社會的道德共識源於個人對權利的覺醒和興趣,權利的擁有是一種制約權力的有力武器,也是構成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這樣一來,在現代民主社會,法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約束權力,或者限制權力的行使邊界,因為作為每一個生命個體在國家權力面前都是極其脆弱的。因此,以權利為邏輯起點的法治本身就是權力的剋星,只有在對權利的充分享有時,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正如福山所說:「最深刻意義上的法治意味著:社會產生共識,其法律是公正和既有的,能夠約束其時統治者的行為;享有主權的不是統治者,而是法律;統治者的正當權力只能來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極權主義國家與此恰恰相反,極權國家由於個人不擁有權利,國王就是法律,其法律的目的恰恰在於剝奪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因此,在極權國家,權利的觀念主張是一種反動,是構成極權的重大威脅。而在民主國家,由於權利的倒逼和監督作用,權力必須保障和助推個人權利的實現。當然,這種對權利的助推完全取決於社會主體的自願,若非自願,權力不得以「父愛式」的姿態和力量對公民的生活進行介入和干預。

    從對權利的興趣、爭取權利、擁有權利、享有權利到以何種方式自由選擇使用權利,或者自願選擇享有權利是一種權利發展的文明脈絡。當民主國家已經由人們自願選擇是否享有權利時,後極權國家的人們尚未擁有權利,極權主義國家的人們尚不敢爭取權利,或者還沒有權利意識的覺醒。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利進步並不是先天固有的,儘管其中有文化、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但主要還是人們對權利的興趣和爭取的結果。可以說,每一次對權利的爭取,都會迫使權力進行讓步或妥協。權力的每一次妥協,都會推動文明的進步。蕭公權發現,「運行有效的政治制度大都是應實際的需要或對事實而妥協的結果。歐美現代民主政治的建立,不外兩途:由於長期的演進或成於一時的製作。演進的制度多半為歷史上偶然事態所促成,既不曾經有過計劃的安排,也不是順著固定的理想而推進,當然說不上"完全』」。可以說,這是對政治制度文明進展的深刻洞見,任何先進位度文明都不是出於理性的自負,而是分散的個人不斷努力爭取的結果。如果不是當年英國貴族對自己權利的爭取,就不會有《大憲章》的誕生。如果沒有曼德拉等人不懈的爭取,也不會有民主的南非。包括今天的台灣民主,也並不是蔣經國的恩賜,而完全出於台灣人民的勇敢追求和對自己權利的爭取。今天任何對於蔣經國個人品質的神化都是在掩蓋權力的本性,任何到手的權力若不是普遍的權利相逼,有哪一個肯拱手相送?民主先賢張君勱先生早在百年前就已經提醒國人,沒有國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為沒有國家,就對外而言,就是沒有國家來保護人民,就可能成為亡國之奴。就對內而言,就是沒有秩序,就會陷入混亂。但是有了國家,同樣是件極其危險的事情,因為國家手上有兵權,有警察,有法院等各種刀把子,它就可以隨便逮捕人民,它又可以借國家的名義一定要人民服從它,或者徵收人民的財產,或者索要人民的生命。他指出,「國家權力既如此之大,所以憲法上每件事就是要防止國家的專擅,就是防止國家濫用權力。所以憲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就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集會自由、信仰自由等」。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也載明了公民的這些權利,「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個人要求權力對權利的實現進行助推,在警惕權力膨脹的情況下,必須首先落實張君勱先生所說的這些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否則,不但無法讓權力為我所用,還會藉機吞食其它權利。目前,雖然有一些激烈的維權之舉,也出現了一些身體力行的維權律師,但權利的廣泛意義和深刻內涵並未全部發現和普及,對於權利價值的普遍興趣也未發生。所以,一些「自殺式維權」成為維權悖論的典型例證,生命權利用犧牲生命來進行捍衛是一種勇氣,但更是一種遺憾。這說明當下的過激式維權一方面對於權利的維護之路沒有通暢,同時也存在權利主體的自身能力問題,一方面說明整個社會的權利興趣沒有被完全喚醒,或者是有部分為了苟生而裝睡的人。斯科德·戈登在《控制國家》中說:「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是維護自由的必要條件,而不是確保自由的充分條件。」因為任何政治權力的多元格局並不能替代對權利的興趣和對權利的爭取,雖然權利不是自由的充分條件,但是,沒有權利的支持,僅僅靠政治多元格局的博弈是遠遠不夠的。在所有政治力量中,其目的並不一定與公民的個人權利取向完全一致,有的甚至相反,這就是為什麼康德提醒的:「掌握權力就會影響理性的正確判斷。」任何掌握權力的政治力量都有自身的利益立場,如果失去了公民個人的權利追求,把個人命運委託給幾種政治力量的對抗同樣是一種危險。無論什麼樣的政治權力它本身都不具有道德能力,本質上都是馬基雅維利主義的,只有在與之訂立契約的同時永遠不能熄滅對權利的興趣,公民的普遍對於權利的興趣不僅可以拓展自由,更重要的是防止暴政的肆虐。為了生命的完整,為了生命應該充分享有的自由,對於權利的興趣永遠是一個現代公民的含義。因為公民意味著積极參与公共空間構建的能力。根據人類的政治經驗,政治生活的意義取決於個人的自由,而自由離不開權利的享有。否則,人類的文明必將在極權主義的回潮中退卻。永遠不能放棄對所有權利的興趣還意味著,每個人面對可能的暴政都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甚至包括革命的權利。正是永遠保持革命權利的興趣,才能給權力懸置達摩克利斯之劍,從而讓權力在公民面前俯首稱臣。

    文章來源:http://tylzch.blogchina.com/168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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