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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辱罵挑釁騷擾 丈夫還送「小三」100多萬

「小三」辱罵挑釁騷擾 丈夫還送「小三」100多萬

丈夫贈與「小三」100多萬元,妻子得知後,一怒之下把「小三」和老公都給告了,要「小三」歸還這筆巨款。日前,蒼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三」返還其中的92萬多元。

  為了孩子和家庭

  妻子忍受「小三」多次騷擾

  原告阿英(化名),現年38歲,蒼南籍女子;被告阿靚(化名),現年31歲,也是蒼南籍女子;被告阿浩(化名),現年39歲,瑞安籍男子。

  去年12月底,阿英一紙訴狀遞進蒼南法院,將阿靚和老公阿浩一併列為被告,要求阿靚返還阿浩所贈與的錢。

  起訴狀中,阿英說,她與阿浩在1999年6月登記結婚,並生育一子。可是結婚11年後,也就是2010年2月,阿浩在KTV里認識了女子阿靚。後來,阿浩、阿靚發展為婚外情。2012年11月,阿靚懷孕,阿浩的姐姐、父親得知後多次要求阿靚終止妊娠,但阿靚均置之不理。阿靚及其父親曾向阿浩一家人表示會離開阿浩,並且不要求阿浩承擔孩子撫養責任。去年7月,阿靚為阿浩生了一個女兒。

  阿英還說,去年年初以來,阿靚以打電話、發簡訊及偷拍等方式,不斷騷擾、辱罵和挑釁她,還打電話騷擾她老公和兒子。另外,阿靚將其和阿浩的婚紗照,還有其女兒的照片,通過簡訊發給她,簡訊中帶有侮辱性、淫穢性的文字。去年9月,也就是在阿靚生完孩子的兩個月後,阿靚還帶著孩子找到她位於瑞安市的工廠,聲稱要尋找其「老公」。

  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這一切,阿英都忍了。

  丈夫多次匯錢給「小三」

  讓妻子忍無可忍

  忍無可忍的是,阿英發現丈夫不斷給「小三」匯錢,不是一次、兩次,也不是幾百元、幾千元,而是上百萬元。

  阿英在起訴書中稱,她發現以阿浩名義開戶的銀行存款大量減少。經查詢,阿浩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間,先後共19次向阿靚轉賬匯款51萬多元。

  不過,在訴訟過程中,這個數字發生了變化。阿英根據阿浩的銀行卡賬戶資金交易信息,發現阿浩給阿靚的錢遠不止這個數,應該是152萬多元。所以,阿英的訴訟請求發生了變化,從之前要求阿靚返還51萬多元,變更為要求其返還152萬多元。

  阿英認為,阿靚明知阿浩有配偶,卻與阿浩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生下私生女。阿靚在阿英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合法依據取得阿英與阿浩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有悖於公序良俗,更是嚴重侵害了阿英的財產權益。

  為證明自己所稱屬實,阿英向法院提供了「手機簡訊」、「通話記錄」、「保證書」等證據,用以證明阿靚與阿浩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阿靚騷擾阿英家庭的事實。另外,她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銀行明細對賬單」,用以證明阿浩向阿靚匯款的事實。

  「小三」否認贈與

  稱是業務往來款項

  就此案,蒼南法院分別在今年1月、2月安排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兩次庭審,原、被告3人都沒有到庭,阿英、阿靚均委託律師出庭參與訴訟。

  對於阿英的指控,阿靚通過律師辯稱,阿英訴稱她與阿浩生育子女、她騷擾阿英等均不是事實。她說,她與阿浩系朋友關係。至於所謂的「贈與款項」,她說,這是她與阿浩因業務互有款項往來,並不存在贈與。

  為證實自己所稱,阿靚也提供了一些證據,包括「匯款憑證」、「手機簡訊」、「銀行卡交易明細」等。不過對於她和阿浩之間的關係,沒有證據支撐。

  為查明事實,今年3月20日,蒼南法院合法傳喚了阿浩,對一些證據和細節進行質證。

  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在質證中,阿浩說到,阿靚生育女兒,曾要求他簽字辦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但他沒有前往。阿靚所生的女兒是否系與他所生不能確定,他曾要求做DNA鑒定,可遭到拒絕。他稱,阿靚及其父親曾向他保證,孩子不需要他承擔責任。

  阿浩還說,因他和阿靚的關係,家人一直有爭執,為平息矛盾,他曾向阿靚出具了一份關於500萬元的保證書。

  關於與阿靚的資金往來,阿浩說,他和阿靚有一些業務往來,但是數目不大,都沒有簽訂合同。阿靚也曾多次給他轉賬,但因時間間隔太久,具體細節記不清楚。

  匯款被視為「贈與」一審判令「小三」返還

  據判決書,蒼南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事實如下:

  阿英與阿浩系夫妻關係,後阿浩與阿靚相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關係。其間,阿英與阿靚之間因此發生矛盾。2012年至2013年間,阿浩先後通過銀行賬戶向阿靚匯款,合計165萬多元。另外還查明,阿靚分別於2012年年底、去年4月至6月,通過向阿浩姐姐匯款和直接向阿浩銀行賬戶匯款的方式,向阿浩匯款合計72.5萬元。

  法院認為,阿英與阿浩系夫妻關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基於阿靚與阿浩存在婚外情關係,兩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系業務款項往來的情況下,應視為阿浩對阿靚的贈與。阿浩未經阿英同意,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單方擅自贈與阿靚,顯然有悖於公序良俗。現阿英要求阿靚返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贈與財產的數額,法院認為,應以阿浩於2012年至2013年間匯給阿靚的165萬多元,減去阿靚匯給阿浩的72.5萬元計算,所以,阿靚應返還阿英92萬多元。至於阿靚認為其他已返還阿浩的款項,因無足夠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對阿英訴請超出的部分,也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後,蒼南法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靚返還阿英92萬多元。

  不過,蒼南法院方面透露,阿靚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她已提起上訴。阿靚上訴認為,阿浩向其轉賬款項均是業務往來,而且數額沒有一審法院認定的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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