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昕: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的興衰——比較發展研究的視野

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的興衰,比較發展研究的視野

顧昕

顧昕

摘要:如何評價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是國際比較發展研究學界的重要課題之一。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發展型政府理論興起,以解釋東亞經濟奇蹟,之後成為有關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的理論基礎。「發展型政府」意指一種特定的政府行為、政策和制度的總和,這樣的政府擁有一批具有強烈發展意願的精英,他們超脫於社會力量或利益集團的左右,有能力自主地制定高瞻遠矚的發展戰略,並最終將有限的資源動員起來通過產業政策的實施推動了所管轄地區的產業發展和經濟成長。然而,質疑者指出,新古典主義類型的政府干預是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發展型政府頂多扮演補充性角色;而且,發展型政府能夠正常運轉具有較強的條件性,其可持續性受到限制。在全球化時代,發展型政府自身也面臨自身轉型的挑戰。更為重要的是,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要取得一定的成功,發展型政府必須以「市場增強型」的措施來干預市場。

關鍵詞:政府主導型發展發展型國家市場增強型政府東亞奇蹟新結構經濟學

中國經濟發展模式亟待轉型,這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知識和政治精英的一個共識。然而,如何轉型,卻沒有共識,關鍵性的問題在於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何在。換言之,一般認為,市場機制對於經濟發展是不可或缺的,但政府(或行政機制)的作用是什麼?這是一個困擾著無數學者的問題。主流經濟學家或多或少地把政府干預視為經濟發展的阻礙力量。有學者在可能影響經濟增長的各種因素當中,將政府干預形容為「頭號殺手」。[1]既然政府的負面力量有可能如此之大,奧爾森將政府的性質或類型視為國家興衰的首要制度性因素,提出只有「市場強化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才是促進和維持經濟繁榮的可靠保證。[2]

然而,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政府主導型發展的成功案例的確也不乏其例。十九世紀有俄羅斯帝國和普魯士帝國。在二十世紀中後期,東亞若干經濟體,即日本和「亞洲四小龍」,成功地趕上了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被稱為「東亞奇蹟」。在二十世紀末和二十一世紀初,中國大陸也取得了持續30多年的「超常經濟增長」。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進程中,政府都扮演了極為耀眼的主導性角色。如何解釋?

對此,國際比較發展研究學界自1980年代起形成了一個名為「發展型政府」(the developmental state,又譯「發展型國家」)的理論思潮。所謂「發展型政府」,意指一種特定的政府行為、政策和制度的總和,這樣的政府擁有一批具有強烈發展意願的精英,他們超脫於社會力量或利益集團的左右,有能力自主地制定高瞻遠矚的發展戰略,並最終將有限的資源動員起來通過產業政策的實施推動了所管轄地區的產業發展和經濟成長。「發展型政府」概念的誕生首先緣於對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的研究;然後,一大批學者將有關的思路從東亞拓展到其他地區和其他歷史時期經濟發展的研究。從此,「發展型政府」這一標籤不再專屬於東亞經濟體,而成為一種政府行為與制度模式的標籤,可以適用於任何歷史時期所有或多或少採用過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的國家與地區。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日本泡沫經濟崩潰以及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的大背景下,「東亞奇蹟」的光環暗淡下來,發展型政府理論也沒有停止發展的腳步。關於發展型政府的研究案例,已經從東亞擴展到法國、以色列、愛爾蘭、俄羅斯、土耳其、印度、巴西、南非及其他非洲國家等。「發展型政府」論述在國際比較發展學界激起了不小的反響。毫不奇怪,質疑、反對和挑戰之聲也不絕於耳。

顯然,發展型政府理論與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討論有關,也顯然與有關「中國模式」的爭論有關。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有關的爭論中,無論持何種立場的中國學者都極少提及甚至根本不提及「發展型政府理論」。中國學者關於發展型政府的中文文獻,大多由從事公共管理研究的學者所撰寫,散見在各種學術期刊上,大多並未直接介入有關中國模式或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爭論。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大討論中,林毅夫自2012年秋從世界銀行卸任回國以來所倡導的「新結構經濟學」,再次將政府在經濟發展尤其是在推動產業升級與發展方面的作用,推上了中國公共政策議程的前沿。作為對發展經濟學中舊結構主義和新自由主義潮流的超越,新結構經濟學一方面堅持競爭性市場體制是人類社會資源配置的最優機制,另一方面認為政府應該超越新古典國家模型的限制,通過合理的產業政策積極推動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經濟結構的變遷,最終推動經濟成長。[3]很自然,新結構經濟學引發了中國學界和輿論的關注。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儘管新結構經濟學現有的內容大多只是發展型政府理論的經濟學版,但無論是林毅夫本人、他的讚揚者還是批判者,都對發展型政府理論的文獻甚少置喙。

毫無疑問,政府主導型國家是中國近三十多年來發展經驗和教訓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理應被視為中國模式的組成部分。但是,由於對國際經驗以及相關國際學術文獻的考察不足,中國學者對涉及政府在經濟發展中作用的諸多實質性問題,缺乏深入的理論探究和經驗研究。因此,無論是對新結構經濟學以及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討論還是對更加寬泛的中國模式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要市場機制還是要政府干預」這類非左即右的意識形態之爭。

本文試圖填補這一學術空白,通過對有關發展型政府文獻的梳理,探究涉及政府主導型發展的若干實質性問題,尤其是探究國家(或行政機制)與市場機制相互作用的多樣性,或者說探究奧爾森所謂「市場強化型政府」的制度與行為模式,從而促使有關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討論在比較發展研究的視野中得到學術性的升級。

發展型政府理論:新國家主義與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

發展型政府理論一開始只是一種解釋日本和東亞經濟奇蹟的學說,但後來其覆蓋範圍拓展,成為探索政府主導型發展的重要理論之一。首先,美國學者約翰遜,在1982年出版了他潛心十年撰寫的新著《通產省與日本奇蹟:產業政策的成長(1925-1975)》,論證了日本政府通過產業政策的實施對日本奇蹟的重大推進作用。[4]1989年和1990年,美國學者阿姆斯登和英國學者韋德先後出版了《亞洲新巨人:南韓與後發工業化》[5]和《駕馭市場:經濟理論與東亞工業化中政府的作用》,[6]分別運用韓國和台灣的案例,論述了政府在市場機制之外構成經濟發展助推力的重要性。

在上述文獻中,發展型政府具有如下特徵:第一,政府具有持續的發展意願,即以促進經濟增長和生產而不是收入分配和國民消費作為國家行動的基本目標;第二,政府具有很強的「國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即選賢與能,聘用有才能、有操守的專業人士組成經濟官僚機構,與社會利益集團保持一定的距離,獨立自主地制定發展戰略;第三,合作式的政商關係,即政府與商界保持緊密的統合主義(或法團主義)合作關係,制定並實施有選擇的產業政策;第四,國家與市場的相互依賴,即政府有能力、有渠道動員經濟資源(例如信貸)並改變其配置方向,從而有效地落實產業政策。

在發展型政府理論的文獻中,由高度專業化的技術官僚所組成的經濟治理機構是發展型政府的大腦,這些機構有能力高瞻遠矚的眼光挑選出能夠引領國家與地區經濟發展的戰略性產業,即所謂「挑選贏家」,並制定出相應的產業政策。金融是發展型政府的神經,政府能夠掌控甚至直接擁有重要的金融機構,從而可以通過優惠信貸作為產業政策的主要施政工具。在很多經濟體,大公司是發展型政府的軀幹,發展型政府一般透過大公司推進產業政策,而這些大公司有些是與政府關係密切的民營企業,有些則乾脆就是國有企業。無論政治體制中是否具有競爭性選舉的因素,發展型政府往往都帶有威權主義的色彩。儘管與裙帶資本主義有些相像,但發展型政府的行動時常會超越裙帶利益,也超越利益集團政治,即具有較強的國家自主性。[7]

這一理論的學術背景,是所謂「新國家主義」(neo-statism)在比較發展研究領域中的興起。新國家主義強調,在解釋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相對於市場和社會的政府(或國家)應該被視為一種獨立的自變數,而不應被視為由市場或社會力量所支配的一種中間變數。因此,「新國家主義」提出要超越社會科學中盛行的「社會中心論」(society-centered theories),代之以「國家中心論」(state-centered approaches),基於國家自主性來探究各種社會經濟變遷。[8]發展型政府理論正是「新國家主義」或「國家中心論」的一種具體實踐。

在發展初期,發展型政府理論僅局限於對東亞發展模式的解釋。然而,這一學派很快從區域性政治經濟的研究框架發展成為一般性的政治經濟學理論,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被視為一個普遍的人類現象(而不是東亞現象)。政府與商界形成一種競爭性合作(competitive collaboration)的關係,視為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的制度性特徵,[9]而發展型政府的制度性特徵不僅在於國家自主性(即政府官員尤其是技術官僚能夠超脫於社會利益集團的影響獨立自主地制定發展戰略),而且還在於是否存在制度化的管道可以讓政府將其發展戰略與政策滲透並落實到社會和企業之中,即所謂的「嵌入型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10]

質疑發展型政府理論

發展型政府理論一亮相,馬上就在比較發展學界遭到了各種質疑。質疑的聲音多種多樣,但來自兩個學術陣營的質疑非常醒目,並且值得特別認真的對待。一是傾向於新自由主義的學者,或深受主流經濟學新古典主義影響的學者,大多認定發展型政府並非東亞奇蹟的重要貢獻因子,而產業政策的採用一般來講並不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劑,頂多是潤滑劑。另一派質疑者則強調發展型政府的條件性和階段性,他們承認政府對經濟生活的高強度干預對於經濟發展或多或少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認為發展型政府的高效能受到一系列非制度性(例如冷戰背景)和制度性因素(例如企業模式、經濟組織間的關係、政商關係等)的制約,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繼續把發展型政府的發展作為一種發展戰略,可能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也極有可能不再合乎時宜。[11]

新自由主義或新古典主義學者反對發展型政府理論是自然而然的,因為兩者在思想市場上是直接的競爭者。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新自由主義也好,新古典主義,絕不是無政府主義,在其理論和政策指南中為政府的角色留下了相當大的空間。作為新自由主義公共政策的主要推動者,世界銀行曾就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角色,提出過「五核心使命論」:(1)奠定法治的制度框架,即立法和執法,尤其是要捍衛產權和契約制度,為市場的正常運行提供製度性基礎設施;(2)實施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尤其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匯率政策、外資政策等,盡最大可能維持市場運行的穩定性;(3)提供公共物品,為市場運行建立堅實的物質性基礎設施,例如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等;(4)治理市場活動的外部性,既包括通過改善教育和醫療衛生來促進正外部性,也包括通過保護環境來抑制負外部性;(5)推進社會公平,既包括提供社會安全網以維持基本的橫向公平,也包括實施再分配政策以確保適當的縱向公平。[12]

在新自由主義者看來,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確扮演著這樣的角色,而就上述五大角色而言,絕非任何一個具有強烈發展意願的政府都能輕易為之。「東亞奇蹟」之所以發生,相關經濟體中的政府當然功不可沒,但其最出色的表演是在以上五個舞台。依照這一思路,發展型政府理論以例外來處理的香港案例,也能得到很好的解釋。因此,就發展模式而言,東亞經濟增長不是什麼「奇蹟」,而是市場經濟體制正常發揮其功能的結果。東亞經濟成長應該歸功於生機勃勃的民營企業,而其經濟活動的外向性讓東亞民營企業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茁壯成長。[13]至於這些經濟體的政府,均在保障私有產權、維護契約制度、提供基礎設施、促進醫療衛生和教育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因此,新自由主義並非籠統地否定國家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而是具體地反對發展型政府理論所描繪的政府角色,即政府有能力通過高瞻遠矚的戰略與戰術有效地駕馭著市場,從而引領整個經濟體走向繁榮與發展。的確,發展型政府理論的開創者儘管也承認市場力量和民間企業的巨大作用,但在行文中常常自覺不自覺地把相關案例中的政府描繪為成百上千諸葛亮的大集合。因此,可爭議的核心問題,並不是要不要政府干預,而是要怎樣的政府干預?新自由主義所認可的政府干預,與發展型政府理論所推崇的政府干預,在範圍和手段上都大有不同。

在發展型政府理論誕生之前,世界銀行有關東亞經濟的研究報告,就是持這樣的新自由主義基調。日本政府斥資100多萬美元,資助世行開展對「日本奇蹟」的研究。[14]1993年,世界銀行完成了這項研究,出版了題為《東亞奇蹟:經濟增長與公共政策》報告。這份報告除了重申市場機制以及新自由主義政府干預對於東亞奇蹟的積極作用之外,第一次正式承認如下看起來違背市場機制的政府干預措施也有可能是有益的:(1)針對某些特定行業的產業政策;(2)出口促進政策;(3)適度的金融管制以及謹慎的信貸優惠政策(例如利率補貼或政府直接貸款)。

但仔細閱讀,這份報告對這些政府干預政策其實是語多保留的。報告指出,首先,以促進特定產業發展為目標的產業政策一般不會成功,因此不宜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推薦;其次,信貸優惠政策或指導性信貸有時會奏效,但也可能阻礙金融機構的自主發展;第三,出口促進政策的根基在於為自由貿易和自由投資建立制度性基礎,而出口補貼或獎勵政策只有在客觀競爭性的基礎上才有一定的效果,也就是必須減少甚至遏制相關政府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世行特別警示,這類政策只有在市場機制正常運轉、私人企業生機勃勃、政府與企業具有建設性合作的制度化管道、官僚體系制度健全且能力卓著、政府權力受到合理制約的制度性條件下,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世行還指出,發展型國家理論所推崇的政府積極干預主義,尤其是與特定產業有關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具有歷史條件性,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將面臨極大的限制而日益不合時宜。[15]

世界銀行的這份報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所提出的問題為日後有關政府主導型發展的研究劃定了範圍、奠定了基礎。但世行報告的折衷主義觀點爭議性極大。為了澄清有關爭議,世界銀行經濟發展局委託斯坦福大學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設立了一個課題組,由知名日裔經濟學家青木昌彥領銜,對政府在東亞經濟中的作用開展進一步研究。1997年,由青木昌彥、金瀅基、奧野-藤原正寬主編的《政府在東亞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一書出版。該書試圖楊棄新古典主義的「市場親善型政府」和新國家主義的「發展型政府」,轉而提出「市場增進型政府」(market-enhancing government)理論,以解釋政府在東亞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依照這一理論,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市場失靈,需要由非市場力量也彌補或矯正市場失靈,而政府有可能扮演這一角色。但關鍵在於,政府失靈的情形也存在,而且非市場力量並不限於政府的行政力量,也包括由民間組織所行使的協會治理力量。因此,市場失靈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全方位地取代市場和社會。政府干預有效的情形,或者說政府失靈概率較小的情形,恰恰在於政府僅僅扮演補充型而不是主導型的角色,其功能在於改善市場、企業和民間組織解決協調失靈問題和克服其他市場失靈的能力。[16]

除了世界銀行以及青木昌彥團隊之外,比較發展學界在發展型政府理論的刺激下自1980年代後期以來就湧現出大量有關日本模式和東亞奇蹟的研究成果,從多種角度質疑了發展型政府理論。第一種質疑強調,正是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發展出辨別與挖掘機會的能力、研究與發展的能力以及通過網路或協會治理推進協調的能力,才是日本的這些產業取得成功的關鍵貢獻因子;因此,扮演「挑選贏家」角色的是企業和企業協會,而不是政府。[17]即便是在發展型政府理論高度重視的產業金融領域,也是私人部門的戰略考量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指導,對整個經濟體的戰略性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18]

第二種質疑的焦點在於發展型政府的有效性,即產業政策的有效性。自1990年代以來,國際學刊和學術出版物中刊出了大量有關產業政策的經驗性研究,基於嚴謹的計量經濟學分析,深入探究了政府的扶持之手究竟對產業的發展以及對相關地區總體經濟績效產生了多大的影響,對發展型國家理論構成了檢驗。檢驗結果顯示,總體來說,在日本、韓國、台灣和新加坡這四個經濟體,產業政策對於某些日後表現不錯的產業來說的確有一些促進作用,但絕非發展型國家理論所渲染得那樣舉足輕重;同樣在這些經濟體中,產業政策引致失敗的例子也比比皆是。[19]

第三種質疑直面發展型政府理論中的政府模型。依照政治科學中理性選擇學派的研究,發展型政府理論所神化的技術官僚機構或集團並不處於日本政治生活的核心,它們只不過是若干利益集團當中的一個而已。技術官僚並不能獨立於議會民主政治而高瞻遠矚地制定發展戰略。尤其是貌似權勢強大的大藏相,他們主要不是從職業官僚處汲取信息,而是從日本的議會中獲得政策安排。[20]

此外,日本政府的行為模式並非鐵板一塊,其中通商產業省的確具有發展型政府的特徵,但是大藏省(相當於我國的財政部)的所作所為就更接近於新自由主義或新古典主義的政府範式。[21]這一點可以提醒新國家主義的擁簇,發展型政府畢竟還要基於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之上,而保障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政府則是新自由或新古典主義型的政府,因此發展型政府理論對新古典主義政府模式的否定是言過其實的。

第四種質疑是強調發展型政府的制度基礎,即私人企業的一些制度性特質以及政府與企業關係的一些經過長期形成的制度性安排,構成了發展型政府的制度性基礎,也構成了發展型政府能否發揮作用的約束性條件。這些制度性基礎包括:(1)銀企關係:日本企業的治理結構以及主銀行制度;(2)企業集團:企業之間的聯盟構成所謂的「聯盟資本主義」;(3)勞資關係:在企業層面的勞資管理中存在協調機制(即所謂「僱員主權型資本主義」);(4)福利社會:即國家、企業與社會分擔福利責任;(5)緊密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國家與具有高度生產性的製造業部門和非生產性的經濟部門(農業、零售業和建築業等)形成廣泛的庇護主義關係,而這樣的國家又被稱為「庇護主義國家」(the clientelist state)。[22]

發展型政府的轉型:理論思考和現實之路

在日本泡沫經濟崩潰後一蹶不振以及東亞在1998年陷入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發展型政府理論曾入了信任危機。然而,潮總是隨著現實世界的變化潮起潮落,當新一波金融危機在新自由主義的家鄉美國爆發之後,有關發展型政府的研究熱情重新高漲起來。事實上,以產業政策為核心的發展型政府實際上依然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不論這些地方的發展模式是不是以政府主導型發展為特徵,也不論產業政策的實施在世界各地究竟對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或者是根本沒有什麼影響。同時,發展型政府理論的核心,即國家與市場的何種關係以及何種政治經濟制度結構更加有利於經濟成長,是經濟學、政治學、發展研究乃至整個社會科學的核心課題之一。因此,發展型政府理論不會消褪。

但是,發展型政府理論本身需要發展,這其中的關鍵性問題之一是:發展型政府以及產業政策的普遍存在本身是需要解釋的。發展型政府理論的初期成果,尤其是約翰遜、阿姆斯登和韋德的論著,在這方面並不令人滿意。他們提出的「理論」並不具有解釋力,而只是具有描述性,而且還包含了很多事後諸葛亮式的描述(即用產業成功的結果來說明政府產業政策的英明)。

針對這一情況,一些主張政府積極干預主義的學者進行了新的嘗試,為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奠定新的理論基礎。在這方面,特別需要提及的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他在2001年諾貝爾獎授獎演講中宣稱將挑戰亞當?斯密基於「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對政府作用的定位。他告訴聽眾:「我的理論認為,『看不見的手』之所以看不見,可能就是因為它並不存在,或者說,即使存在,它也是癱瘓的。」[23](p. 6)

斯蒂格利茨對市場自由主義的抨擊以及他對政府積極干預主義的擁護,自有其理論底氣。作為信息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斯蒂格利茨與其合作者們發表了近百篇學術論文,發現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自由競爭市場不能達致帕累托最優。基於這些研究成果,斯蒂格利茨提出所謂「非傳統意義上的市場失靈」在廣度和深度上遠遠超過新古典經濟學所認可的範圍,因此這就為積極政府干預主義提供了基礎。[24]當然,市場失靈的普遍存在並不自動證明政府干預的必要性,政府干預能不能矯正市場失靈,還需要另行分析,否則就會犯方法論上的「功能主義謬誤」。斯蒂格利茨充分意識到了這一點。在其學術作品以及他所撰寫的教科書中,他一再強調,「儘管市場失靈的存在意味著可能有政府活動的空間,但是,它並不意味著旨在矯正的特定的政府項目就一定是可取的。要評估政府項目,我們不僅要考慮項目的目標,還要考慮項目是如何實施的。」[25]

值得注意的是,一大批參與建構發展型政府理論建設和經驗研究的學者,也修正了自己的學術立場和方法論。在他們看來,發展型政府理論的開創者,在案例選擇上存在系統性的偏差,在研究方法論上也存在著整體主義的謬誤。尤其是約翰遜、阿姆斯登和韋德這三位學者,他們的研究方法是以歷史學家的筆調,首先給出相關案例地區經濟績效的卓越表現,然後詳細記錄當地政府在經濟規劃和經濟政策上看起來不錯的所作所為,最後斷定政府的積極干預主義居功至偉。粗略地說,他們的論證思路,就是認定一個地區的經濟表現,應該用這個地區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因素,既包括市場機制的因素,也包括政府干預的因素,來加以解釋。這樣的論證思路,與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中流行的分析性思路,即深入探究一個個因素(自變數)對所解釋對象(因變數)的影響率,是大相徑庭的。或許正因為這一點,即便是支持政府積極干預立場的經濟學家,例如斯蒂格利茨和林毅夫,也對發展型政府理論不大重視。

發展型政府學派的後輩學者試圖修正前輩學者的研究範式,轉而將「發展型政府」這個概念中性化,而將發展型政府與發展的關係視為開放性的經驗研究課題。用他們的話來說,發展型國家未必會帶來發展。例如,有學者分析說,與韓國類似,印度獨立後也擁有一個發展型政府,但眾所周知,發展型政府並沒有印度帶來發展。[26]印度的經濟自由化在1990年代起步,國家經濟發展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轉型,經濟發展才取得了突飛猛進的進步,成為「金磚四國」的重要一員。

同時,發展型政府即便在某些經濟體取得了成功,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並非永遠的靈丹妙藥。在某些歷史條件下碰巧正確的產業政策,的確可以在後發國家的早期發展階段發揮增長促進作用,但是其效力將會隨時間而遞減,產業政策失靈的情形日益增加。就日本而言,產業政策施政只是在戰後恢復期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高速增長期間則大幅收縮,僅僅聚焦於高科技的促進。事實上,自亞洲金融危機之來,東亞經濟體開始告別發展型政府,政府職能發生轉型,回到華盛頓共識或後華盛頓共識的軌道上來。在這方面,韓國雖經陣痛,但卻相對平緩地走上了從新國家主義向新自由主義轉型的道路。[27]

當然,這一轉型並非在所有經濟體都一帆風順。這其中的要害還在於發展型國家所引發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研究者們逐漸發現,發展型政府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催生新型產業的同時也保護缺乏競爭力或產能過剩的產業;更有甚者,發展型政府在推進經濟成長的同時也滋生了裙帶資本主義。[28]面對經濟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自由化的壓力,嵌入於傳統政商關係的政府無力推進政府自身的改革。新的經濟增長點,即戰略型產業,始終沒有出現。這樣的情形恰在發展型國家理論的優等生日本發生了。因此,在經濟全球化和新自由主義勃興的大背景下,發展型政府或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本身的轉型,正成為新的研究熱點之一。

與此同時,經濟學家也在探究發展型政府所採用的不同政策工具或不同干預取向所帶來的不同影響。例如,阿姆斯登強調扶持性政府干預措施的有條件性,即必須具備對相關企業設定明確的、可執行的懲戒性條件,而且政府必須就減少甚至取消租金的懲戒性行動建立起可信的承諾(credible commitment),而這種可信的承諾恰恰是政府能力的一項內容。[29]

所有這些,預示著奧爾森臨終前所提出的「市場增強型政府」的想法,開始在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中找到了新的理論基礎。這意味著,政府干預是否必要的問題其實並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政府如何干預,或者說政府干預能否以順應市場機制甚至強化市場機制而不是破壞、扭曲甚至取代市場機制的方式來進行。如果能超越國家與市場的二元對立,那麼奧爾森的國家興衰之謎和諾思關於國家的困惑,就會有全新的解答。也只有在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的假設之上對政府行為進行深入細緻的新研究,林毅夫的發展經濟學3.0版也好,比較發展研究領域中的發展型政府理論和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也好,以及斯蒂格利茨的超越新自由主義經濟學也好,才能有全新的內容。

注釋:


[1]Easterly,William, 2005,The Elusive Quest for Growth: Economists』 Adventures and Misadventures in the Tropics.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2]曼瑟?奧爾森,2005,《權力與繁榮》,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3]林毅夫,2012,《新結構經濟學:反思經濟發展與政策的理論框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4]Johnson, Chalmers, 1982,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 The Growth of Industrial Policy, 1925-197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5]Amsden, Alice, 1989,Asia』s Next Giant: South Korea and Late Industrializ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Wade, Robert, 1990 (2000),Governing the Market: 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ast Asian Industrializatio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7]Woo-Cumings, Meredith (ed.), 1999,The Developmental Stat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8]Evans, Peter B., 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 1985,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Weiss, Linda, and John M. Hobson, 1995,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0]Evans, Peter, 1995,Embedded Autonomy: States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1]Hayashi,Shigeko, 2010, 「The Developmental State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Beyond the Northeast Asian Model of Political Economy.」The Pacific Review, Vol. 23, Issue 1,pp. 45-69.

[12]World Bank, 1997,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7: The State in a Changing World.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 42.

[13]Kruger, Annie O., 1992,Economic Policy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4]斯圖亞特?R?林恩,《發展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22頁。

[15]World Bank, 1993,The East Asian Miracle: 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青木昌彥、金瀅基、奧野-藤原正寬主編,1998,《政府在東亞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比較制度分析》,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7]Okimoto, Daniel I., 1989,Between MITI and the Market: Japanese Industrial Policy for High Technology,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8]Calder, Kent E., 1993,Strategic Capitalism: Private Business and Public Purpose in Japan Industrial Fina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沙希德?尤素福,2003,「新千年的東亞奇蹟」,載斯蒂格利茨和尤素福編,《東亞奇蹟的反思》,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39頁。

[20]Ramseyer,J. Mark, and Frances M. Rosenbluth, 1993,Japan』s Political Marketpla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1]Vestal, James, 1993,Planning for Change: Industrial Policy and Japa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1945-1990. Oxford: Clarendon.

[22]Pempel,T. J. , 1998,Regime Shift: Comparative Dynamics of the Japanese Political Econom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3]約瑟夫?斯蒂格利茨,2009b,「信息與經濟學範式的變革」,載斯蒂格利茨著,《信息經濟學:基本原理(上)》,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第29-102頁。

[24]Heertje, Arnold (ed.) , 1989,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Stat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25]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著,2005,《公共部門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77頁。

[26]Herring, Ronald J., 1998, 「Embedded Particularism: India』s Failed Developmental State,」 in Woo-Cumings (ed.),The Developmental State, pp. 306-334.

[27]朱天飈,2005,「發展型政府的衰落」,《社會經濟體制比較》,2005年第5期(總第121期),第34-39頁。

[28]Kang, David C., 2002,Crony Capitalism: Corruption and Development in South Korea and the Philippin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9]Amsden, Alice,2001,The Rise of 「the Rest」: Challenge to the West from Late-Industrializing Economies.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8.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顧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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