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通關須知之澳大利亞進出口篇
歐高 微信號:shanghaiougao全境通定位於「跨境物流平台」,為優化進出口供應鏈速度及質量,提供跨境物流相關的一切諮詢及服務,創新應用電子技術及專業人士的經驗支持,滿足跨境商務的各項需求。一、進口進口貨物報關分為兩個階段。(一)一階段申報一階段申報應在貨物實際抵達澳大利亞之前進行。申報內容包括運輸方式和航程的詳細信息、貨物信息、預計抵達澳大利亞時間等。提前申報這些信息可以讓澳大利亞海關和檢驗檢疫部門實現提前風險分析,加快驗放速度。所有貨物的一階段申報均須通過澳大利亞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一體化貨物通關係統」(ICS)進行。過境貨物和轉口貨物也須以電子方式向海關申報。貨物信息可在貨物抵達口岸前「隨有隨報」,提交ICS系統。該系統接到各種申報信息後會在需要處理時按順序處理(保稅搬運申請例外,須在相關貨物報告提交後方可提出)。這種「早申報、早跟蹤」模式可使申報人儘早申報貨物,儘早實現對貨物運輸和申報受理狀態的跟蹤,對貨物何時放行做到心中有數,並加快通關放行速度。狀態跟蹤主要分三個階段:「貨物運抵前報告」提交後;「貨物報告」風險分析結束後;3.進口貨物運輸工具駛離最後一個海外港口後。1.海運貨物申報第一份海運貨物申報文件是「貨物運抵前報告」(Impending Arrival Report,簡稱IAR),之後是「貨物清單報告」(Cargo List Report,簡稱CLR)和「海運貨物報告」(Sea Cargo Report,簡稱SCR)。上述報告必須在貨物抵達第一個澳大利亞港口之前提交。貨物抵達每個澳大利亞港口後,均須提交運抵報告(Actual Arrival Report,簡稱AAR)。所有從船上卸下的海運貨物均須有卸貨報告。海運貨物卸貨報告有兩種格式:- 集裝箱貨物由貨物碼頭運營商(Cargo Terminal Operator,簡稱CTO)提交「分期卸貨報告」(Progressive Discharge Report,簡稱PDR);- 大宗和散裝貨物提交「海運貨物卸貨報告」(Sea Cargo Outturn Report)。海運貨物從船上卸貨後即可放行(必要時需辦理繳稅、驗放手續後方可放行)、進行保稅轉口運輸或拆箱。 保稅搬運申請(Underbond Movement Request,簡稱UBMR)必須在放行前提出。貨物抵達碼頭或貨棧後也需提交卸貨報告,以解除搬運擔保,又稱「收貨方卸貨報告」。上述單證、文件申報時限和申報人等要求列表如下:單證、文件份數負責人申報時限申報人貨物運抵前報告一次航程一份報告船舶經營者抵達澳大利亞前,提前96小時至10天船舶經營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務局海運貨物報告一份提單一份報告貨物報告人抵達澳大利亞前,至少提前48小時貨物報告人、其代理人或港務局運抵報告一個港口一份報告船舶經營者抵達港口後24小時內或港口給與清關許可前24小時內(以日期靠前者為準)船舶經營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務局卸貨報告一個港口一份報告貨物碼頭運營商、搬運工卸貨後5天內貨物碼頭運營商、搬運工或港務局分期卸貨報告貨物碼頭運營商、搬運工集裝箱貨物開始卸貨後3個小時內,之後每3個小時報告一次,直至卸貨完畢貨物碼頭運營商、搬運工或港務局保稅搬運申請每保稅搬運一次提交一份申請任何與貨物相關方相關「海運貨物報告」提交後、貨物搬運至另一個碼頭或貨棧之前貨物相關方或港務局收貨方卸貨報告(集裝箱貨物)接收保稅搬運貨物一方打開包裝後24小時內,或未打開包裝情況下貨物搬運至CTO/貨棧後24小時內接收保稅搬運貨物一方或港務局收貨方卸貨報告(散裝貨物)接收保稅搬運貨物的貨棧、貨物碼頭運營商或搬運工卸貨後第一個工作日結束之前貨棧、貨物碼頭運營商、搬運工或港務局備註:(1)在澳大利亞距離較近港口之間運輸的貨物申報時限更短;(2)「貨物報告人」指將貨物組織運輸至澳大利亞者,包括船舶經營者、集裝箱貨位租賃人和貨代;(3)如航程短於48小時,上述報告應在相關法規規定的時限中選擇較短的一個申報;(4)「與貨物相關方」指船舶經營者、船舶經營者的主要代理人、貨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搬運工或貨棧)、貨物報告人、經授權的報關代理(僅轉口時)。上述報告提交後,將與ICS系統已收到的相關報告自動建立關聯。可建立關聯的域包括:船名和航次、抵達前最後一個海外港口及駛離該港口日期和時間、入境港口、負責第一時間接收船舶卸下貨物的一方。2.空運貨物申報第一份空運貨物申報文件是「貨物運抵前報告」(IAR),之後是「空運貨物報告」(Air Cargo Report,簡稱ACR)。上述報告必須在貨物預計抵達第一個澳大利亞機場時間之前提交。貨物抵達每個澳大利亞機場後均須提交運抵報告(AAR)。所有從飛機上卸下的空運貨物均須有「空運卸貨報告」。一個卸貨空港提交一份「空運卸貨報告」。貨物從飛機上卸貨後即可放行(必要時需辦理繳稅、驗放手續後方可放行)或進行保稅搬運。保稅搬運申請(UBMR)必須在放行前提出。貨物抵達貨運站或貨棧後也需提交卸貨報告,以解除搬運擔保。上述單證、文件申報時限和申報人等要求列表如下:單證、文件份數負責人申報時限申報人貨物運抵前報告一個航班一份報告飛機營運人抵達澳大利亞前,提前3小時至10天飛機營運人、其代理人或機場當局空海運貨物報告一份空運單一份報告貨物報告人抵達澳大利亞前,至少提前2小時貨物報告人、其代理人或機場當局運抵報告一個機場一份報告飛機營運人或其主要代理人抵達港口後3小時內或機場給與清關許可前3小時內(以日期靠前者為準)飛機營運人、其主要代理人或機場當局空運卸貨報告一個港口一份報告貨運站飛機抵達後24小時內貨運站或機場當局保稅搬運申請每保稅搬運一次提交一份申請任何與貨物相關方相關「空運貨物報告」提交後、搬運至另一個貨運站或貨棧之前貨物相關方或機場當局收貨方卸貨報告接收保稅搬運貨物的貨運站、貨棧打開包裝後24小時內,或未打開包裝情況下貨物搬運至貨運站/貨棧後24小時內接收保稅搬運貨物的貨運站、貨棧備註:(1)如飛行時間在3小時內,上述報告應在預計抵達第一個澳大利亞機場時間之前,至少提前1小時提交;(2)「貨物報告人」指將貨物組織運輸至澳大利亞者,包括航空公司、包機人和貨代;(3)如飛行時間在2小時內,上述報告應在相關法規規定的時限中選擇較短的一個申報;(4)「與貨物相關方」指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主要代理人、貨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貨運站或貨棧)、貨物報告人、經授權的報關代理(僅轉口時)。上述報告提交後,將與ICS系統已收到的相關報告自動建立關聯。可建立關聯的域包括:航班號和抵達日期、抵達前最後一個海外機場及飛離該機場日期和時間、入境空港、負責第一時間接收飛機卸下貨物的一方。(二)二階段申報(正式報關)二階段申報是對運輸工具實際所載貨物的詳細申報,即通常所說的「進口報關單」申報。貨物抵達後,進口商或經授權的報關代理使用「完整進口報關單」(Full Import Declaration,簡稱FID)報關、清關。完稅價格超過起征點(詳見《1901澳大利亞海關法》第68條)的進口貨物均須使用「完整進口報關單」報關。目前起征點為A$1000澳元。1.申報方式二階段申報有三種申報方式:(1)填制進口報關單(海關B650表格),現場遞交海關;(2)購買電子證書,通過海關互動網站與海關在線交流、申報信息;或(3)基於您提供的信息,由報關代理為您辦理海關手續。海關B650表格可從海關現場服務窗口獲得或從海關網站(www.customs.gov.au)下載。2.申報人身份證明(Evidence of Identity,簡稱EOI)受理申報時,海關將審核申報人身份。·申請數字證書時需要提供申報人身份證明。·紙質報關申報人每次向海關遞交紙質進口報關單證時均應交驗申報人身份證明。通過報關代理進行申報時,您無需提供申報人身份證明,但我們將審核您委託的報關代理人的身份證明。3.報關登記如欲通過ICS系統報關,您須先在海關登記註冊。您可以通過與海關在線交流進行電子註冊,或填制登記表格(海關B319表格),現場遞交海關。如您擁有ABN或ABN/CAC號碼,您的信息錄入ICS系統後,該號碼將成為您的身份識別號碼。如您沒有ABN和ABN/CAC號碼,海關將向您發放一個身份識別號碼,即通常所說的海關客戶身份識別號碼(CCID)。當與海關進行信息溝通時,您需使用已註冊的ABN、ABN/CAC或CCID號碼。如您的供貨商未在澳大利亞海關註冊,您需為其註冊登記。海關可能要求您核實已提交的信息,您應根據海關要求交驗您填制報關單時依據的商業單證(海運提單、空運單、裝箱清單等)。根據《澳大利亞1901海關法》第240條的規定,您應當保留與進口報關相關的所有單證,至少保留5年。4.報關單填制請您務必如實、正確申報。申報不實、偽瞞報,很有可能面臨處罰。5.服務標準與紙質報關單相比,海關更優先處理電子申報的進口報關單。如您以紙質報關單申報,海關將代您把申報信息錄入海關電子系統。在收到您提交的全面、準確的進口報關單後,我們將爭取在下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告知您貨物是否可以放行,是否需要提供進一步信息,是否需要查驗等。如您的貨物和申報滿足海關和檢驗檢疫機構的所有相關監管規定,海關將盡量在收到您繳納的稅費後30分鐘內通知貨主提貨。二、出口出口貨物裝船或裝機離境之前,必須向海關申報。(一)申報人對申報人要求與進口相同。(二)申報形式絕大多數出口報關單通過ICS系統進行電子申報。有時企業會遞交紙質出口報關單,由海關錄入ICS系統。(三)出口報關單需申報的信息出口報關單申報信息包括:1.申報人、申報人為貨物編製的唯一編號;2.出口商(發貨人)和收貨人;3.裝貨港/裝貨機場、卸貨港/卸貨機場、目的國;4.計划出口日期(電子申報的出口報關單中的計划出口日期不得早於報關單提交日當日);5.貨物品名、描述、歸類(請使用《澳大利亞出口商品協調歸類編碼》進行歸類)、離岸價格、數量;及6.許可證要求(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貨物,需在出口報關單中填寫詳細信息)。(四)出口管制澳大利亞海關對部分貨物實行出口管制。澳大利亞禁止出口類貨物分為四種:完全禁止類(受保護野生動物、部分文物、部分武器和其他危險品)、特定情形下禁止類、僅針對個別地方禁止類、禁止出口但滿足規定條件後(如取得許可證主管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可以出口類。澳大利亞海關出口監管制度分為三個層次:1.電子風險管理ICS系統基於預先設定的出口風險參數對所有出口報關單進行風險篩查。大多數報關單風險值為「低」,出口不受阻礙。2.單證審核和貨物查驗對系統提示為「高風險」的貨物,海關將要求申報人提供進一步信息,查看紙質商業單證,或對貨物進行查驗,確保單貨相符。3.後續稽查貨物放行出口後,少部分出口貨物需要接受後續稽查,由海關核查出口報關單申報是否準確、全面。後續稽查是海關出口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極個別獲得特許的情形外,在貨物出口信息錄入ICS系統、海關同意出口之前,貨物不能裝船或裝機,直至海關發出放行指令。摘自 海關網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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