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說理應堅持「三原則」及「三向度」 王明輝

受文化、制度、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裁判文書廣泛存在不說理、籠統說理、無針對性說理、非規範性說理,以及說理通俗性不足等問題。正如美國法學家史蒂文·J·伯頓所言:「在現實世界中,法律使一些人富裕一些人貧窮,一些人自由一些人被束縛,一些人生一些人死。一場遊戲這樣做而沒有理由,就不是一種我們應該在一個信奉自由平等的民主社會中進行的遊戲。」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也提出要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

改革如何推進?學界提出了不同進路,有重視法官個人職業素能提升的「人的進路」,有通過制度激勵說理的「制度的進路」,也有注重文化更生、制度建構和法官改造的「複合型進路」。各地法院也推出了裁判文書樣式改革、附法官後語、附法律條文、設置說理評估指數等創新舉措,並就應否公開合議庭少數意見爭論不下。然而,路徑的選擇依賴於對標準的明確認知,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應當首先明確裁判文書說理的「三原則」及「三向度」。

裁判文書說理的原則即法官進行裁判文書說理時必須堅守的底線。一般而言,實現現代社會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理念和司法功能要求,是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目標,故應始終以義務性、公正性和功能性原則為基本指向。

首先,裁判文書說理必須堅持義務性原則。裁判文書說理是法治社會司法文明的體現。人類糾紛解決機制經歷了由私力救濟到公力救濟、由以力服人到以理服人、由非理性到理性的發展過程。與早期的同態復仇、血親復仇、神明裁判、部落議事會集體決策、首領(或長老)裁判、官僚化審判等不同,現代法治社會司法裁判的基礎並非信仰權威或傳統權威,而是理性權威;它旨在於法治框架下,理性地運用公力,實現「規則之治」。因此,裁判文書必須說理,這直接決定了現代司法文明的法治底色,無說理便無司法文明、司法理性和司法民主。法官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抗辯意見不講理由而簡單駁回或支持的,無論是無理可說、不願說理,抑或不敢說理,不僅僅是職業素養問題,更是在消解司法權和法官職業的存在價值。

其次,裁判文書說理必須堅持公正性原則。裁判文書說理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邊沁說,「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公開是正義的靈魂」。司法公正必須通過司法公開實現,而最重要的公開形式莫過於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心證,也就是說理。說理是裁判文書的生命,是司法公正的試金石;不說理的裁判文書與恣意擅斷、任意專制無異,是對程序正義和司法權威的否定,既無力規範自由裁判,也無力防範司法腐敗。因此,法官應時刻堅持公正意識,嚴格秉持中立地位,讓公眾在查閱裁判文書時感受到公平正義。相反,裁判文書不說理、講空話套話、武斷下判等做法從根本上說都是對公正性原則的違背,是對司法公信莫大的損害。

再次,裁判文書說理必須堅持功能性原則。裁判文書說理是實現司法功能的前提。現代法治社會的司法大致具有兩項基本功能:一是定分止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維護法治,引導社會規範有序。作為國家司法權運行的產物,裁判文書既要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又要實現社會正義、維繫社會價值體系和規範秩序。故裁判文書說理需要兼顧私權利和公共利益,不僅要實現個案糾紛的化解,還要對社會的規則之治有所貢獻,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與宏觀原則相對應,裁判文書說理的向度即法官進行裁判文書說理應堅持的具體要求,就是要符合形式、實質和程序三個維度上的標準,充分履行裁判文書說理的義務,做到公正裁判,並實現化解矛盾和規制社會行為的司法功能。

第一,裁判文書說理在形式向度上應堅持符合邏輯性。裁判文書主要是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判斷並歸之於特定的法律規範下,進而得出裁判結果。與「法律規則+案件事實→裁判結果」的司法邏輯相對應;「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範→解釋法律規範→對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係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是主要的裁判及說理路徑。因此,著力強化對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案件爭議焦點、法律適用、裁判結果及理由的說理;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各項要素之間的有機聯繫;實現格式統一化與風格個性化的協調;保證行文條理清晰、詳略得當;達至「要素齊全、樣式科學、結構嚴謹、詳略得當」十六字標準是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邏輯要求。

第二,裁判文書說理在實質向度上應堅持合融貫性。判決結論是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則對當事人未來生活所進行的一種具有實質影響的、或肯定或否定的建構性活動,其對當事人未來生活的巨大影響決定了裁判文書說理要在實質內容上具有融貫性,即以正當、合理的法律規範涵攝客觀、真實的案件事實,並得出當事人應得的生活樣式。這就要求案件事實認定、法律規範適用應當與社會整體的法治理念、價值取向、生活規律協調一致,共同指向合理的裁判結果,實現合法、合理、合情的協調一致。當然,融貫性並非單純為了追求合理性而放棄合法性,而是在客觀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實現法律原則與社會認知之間的平衡,並在法律規範體系內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正是學者們將裁判文書之「理」細化為事理、法理、學理、情理和文理等「五理」,並要求裁判文書五理並茂的原因。

第三,裁判文書說理在程序向度上應堅持合交互性。司法裁判是一種言說,但它不是獨白自語,而是不同主體間的對話。「法官說—當事人聽」的模式忽視了說理的「對話」特徵,且由於將裁判文書視為法官與當事人二者間的封閉言說,也排除了公眾參與。因此,裁判文書說理需要建立「聽者」和「說者」間對話式、可轉換、雙向互動的關係,這就要求法官為訴訟各方營造直接、充分、平等對話的場景,在語言上平衡權威化與大眾化、專業性與樸素性,將司法理念以群眾能理解的方式傳遞出來,並以此為當事人、法律職業工作者、社會公眾提供充分的批判渠道。換言之,法官要對案件事實和裁判過程進行充分展示,並就爭議問題進行必要回應;同時,為了使裁判文書得到有效的「檢測性批判」,還應努力實現語言在規範性和通俗性間的平衡,既要避免概念堆砌、文筆生澀,也要避免遣詞隨意、用語庸俗。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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